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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民二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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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二庭,主要内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概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 融资租赁行业概况,1.1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80年代至90年代 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90年代至2007年 2007年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至今2009年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外资租赁审批权下放,1.2 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主体构成与监管,2007年共有93家2012年共有560

2、家2013年共有1026家2014年6月共1350,2014年6月共有1350家中:外资系租赁公司 1202 家金融系租赁公司 25家内资系租赁公司 123家2014年7月新批了29家,1.3 融资租赁行业业务量,2007年240亿,2012年1.5万亿,2013年2.1万亿,2014年6月26000亿,年底有望突破3万亿。,2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概况,2.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08年,880件; 2012年,4591件 2013年,8530件原因与趋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3.1 融资租赁交易与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3、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3.2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1、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2、融资与融物相结合3、租金的对价关系4、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免责5、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6、中途不可解约性,3.3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售后回租是否构成、房地产是否可以2、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出租人不具备经营资格、出租人在境外的?3、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情形 4、法律责任:(1)出租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2)欠付租金的后果5、租赁物的风险承担6、租赁物的善意取得

4、7、诉讼时效,3.3 主要争议法律问题,合同法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租赁物,1、法律关系的认定2、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3、租赁物的风险与保护4、违约责任,4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4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2、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3、合同的解除4、违约责任5、其他规定:当事人、时效等,4.1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认定,有效要件:无效情形:出租人的经营资格?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经营许可? 认定无效后租赁物

5、的归属与处理合同有效,但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形 司法认定融资租赁关系考量因素,4.1.1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条(法律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人民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4.1.1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租赁物的性质 不动产: 厂房、商业地产、商品房、保障房、地下管线 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权 收费权 软件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赁物的价值

6、租金的构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1.1 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第二条(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4.1.1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普通融资租赁(直租),售后回租(回租),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出卖人),买卖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4.1.2 合同效力:经营许可的影响,第三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鉴于融资租赁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4.1.3 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第四条(合同无效租赁物的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

8、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4.2 合同的履行与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9、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法理基础原则、例外与条件,第六条:承租人索赔权与租金给付义务,第七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风险负担规则与起租点买卖合同中的货物风险承担 交付前出卖人 交付后承租人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风险负担承租人,第八条:

10、出租人处分租赁物,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买卖不破租赁涵义:1、可以处分 2、处分以不妨碍承租人的使用为前提 3、实践:处分物的少,主要是处分权利,如通过保理再融资。,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11、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201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法2014197号)第三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

12、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银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第三条: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

13、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为受让物。,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履行期满后的租赁物补偿,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提:约定期满归出租人非因承租人的过错导致无法返还,否则属于违约责任限于租赁物残值的补偿,4.3 合同的解除,双方均可解除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解除的后果,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

14、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二条: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

15、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承租人可解除的情形,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第十四条:解除后果的释明,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当事人是否应当在诉请解除合同时一并提出,还是可以在合同解除后另行起诉主张,实践中一直存在

16、争议。两种意见:观点1、当事人可仅诉请解除合同,租金、租赁物归属及赔偿损失可另诉;观点2、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一并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一并起诉,则应视为对诉权的放弃,另行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第十四条有关解除后果的释明的争议,司法解释观点:,1、原则上解除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后果应同案处理,否则容易引发诉讼程序上的一系列问题,也会造成诉讼的不便利、不经济。2、在其他合同纠纷未能统一认识和做法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直接确立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二次起诉,对当事人过于苛刻,也会造成裁判尺度不一的后果。3、在当事人未一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释明,提示当事人另诉可能存在不被受理的风险,避免其因疏

17、忽大意导致权利的丧失。,第十五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分担风险2、可以约定排除,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而解约的后果,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4.4 违约责

18、任,出租人违约: 妨碍使用、影响索赔权的行使、瑕疵担保承租人违约: 逾期付租物的取回与清算,第十七条:出租人妨碍物的占有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合同法245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十八条:出租人影响索赔权行使,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

19、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合同法240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合同法241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244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

20、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承租人违约的形式与责任,逾期付租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二十

21、条: 承租人违约 逾期付租的责任,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一: 给付全部租金、利息、违约金(可同时主张)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要求调整,第二十一条: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权,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租人的救济途径二: 解

22、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损失,对合同法第248条的理解,出租人的救济途径:1给付全部租金2解除合同合同法248条,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释明:选择两个诉讼请求的关系同时主张全部租金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计算

23、问题,出租人的损失 = 合同约定的未付租金+其他费用租赁物价值(约定期满租赁物归出租人,另+到期后残值)可得利益期限利益,总结:欠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1、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2、仅诉请收回租赁物。3、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 告知选择。不选,驳回起诉。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受理。4、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对第二个诉讼,受理,不构成一事不再理。5、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6、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物。可参阅融资租赁合同欠

24、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人民法院报7月9日,第二十三条:租赁物价值的确定,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1、鼓励约定;2、约定不明,参照折旧;3、一方认为严重偏离,可请求评估或者拍卖,4.5 其他规定,当事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两个合同),第一款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

25、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第二款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诉出卖人),第三款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争议: 合同法23

26、9条以约定为前提,未约定?态度:认可。当事人:追加出租人法理基础:,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索赔?,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诉出卖人),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年还是两年起算:每一期,还是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第二十六条:适用范围,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未来趋势与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与破产法的衔接,谢谢大家!,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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