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二),离婚、收养、继承,思考题之三:,1、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婚姻选择权利?离婚权的性质如何?理论上如何认识离婚权利?2、夫妻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的价值?如何判断夫妻同居的义务与分居的选择自由?我国法是否有必要设立分居制度?3、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谈谈你关于夫妻财产归属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则的看法?,第六章 离 婚 制 度,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第二节 离婚登记(登记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离婚诉讼)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第一节 离婚概述,一、婚姻终止概况 * 婚姻关系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2、* 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 其一是配偶一方死亡; 其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1、婚姻终止(自然终止)配偶一方死亡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自然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将如何?,第一节 离婚概述,2、离婚离婚是婚姻关系终止的重要形式,是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主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配偶在生存其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的特征:(1)离婚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离婚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前提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结果是夫妻间权利义务终止);(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
3、序。*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婚姻选择权利?离婚权的性质如何?理论上如何认识离婚权利?,第一节 离婚概述,*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法定别居是外国立法中的一项制度,是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制度。* 法定别居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法定别居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不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与他人性行为构成通奸相互继承权受保护、抚养义务受保障。离婚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结婚自由权利恢复不再有相互贞操义务夫妻权利义务完全解除。夫妻分居的事实在法律上的价值?如何判断夫妻同居的义务与分居的选择自由?我国法是否
4、有必要设立分居制度?,第一节 离婚概述,二、离婚制度沿革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1) 禁止离婚主义禁止离婚的主张,产生于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于欧洲中世纪。夫妻关系恶化致不能共同生活的救济方式有两个:别居和婚姻无效。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禁止离婚。16世纪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婚姻由“神事”回归“民事”。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婚姻关系是民事契约。并在民法典中确定了离婚制度。,第一节 离婚概述,(2)许可离婚主义表现:专权离婚主义:古代法中通行的丈夫享有特权的离婚制度。又称为“离异”、“离弃”、“休妻”。丈夫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妻子无单意离婚权。限制离婚主义:凡夫妻一方具
5、有法定事由时,他方有权提出离婚。属于有责离婚主义,称为“有因离婚”或“过错原则离婚”。自由离婚主义:法律不列举理由,也不以过错为条件,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离婚的时代。自由离婚主义立法条件下,离婚是婚姻自由的权利,一般以“破裂主义”为离婚的法定条件。 (如:英国规定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许多国家采用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相结合的制度,对自由加以条件上的限制使常规立法模式;或用一定条件的满足推定婚姻关系的破裂。),第一节 离婚概述,2、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1)我国古代离婚制度 中国古代以女性“从一而终”为基础的礼教统治下,实行专权离婚制度。主要有:“七出”规则:即男子出妻、男家出妇的理由,
6、又称为“出妻”、“休妻”。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七出”的内容一般为:不顺父母(不事舅姑);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妻子触犯“七出”之一,丈夫可写休书离弃之。“七出”的限制“叁不去”:更三年丧不去;贱娶贵不去;有所受无所归不去。,第一节 离婚概述,和离:通过协议方式离异。唐朝的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一般和离的原因是“情不相得”、“不相安谐”。义绝:强制离婚规则。也有规定为“违律为婚”而“断离”。宣布婚姻无效“离之”。 例如:“有妻更娶”、“违约妄昌”、“居丧”、“人伦失序”等。呈诉离婚:即夫妻双方中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
7、例如:男方因“妻背夫在逃”、“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因“夫抑勒或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典雇妻妾、翁欺奸男妇等”。,第一节 离婚概述,(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两愿离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离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判决离婚理由:重婚、通奸、虐待、恶意遗弃、杀害他放、不治之恶疾、精神病、生死不明等。(3)新中国婚姻法上的离婚制度:50年婚姻法确立自愿离婚制度;80年婚姻法完善了离婚程序;2001年修改婚姻法:加强了法律可操作性,确定了感情破裂的推定情况。三、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1、保障离婚自由、实现婚姻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3、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离婚救济制
8、度。,第二节 登记离婚(离婚登记),一、登记离婚的概念(婚姻法31条)*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致使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地解除。*登记离婚又称为“协议离婚”或“两愿离婚”。*登记离婚是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上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方式与途径。二、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关立法: 婚姻法第31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6、10、11、12条。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自愿);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 (以合法有效婚姻主体双方为离婚主体)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
9、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已达成协议。,第二节 登记离婚,三、登记离婚的程序1、登记机关(1)内地居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与华侨,自愿离婚的登记机关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确定的机关。)2、登记程序(1)申请: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文件: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各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涉外离婚申请文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港澳台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护照(及国际旅行证
10、件)(2)审查:身份证件与本人的符合性;离婚登记条件具备与否;协议的自愿、合意、真实性等。(3)批准:经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并已达成协议予以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第二节 登记离婚,四、离婚登记中的特殊问题 1、附条件的离婚协议问题* 附加条件限制协议效力的未达成协议。附加条件违法者(如附加条件:一方不得再婚、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以条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2、附期限的离婚协议问题身份上的法律行为不允许附加期限协议无效或不成立。,第二节 登记离婚,3、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反悔问题 (1)当事人就离婚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登记离婚婚姻关系依法解除。 双方自愿恢复按结婚登记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
11、复婚登记。 一方反悔向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撤销离婚登记;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2)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人民法院应受理(一年内) * 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撤销协议内容; * 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请求。 (3)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的,法院应受理,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撤销协议内容。 * 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驳回请求。,第二节 登记离婚,4、假离婚问题*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在复婚的行为。*假离婚登记离婚人民法院不受理、登记机关处理;*假离婚诉讼离婚(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假离婚
12、的问题: 一方再婚不履行假离婚协议; 一方请求复婚,另一方不同意复婚; 一方请求确认离婚为假离婚,撤销离婚协议。*假离婚争议的处理: * 一般双方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可宣告离婚无效; * 一方与第三人结婚的,再婚有效。5、劳动教养人员、刑事犯罪在押人员的登记离婚问题劳教机构、监狱主管机构批准的,可协议离婚。,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是法院依诉讼程序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案件有三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都愿意离婚,但
13、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未达成协议;双方愿意离婚、财产、子女等均有协议,但在中国内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诉讼离婚程序分两部分: 诉讼前的有关部门调解(诉讼外调解程序); 离婚诉讼的法院裁判审理程序。,第三节 诉讼离婚,1、诉讼外调解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的程序。又称诉讼前调解。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提出离婚诉讼。诉讼前调解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诉讼前调解的结果:双方和好,消除纠纷;双方同意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未达成协议。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第三节 诉讼离婚,2、提起离婚诉讼后的程序诉讼离婚程序,是法院对当事人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
14、定程序。依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定程序:(1)调解: 调解和好撤诉; 调解离婚、形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调解无效依法判决。(2)判决: 判决准予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无新理由再起诉,不受理)。 (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三节 诉讼离婚,(3)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一般: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特殊:原告住所地(民诉法第23条) 被告不在中国境内; 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为劳教人员; 被告被监禁的。,第三节 诉讼离婚,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破裂主义原则
15、立法方法: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关系破裂)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1)综合分析法: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现状及有无 和好的可能等因素。(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性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方患精神病、犯罪伤害感情的等),第三节 诉讼离婚,3、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条件。调解是感情破裂确认的一种重要方法,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另:一方被宣告失踪、下落不
16、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公告送达,适当判决。,第三节 诉讼离婚,三、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范围: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限制非军人一方实体离婚权利。适用范围:原告是非军人诉讼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可构成犯罪。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配偶要求离婚无须经过军人同意。,第三节 诉讼离婚,2、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
17、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规定是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强调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的婚姻保护性规定。特定限制:限制主体是男方;是限制起诉权,不是剥夺起诉权;是特定情况下、特定期间内的限制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不受限制。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可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据实际情况审理判决。,第三节 诉讼离婚,3、再起诉离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注意:该条是针对离婚诉讼原告一方的限制
18、。前提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证明感情破裂的。,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作用和产生的效力。是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效力,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自当事人离婚登记或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产生。一、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效力后果 离婚,使夫妻关系消灭,夫妻间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随之解除,相应的因婚姻产生的亲属关系原则上也予以解除。1、共同生活及扶养关系终止。(即便确认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也是有条件性和时效性的。)2、再婚自由恢复。双方均恢复了结婚的资格,不得互相干涉。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姻亲关系消灭。,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二
19、、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确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共有财产为对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非共同财产不属于分割的对象。分割的范围一般包括: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d、其他财产。(推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A、男女平等原则;B、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C、坚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D、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E、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A、实物分割;B、价金分割;C、价格补偿。分割共同
20、财产中应注意的问题:*A、分居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各自使用归各方所有,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实施补偿。B、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价格补偿分割方法;*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方便利用、价格补偿;*共同经营得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经营有利生产经营、折价分割。,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C、有价证券、出资额的分割 *共有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平等、协商、按比例分割;*有限公司出资额的分割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涉及其他股东的权利与选择。*一方名义下的合
21、伙企业的出资资产分割: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与意志。*独资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折价补偿、竞价取得独资企业,并遵守独资企业法规定。,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D、离婚案件中房屋的处理办法*夫妻共有的私房平均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私房注意暂住权问题;*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双方均可承租的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E、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 离婚分割财产时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而影响财产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诉讼再次分割该共有财产。,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2、债务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各归所有的,双方
22、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以共同财产清偿的共同债务的范围:*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债务;*家庭生活开支欠债;*一方或双方治病负债;*一方或双方经营负债;*婚前购置房屋负债(房屋转为共有的);*共同生活的其他债务。,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夫妻个人债务及其清偿: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为了个人需要单独所负债务。主要包括:*婚前债务;*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债务在离婚后的连带责任问题,婚姻法未明确规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规定精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
23、3、离婚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 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是弥补一方财产利益的辅助手段。补偿的条件: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请求权人是付出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补偿请求权与双方过错无关;补偿请求权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4、离婚经济帮助(婚姻法第42条)经济帮助的性质: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基于婚姻解除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上的责任。经济帮助的条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离婚时困难存在(受助方再婚时停止帮助);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 经济帮助的方法与内容:住房困难的房屋租金帮助、房屋使用权的暂时让与,离婚后生活费的帮助等。经济帮助一般有时间限度。,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5、离
24、婚损害赔偿 * 因配偶一方过错而致对方物质、精神损害,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对权利的救济,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的功能。* 赔偿的条件:有损害事实;行为人有过错(重婚、同居、暴力、虐待、遗弃等);离婚是由行为人过错行为所致;离婚的发生(以离婚为前提);请求权人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救济的基础权利问题?-配偶权*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赔偿范围与内容问题?,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三、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的权利义务不变,变更的是抚养的形式。*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也
25、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但可变更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问题视情况而定,一般由生父或生母抚养。,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及其变更(1)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婚姻法第36条) 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抚养的形式直接抚养方(与子女共同生活);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探望权)确定直接抚养方考虑的因素:A、哺乳期内子女原则上母亲抚养,有特殊情况除外;B、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直接抚养人有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议不成时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决。C 、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意见;D、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2
26、)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子女要求变更直接抚养关系的,可协议变更,也可诉讼变更。*常见的影响因素:*抚养方患病无力抚养的;*有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不利影响的;*子女十周岁以上,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该方有能力的;*其他原因。,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婚姻法37条)(1)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及方式,由双方协议。(2)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作为子女生存与教育基本保障,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
27、定收入者为月收入20%30%,两个子女以上者可增加,一般不超过50%;*无固定收入,可按年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额按比例给付;*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为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有劳动收入者可停止给付。*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费用。(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以定期给付为原则);*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育费。(5)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抚育费问题?*子女姓氏不得擅自变更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姓氏变更不影响抚养费
28、给付的法定义务负担。,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变更问题 离婚后由于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1)子女抚养费的赠加: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权利。父母双方应协商解决。可诉讼。增加抚养费的情况:a、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以超过原定数额的;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2)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中止给付)的情况:a、给付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标准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b、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
29、动教养,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给付的;c、直接抚养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给付抚养费一方给付数额可相对减少。,第四节 离婚的效力,4、探望权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后新增的一项父母权利。内容包括: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权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健康,否则可由法院中止其探望权。5、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
30、害的民事责任,案例:“借腹生子”代孕引发的离婚诉讼,原告:董某被告:周某第三人:吴某案件基本事实:董某与吴某原为夫妻关系,因吴某不能生育子女,与周某订立三方协议,约定董某与吴某离婚,再与周某结婚,待生育孩子后再离婚。并约定了孩子的户籍形式、抚养费用负担等内容,同时约定给予被告代孕的补偿条件等。原被告依约定结婚生子后,要求与被告按照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则称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现原告诉讼请求:依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子女抚养关系。思考问题: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董某与周某的婚姻效力如何?能否依协议确立子女的抚养关系?协议补偿周某的协议内容如何?如判决离婚对周某是否需要
31、救济?,研讨问题:,1、离婚的法律规则与条件的比较法分析。2、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难点与问题的实证分析分析。3、分居制度法律确定探讨。4、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范围研究。,第七章 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其他家庭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一、亲权与亲子关系1、亲权与亲权制度2、亲子关系的种类3、现代亲权原则共同亲权原则4、亲权内容5、亲权的丧失、恢复、消灭二、婚生子女1、婚生子女的条件2、婚生子女的推定3、婚生子女的否认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定义务)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
32、承遗产的权利,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四、非婚生子女1、非婚生子女的内涵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证制度始于罗马法,现多数国家均设有准证制度。*准证的一般条件:A、非婚生父母子女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B、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C、准证的依据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即
33、生育行为或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准证的形式:A、因父母结婚而准证;B、因法院宣告而准证。(生父母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不能结婚准证,由法院依一方或子女申请而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律程序使非婚生子女转换为婚生的法律行为。 认领的目的是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通常是在尚未准证的情况下,由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认领的特征:其一,须由生父承认的意思表示;其二,认领没有时效限制;其三,须以父子血缘联系为前提。*法律规定:A、认领人必须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B、被认领人为非婚生子女;C、子女已被他人认领
34、者,只有否定原认领后方可认领;D、父子间事实上血缘关系;E、认领人须有行为能力。,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认领的形式:A、自愿认领(认领为要式行为,各国规定不一);B、强制认领:生父不愿认领,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即生父搜索。*认领的法律效力: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与婚生子女权利相同。,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五、继子女1、继子女的范围2、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
35、,一、收养制度概述1、收养、收养行为、收养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成立的法律关系为收养关系。*收养对象不同未成年人收养与成年人收养;*收养效力不同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法律形式履行与否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收养人人数不同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2、法律上收养的特征收养的条件与程序有法律加以规定;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变更;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二、收养法与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收养法:以宪法为依据,主
36、要法律渊源包括:收养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七届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九届人大第五次常委会修正,1999年4月1日起修正后收养法施行。*收养法共六章34条,包括总则、收养关系成立、收养效力、收养关系解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的成立即收养关系成立,是指收养当事人依照收养
37、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条件专指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即收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件。包括:1、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法律规定的,对一般情形下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法律要求。被收养人应当是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A、收养人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从福利机构抚养儿童中收养弃婴儿童的,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年满30周岁。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E、其他条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
38、龄差为40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经夫妻共同收养。,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2、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子女有能力。 不受生父母无力抚养、男性收养女性40岁年龄差、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符合一般收养条件,但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生父母双方同意。不受限制的内容:生父母无力抚养;收养人有能力、无疾病、30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收养一名子女。四、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1、收养登记机关2、收养登记程序3、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4、涉外收养登记程序,第二节 收养关系与收养制度,五、收养的
39、效力1、收养的法律效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的近亲属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禁婚亲上例外)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收养行为的无效六、收养的解除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三节 其他家庭关系,一、祖孙关系二、兄弟姐妹关系(略),第八章 继承制度与继承法,继承法概述继承法律关系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继承中的具体法律问题:,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问题:*继子女的继承问题;*姻亲的继承问题;*配
40、偶继承权认定中的问题;*胎儿的继承问题;*养子女对养父母、生父母的财产继承问题;2、遗产的范围确定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对继承的影响问题;*财产利益在遗产处理中的规则?*遗产债务的处理问题3、遗嘱及其效力问题:*公证遗嘱适用中的问题;*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自书遗嘱的效力确定问题;,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1、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包括: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件。2、继承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自然人的死亡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包括:法定继承所发生的遗产移转关系;遗嘱继承所发生的遗产移转关系
41、;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等遗产移转关系。特点:将死者的遗产分给生者承受的特殊民事关系; 原则上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一般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3、继承法的性质:民法的一部份,实体法、普通法。 身份法?财产法?,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二、各历史阶段继承制度的特点:1、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母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父系氏族社会的继承制度2、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以男子为中心,男女不平等;*以强制继承为原则,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继承地位不得放弃。,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3、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继续实行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强制继承、男女不平等、以
42、家为本位等制度为基本特征。*土地是继承权的主要客体;*实行单一继承,主要遗产由嫡长子继承或幼子继承;(地位身份及与身份相关的财产由嫡长子继承)*一般财产继承由诸子均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到一定的保护,但与婚生子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法定继承为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行,但作用有限。,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4、资本主义社会继承制度*取消身份继承,专行财产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行,遗嘱继承被各国法律承认,并成为主要的继承方式;*废除长子或幼子单一继承制,死者子女依法均获得遗产平等继承权;*实行自愿继承,取消强制继承;*立法上承认配偶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改善。5、社会主义社
43、会的继承制度,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三、继承的概念与种类1、继承的概念:广义继承: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继受。(包括身份与财产)狭义继承: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不包括身份)现代继承概念中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2、继承的特征:继承关系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以被继承人死亡为继承发生的必要法律事实。继承的主体范围原则上限制于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拥
44、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近现代法上的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财产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3、继承的种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独占继承)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继承的依据(基本理论问题),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1、概念
45、2、继承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二、继承人1、概念: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2、继承人的种类: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推定继承人和应招继承人。,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3、继承人的继承能力继承人资格*继承能力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继承能力如何?4、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或税款;*履行遗产酌给义务;*管理和分割遗产。,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三、继承权1、继承权的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
46、产的权利。继承权分为期待继承权与既得继承权。继承权是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特征:继承权为财产权;继承权的确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继承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婚姻关系是确定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血缘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依据;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间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基于法律规定与传统习惯确立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3、继承权的丧失4、继承权的放弃5、继承权的恢复,第三节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范围1、法定继承的概念2、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规则2、转继承及其适用条件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