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职业理念第一章教育观考点归纳1.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2.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3.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重点提示一、素质教育1999 年,国家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下文简称决定 ) 。决定对素质教育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了新的规范,成为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依据。1.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2、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2.素质教育的实质素质教育的实质是通过教育改革,真正实现“两全“的目标,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素质教育的基点是通过学科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学生创造力的培养。3.素质教育的目标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4.素质教育的要求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
3、童和青少年学生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5.素质教育的内容结构决定指出:“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根据决定的精神,素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政治思想素质教育政治素质教育,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学生进行民族、阶级、政党、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际关系的立场、情感和态度的教育。我国目前进行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与
4、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等就属于政治素质教育的范畴。思想素质教育,指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等,使学生形成正确的观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思想方法,确立正确的思想信仰、理想动机、信念追求、民族精神等。道德素质教育,主要是按照德育总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体、他人和国家的关系,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行为习惯。民主法制素质教育,主要是使学生了解中国的民主法制理论与内容,知法懂法,依法行事,树立较强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意识。(2)科学文化素质
5、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着重解决基础学科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包括基础文化知识、基础科学知识,以及识字阅读能力、写作能力、思维能力、计算能力、基本实验操作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等,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职业岗位选择以及科技发展的需要,奠定坚实的科学文化和技能的基础。(3)审美素质教育审美素质教育主要是使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形成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分辨真善美与假恶丑,善于以美的品位去完成工作,以美的心灵去面对社会和人生,以美的思想去创造生产和生活。(4)身体素质教育身体素质教育一方面是要运用各种适当的方式,锻炼学生的体魄,增强学生的体质,使其掌握基本的
6、体育锻炼的方法;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和普及各种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5)心理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主要指良好个性品质的发展,包括顽强的意志力,积极的情感,健康的兴趣、爱好、需要、友谊、交往、成就感、荣誉感以及面对困难、失败的承受能力等各种正常心态的发展培育和心理失衡、心理矛盾、心理疾病的自我调整与自我矫治。心理素质教育就是要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和善于控制、把握自己的能力及调整心理冲突的能力。二、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使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和发展,最终主要落实到学科课堂教学之中。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学科课堂教学,应该努力从多方面人手,优化教学过
7、程,提高教学效率。1.把教学目的的实现,落实到每一堂课,乃至教学的每一个环节;2.构建紧密的生活、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相联系的学科内容体系;3.全方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质量,促进学生学习的良性循环;4.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三、教育现象教育现象是以培养人为主体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现象有三个内涵:1.教育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古今中外已经存在或正存在于现实中的存在物。它是可感知到的、可认识的。2,教育现象是教育实践的表现物,或正从事着的教育实践。它包括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3.构
8、成教育现象的一个重要规定性是:以教与学为主体形式的客观存在。社会中的观察、模仿等学习形式,虽可获得零星的知识技能,但不属于教育现象的范畴。第二章学生观考点归纳1.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2.理解“以人为本“的含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3.运用“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学生。4.能够设计或选择丰富多样、适当的教育教学活动方式,因材施教,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重点提示一、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
9、关系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在人与自然、社会的统一上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就是在人的各种素质综合作用的基础上人的个性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指单个人的发展,而是指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且应当是自由的。在整个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最根本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统一的发展。同时,也包括人的才能、志趣和道德品质的多方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全面发展教育“的目的,“全面发展教育“又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保障和教育内涵
10、。“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指人的“完整发展“,即人的各种最基本或最基础的素质必须得到完整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把人的基本素质分解为诸多要素,即培养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完整发展。1.人的劳动活动的全面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人类在劳动中产生,人类因劳动的异化而异化,因劳动的解放而解放,因劳动的发展而发展。由此可知,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劳动活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人的劳动形式的丰富和多样其实质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多维展现或生命活动外化范围和程度的扩大、提高,它反映和揭示了人的本质的全面的提升,以及人对自身本质的全面的占有。2.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
11、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全面地拓展、张扬、提升人的一切能力,如人的体力、智力、自然力、道德力、现实能力和内在潜力等。因此,能力的发展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其中,体力和智力的发展,是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人的其他能力得以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3.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的劳动从来就是社会的劳动,因而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个人的全面性,就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与他人之间的普遍
12、的交往和全面的关系。因为只有进行普遍的交往才能扩大人的视野,才能造成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交往、全面的联系。4.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人的个性,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及由此形成的个人特有素质、品格、气质、性格、爱好、兴趣、特长、情感等的总和。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就是指这一“总和“的全面发展。自由个性的充分发挥,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综合体现和最高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内涵。5.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使人的需要有可能向多方面发展。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剥削制度被消灭,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的需要将呈现丰富性和多面性。6.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的全
13、面发展和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没有个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有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中才能实现。真正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是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发展,而不是部分阶级、阶层和个人的片面发展,更不是某一个体或社会集团的特殊嗜好的畸形扩张和繁衍。二、“以人为本“的含义所谓以人为本;洪基本含义简要说就是: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
14、,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三、“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教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就要坚持:学生是有独立人格的人;学生是成长中的人;学生是社会中的人;学生是有一定文化背景的人。在“以人为本“的新形势下,在素质教育中,学生是完整的个体,教师应该对学生毫不犹豫地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新的学生观,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学生需要尊重,只有这样教师才能赢得学生的尊重和支持,师生之间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用新的学生观来指导教育工作,培养社会主义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四、人本主义人文主义是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综合构建起
15、来的涵括人的价值、尊严、情趣、意志、道德、态度、人性等的一种文化精神和生活准则,它“以实现完整人性为基础,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目标“.五、因材施教在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独立个体,他们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由于遗传、后天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教育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就必须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学生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不同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选择适合每个学生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地教学,发挥学生的长处,弥补学生的不足,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章教师观考
16、点归纳1.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2.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促进自身专业发展。4.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和价值,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和决心。重点提示一、教师专业发展1.教师专业发展的含义教师发展是教师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是教师在充分认识教育意义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精神追求,增强职业道德,掌握教育规律,拓展学科知识,强化专业技能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过程。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自身专业精神、专业理论与专业实践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养、提高与完善的专业成长和专业成熟的过程。2.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1)要使教师掌握较高的专门(所教学科)的知识和技能体系。(2)经过较长时
17、间的专门职业训练,掌握教育科学的知识和技能,并需经过“临床“学习。(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4)教师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即进修的意识和不断学习的能力,成为一名研究型教师。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1)自我反思:梳理问题,明晰视野,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要素。(2)同伴互助:专业切磋、共享经验、共同成长。(3)利用书报、网络在资源共享中前进。(4)专家引领:借力登高,登高而望远。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教师培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4.教师专业发展新要求(1)新旧比较适应变化。(2)重在互动,注重过程。(3)尊重个体差异。(4)倡导方法。促进学习。二、终身教
18、育“终身教育“这一术语于 l965 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PaulLengnand)正式提出。1.终身学习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即“活到老,学到老“.2.终身教育的特点(1)终身性这是终身教育最大的特征。它突破了正规学校的框架,把教育看成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的学习过程,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实现了从学前期到老年期的整个教育过程的统一。既包括正规教育,又包括非正规教育。它包括了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形式。(2)全民性终身教育的全
19、民性,是指接受终身教育的人包括所有的人,无论男女老幼、贫富差别、种族性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汉堡教育研究员达贝提出终身教育具有民主化的特色,反对教育知识为所谓的精英服务,使具有多种能力的一般民众能平等获得教育机会。而事实上,当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生存,而要学会生存就离不开终身教育,因为生存发展是时代的主流,会生存必须会学习,这是现代社会给每个人提出的新课题。(3)广泛性终身教育既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可以这么说,它包括人的各个阶段,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一切场合和一切方面的教育。终身教育扩大了学习天地,为整个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4)灵活性和实用性现代终身教育具有灵
20、活性,表现在任何需要学习的人,可以随时随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均由个人决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三、教师职业教师职业素质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社会、集体、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1.教师职业的内涵(1)揭示了教师职业素质的独特性,说明它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是与教师这种职业密切联系的专门性道德,是教师在其现实职业生活中应遵守的和所应具有的。(2)揭示了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内涵,说明教师职业素质不只是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包括
21、教师从这些规范或准则中内化而成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2.教师职业素质的本质教师职业素质是职业素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有了教师职业劳动之后,由一些教育家、思想家总结概括而成,并在他们的著作中表达出来的。教师职业素质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3.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构成教师职业素质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和教师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反映出教师职业素质的特定
22、本质和规律,同时又互相配合,构成一个严谨的教师职业素质结构模式。(1)教师职业理想所谓职业理想,就是指人们对于未来工作类别的选择以及在工作上达到何种成就的向往和追求。职业理想是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崇高的职业理想才能产生模范遵守职业素质的行为。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做一名优秀教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的崇高职业理想,体现了教师职业素质的本质。要实现这个理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献身教育事业;勇于同一切危害教育事业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2)教师职业责任所谓教师职业责任,就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教师的根本职责,就
23、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换句话说,人民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自觉履行教师职业责任,就是要求教师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教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生负责;对学生家长负责;对教师集体负责;对社会负责。(3)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态度;是指教师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指教育劳动态度或教师劳动态度。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4)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纪律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条例、守则等。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要有
24、教师意识并不断强化这种意识;认真学习教师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在教育劳动中恪守教师职业纪律;从一点一滴做起;虚心接受批评,勇于自我批评,善于改正错误。(5)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技能集中地表现为教师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教书育人活动的效果是教师职业技能的反映。教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要懂教育规律;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勇于实践,不断创新。(6)教师职业良心所谓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对社会、学校、职业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7)教师职业作风所谓教师职业作风,就是教师在自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
25、的一贯态度和行为。(8)教师职业荣誉所谓教师职业荣誉,就是教师在履行职业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教师个人所产生的尊严与自豪感。四、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要更新理念,转变角色,提高素质,为适应形势的需求,教师观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教师即促进者,指教师要从过去仅作为知识传授者这一核心角色中解放出来,成为促进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为中心的,学生整个个性的和谐、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教师即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师最明显、最直接、最富时代性的角色特征,是教师角色特征中的核心内容。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教师
26、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教师再也不能把知识传授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上,而应成为学生学习的激发者、辅导者、各种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把教学的重心放在如何促进学生“学“上,从而真正实现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2.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播知识,而且要引导学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为他们设置不同的路标,引导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新课程要求教师从过去的“道德说教者“、“道德偶像“等传统角色中解放出来,成为学生心理健康、品德优良的促进者、催化剂,引导学生学会自我调适、自我选择。(二)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教
27、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使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三)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新课程倡导民主、开放、科学的课程理念,同时确立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政策,这就要求课程必须与教学相互整合,教师必须在课程改革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教师不能只成为课程实施中的执行者,而更应成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二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28、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的相关内容。重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 3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29、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
30、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
31、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32、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
33、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34、。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
3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36、:(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37、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
38、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五章受教育者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三十九条国家、
39、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40、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41、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42、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
43、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
44、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本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用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4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 ,本款已删去)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本条已删去)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
46、育,不得挪用、克扣。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
47、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
48、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
49、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