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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916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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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简答题:1、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答:(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3、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权人没有过错:这里的请求人没有过错,是说没有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五、论述题: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答: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是社会安全的稳定、经济繁荣的保证。我国自 1950 年宪法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原则面临种种新的挑战,要解决这些“新问题”还需国家的法律不断完善、更新,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婚姻家庭的需要。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

3、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总之,婚姻具有契约的本质特点,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间产生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婚姻是种契约。婚姻“自由”不仅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完善。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 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4、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

5、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1、群婚制: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2、社会机构抚养: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4、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

6、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6、联合财产制:(一)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二)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四、论述题: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

7、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

8、的精神。 (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

9、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济作用。三、简答题: 1.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而发生血缘联系等。如果缺乏上述种种自然条件,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这是婚姻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是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条件,

10、社会属性才决定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只有从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得科学的解释。 2.经济帮助的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这两个方面。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2)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3)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要

11、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问答题 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结果,既可以归各自所有,又可以归共同所有,还可以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的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的归属,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2、婚姻法第 25 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

12、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应当注意几个问题。(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既可由生父直接抚养,又可由生母直接抚养。(4)生母或生父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时,生父或生母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义务。3(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婚

13、前财产可以作出约定,合法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权利。4、(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5)父母子女与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的姓氏权利。5、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其与继父与继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收养关系而定。(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该子女与继父或继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只与生父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了抚养关系,即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

14、教育的,则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3)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依法收养的,形成收养关系,继子女成为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4)婚姻法第 2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6、根据婚姻法规定,对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的救助措施,主要有:(1)调解。是指婚姻家庭违法犯罪人、受害人双方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说服教育,促进双方矛盾解决,阻止婚姻家庭违法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劝阻。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

15、予以劝阻,这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不得推、拒绝。(3)制止。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而强迫正在实施的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措施。(4)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5)侦查、起诉和审判。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1)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2)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3)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

16、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17、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 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1 )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 (3 )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

18、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

19、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

20、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

21、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 1 )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 2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

22、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

23、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24、,即确立夫妻关系。13 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4简答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

25、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父母子女关系。 (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

26、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它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

28、,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 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 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

29、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9简答收养的特征。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

30、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 B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 )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

31、养应认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B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 22 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

32、,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33、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

34、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 、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

35、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

36、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

37、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 (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 (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 ( 4 )早婚现象严重 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

38、干涉婚姻、家庭” ;“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 ;“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 ;“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 (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 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

39、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 )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 )结婚程序 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40、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三、名词解释 1、 统一财产制,这种制度规定,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子的原有财产估价定额,全部转归丈夫所有,妻子则对估价定额的财产保留返还的请求权。2、 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则加以分割。3、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

41、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4 夫妻结婚之后虽然要受婚姻约束,但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自保有独立的、平等的人格,权利义务对等,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5 与义务的总称,由民法、婚姻家庭法等规定,是父母对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是 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天职。6、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为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7、 养子女,是指本与他人没有父母子女一、1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2 群婚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对偶

42、婚 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其特点,和群婚制比,配偶范围缩小,关系相对稳定;和一夫一妻制比,结合仍很脆弱,容易解除。4一夫一妻制 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制度。5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婚姻 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叫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7家庭 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8 婚姻家庭关系 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9婚姻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

43、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0结婚自由 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11离婚自由 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12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13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双方基本上是自愿自主的。但是女方(包括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这是滥用了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14

44、一夫一妻制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又称个体婚制,即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结婚,和历史上的团体婚是对应的。 15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16 亲属 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17自然血亲 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18拟制血亲 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9姻亲 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20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血亲

45、(包括直系和旁系)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夫、姨夫等。 21 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配偶(夫或妻)的血亲。 22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23亲属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24 结婚 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25结婚的程序 是法定的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也就是指结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26婚约 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双方俗称未婚夫妻。27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

46、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28可撤销婚姻 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9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0 夫妻特有财产 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31抚养 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32赡养 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33收养 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34 离婚 是夫妻双

47、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35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叫协议离婚。 36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37涉外婚姻 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38诉讼外调解程序 也叫行政调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方要求离婚的纠纷进行调解。39复婚指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并到婚姻登记进行复婚登记后,取

48、得结婚证,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的为复婚。40。家庭职能就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二、填空题1. 人类 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 、(对偶婚制) 、 (一夫一妻制) 。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3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 4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5)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 1950 年婚姻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6.1980 年婚姻法 1950 年婚姻法规定得更加(全面和具体) 。 7

49、1980 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展,它是婚姻史上的(第三个重要阶段) 。 8、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 。 9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 、 (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11保护妇女的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的。 (男女平等)是基础,是一般原则;(保护妇女)是补充,是特殊原则,二者互相配合,相辅相成。 12亲属作为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13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 ,而婚姻制度又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 14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 、 (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5.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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