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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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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李灿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何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为标志, 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我国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现状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主权, 通常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因此企业对商业秘密都高度重视, 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亦非常普遍。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简单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最早可以追溯到 1987 年的技术合同法, 现已初步

2、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 以刑法、合同法、程序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等为辅助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以上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并且对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和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标志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是 1993 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的施行, 是迄今商业秘密在我国得以保护最为核心的法律, 同时该法首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模式, 即商业秘密在竞争法范畴内得以保护。该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3、济利益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条明确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这三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同时也明确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并且该条在揭示商业秘密本质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侵权种类, 除此, 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条款还对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二) 刑法保护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了明文规定, 但该法没有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我国1997 年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新的规定, 该法第 219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4、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三) 程序法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是程序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体现。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四) 合同法保护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以及泄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

5、关当事人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在合同法分则亦做了相应明确的规定。(五) 劳动法保护劳动法上述相关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可操作性、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领域。具体体现在劳动法第 22 条、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24 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竞业禁止的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另外, 这两部法律具体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措施, 包括停止侵害、违约金、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等。(六) 其他法律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法中规定“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6、权, 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属于国家机密的组成部分, 受该法保护。”除此, 我国还有很多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保护做了细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商业秘密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需要遵循的重要规定。二、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已取得很大成就, 但是经过对现有商业秘密立法进行梳理, 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有立法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 仍需进一步完善。(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

7、法相对分散, 原则性有余, 操作性不强如前所述, 我国在现有立法上对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 不仅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层面的规定, 更有诸多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看似全面, 实则分散, 不可否认仍然存在诸多弊端。首先, 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分散不统一的多层级立法, 法出多门, 必然导致各层级立法缺乏协调性, 因此法律冲突的产生不可避免。具体到司法由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立足从某一方面来进行规定, 因此致使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法官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司法不公;其次, 由

8、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从某一方面来进行规定, 因此致使在对商业秘密调整范围的界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商业秘密时规定适用范围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则只对转让中的商业秘密进行规定, 劳动法则只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角度来对如何商业秘密保护做出概括性规定, 以上三部法律充分暴露了我国对商业秘密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而法律调整的局限性必然带来法律适用的障碍;第三, 各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 导致立法真空地带的出现, 极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何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必备构成要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各类进行了规定, 但该法对商业秘密的

9、归属、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极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二) 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在 1997 年刑法中增加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这无疑填补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惩治真空, 但我们仍然无法回避当前我国在惩处商业秘密侵权上其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过轻的弊病。首先,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 导致对侵权主体的认定较窄, 同时, 该法只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致使许多其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第二, 对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力度明显不够。以侵权期间所获利润作为民事损害

10、赔偿计算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规定, 但此种赔偿是一种恢复性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它相关立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恶意侵权规定惩罚性赔偿。第三, 对行政处罚形式的规定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承担的行政责任仅限于罚款, 单一各类的行政处罚难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惩处。(三) 商业秘密诉讼保护不健全第一,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保全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相关法律中专门规定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 商业秘密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并且在现在知识产权范畴中其地位越来越重要, 商业秘密遭受侵犯一旦被公之于众, 难以估量给权利人可能带来的损

11、失。商业秘密侵权诉诸法律, 如何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避免权利人受到“二度伤害”, 我国均未在现有的诉讼法律均未在程序上作出相应规定。第二, 在处理商业秘密侵犯的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防范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等问题,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有相关程序保护规定。第三,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亦应当有别于民事诉讼的“谁主张, 谁举证”。三、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思考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首先应当建立在权利人自身重视和努力的基础上, 但与此同时, 建立和营造一个良好健全的法制环境不可缺少。不可否认, 我国当前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上仍然突显诸多不足, 因此构建一个良好的商业秘密

12、保护法律环境尤为关键。(一)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1. 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当今社会, 市场竞争不断加剧, 同时科学技术亦突飞猛进、迅猛发展, 在此种背景下, 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即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不统一、法条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性, 现有立法现状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凸显出越来越不相称、越来越不相协调。商业秘密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均属于重要的知识产权, 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保护相适应, 我国制定了专门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 实践中, 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诉讼行

13、为也越来越普遍和复杂, 因此,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势在必行。2. 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然是一个国际性问题, 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取得共识, 因此,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与他国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步调上的衔接协调, 商业秘密侵权惩处力度的加大首当其冲。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而对侵权人造成足够的威慑,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 应当增加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损害计算依据标准, 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损害赔偿, 还可以增加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14、 同时还可以借鉴其它知识产权立法规定法定赔偿。第二,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借鉴商标法、专利法等规定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能增加侵权行为人的侵权成本, 从而对侵权人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 从而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第三, 加大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力度。行政保护较司法保护具有主动性和职权性等特点, 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能更好的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因此, 对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除了罚款我们还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赔偿道歉等行政处罚种类。3.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首先, 可以参考著作权、专利、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规定专门

15、的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等制度。这样, 一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引发诉讼, 在诉讼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采取诉前禁令, 这些措施的采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其次,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在刑事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进一步泄露, 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 应当就程序的适用、相应保全措施如何采用等问题在相关诉讼法修订或法律解释中予以具体规定。第三,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商业秘密虽然同样属于知识产权范围, 但其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在特点、法律保护模式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因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

16、, 通常两方当事人力量的不均衡, 因此导致在具体诉讼程序中举证力量的不均衡, 因此不妨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上在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实行倒置。(二) 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企业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特别是应当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进行有效限定, 重视保密协议和行业禁止协议的签订, 对从事知悉商业秘密的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签订特别约定保密条款, 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参考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 因此, 当下尤为迫切的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以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为契机, 合理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商业秘密诉讼程序的完善等方面来构筑起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良好机制。参考文献1杨峰.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之研究D.华侨大学, 2000. 2刘介明, 杨祝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 2012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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