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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667613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130.9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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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s for residential optimal aging in Fujian(报批稿)2018-发布 2018-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xxxx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xxxxxxxxxxDB2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s for residential optimal aging in Fujian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工程建设

2、地方标准编号 xxxx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xxxxxxxxxx32017 年 福州前 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下达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1731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通过多次专题讨论,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规范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本标准共 8 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场地设计;5.公共空间;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3、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本规范实施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通湖路 188 号,邮编:350001)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袁 军 李 旺 潘海洪 程宏伟 林洪钟 郭筱莹 黄远芳 张享福 郑泽韬 林金成 黄剑雄 陈晗烨朱 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黄晓忠 李静 邱毅梅 黄杰中林其昌 陈彦挺 刘承伟6目录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场地设计.44.1 道路交通44.2 场地设施44.3 绿化景观44

4、.4 室外坡道、台阶45 公共空间.65.1 建筑物的出入口65.2 公共走廊65.3 楼梯65.4 电梯75.5 扶手76 套内空间.86.1 一般规定86.2 套型86.3 卧室、起居室(厅)86.4 厨房86.5 卫生间96.6 过道、储藏空间96.7 阳台96.8 门窗97 物理环境.117.1 声环境117.2 光环境127.3 热环境127.4 风环境1267.5 空气质量127.6 防水、防潮138 建筑设备.148.1 给水排水148.2 暖通158.3 电气16本规范用词说明18引用标准名录19附:条文说明20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5、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34 Site planning44.1 Road Traffic.44.2 Site Facility44.3 Greening and Landscape.44.4 Ramp and Steps.45 Public Space.65.1 Entrance.65.2 Corridor.65.3 Stairs.65.4 Elevator.75.5 Handrail.76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8 6.1 General Requirement86.2 Dwelling Unit86.3 Bedroom a

6、nd Living Room(Hall)86.4 Kitchen.86.5 Bathroom.96.6 Passage and Store Space96.7 Balcony96.8 Doors and Windows107 Physical Environment.117.1 Acoustical Environment.117.2 Light Environment127.3 Heat Environment.127.4 Wind Environment.1267.5 Interior Air Quality.127.6 Moistureproof138 Building Equipmen

7、ts.148.1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148.2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158.3 Electric.1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011 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现状与趋势,促进住宅建设向适老化方向发展,使住宅的环境、空间、设施等方面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与行动特点相适应,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居住条件,制定本

8、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的适老化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以保障老年人健康积极生活的基本权利。1.0.4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2 术语2.0.1 住宅适老化 Residential optimal aging住宅在符合安全、健康、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适应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要求。2.0.2 老年人 the aged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人称老年人。2.0.3

9、居家养老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指人步入老年后以家为主要生活空间的老年生活状态。2.0.4 预留空间 reserved space 在本标准特指住宅空间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适应老年人起居生活的需要或增添助老设施设备而适度加大的空间。2.0.5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dor 走廊或过道两侧墙面突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2.0.6 助老辅具 auxiliary tools for aged people为老年人提高行动能力或提供行为安全保障的辅助器械,如拐杖、轮椅、扶手等。33 基本规

10、定3.0.1 住宅的场地与环境、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满足其参与公共活动和接受特需服务的需求。3.0.2 住宅的户内空间、设施设备应适应老年人居家生活的需求,或通过设置预留空间和预敷设备管线的方法,使住宅具备实现适老化目标的便利条件。3.0.3 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配建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3.0.4 住宅室外场地、公共空间、户内空间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平整、防反射、不易碎裂的材料。 3.0.5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老年人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住宅公共走廊应设置便于老年人识别的标识引导系统。3.0.6 住宅应合理选择信息化和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并为其预

11、留安装条件。系统应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护方便、并充分考虑其发展需要。 44 场地设计4.1 道路交通4.1.1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 4.1.2 道路系统的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4.1.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 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 2.5%,当大于 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4.1.4 机动车道路应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减速带在靠近两侧路缘石端应各留 900mm缺口,方便轮椅通行。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4.1.5 道路的路缘石侧面应采用圆弧或切角截面

12、,不应采用直角截面。4.1.6 停车库(场)宜与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配套设施实现无障碍连通。 4.2 场地设施4.2.1 为老年人提供的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场地布置宜动静分区,设置健身器材、休息桌椅、阅报栏等设施。 4.2.2 老年人活动场地坡度不应大于 2.5%。 4.2.3 供老年人使用的设施,边角应做成圆角或切角形式。4.2.4 老年人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无障碍厕所。4.3 绿化景观4.3.1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作为活动空间的树下净空不应低于 2.20m。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4.3.2 观赏水体深度大

13、于 0.50m 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4.3.3 主要人行园路应与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连通,园路每隔 50m 宜设置休息座椅。4.4 室外坡道、台阶4.4.1 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2 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每上升 0.75m 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51.50m; 3 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4.2 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阶踏步不宜小于 2 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3m;台阶

14、的净宽不宜小于 1.20m;2 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3 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65 公共空间5.1 建筑物的出入口5.1.1 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出入口门洞室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高差处应做斜切面处理,斜切面角度45。 5.1.2 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5.1.3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蓬,雨蓬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 0.50m 以上,雨蓬宜做有组织排水。 5.1.4 出入口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楼号标识,有条件时楼号标识应考虑夜间亮化,以便于夜间辨认标识。5.1.5 出入口的门洞口宽

15、度不应小于 1.20m。门扇开启端距侧墙不应小于 0.50m。出入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5.1.6 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采用平开门,平开门宜配置带缓冲装置的闭门器。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5.1.7 出入口门扇宜采用高强轻质的材料,或加设助力装置;门扇上宜设置观察窗,高度应兼顾乘坐轮椅的老年人的视线要求;门扇上宜设置便于老年人抓握、施力的杆式拉手,其横杆安装高度距地宜为 0.90m;门禁操作面板上的按键宜加大,便于老年人识别与操作,安装高度应考虑乘坐轮椅老年人的操作要求,面板中心线距地宜为 1.10m。5.2 公用走廊5.2.1 公用走廊的

16、净宽不应小于 1.20m,并应考虑担架从户门至电梯厅及建筑出入口的通行路径及其转弯所需空间。5.2.2 公用外廊应设置防雨水措施,并应妥善组织排水,防止地面积水。5.2.3 公用走廊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进行区别以增强识别性。75.2.4 公用走廊墙面 2.0m 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5.2.5 当户门外开时,不应影响轮椅通行的要求。5.3 楼梯5.3.1 住宅的疏散楼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5.3.2 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17、。5.3.3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5.3.4 踏步临空一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以免手杖外滑。5.4 电梯5.4.1 住宅入户楼层位于四层及以上或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应配置电梯,每单元至少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5.4.2 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停车库时电梯宜到达该楼层。5.4.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1.80m,候梯厅宜设置扶手。5.4.4 候梯厅呼叫按钮应考虑轮椅使用者操作要求,并宜设置运行显示和抵达音响装置。5.4.5 电梯内宜设安全镜,

18、方便轮椅者出入时观察后方,距地宜为 0.90m。5.4.6 电梯内宜设方便轮椅者使用的低位操作面板,面板中心线距地 0.90m1.10m,有条件时操作面板可配置带盲文的选层按键。5.4.7 电梯内轿厢三面壁上宜设高 0.850.90m 的扶手。5.5 扶手5.5.1 住宅建筑的轮椅坡道、出入口台阶两侧应设置连续扶手。5.5.2 扶手高度应为 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 0.65m0.70m。扶手直径宜为 40mm,到墙面净距宜为 40mm。坡道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 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 0.10m。扶手宜保持连贯,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

19、、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86 套内空间6.1 一般规定6.1.1 套内主要功能空间应满足轮椅单向通行需求。 6.1.2 住宅套内同层的主要功能空间宜平层设计。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的完成面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 高差处应做斜切面处理,斜切面角度45 。 6.1.3 住宅套内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 1.8m 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护角应选择环保坚固的材料。6.1.4 卫生间和厨房的台面直角宜做成小圆弧处理,防止碰撞。 6.2 套型6.2.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6.2.2 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3;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6.3 卧室、起居室(厅)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老年人使用的双人卧室不应小于 12;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单人卧室不应小于 8;3 供老年人使用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15。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 3m。 6.4 厨房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4.0。6.4.2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96.4.3 适合坐姿

21、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高度不宜大于 0.75m,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 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 0.30m。 6.4.4 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 2.1m,电炊操作台长度不应小于 1.2m,台面应连续,操作台前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0.90m。6.4.5 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抽油烟机、储物柜等设施或为其预留安装位置。 6.5 卫生间6.5.1 住宅套型内至少有一个卫生间配置坐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3.0,并宜满足轮椅使用。2 卫生间的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 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高于 0.45m,其一端宜设

22、可坐平台。3 卫生间的浴盆和坐便器旁应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墙面预留安装扶手空间。 6.5.2 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于 0.65m,且净深不宜小于 0.30m。 6.6 过道、储藏空间6.6.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m,其余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0m。 6.6.2 过道的必要位置宜预留设置连续单层扶手的空间,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 0.85m。 6.6.3 入户过渡空间内宜设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应考虑急救时担架出入所需空间。 6.6.4 套内应设置壁柜或储藏空间,柜门宜采用推拉门。6.7 阳台6.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阳台地面应考虑防

23、水防滑。6.7.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 6.7.3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通往阳台的外门不应设置门槛。阳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6.7.4 阳台应具备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的条件。6.8 门窗6.8.1 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6.8.1 的规定。表 6.8.1 门洞最小尺寸10类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户门 1.00 2.00起居室(厅)门 0.90 2.00卧室门 0.90 2.00厨房门 0.90 2.00卫生间门 0.70 2.00阳台门(单扇) 0.90 2.00注: 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

24、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3.套型内至少应有一个卫生间门洞口宽度不小于 0.90m。6.8.2 户门应采用平开门,并采用横执杆式把手。6.8.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6.8.4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6.8.5 厨房的门扇宜设置透光窗。 6.8.6 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宜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门,如设置内平开门,宜有易于从外部拆卸的构造措施。6.8.7 外开窗的设置应考虑安全性,便于老年人开启。6.8.8 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执握或操作。117 物理环境7.1

25、声环境7.1.1 居室的噪声级不应低于表 7.1.1 中规定的底限值,老年人居室宜达到推荐值。表 7.1.1 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推荐值dB(A) 底限值dB(A)房间名称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卧室 40 30 45 37起居室(厅) 40 457.1.2 主要分户分室部位等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表 7.1.2 的规定。 表 7.1.2 主要分户分室部位隔声性能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的最低值外墙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45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30户门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

26、+C 25分户墙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户内卧室墙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35户内其他分室墙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30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51127.1.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 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 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7.1.4 楼栋内部布局应动静分区,老年人居室应避免毗邻产生噪声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对产生噪声的空间采取隔声、吸声措施。7.1.5 套内排水管线、卫

27、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备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噪声影响。7.1.6 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电梯井、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7.2 光环境7.2.1 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日照标准应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7.2.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等主要房间的窗地比不应小于 1/7,当窗地比小于 1/5 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5。7.3 热环境7.3.1 住宅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地面铺装、色彩选择等手段减少室

28、外热岛效应。7.3.2 外遮阳设计应依据建筑朝向、日照、采光、隔热、景观视线等合理确定遮阳形式。南、北向外窗宜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 SD 不应大于 0.8。7.4 风环境7.4.1 建筑总体布局应考虑区域主导风向,楼栋布置应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宜做风环境模拟分析。7.4.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7.4.3 住宅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 10%或外窗面积的45%。7.5 空气质量7.5.1 住宅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空气质量标准宜符合表 7.5.

29、1 的规定。表 7.5.1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13参数 标准值(mg/m 3) 备注0.15 日平均值二氧化硫0.5 1h 平均值4.00 日平均值一氧化碳10 1h 平均值0.08 日平均值二氧化氮0.2 1h 平均值臭氧 0.2 1h 平均值可吸入颗粒物 0.15 日平均值7.5.2 住宅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室内装修污染。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表 7.5.3的规定。 7.6 防水、防潮7.6.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7.6.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

30、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148 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1.1 适老化住宅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灭火系统,各系统设计和设备、配件选型应适应老年人的使用和卫生、安全。8.1.2 适老化住宅卫生器具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164 的有关要求。2 厨房、卫生间的水嘴和淋浴器应采用单控式水嘴,公共区域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水嘴。3 住宅卫生间应采用坐便器,且宜采用虹吸式坐便器,坐便器冲洗水箱的开关宜设置在侧边;公共区域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冲洗阀,当采用蹲便器时不应配置脚踏式冲洗阀。4 卫生间沐浴宜配置带手提式莲蓬头淋浴器

31、,软管长度不宜小于 1.5m。5 卫生器具用水点处的供水压力不大于 0.20MPa。6 除淋浴器、洗衣机的排水地漏外,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其他部位若设置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8.1.3 热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集中热水系统的管道回水循环宜采用同程布置。淋浴器宜配置恒温阀,配水点出水温度低于 45的时间不宜大于 10s,冷、热水管道宜暗敷,明敷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识。8.1.4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形式。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排水管道应选用低噪声的排水管材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8.1.5 产生振动、噪音的公用设备不应毗

32、邻住宅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8.1.6 住宅建筑的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51 应根据国家现行消防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2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3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家用喷头。8.1.7 建筑内的给水排水立管、附件和设施,宜设置在管道井内,当布置在公共区域内时,应保证公共区域的净宽尺寸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不得影响人员的活动和出行。8.1.8 建筑出入口和室外人行通道上的给水排水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排水沟盖板或雨水口箅子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

33、具的使用,且应采用防滑盖板或箅子,排水沟宜采用线性排水沟或暗沟。2 水表井、阀门井、检查井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通道上。无法避免时,井盖应采取牢固的固定和防滑措施,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8.2 暖通8.2.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8.2.1 的规定: 表 8.2.1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类别 温度() 相对湿度(%) 风速(m/s)供热工况 2224 - 0.2供冷工况 2426 70 0.258.2.2 空调出风不宜直接吹向人体,卧室的空调出风不应直接吹向床头,起居室(厅)的空调出风不宜直接吹向沙发

34、;空调宜配置遥控器。8.2.3 卫生间冬季宜设置有效的供暖措施。在含卫生间的用房内,宜安装暖气设备或预留安装供暖器件的位置。 8.2.4 住宅内的空调采暖系统宜设置分室温度控制措施,且各个房间之间的温差不宜过大;条件允许时,宜设置除湿措施,防止地面出现返潮现象。 8.2.5 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8.2.6 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条件。8.2.7 条件允许时,宜设置新风换气系统。新风换气系统的动力设备宜设置在非卧室、起居室(厅)16的位置,且预留出更换滤网组件的操作空间。新风换气系统的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设置新风换气系

35、统时,宜预留风管穿梁、穿剪力墙的预埋洞位置。8.2.8 空调通风的设备及进排风口的噪声级应满足表 7.1.1 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消声减震措施。8.2.9 设置于室外、架空层及屋面的落地风机、空调等设备,应设置防止人员接触的栏杆或其他不影响设备使用的遮挡物。8.3 电气8.3.1 配电线路的保护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户配电箱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采用电磁式。2 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mA,照明回路应独立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可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3 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等配电线路应

36、采用穿管暗敷设。8.3.2 照明和插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厅、电梯前厅、走道、楼梯间、车库等公共空间和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套内空间的照度标准宜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照明标准值高一级,灯具应避免产生直接眩光,住宅套内光源色表特征宜为暖色,其相关色温宜小于 3300K,宜采用高显色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 80。2 住宅套内起居室(厅)、走道、卧室等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照明开关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卧室的门边和床头墙上应设置可控制房间内照明的灯开关。3 在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 0.40m。4 住宅套内上下楼梯平

37、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 0.40m 处宜设置低位照明灯。5 住宅套内卫生间洗面台宜设置局部照明。6 住宅套内起居室(厅)、卧室的一般电源插座安装高度宜为 0.600.80m,卧室的一般电源插座数量不应少于 3 组。7 室外总体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178 建筑出入口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8.3.3 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每层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建筑高度大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8.3.4 呼应信号系统应符合下

38、列规定:1 室内老年人活动室、卧室床头墙上及卫生间厕位旁应预留设置紧急呼救按扭的管线。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2 室外总体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结合灯柱或景观构筑物设置老人呼叫按钮,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3 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 50V 以下安全电压。8.3.5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体出入口闸机应采用摆闸,不应采用辊闸和翼闸。2 门禁系统内侧门开关按钮应靠近开启扇,安装高度距地宜为 1.10m。8.3.6 住宅建筑厨房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时应预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线。

39、报警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18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方便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9引用标准名录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 民用

40、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4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T16420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BJ/T *-*-*条 文 说 明21制 定 说 明本规范是根据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办科函201731 号文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而成。为便于大家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编制组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

41、范规定的参考。规范执行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交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目录1 总则.243 基本规定.254 场地设计.264.1 道路交通264.2 场地设施264.3 绿化景观264.4 室外坡道、台阶275 公共空间.285.1 建筑物的出入口285.2 公共走廊285.3 楼梯295.4 电梯295.5 扶手306 套内空间.316.1 一般规定316.2 套型316.3 卧室、起居室(厅)316.4 厨房326.5 卫生间326.6 过道、储藏空间33236.7 阳台346.8 门窗347 物理环境.367.1 声环境367.2 光环境377.3 热环境377.4 风环境377.5 空气质量387.6 防水、防潮388 建筑设备.398.1 给水排水398.2 暖通408.3 电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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