1、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Q/LQB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QB C-1392013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乘用车)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2013 - 09 - 13 发布 2013 - 09 - 18 实施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Q/LQB C-1392013 I 前 言 为统一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标记要求,特此编制本技术标准。 本标准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技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
2、技术中心整车部。 本标准起草人:刘锦秋。 本标准首次发布。 Q/LQB C-1392013 1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乘用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质量超过 100 克(包含 100克)的塑料件,质量超过 200 克(包含 200克)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3、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44.2 塑 料 符号和缩略语 第2部分:填充及增强材料 GB/T 1844.3 塑 料 符号和缩略语 第3部分:增塑剂 GB/T 1844.4 塑 料 符号和缩略语 第4部分:阻燃剂 GB/T 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GB/T 26988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 26988、GB/T 26989、GB/T 2035、GB /T 19515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材料 metal
4、lic materials 金属元素或以金属元素为主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材料的统称,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汽车部件中的金属材料可概括为以下几类:黑色金属钢和铁(如碳素钢、合金钢、铸钢、铸铁以及以铁为基的粉末冶金件),有色金属如轻合金(如铝、镁、钛及其合金)、重金属(如铜合金、镍合金、锌合金、铅)和稀有金属(如铂、铑)等。 3.2 非金属材料 non-meta llic materials 主要由非金属元素或非金属化合物构成的材料。汽车部件中的非金属材料主要分为:塑料、橡胶、纤维织物与皮革、玻璃、陶瓷和摩阻材料等。 3.3 Q/LQB C-1392013 2 复合材料 composit e m
5、aterials 由金属材料和/或非金属材料通过复合工艺组合而成的新型材料。它既能保留原组分材料的主要特色, 又通过复合效应获得原组分不具备的性能。 可以通过材料设计使各组分的性能互相补充并彼此关联,从而获得新的优越性能。与一般材料的简单混合有本质区别。如片状模塑料( SMC)、多层胶管等。 3.4 部件 parts 由单质材料、同种材料或不同材料构成为一体的、难以分离的单元,或用若干个这样的单元组成的结构单元。 3.5 部件可回收利用性 part rec overability 汽车部件在回收过程中能够被再使用和/或再利用的潜在能力,包括汽车部件材料的能量回收。 3.6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
6、标识 marks for recoverability of automobile parts 供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回收者、处置者使用的用于表示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标识要求 4.1 标识范围 4.1.1 金属部件 由于金属材料被认为是可以完全回收的,因此可以不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4.1.2 非金属部件 质量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塑料件、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件应标注可回收利用性标识。 4.1.3 复合材料部件 对于复合材料构成的部件,只需对塑料、橡胶和热塑性弹性体进行标识。 4.1.4 其它一般性规定 对于部件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限制,无法在部件上
7、标注的,如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电器部件(如线束、传感器),供应商应向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可以不标注。对于无法标注的部件,由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在公开的产品技术文件(如拆解手册)中对其可回收利用性予以说明。 4.2 标识格式及内容 4.2.1 标识格式及构成 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如图1 所示,标识由三角形回收符号和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 Q/LQB C-1392013 3 图1 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示例 4.2.2 材料标识 4.2.2.1 部件材料的主要成分应在图形符号的正下方标注代表其名称的符号、文字或缩略语。部件由多种材料采用粘接、镶嵌等方式构成时,中间以“,”隔开,并
8、由面材向基材依次排列编写,标注的两端应有起止标记“”和“ABSPC +ABSPP-MD30PA66-(GF25+MD15)PA66-(GF+MD)40UP-(MD50+GF25)UP-(MD+GF)75 PVC-P(DBP)PA66-(GF25+MD15)FR(52) PA66-(GF+MD)40FR(52) PVC,PUR,ABS NR+SBRCRNBRCR,NBREPDMCSMEPDM,CSMTPCTPO 4.3 标识位置和尺寸 4.3.1 标识位置 4.3.1.1 标识应位于该部件从车辆上拆解下的状态下易于识别和读取的部位,标识的位置不得影响部件的使用和正常功用,并且满足汽车整车和部件产
9、品的外观设计要求。 4.3.1.2 标识应与“零件号&生产日期标识”处于同一区域。 4.3.1.3 在部件进行维修时应保证标识不被损坏,更换时应保证更换件上标识完好。 4.3.1.4 对于具有独立功能的总成零件,其中某些部件由于形状不规则或受功能限制,无法在部件本身上标注的,允许标注在其他相邻的部件上,但标识前部要加上所属部件的英文名称,且所有标识应位于同一区域。如组合灯的灯玻的标识可以标注在底座上,如图 2 所示。 Q/LQB C-1392013 5 图2 组合灯零件的标识 4.3.2 标识尺寸 标识应根据部件的大小选择合适的规格, 如果需要缩小或放大标识, 必须对可回收利用标识模板 (附录
10、A)同比例、缩小或放大,标识中使用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的字型及高度按照模板要求,缩小后面积不得小于25mm2,高度不得小于2mm。 4.4 标识方法 标识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应保证标识牢固和不易替换。标识可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优先选用方式 a) : a) 进行设计时,采用模具成型; b) 烫印或压印成型; c) 喷涂或印刷; d) 蚀刻; e) 激光打印; f) 不易损坏的粘性标签。 4.5 标识的检验 4.5.1 标识应该在任何情况下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应保证标识牢固和不易替换,具有永久性(至少十年)。 4.5.2 以手持沾水的湿布摩擦 30 秒,再使用沾工业酒精的湿布摩擦 30 秒后不褪色且不脱落,擦洗后不影响其使用性能。 4.6 标识的核查 根据图纸要求对零部件的标识情况进行核查。 Q/LQB C-1392013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可回收利用标识模板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