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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3编.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362016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3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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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终止,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3、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为特定行为 4、因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第二节 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 指直接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

2、的义务。从标的物交付方面看,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从价款支付上看,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一)债权 1、属于请求权、相对权 2、任意性、平等性、期限性、非排他性 (二)债务 1、具有特定性、积极性(作为) 2、债的履行为给付。给付方式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交工作成果等 三、债的客体 指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法律行为,其它法律事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其它原因,第四节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3、简单之债选择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财务之债劳务之债,主债从债,一、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1、特定物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主观特定物(略) 2、法律意义:标的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种类之债 1、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 2、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二、财务之债、劳务之债 (一)财务之债:债务为给付一定财物 特点: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二)劳务之债:债务为给付一定劳务 特点:通常限制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这是按债的履行是否可选择进行分类。 (一)简单之债 也称不可选择之债,对标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均不可选择。,(二)选择之债 指债的履行有数种,须从中选择一种

4、来履行的债。包括数种标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四、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债务人乙 X 债权人甲 X+Y=100% 无关联 债务人丙 Y (二)连带之债 债务人乙 X 债权人甲 100连带关系 份额的内部性 债务人丙 Y,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概念指债的履行主体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二、债的履行主体 (一)履行人(清偿人) (二)受领人,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第三人,三、债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注意:“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履

5、行完成前,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该变动的原因,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及其它意外事件 、当事人事先对此无法预见 、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有失公平,第二节 债的履行规则 一、债的履行标的 债的标的各有不同。债务人应按法定或约定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债的履行期限 债务人应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按期履行的例外情况(略) (一)提前履行 (二)缓期履行,三、债的履行地点 (一)给付货币: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二)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三)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四、债的履行方式 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

6、明确的,可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可根据债的性质决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来确定履行方式。 五、债的履行费用 可根据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债的履行费用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及其法律后果,一、债的不适当履行 (一)履行迟延 构成条件: 1、存在有效债务 2、履行期限届满 3、是可能履行的 4、可归责于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解除合同 4、承担风险,(二)加害履行构成条件: 1、债务人有履行行为。 2、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即有瑕疵。 3、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造成了债权

7、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 4、债务人有过错。法律后果: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负债不履行的责任,或侵权责任。,(三)受领迟延 构成条件: 、属于受领债务 、有债务人的适当履行 、债权人于债务履行时,不予受领或不能受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法律后果: 、债务人有权继续履行 、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债权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二、债的不履行 (一)全部不履行 1、拒绝履行构成条件: (1) 有合法债务;(2) 债务人拒绝履行(明示或默示)(3) 在履行期到来后拒绝;(4) 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 ;(5)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法律后果: (1) 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诉请法院强制执行

8、、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 债务人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可拒绝履行先行义务;(3) 有人保或物保的,债权人可请求履行保证义务或依法行使担保物权。,2、履行不能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 履行困难 (2) 债务人缺乏资力 (3)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4)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法律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二)部分不履行 1、不适当履行指履行有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不完全履行 一般是指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债务。 三、债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追索

9、违约金 (二)赔偿损失 (三)强制履行,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取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该项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成立要件,(三)代位权的行使,(四)债权人

10、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 2、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3、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含义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二)成立要件(略),(三)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略) 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 2、对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收取利益为债务人责任财产 3、对其他债权人:收取利益为债权人共同一般保证,第二节 债的担保,一、债的担保概述 (一)概念 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特征: 1、从属性;2、补充性;3、相对

11、独立性 (二)种类,二、保证 (一)概念、特征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无能力)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三)保证的成立条件 1、应采取书面形式 2、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 3、保证人有保证的意思表示 国家机关 不具有保证能力 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的组织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部门,(四)保证担保的效力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2、保证人与债权人之

12、间的关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可单独行使。 3、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和代位权。,(五) 保证责任的消灭 1、特别原因:向债务人(债权人?)请求除去保证。 2、常见的一般原因: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保证期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3)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 (4)原债务发生变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加重债务的部分,保证责任消灭。,三、定金 (一)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1、注意事项 (1)严格区分定金和预付款。二者应分别

13、签订,避免在同一条款中产生歧义。 (2)确定定金的数额,要明确具体,尤其要注意约定定金的处置方法。,(3)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履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4)定金担保自交付时成立。 2、定金罚则的法律意义 (1)债务人履行约定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的种类(略) (三)定金的成立条件 1、定金所担保的合同有效 2、交付定金 3、定金数额符合法定范围,(四)定金的效力 1、针对不履行合同的适用。 2、针对部分不履行合同的适用。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 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第十七章 债的转移和终止,本章知识要点:,第一节 债的转移,第二节 债的终止,思考题: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效力? 3、甲与乙签订了价款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合同中附加了定金条款。依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定金数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4 B、6 C、8 D、10(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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