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意識的建構與內涵王麗容台大社會系 解說: 首先先從這次璩美鳳的事件來看,從性別觀念來看,怎麼去想?有人說沒有什麼“性別” 問題,只有“性” 的問題,這是不同的解讀,兩者當然是有關係的。可是從性的觀點來看就是會有不一樣,這次為什麼媒體會一面倒呢?這反應了社會結構一個非常深沈的現象,不論媒體或社會大眾也好比較會從另類的醒思來看這樣的議題,否則璩美鳳事件在三年前可能會有更嚴重的下場,所以我們今天很高興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國家是不是對於一些法案能夠做一些重新的檢視,台灣的法案是非常的多,可能在今天我們給各位的資料中也沒有辦法 100%提出來,可是我願意給各位一些概念,可能你就有辦法有一些思考。各
2、位手上資料的架構,可以分幾個層面來看,第一個部份是性別意識與國家政策的關係,第二個部份是我們用什麼樣的性別意識指標來檢視婦女的政策。第三個部份就更具體化,不管從婦女的人身安全也好,婦女的一些教育權也好,工作權也好,我們有沒有更細緻的思考的測量方向來幫我們做檢視,所以基本上我大概分為三個部份來跟各位一起思考性別意涵跟國家政策的關係。 壹、性別意識與國家之婦女政一、論家庭倫理和社會政策之關係: 社會政策中容易以“家庭倫理(family ethic)”作為政策發展的主軸,於是造成: 1)界定女性的適當角色為妻和為人母;為從屬於男性的(或家庭的)附屬角色;為依賴男性的次等性別者。 2)家庭倫理意識變成
3、了維繫性別分工的意識型態,女性被定位為於家庭,男性被定位為市場,女性一旦進入勞動市場(可能在生命週期中孩子成長期),被認為違背家庭倫理。 福利政策中在“家庭倫理(family ethic)”的影響之下: 1)女性成為資本主義下的“廉價勞工”或生殖角色。 2)社會福利制度將女性定位為家庭和市場的中介者。 社會政策中經常反應了下列傳統與現代家庭倫理的本質: 1)家庭倫理將女性的歸屬置於家中。 2)工業化倫理將走入勞動市場女性予以負向標籤。 解說: 性別意涵首先我要跟各位談一個概念就是,性別常常會迷思在一個家庭倫理中,會被家庭倫理所淹沒,譬如說女性為什麼會從事公部門的工作之後,結婚生小孩後就變成照顧
4、者,其中有一部份就是來自家庭倫理。在所有的文獻中會發現,這是一個社會共犯的結構,家庭倫理會影響到我們在很多性別的意涵裏沒有辦法很清楚去突顯這是性別的問題,還是個人家庭的問題,還是各別女人的問題。譬如說很多女性辭職在家,是因為婆婆的期待、是因為先生的期待,或是自己的對角色的定位。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是因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內化她自己性別的角色,所以在內化的過程中,當她在生命週期碰到這樣的事件時,就會反應在她的生活領域裏,所以家庭倫理是一隻看不見的手,會影響我們對性別的一些思考。其實在很多法裏面同樣也有這些問題,等一下我們會舉一些例子,就像很多家庭的意識,影響到我們對很多法的敏感度,認為是理所當然
5、的,譬如說兒童福利政策好了,我們拿兒童福利法來看,兒童福利法到目前為止各位仔細去看並沒有去推動全國性兒童托育政策,只是鼓勵公民營事業單位去設托兒所,“鼓勵”本身兩個字其實就是一種鼓勵規定,而不是強制規定,這背後的意涵是什麼?其實很重要的是家庭照顧不應該等於女人照顧,家庭照顧應該等於社會照顧,這法案有很多性別的暗示在裏頭,家庭本身傳統的觀念好像就是認為女人應該擔負照顧的角色,很多家庭倫理的概念會框住我們對於法案的制定,很多家庭的概念會框住我們對女性角色的定位,很多家庭概念會框住我們自己在實踐所謂性別分工問題裏的一些新的思考,我想這也是我們為什麼要提家庭 ethic 來跟各位共同思考,如果我們用傳
6、統的家庭倫理概念來看,很多法案的推動畢竟是沒有性別平等的概念,因為傳統的性別概念是建構在傳統家庭倫理之上,傳統家庭倫理就是女人是一個照顧者,男人就是一個養家活口的人,北歐國家他們稱為男性的 breadwinner,台灣就把它翻譯成生計角色,不過基本上各位不用去記這麼多,主要就是希望各位去思考為什麼我們要探討性別的觀念,一定要從家庭跟女人的關係來介入,尤其家庭倫理對女人角色所設定的框框會影響很多政策研擬,如果我們還停留在家庭倫理意識,而很難突破的話,可能很多法令的制定還會停留在一個沒有性別平等意識的制定過程中,所以我必須提到一些概念,就竟為什麼家庭倫理是這麼的可怕呢? 第一個問題就是,其實很多家
7、庭倫理是把女人介定是適合為人妻、為人母,且更適合從屬於男性的附屬角色,是很依賴男性的角色。這在很多地方都顯而易見,譬如說你沒有上班的話,你的保險是依附在誰身上呢,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而女人一旦進入勞動市場後無形中好像違背家庭倫理,其實這個跟最近發生的事件很像,譬如說我們看陳文茜事件,陳文茜事件大家其實很清楚她是一個公領域非常強勢的女性,可是當公領域強勢女性出現時,她就變成了社會不能接受甚至於政壇裏也很難能接受的女人,類似這樣。所以當性別權益關係出現不是傳統的一種架構時,很多男性就會受不了,然後用一些非理性,而且會用女人身體當成武器的方式來傷害女人,這很清楚就是一種傳統性的權利關係所建構出來的一
8、種男性 power 的滿足感,建構出一種社會上對女性比較不利的狀況,所以它也表現出,如果你不是傳統的那個特質的話,就會被貼上標籤,那在我們的法制裏面其實也很容易看到這個部份,譬如說法案都忽略女性是不是要有獨立的自我,像上禮拜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各位仔細去看,它很清楚的要教育社會大眾尤其是企業界,我們會發現這條款要落實其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可是它有一個最大最大的功能就是教育女人的工作權,不要因為母職角色而抹煞她的工作權。那母職角色是什麼?一個家庭倫理,女人就會有母職角色,可是事實上母職角色會影響到她工作職場上的表現,或影響她職場上的權益,這時候怎麼辦?就要透過國家的介入來協助女人擁有她的工作權
9、,也就是不要讓女性因為生小孩以後,就被貼標籤,是屬於不適合職場的族群,貼標籤就是說妳可能在工作上不會有比較有好的表現,我想這種標籤的過程大概是我們很擔心的地方,因為這是用傳統的家庭倫理意識形態來思考,我自己在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也評議過很多的案件,譬如說女性在生完小孩後老闆竟告知說以後妳就不用來上班了,理由就是因為我相信妳生小孩以後沒有多少時間好好思考工作,妳有小孩要照顧,這個很清楚己經將女性貼一個標籤就是,”女人妳當了母職角色,妳通常比較不適合職場。我的理論很簡單,其實這個不是她不適合職場,是我們缺乏一個支持性及協助措施來協助她母職角色的實踐。現在育嬰假兩年,公務人員還可請三年,這個目的
10、是什麼,就是不讓工作女性被貼上標籤,這個標籤是什麼呢?就是生完小孩後就不會是一個有能力的工作者,或者是有能力的上班族。 另外家庭倫理在福利政策裏常常會發現很多問題,這個我想時間的關係大概沒有辦法讓各位一一思考,不過很重要的是不管福利政策也好,一般社會政策也好,很容易在家庭倫理意識之下把女性介定成妳就是進進出出勞動市場的勞動者,所以有時候我非常反對 part-time 的工作形態,鼓勵女人去從事 part-time,為什麼鼓勵女人從事 part-time 不好呢?因為那一定會是資本主義下的廉價勞工,part-time 工作的薪水一定不會高,生涯累積根本沒有累積,工作經驗也就非常的少,別人根本看不
11、起妳,今天要用就用,明天不用就不用,這個就是把女性定位成為是屬於家庭的,把女性定位成她是次等勞動力,把女性定位成她是屬於勞動市場裏面不被重視的邊際勞動者,其實我們會發現這個壓力是很大的,很多女性她的工作權都被剝奪掉了,我想這個是家庭倫理會影響到女人她的社會角色的實踐,我們的法案常常隱隱約約就是用家庭倫理來框住女性。 二、性別分工和社會政策之關係 社會政策中容易以“傳統性別分工”作為政策規劃的依據,於是造成: 3)政策本身往往將女性界定為私領域的化身,男性為公領域的化身,於是錯誤的假設了女性照顧者的本身,把家庭照顧和女性照顧劃上等號。 4)政策本身一再反應女性照顧角色的合理性和自然角色,認為照顧
12、只是情感型角色的實踐,忽略了托育政策和社區照顧(尤其是老人)政策或老人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反而不斷強化傳統性別分工意識。 解說: 第二部份就是有關於性別分工跟社會政策的關係,譬如說在性別分工裏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性別分工的觀念不是那麼現代化,各位都曉得有很多的社會學者,從 1950 至 60 年代,就提出一個所謂“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女人應該扮演情感性的角色,男性應該扮演工作者的角色,男性就是賺取者的角色,一個勞動者的角色。在這樣的一個性別分工邏輯裏,常常很容易在我們的法案裏面出現,而且忽略了應該給女性一個公平的機會,“妳” 可以是一個勞動者,“妳” 也可以是一個家庭照顧者,這就是雙重角色的屨行
13、,像“兩性工作平等法 ”讓我們女性不只是能夠扮演一個照顧者,也應該讓她有一個扮演工作者角色的機會,所以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的概念,也就是說傳統的性別分工,已經不符合時代,我們不需要透過一些法制的修改或者是法制的擬定來讓女性跟男性在性別分工上越來越模糊化,因為傳統的性別分工是比較適合農業社會的時代,可是現在的性別分工應該是比較中性化,而不是傳統的性別概念,譬如說男性是不是要扮演一個照顧者的角色,在台灣的社會裏是不需要,因為男性本身就是要出去養家活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的育嬰假一定是設計給女性,但我們的育嬰假是男性女性都可以請的。在新加坡就是推動最徹底兩性平權的國家,它強制男性一定要休育嬰假,致少要
14、休一個月的假,它的概念是女人當然是一個照顧者,男人也應該是一個照顧者,你不可以因為你是男性而忽略你的照顧角色,當然一個月也是不夠的,所以這個法令背後用意是“性別平等 ”,我常講法律只是反應當前社會裏對性別角色期待的特質,我們現在為什麼要檢視,在傳統的法令有太多太多用傳統性別分工來制定的法案,影響女性在社會中角色的實踐,我剛剛提到為什麼要有育嬰假一個月的規定,就是因為他們非常強調女性、男性應該有傳統性別分工的意識,當然我也可以告訴各位男性休還是休,最多休一個月還是很多,多數還是女性在休,原因是他們用社會安全稅裏面的薪水來給,所以休了可以領 7 成薪,那男性休假的話,通常男性薪水高,所以虧的就比較
15、大,所以由女性來休,7 成薪虧的比較少,通常是薪水低的來。這個背後已經很清楚的告訴我們說,它強調一個概念,性別分工裏面應該不管是照顧角色或勞動角色應該儘可能均稱化,不應該把女性視為唯一照顧者的角色,男人是唯一的一個賺取者的角色,這個會抹煞了很多男性跟女性更平等的社會地位呈現。 三、經濟依賴與社會政策 社會政策容易以“女性為附屬性別”作為政策規劃的主要觀點,於是造成: 5)女性既是照顧者,也是經濟依賴者,無酬勞動的付出者。 6)女性之經濟依賴者是社會的自然結果,而非公領域問題,於是造成貧窮女性化;私領域中的父權轉為國家父權,國家經由社會制度再行使,再複製的父權意識。 7)國家忽略了不平等的家庭權
16、力關係、性別關係,形塑了女性的不利社會處境和壓迫處境。 解說: 再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經濟依賴的問題,經濟依賴的問題跟社會政策的關係,譬如,最近報上的新聞,就是女性跟男性結婚,離婚率越來越高,然後結婚率越來越低,我就想到一個問題,以前我看一本書,它說女性跟男性結婚有很大的不同,女性結婚就好像買了一個勞動契約,你可以每天二十四時服務,男性就買了一個照顧契約,這個原因就是我們社會已經很清楚的定位男性跟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尤其是常常說趕快結婚,找一個人嫁了就有依靠,這在以前是很普遍的,然而我們希望法案中不應該再暗示女性你最好就是做一個經濟的依賴者,因為這對女性是很不利的,我們學社會福利就知道,很多
17、女性離婚以後或者家庭有意外的時候,家庭馬上變成貧窮的現象,或者在婚姻暴力中她不敢離開的原因,是來自於經濟角色壓力,因此我們必須要再透過法案來驅除這種經濟依賴的女性特質,也就是說整個私領域的女性角色扮演可以慢慢公共化,公領域角色可以慢慢變成中性化,公領域中性化就是男性女性可以共同來扮演,私領域就是不應該只有性別裏面唯一的一個女性來扮演,所以我們希望國家制定的法案或者是政策,不要再把女性設計成她是一個家庭中附屬於男性的經濟角色。 所以為什麼我會那麼贊成“兩性工作平等法”,因為它可以去除女性是一個經濟依賴的角色,如果那個部份沒有被去除的話,很多女性她還是很難有一個持續性的就業,我們就業大概分為三種形
18、態,第一種持續性就業,像我本身就是,第二種就是中斷形的就業,可能生小孩的時候就中斷了,這種女性在台灣有很多很多,第三種叫做進進出出型的女性就業形態,就是有時候進去,有時候出來,真的唯一能夠有經濟保障的就只有就業,但除了能專心上班以外,女性的工作經驗其實很難累積,尤其薪水、保險等都是跟著職業來的,所以我們稱之為職業取向的社會安全制度,我們台灣就是這樣制定的,而職業取向的社會安全制度會鼓勵我們,除了上班,否則你很難得到保障。 再從傳統家庭倫理的觀念來看,如果要生小孩,女性有各別家庭要照顧,很多家庭會垮掉,其實不只兒童照顧,老年照顧也是一樣,現在很多家庭老年沒有人可以照顧,所以我的主張是要有老人長期
19、照顧保險,老人長期照顧保險,是最昂貴的,當然誰都不願意碰到,可是碰到了怎麼辦?我們因為沒有長期照顧保險,就以為每一個家庭都有女人可以照顧老人家,也不是每一個家庭都有太太或者是是配偶可以來照顧男人或是小孩,這個長期照顧保險的概念,背後反應出一個性別平等意識,透過整體及危險分擔的原則,用專業體系去照顧老人家,這個法案到現在並沒有人從性別平等觀念來思考,而這個法案卻是非常的重要,因為很多女人已經被拖垮了,很多女人辭職在家照顧家人,然後就算是要上班也不能好好上班,所以人家說你工作表現不好,這都是對於女性貼上標籤,而且對女性是很不公平的,所以我覺得這個是要靠國家的政策去建構,真正回到性別平等概念理念之上
20、。 貳、性別意識與婦女政策立法之檢視 一、反對一切歧視婦女之政策與條款(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觀點) 歧視乃來自於性別偏見和性別刻板印象,因此應在政策上爭取婦女在社會中的公平對待,保障婦女在法制面的權益。 策略:1)排除各種制度對女性的歧視性問題,包括制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改民法親屬篇和夫妻財產篇等。 2)確保平等參與之權利,排除“生育”(母職角色)對女性參與公領域之影響,例如育嬰假等。 3)落實平等機會原則,例如著重婦女就業機會與再訓練機會,例如推動育兒措施。 解說: 接下來跟各位談的就是:究竟用什麼樣的性別平權意識來檢視,我大約提出三種指標,第一個就是 1980 年代世界婦女會議,尤其是 1985
21、 年的墨西哥世界婦女會議,提出來的一個概念,就是所有的政策都應該反對對女性歧視,有可能來自於二種,一種是性別的偏見,一種是性別的刻板印象。什麼是性別偏見,就是女性本身她適合做什麼工作,不適合做什麼工作,女性本身是不是屬於私領域,而不是屬於公領域的,這些都是屬於偏見的一部份,或者是女性不如男性等等這些都是,其實所謂的偏見也是歧視的一部份。還有性別刻板印象就更多了,不管是在小孩子成長的歷程裏,女性的角色或者是在私領域裏頭,男男女女的性別分工也好,都是屬於性別的刻板印象,在我們的政策裏面是不是有這些問題,其實我們都要做一些檢視,尤其教材的檢視很重要,教材檢視為什麼重要,因為教材裏面很多性別刻板印象的
22、東西,譬如有一個畫面是媽媽在旁邊掃地,爸爸在看報紙,這個畫面無形中就在構置一個“男” 的就是屬於家庭的被照顧者,“女人” 就是要從事家務勞動,後來有修正改成媽媽早起做早操,滿中性化的,原本的圖片拿掉,是因為怕太多的刻板印象,會影響小孩子對自己性別上的一些角色扮演,目的是什麼呢?就是讓我們思考其實很多傳統的意思會影響到對一個人日後角色的扮演。但在法制面就可能要去看到底那些法,有沒有性別偏見的問題、性別刻板印象的問題,如果沒有的話就是要去制定新的法案,我剛也跟各位講,像兩性工作平等法是最好最好的例子,這裏面可以去除很多傳統性別刻板印象,聽說企業都不太敢反對,原因很簡單就是:性別平等應該是大家都認同
23、的,企業界反對的是生理假,我先生是婦產科醫生,也談到這個生理假很麻煩,到底幾歲以下才可以請生理假,這可考倒企業家了!如何從這裏面看出性別平等,它的基本的假設是什麼?女人有她差異性的需求,會影響她工作的表現,企業家就必須在差異需求裏去思考如何讓女性平等的得到工作機會,實踐上是有很多的技術面的問題,不過這就是我們不要刻板認為女人是比較不行的,女人有母職就會影響到她的工作表現,其實這都是一個刻板印象。 還有民法親屬編跟夫妻財產編有很多是來自我們刻板印象的角色,在很多法案裏面就有生育對於女性參與公領域的規定,像公務人員有育嬰假,就是希望謀職角色不會影響女性的參與,並在工作權上可以有保障。另外平等機會的
24、原則,就是說提供女性就業機會跟再訓練的機會,譬如說推動育兒的措施或兒童福利法並沒有這個部份,婦女其它的相關法案也沒有這個,可是像瑞典國家非常重視性別平權的國定都認為這個部份應該是普及性的福利,這表示什麼我們的國家還是把女性介定在一個保守的性別觀點之上,所以並沒有很強調男性跟女性在實踐工作角色的差異需求。 二、反對一切父權宰制下的性別迷思政策與條款 性別迷思主要來自父權的宰制,以及習慣男性主控的政治邏輯,家庭成了“性別控制關係” 的場域;而且此場域延伸到公領域。 男性暴力和壓迫是為了維護其男性主控和父權地位,包括色情、強暴和各種其它暴力等。 策略:1)認同個人即政治的思考,成立性暴力中心和婦女醫
25、療中心,或推動反婦女暴力行動和友善女性醫療文化。 2)創造女性中心文化,強調個人和政治行動力,強調婦女組織與婦女運動。 解說: 第二個很重要的就是性別迷思的問題,性別迷思會影響我們對政策的檢視,最重要的是說我們要很習慣一些婦權的概念,在這裏講的婦權就是說男尊女卑這種觀念,或者是說男性應該是公領域跟私領域不管那種領域的主控者。事實上很多法也好,尤其像民法親屬編,很容易因為男性傳統在性別主控權的期待,影響女性在親權的行使或者是財產的分配,或者在父權裏我們常常會呼籲的一部份就是性別的迷思,譬如說現在我們還有很多色情的問題,強暴問題還有其他語言暴力的問題,這可能是男性的一種社會化的過程,他會用拳頭來換
26、取權益,常會有這種情形,我們看很多婚姻暴力其實不一定是情緒管理問題,最重要的是背後期待女性是一個服從者,應該要是一個母職角色扮演很好的人,所以他的暴力是在私領域中沒有得到應該有權益上的滿足,就很容易用拳頭來滿足他的權利慾,所以我們必須要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這種法案來幫我們去除這種父權意識,像國外還有女性醫療中心,我中午在一個場合中就聽到一個人在講他去做身體檢查,她說一進醫院就一點尊嚴都沒有,而女性就更沒有尊嚴,這表示女性本身是不是能夠有一個友善的女性醫療環境及如何去建構一個比較友善女性的醫療環境或是醫療措施是很重要的,包括哺乳室或者是醫療裏的母嬰同房類似這種,對於女性來講都是非常重要的,可是
27、我們的政策裏都比較少以女性為中心來思考,簡單來講就是希望以女性為中心,不管醫療文化也好或是工作文化也好,讓女性有更多的社會參與或是讓女性不要因為父權而影響女性應該有的權利。 三、反對一切只以男性觀點為出發(缺乏女性經驗)之社會政策主張: 婦女相對於男性而言,成為她體(otherness),應敏感於主體文化對女性的壓迫,充分理解女性的處境是來自男權意識的荒謬性,應對現存以男性為中心的象徵性秩序進行解構。 策略:1)建立女性觀點的知識體系,以男性觀點出發只會歪曲社會圖像,例如“減肥”,“ 人工生殖科技法”。 2)蒐集女性生活面貌,不宜盡信社會研究中的主流男權意識。 解說: 第三部份就是很多政策都從
28、男性的角度為出發的社會政策,也就是說很多社會政策的主張它是建立在男性的觀點之上,有一次我也跟王律師在談,像我們民法親屬編談的小孩“親權” 是由雙方可以協議,這個表面上好像是滿好的,可是雙方協議,常常女性是弱勢的性別,協議之下常常是你絕對沒有 power 去跟他協議,所以這個法案還是有很強的性別迷思,她說以前更慘,以前根本是完全幾乎是以男性為重心來思考,這個是第三層面要各位去想,是不是有些法案完全把女性假設成比較不是主體文化的一環,而是比較以男性為中心的一個政策主張,而忽略女性的一些需求。 參、性別意識與婦女人權指標 一、人身自由測量指標: 1) 婦女得自由參與社會及政治活動,不受歧視和限制。 2) 婦女應能自由表達意見並與男性受到同等尊重。 3) 婦女應擁有身體自主權及免於性強迫和性侵犯的權利。 4) 婦女在參與社團組織上應享有充分自由,不受到限制。 5)婦女在婚姻及教育(含再教育)的選擇上,享有充分的自由。 二、人身安全測量指標: 1) 婦女應免於婚姻暴力或其他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