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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设置中的再保险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364960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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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设置中的再保险问题研究张昌磊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精算研究生【内容提要】 我国保险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MCR)的标准,借鉴了欧盟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推出的 Solvency 0/I 指引的规定,并加以简化,将其计算基数从签单毛保费简化为净自留保费,因此产生了对再保险问题处理上的差异。本文从计算 MCR 的基本原理和模型入手,研究我国保险业这种简化处理对 MCR 保费系数的影响。研究发现,根据 VaR 的计算原理,以净保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MCR 系数要大于以毛保费计算出来的 MCR 系数。此外,利用我国保险公司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的相关历史数据,本

2、文计算了以净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和以毛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认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所采用的 MCR 系数可能设置的较低。【关键词】 非寿险 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再保险一、前言保险公司经营的一大特点就是负债经营。从运营原理来看,保险公司通过大量的保单来聚集保费,然后将收取的保费支付给部分遭受保险损失的被保险人,其经营过程所需要的资金很大部分是来自于保费。但是,完全依靠保费来经营保险业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不安全的,一旦发生保险理赔十分集中、且额度较大的情况,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很可能不能满足理赔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有额外的自由资本来应对这种风险,以防止保险公司无本经营

3、的情况发生。由于保险公司这部分的自由资本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而产生的,因此又被称作为偿付能力资本,也就是偿还债务的能力所对应的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是防止保险公司因意外损失额度过大导致资不抵债而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的保证资本,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偿付能力资本的定义,主要有两个官方来源,一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在其一份报告(IAIS,2002)中对偿付能力做出了以下定义:假如一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任何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下都可以满足其所拥有保单的相应责任,那么就

4、说这家保险公司是偿付能力充足的(Solvent) 。二是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在其颁布的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指引(EEC,1973)中也对偿付能力资本做出过定义:偿付能力资本相当于一种超出责任准备金之上的补充准备金,目的在于满足保险负债要求,应对商业运营的波动,一般是由自由资本构成。目前世界上关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和设置主要有两大体系,欧盟的 Solvency 体系和北美的RBC(Risk Based Capital)体系。在欧盟方面,自20 世纪 70 年代起欧盟就开始在其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保险资本监管制度,现在已经有超过四十年的历史。欧盟对于保险公司偿

5、付能力资本的规定经历了 Solvency 0,Solvency,以及目前正在研发中的 Solvency 三个阶段。在 Solvency 0 和Solvency体系中,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原理都是基于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的损失理论。Campagne(1961)教授最早提出了基于 VaR理论的保险公司损失模型,后来 De Mori(1980)等人又对 Campagne 提出的模型进行不断修改。而在最新的 Solvency 体系中,欧盟则尝试通过细分险种、风险分类的方法首先单独计算偿付能力资本,然后再进行汇总,其技术上与美国方面的 RBC 系统原理较为相似。目前,对于保

6、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强制性要求一般都是最低偿付能力资本额度(MCR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达到的最低自由资本的法定额度。在欧盟的 Solvency 体系(Solvency 0、Solvency I、Solvency II)中,关于最低偿付能力资本额度MCR 的设置,并没有考虑区分风险,而是直接通过历史赔付和费用情况计算出来的,因此在计算MCR 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针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来进行逐一考虑,但是必须将再保的情况考虑进去。再保险和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目前 Solvency 体系中,计算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时需要

7、将再保险因素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需要考虑直保公司自身所面临的承保风险即可,直保公司的再保分出情况直接影响到其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大小,分出部分越多,直保公司自身所需要的偿付能力资本就越少。因此,怎样处理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计算和再保险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业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MCR)要求的标准,借鉴了欧盟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推出的 Solvency 0/I 指引的规定,并加以简化,保留了欧盟 Solvency 系统中的 MCR 计算系数,但将其计算基数从签单毛保费简化为净自留保费,其处理上的差异正是在于怎样考虑再保险,而事实上这种处理上的差异将对 MCR 计算系数产生

8、影响。二、Solvency 系统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及中国借鉴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保险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再保险风险等风险,从欧盟 Solvency 系统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MCR(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要求的设置原理来看,MCR 对应的应该主要是保险风险,或者说是承保风险。当然这里是从保险公司负债的角度来看,假如从保险公司资产的角度来出发,保险公司的资产不可避免的也会涉及到市场风险等其它风险。而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再保险,由于和MCR 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对再保险问题处理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 MCR 的大小。(一)

9、 欧盟 Solvency 系统对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设置欧盟的 Solvency 系统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自有资本不足等原因,在发生较大保险赔付时资不抵债而破产,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方面的相关规定。欧盟 Solvency系统先后经历了 Solvency 0,Solvency以及Solvency 三个阶段,其中 Solvency 0 从 1979 年开始正式实施,Solvency从 2002 年开始正式实施,而 Solvency 目前仍在研究制定阶段。1. Solvency 0 对 MCR 的规定由 Campagne 教授负责的工作小组于 1961 年向

10、欧盟经济委员会(OEEC)提交了研究报告,报告中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MCR 的计算基于 VaR 原理。欧盟委员会基于此报告,于 1793 年发布了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第一号指引(Directive 73/239/EEC) ,后来又于 1979 年发布了关于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资本第一指引(Directive 79/267/EEC) ,这两个指引是 Solvency 0 的两个主要文件,Solvency 0 的框架和主要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两个文件展开的。Solvency 0 中对非寿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要求根据 Campagne 教授的研究结果得出,其原理即为 VaR 原理。按照 Solve

11、ncy 0 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保费基数 1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18%加上 1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16%)再保率2(最近三年平均赔付金额 7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26%加上 7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23%)再保率其中自留比率等于净赔款支出(after deduction of transfers for reinsurance)除以总赔款支出,另外根据指引要求,自留比率的绝对值不能小于 0.5。规定中的保费基数为签单毛保费(Gross Written Premium) ,即我们所理解的保险费业务

12、收入。另外无论是采用保费为基数还是采用赔付为基数,Solvency 0 中都设置了拐点,这主要是出于保险公司规模效应的考虑,欧盟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随着其业务规模的扩大,其分散风险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因此对其偿付能力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2.Solvency 对 MCR 的规定Solvency 0 自实施以来,经历了两次重要的评估工作,第一次评估工作由 Muller 博士负责,评估报告为著名的“Muller 报告” ( Muller,1997) ,第二次评估是欧盟委员会委托毕马威咨询公司(KPMG)来完成的,评估报告为“KPMG 报告”(KPMG,2002 ) 。根据这两份评估报告以及其它相关的理

13、论研究,欧盟委员会对 Solvency 原指引(Directive 73/239/EEC)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后的指引文件为 COM(2002c) ,调整后的标准称为Solvency ,但其总体框架仍与 Solvency 0 一致。Solvency中对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与(Directive 73/239/EEC)类似,不过根据“Muller 报告”的研究结论在规定中增加了以责任准备金为计算基数的 MCR 标准。Solvency 框架中规定最低偿付能力资本额度为下述三项中最大的一项:1(会计年度保费基数 5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18%加上 50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

14、的 16%) 再保率2(最近三年平均赔付金额 35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下部分的 26%加上 3500 万欧洲货币单位以上部分的 23%) 再保率3如果根据以上两项计算出来的 MCR 低于上年度的 MCR,那么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不能低于上年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乘以上一财务年度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上一财务年度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比率。可以看出,Solvency 在对再保险风险的处理上和 Solvency 0 是一致的,计算基数都采用毛保费,且计算出结果之后都还要再乘以再保率,其中再保率是由保险公司的净赔款支出比上总赔款支出得到的,这和 Solvency 0 中规定的再保率是相同的。另外标准3只有当保费收

15、入或者赔付额较上一个财务年度下降时才起作用,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当业务量下降时才起作用,对于保持正常业务增长的保险公司不起限制作用。相对于 Solvency 0,Solvency 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在 Solvency 中已经开始区分险种来考虑问题了。事实上,欧盟委员会在 Solvency 0 阶段就已经在其指引(EEC,1973)中开始将保险业务分成不同的业务类型,后来又在一份关于业务评级的指引(EEC,1987)中进行了修订,最终将非寿险业务分成了 18 类,包括意外险、疾病/健康险、陆地交通工具险等险种。但是在 Solvency 0 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中,并没有较为具体的区分险种

16、,而在 Solvency 中,欧盟对某些险种做出了单独的规定。3. Solvency 对 MCR 的规定欧盟的 Solvency 项目目前仍在进行当中,预计到 2012 年实施,具体实施时间还要依据项目的进程和市场环境来确定。Solvency 的最新进展为第五次定量影响测试报告(QIS 5)的发布,是在前四次定量影响测试报告的基础上不断修订而成的,由于前五次定量分析报告较预定时间表有所拖延,现在各界对 Solvency 在 2012 年的顺利实施普遍持怀疑态度。相对 Solvency 0 和 Solvency而言,Solvency 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设置上有着较大改变,其中重要改变之一就是在 M

17、CR 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基于风险的 SCR(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要求,关于 SCR 的设置将在下一部分内容中讨论,这里先总结目前 Solvency 的讨论稿中对于 MCR 的计算原理和方法。Solvency 中对 MCR 最大的变化在于分险种考虑问题,QIS 5 中的相关内容如下:1财险公司的 MCR 必须保持 100 万欧元以上的绝对数额。2采用线性比率因子方法计算 MCR,同时通过和计算出来的 SCR 相比较来界定大小,规定0.2SCRMCR0.5SCR,使 MCR 的值介于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资本 SCR 的 20%与 50%之间。3在原 Solvenc

18、y 0/的计算公式中,将计算基数分别改为各险种的净保费 P 和责任准备金 TP,再根据 进行计算;其中max,MCRTlobNL和 的值将根据险种来确定,不同险种的数值并不相同,如机动车三责险的 和 值分别为 0.16 和0.12,而海上运输保险的 和 值分别为 0.13 和0.16。通过对比分析欧盟从 Solvency 0 到 Solvency 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在尽可能地细化风险、细分险种来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相关的偿付能力指标,如技术准备金等。一般来说,分险种来计算 MCR 可以更好的反映风险特征,也更有利于计算不同风险对应的风险资本。对于一家保险公司来说,不

19、可能只经营一个险种,是否需要考虑不同险种之间的相关性,假如是的话应该怎样度量,区分险种和不区分险种的方法相比(Solvency 0/中的方法)是否更好,都有待进一步研究。(二) 中国关于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规定我国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最早规定是 1996 年实施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如下:1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小于或等于人民币2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2当上一年度的自留净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2 亿元,小于或等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自留保费的三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3当上一年度自留净

20、保费收入大于人民币30亿元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自留净保费的四分之一,两者以高者为限。我国于2000年开始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之后又于2003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以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在2008年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8】1号文) ,逐渐使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设置正规化。在内容上,2000年、2003年以及2008年颁布的这三个文件关于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在计算上并无差异,设置与欧盟Solvency 0的规定基本一致。根据规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保障型业务的MCR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后

21、人民币 1 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 18%和 1 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 16%;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人民币 7000 万元以下部分的 26%和 70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23%。其中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再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支出。可以看出,中国的规定和 Solvency 0 类似,对MCR 的计算并未考虑再保险风险,计算采用的基数为扣除分保保费之后的净自留保费。中国的规定完全采取了欧盟 Solvency 0 中的比率,同时又做了一些简化:把毛保费改成了净保费作为基数,结果不再乘以再保率。在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MCR 的规定中,中国也设置了一个拐

22、点,分别为保费基础上的 1 亿人民币和赔款基础上的 7000 万人民币,其实是将Solvency 0 中的拐点乘以 10 得到的。欧盟 Solvency系统中设置拐点的目的在于考虑保险公司的规模效应,而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规模都远远大于拐点,因此拐点的设置对最低偿付能力资本 MCR 的结果影响并不大。而在本文中,我们也忽略了拐点的设置对 MCR 所造成的影响。三、中国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设置过程中的再保险问题从上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方面,中国的规定和 Solvency 0 很相似,但对计算基数的选择不同,Solvency 0 中采用的是毛保费基数,然后用再保险率进行调整

23、,其中再保率等于净赔款支出(after deduction of transfers for reinsurance)除以总赔款支出。而中国的规定完全采取了欧盟 Solvency 0 中的比率参数,只是把毛保费简化为净保费作为计算基数,结果不再乘以再保率,而这种简化方法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差异。本文将从 MCR 的计算原理出发,更加深入的研究这种差异。(一) MCR 计算原理最低偿付能力资本(MCR)又称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SMSM(Statutory Minimum Solvency Margin) ,关于 MCR 的研究工作最初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OEEC)下的保险委员分会组织的工作组来进行

24、的,具体工作由 Campagne 教授来负责展开。目前关于 MCR 的计算方法是建立在在险价值VaR(Value at Risk)理论的基础上的,而当初正是Campagne 教授最早提出来用 VaR 方法来计算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资本。Campagne 教授的开创性工作对以后 MCR 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后关于 MCR 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他提出的 VaR 方法进行的,只是在某些变量选择或计算技巧等细节上根据数据的实际情况稍作了修改。Campagne(1961)所提出的模型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概率理论,基本原理就是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定义为保险公司的资产价值与负债价值之间的差额,将保险理

25、赔风险和保险投资风险分别考虑为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额度的主要风险因素,其基本思想就是通过怎样的资本限制能使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保持在一个很小的概率之下。对于直保公司来说,可以通过设置边际资本使得公司的资产价值低于其负债水平的概率维持在一个很小的概率水平下。用数学公式表示: ()PSESC其中 S 为实际发生的损失,E(S) 为期望损失,C 为设置的边际资本, 为概率,其含义就是实际损失超过期望损失加风险边际之和的概率小于 ,这种理论要求实际损失 S 为一符合某种分布的变量,这样就可以通过实际损失 S 分布函数的性质,求得使等式成立的边际资本 C 的临界值。这种理论具体到 Cam

26、pagne 模型中可以表述为如下形式:(msP)PXEA其中 X 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 E 为费用,P为净自留保费(Net received premium) ,msm 为最低偿付资本占净自留保费的比例, 为概率。经过变形可以表示成以下形式: (1)PLRmsER这里 为损失率,即保险赔付和保费的比值,为平均费用率,即公司费用和保费的比值。假如E定义 ,那么有 。1LRmsER()PLR在 Campagne 的模型中,假设损失率 是服从 Beta分布的, 则假定为一固定的平均费用率,通过历史数据拟合 Beta 分布的参数,求出使等式成立的 的临界值。(1)PLRmsERms后来不断有学者对

27、Campagne 教授提出的模型进行修改,例如 De Mori(1980)曾根据荷兰保险业的一些历史数据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De Mori提出的模型和 Campagne 模型的原理是一致的,只是在分布和变量的选择上面有所差异。De Mori 模型中选择毛保费(Gross Premium)作为计算偿付能力资本的基准,另外 De Mori 假设损失率服从正态分布,而不是 Beta 分布。在这里我们关注的实际上是公式中对计算基数P 的选择。从上文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国家的数据情况,计算基数 P 可以选择净自留保费,毛保费,毛已赚保费以及净已赚保费,其中净自留保费与毛保费之间,以及毛已赚保费与净已赚保费

28、之间相差的正是分出保费,对应的也正是再保险风险。(二) 中国最低偿付能力设置的基数选择问题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中国关于 MCR 的设置和Solvency 0 关于 MCR 设置的区别,我们回到 MCR的原理公式,根据上文中提到的 MCR 计算原理,我们有以下公式:(1)(msP)PXEA其中 X 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 E 为费用,msm 为最低偿付资本占净自留保费的比例。在欧盟的 Solvency 0 中,P 采用的是签单毛保费(Gross Written Premium) ,通过对公式变形,可以得到:(2)(1ms)XE在确定 值之后,通过模拟 的分布就可以XEP求出系数 msm。需要注意的

29、是这里系数的基数是毛保费,因此在计算最低偿付能力资本时,还需要再乘以自留比率,其中自留比率等于净赔款支出(after deduction of transfers for reinsurance)除以总赔款支出。事实上,根据 Campagne(1961 ) ,模型中的费用率是设为一个定值的,比如说可以设平均费用率为 e,e 通过历史数据计算得出。这样模型就可以表示成:(1ms)XPe(3)与欧盟的设置不同的是,中国直接选择了净自留保费作为计算基数,因此如果我们现在假设通过保费来计算的自留比率为 r,通过赔付计算出来的自留比率为 R 的话,那么 r 就等于净自留保费比上签单毛保费,而 R 就等于

30、净赔付额比上总赔付额,这样一来,MCR 的原理公式就变成了:( msP)PXErPrAAA(4)其中 X 仍为总赔付额,E 为总的费用, P 为签单毛保费,而 msm 为我们需要计算的系数,上述公式经过变形之后表示为:(1ms)XREPr(5)为了和 Solvency 系统的模型保持一致,我们这里也先假设费用率在模型中为一个固定值,设平均费用率为 e,则公式(5)变成一下形式:(1ms)XPRreA(6)对公式(6)进一步变形,得到下面的公式(7):(1ms)XrePRR(7)为了方便比较,我们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即通过赔付计算出来的自留比率为 R 等于通过净自留保费比上签单毛保费计算出来的 r

31、,也就是说通过再保协议分出的保费和赔付是完全对应的,也可以说是一定意义上的“风险和收益对应”。这样一来,公式(7)中的 r/R 将等于 1,由于此处 R 是大于 0 小于 1 的,在确定 值之后,假如服从的分布不变,那么通过公式(7)计算出来XP的系数 msm 会大于用公式(3)计算出来的系数值。因此,根据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原理,采用净自留保费作为基数时计算得到的系数应该是大于采用毛保费的系数的。事实上,这一点从直观上也是可以理解的,采用毛保费为计算基数,算出来的系数乘以毛保费之后还要乘以自留系数,而采用净自留保费为计算基数的话,算出来的系数直接乘以净自留保费即可。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32、在确定相同破产概率的情况下,选用净自留保费和选用毛保费作为基数所对应的系数很可能是不相同的,因此中国直接采用欧盟 Solvency 0 的规定可能会产生误差,如果上面的假设成立的话,通过简单的对比公式(3)和公式(7) ,那么中国所采用的系数应该要大于欧盟所采用的系数才对。当然,具体有没有差异,有多大差异,中国到底采用哪种设置才最合适,都取决于中国的实际数据情况。四、中国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 MCR 的系数计算以上从 MCR 的设置原理出发,分析了由于对再保险问题处理上的差异对 MCR 系数的影响,下面本文根据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历史数据对上文得到的结论进行实证分析。计算过程将分别采用签单毛保费

33、和净自留保费为基数对 MCR 系数进行计算,并比较两者大小。在计算过程中所用到的数据来自于中国保险年鉴(1999-2009)共十一年的数据 1。在数据提取过1 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平安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永安保险程中,由于 2002 年以来中国保险年鉴的编报规则发生了较大改变,因此并不能提取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在各年的全部数据,2006-2008 年的数据较为全面,且和计算所需的项目对应较好,而 2002-2005年的数据则由于不同公司所统计的会计项目有所不同,只提取了部分公司的数据。而 2002 年之前中国保险年鉴的统计项目和现行统计项目相差较大

34、,只选用了中国人保的数据。为了方便比较,本文根据公司规模对数据进行了分组,组 A(规模较大组)由中国人保、太保、平安以及中华联合等规模最大的四家公司的数据组成,组 B(规模较小组)则由其余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的数据构成。在拟合过程中,本文分别尝试了用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Gamma 分布以及 Weibull 分布对数据进行拟合,最后统一选取拟合结果中 p-value 最大的正态分布(在所有拟合中 p-value 均大于 0.3) 。(一)以赔付率分布为基础的系数计算我们先根据 Solvency 系统中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计算原理,运用中国数据进行计算,采用的基数分别为签单毛保费和净自留保费,具

35、体到模型来说,也就是分别对应文中的公式(3)和公式(7) 。根据 VaR 原理,我们需要对保险公司的历史赔付率进行拟合,另外需要知道平均费用率,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对赔付率和费用率进行定义。这里定义以签单毛保费为基数的赔付率和费用率为:赔付率=(赔款支出+ 准备金提转差)/保险业务收入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 保单持有人红利+ 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其它业务费用)/保险业务收入对于以净自留保费为基数的赔付率和费用率,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大众财产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则定义如下:赔付率=(赔款支出-摊回赔款支出+准备金提转差-摊回准备金提转差)/(保险业务收入

36、-分出保费)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 保单持有人红利+ 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其它业务费用- 摊回分保费用)/(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根据上述定义以及从中国保险年鉴(1999-2009)得到的数据,通过计算可以得到四组数据,分别为:以签单毛保费为基数的赔付率,以签单毛保费为基数的费用率,以净自留保费为基数的赔付率和以净自留保费为基数的费用率。我们计算的主要目的在于验证采用不同基数计算时可能导致 MCR 系数的不同。为了方便我们对结果进行比较,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采用正态分布来拟合,另外,VaR 模型中的破产概率均选定为0.5%。由于我们把数据分成了两组,此处我们需要

37、计算四种情况下的 MCR 系数,分别是组 A 对应的以毛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以净保费为基数的MCR 系数,以及组 B 对应的以毛保费为基数的MCR 系数、以净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在四种情况下计算步骤都是一致的:首先对数据进行拟合,然后根据拟合值确定分布,最后根据分布和公式(3)来确定 MCR 系数。四种情况下的拟合情况如图 1 所示:图 1:分别选择以毛保费和净保费为基数的赔付率拟合图根据拟合结果中的分布参数值,可以得到正态分布相应分位点(99.5%)的临界值。有了临界值,根据公式(3) ,就可以计算出公式中相应的 msm 值,也就是我们需要的 MCR 系数。表 1 列出了上述

38、四种情况下分别得到的 MCR 系数值的大小。表 1 采用不同计算基数对赔付率进行拟合的 MCR 系数以毛保费 以净保费为基数 为基数组 A(公司规模较大组) 16% 19%组 B(公司规模较小组) 34% 42%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司规模较大组还是公司规模较小组,以净保费为基数计算出的 MCR 系数都要大于以毛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这也验证了上文所提出的假设。0.70.60.50.414121086420频 率正 态 组 A: 以 毛 保 费 为 基 数 对 赔 付 率 进 行 拟 合0.80.70.60.50.49876543210频 率正 态 组 A: 以 净 保 费 为 基 数 对

39、赔 付 率 进 行 拟 合1.00.80.60.40.2-0.020151050频 率正 态 组 B: 以 毛 保 费 为 基 数 对 赔 付 率 进 行 拟 合1.00.80.60.40.2-0.020151050频 率正 态 组 B: 以 净 保 费 为 基 数 对 赔 付 率 进 行 拟 合(一) 以综合成本率分布为基础的系数计算在上文中,我们以赔付率的分布为基础,计算得出了以毛保费和以净保费为基数的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保费系数值,然而,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这样计算可能并不合适,这是因为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赔付和费用的联系非常紧密,由于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佣金和费用的控制比较严格,在

40、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费用用赔付形式来报告的情形,从而可能导致平均赔付率偏大。为了更好地反映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用综合成本率来代替赔付率和费用率,在模型中不再假设平均费用率为一个定值,而是直接对赔付率和费用率的和进行分布拟合,这样一来模型既可以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成本,也可以消除由于统计数据的调整可能对模型带来的影响。和上文的做法一样,为了比较采用签单毛保费和净自留保费为基数时对系数的影响,我们针对综合成本率时也提供两个定义,根据中国保险年鉴的数据统计格式(由于历年保险年鉴统计项目有所不同,2005 年之前的数据本文根据统计项目稍作了改动) ,定义如下,以签单毛保费为基

41、数的综合成本率定义为:综合成本率=(赔款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 准备金提转差+保单持有人红利+ 营业税金及附加+ 分保费用+ 其它业务费用)/保险业务收入对于以净自留保费为基数的综合成本率,则定义如下:综合成本率=(赔款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摊回赔款支出+业务及管理费+ 准备金提转差+ 分保费用-摊回准备金提转差+保单持有人红利-摊回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它业务费用)/(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 。根据上述定义以及从中国保险年鉴(1999-2009)得到的数据,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到的两组数据分别为:以签单毛保费为基数的综合成本率,以净自留保费为基数的综合成本率

42、。如上文所述,在此处我们主要的计算目的在于验证采用不同基数计算时可能导致的系数的不同,因此,为了方便我们对结果进行比较,在所有情况下,我们都仍采用正态分布来拟合,另外,VaR 模型中的破产概率仍全部选定为 0.5%,以方便和上文的计算结果进行对比。在模型处理方面,采用综合成本率时和前面做法有很大的不同。以赔付率分布为基础计算时,模型处理和欧盟 Solvency 0 系统采用的方式是一致的,即把费用率作为一个固定的值,一般取平均费用率,然后对赔付率的数据进行拟合。而在此处,我们直接对综合成本率的数据进行拟合,因此不再有平均费用率的概念。和对赔付率分布进行拟合时的做法一样,本文将数据分为组 A 和

43、组 B,计算四种情况下的 MCR系数,分别是组 A 对应的以毛保费为基数的 MCR系数、以净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以及组 B 对应的以毛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以净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但此处是对综合成本率进行拟合。表 2 列出了对综合成本率进行拟合时四种情况下MCR 系数值的大小。表 2 采 用 不 同 计 算 基 数 对 综 合 成 本 率 进 行 拟 合时 的 MCR 系 数以毛保费为基数以净保费为基数组 A(公司规模较大组) 17% 21%组 B(公司规模较小组) 36% 44%可以看出,在对综合成本率分布进行拟合时,以净保费为基数的 MCR 系数同样要比以毛保费为基数

44、的 MCR 系数大。五、结论关于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标准,我国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Solvency系统的做法,并对其有所简化。中国沿用了欧盟所采用的系数值,但是改变了系数值所对应的基数,将其从毛保费改至净自留保费,因此产生了对再保险问题处理上的差异。从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的设置原理出发,我们发现,在分出保费和再保赔付对应的较好的前提下,以毛保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MCR系数要小于以净保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MCR系数,因此由于在再保险方面处理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最低偿付能力资本系数设置上的误差。本文运用VaR原理,根据欧盟 Solvency系统的方法运用中国数据进行了计算,对历史赔付率进行拟合,发现无论

45、是规模较大的非寿险公司还是规模相对较小的非寿险公司,以净保费为基数的MCR系数都要大于以毛保费为基数的MCR系数,从而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设。此外,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赔付和费用的联系非常紧密,基于监管当局对费用方面的限制,可能会出现部分费用以赔付形式出现的情况,因此可能会出现平均赔付率偏大的情况。为了能更好地反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用综合成本率来代替赔付率和费用率。本文运用中国保险业的历史数据对综合成本率进行拟合,同样验证了以毛保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MCR系数要小于以净保费为基数计算出来的MCR系数这样一个结论。我们还发现,用组A(公司规模较大组)和组B(公司规模较小组)

46、的数据分别拟合出来的MCR系数值相差很大,这也说明了我国非寿险市场规模效应的显著性,为了更好体现这种规模效应,必须在计算MCR 时选用一个合适的拐点。针对本文所发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第一,修改中国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设置方面的规定,可以尝试从计算基数或者MCR系数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修改时的最重要依据是数据,但由于目前中国保险的历史数据并不充足,因此短期内使用中国自身的数据计算出MCR值的难度很大,可能仍需要借鉴欧美的经验。鉴于目前中国采用的是欧盟Solvency 0/1的 MCR系数值,建议将保费基数改回毛保费,以保持一致,另外由于中国的历史赔付率较高等原因,可以考虑适时适当地对M

47、CR系数进行调整,以降低保险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速度较快所产生的破产风险。第二,为了更好的体现我国非寿险市场的规模效应,可以考虑结合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保费规模,将目前中国计算MCR时采用的保费拐点(1亿人民币)大幅度提高。参考文献:1 粟芳,美国对保险公司偿付力的监管, 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0 年第 9 期。2 粟芳, 中国非寿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 谢志刚主编, 中国精算进展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4 谢志刚,王上文, “我国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计算比较”, 保险研究 ,2007 年第8 期。5 王上文, 关于我国非寿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的实

48、证比较 , 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一期。6 占梦雅, 中国非寿险业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合理性分析与实证分析,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年第 2 期。7 占梦雅,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模型研究,北方经济 ,2006 年第 8 期。8 中国保险年鉴 ,中国保险年鉴编辑社,19992009。9 AAA (1999), AAA Index Securitization Task Force, “Evalua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ndex-based Insurance Derivatives in Hedging Property/Casualty Insurance

49、 Transactions”, October 4, 1999.10 Alberto Dreassi and Stefano Miani (2008), The European solvency margin: an update for Italian non-life insurer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Business Research Papers, Vol.4 No.5 pp.44-54.11 Compagne, C.(1961), Minimum Standards of solvency for insurance firms-Report of the ad hoc Working Party on Minimum Standards of Solvency. OEEC,TP/AS (61) 1.12 De Mori, B(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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