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4.15 一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比较 二 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一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信托计划 :中国银监会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客户 资管计划 、特定多个客户 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定向 资管计划 、集合 资管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信托计划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金公司
2、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 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 “26号文 ”、八条底线细则;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私募投资基金 :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 “7办法 2指引 “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募集办法 (未出台 )投顾业务办法 (未出台 )托管业务办法 (未出台 )外包业务管理办法 (未出台 ) 内控指引 合同指引 (未出台 )等 2个指引; 信托计划 :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客户
3、合同签订后备案,多个客户初始销售后备案 ( 5工作日) 、募集完验资后备案 ( 10工作日)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设立后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后募集,募集后备案( 20工作日) 信托计划 :事前报告或批准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无要求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私募投资基金 :无要求 信托计划 : 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资产,除直接发放贷款外无投向限制;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定向资管计划 除直接发放贷款外无投向限制;集合资管计划可投各类交易所证券等标准化资产、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集合金融产品; 私募
4、投资基金 : 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资产,除直接发放贷款外无投向限制; 信托计划 : 标准化及非标准化资产,可以发放信托贷款,无投向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不得直接发放贷款;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单一信托 /资管计划;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20%、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个月;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私募投资基金 :不得直接发放贷款; 信托计划 :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通过多项发文对信托投资做出了限制,如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 /
5、受让业务,限制开展地产业务(如 “432“规则),限制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四部委联发“462号文 “),限制或禁止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参与股指期货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客户计划初始不低于 3000万元;特定多个客户计划初始不低于 3000万元、不高于 50亿元;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定向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万元;集合计划募集资金 低于3000万元、不高于 50亿元;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信托计划 :无限制
6、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 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万元 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 或者最近三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 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
7、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 不低于 100万元 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 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 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万元 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
8、总计在其认购时 超过 100万元 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 超过 20万元 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 超过 30万元 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 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集合资管计划 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 1-200人、合伙型 2-50人、公司型( 1-50人或 2-200人) 信托计划 :集合信托计划 2-50人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
9、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 金额应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 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 , 退出后不得低于 100万元 净值低于 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
10、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 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 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 2014年 8月 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
11、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 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 “八条底线 ”禁止行为细则( 2015年 3月版)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
12、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 符合上述第 1、 2、 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 200人 。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 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 “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 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 200人上限 (作为受
13、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 “母计划 ”,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 “子计划 ”) 。 常识、合理性、实质重于形式 标的资产 资管计划 A 资管计划 B 资管计划 C 产品 D 产品 E 资管计划 G 资管计划 F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 /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
14、承担原则。 开 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 。 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 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 。 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 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
15、监管机关。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 /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 /下限 。 例:提前还款 试点办法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 信托法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
16、托财产。 ”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 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17、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 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1) 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2)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 =募集账户 =归集账户(或有) =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