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法,内容破产法基础理论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工资4.社保/税收5.普通债务,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2、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申请,(3)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
3、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申请,(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的受理,上诉(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
5、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
6、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B,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7、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概念,是指破产宣告成立后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的有关规定,(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有关规定,(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
8、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
9、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职责的限制,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管理人职责的限制,(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1债务人
10、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破产撤销权,(1)1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
11、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破产撤销权,(2)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无效行为制度,(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
1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C,取回权,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
13、的债权的。,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丙公司120万元的债权,则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抵销了,对乙公司肯定有利,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案例: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丙公司知道甲公司即
14、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从甲公司购买了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未付款,即丙公司又欠甲公司120万元的债务。当甲公司破产时,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欠丙公司120万元的债务,人民法院与2010年4月1日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乙公司和丙公司于2009年2月1日(在甲公司的破产申请1年之前)签订了合并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丁公司承继),该合并事项延迟至2010年3月1日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本案中,因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
15、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的借款,乙公司知道甲公司即将提出破产申请,将“不久于人世”,赶紧向甲公司销售了100万元的破设备,即乙公司又取得了对甲公司100万元的债权。当甲公司破产时,乙公司不得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
1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案例:甲公司破产,其股东乙公司尚欠8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未缴付,甲公司欠乙公司80万元的货款,二者不得抵销。,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或者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因为抵销对债权人有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C丙应付债务人
17、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货款D,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
18、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而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第五节 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申报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
19、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申报期限,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申报的要求,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
20、时止。,债权申报的要求,2税收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案例:公司和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公司尚未支付债权人公司100万元的货款。随后,债权人公司分立为公司和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如果债务人公司破产,则连带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可以选择由其中的一个申报100万元的债权,二者也可以共同申报1
21、00万元债权,不能由公司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公司再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债权申报的要求,7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债务人A公司尚未支付债权人B公司100万元的货款。随后,债务人A公司分立为C公司和D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债务。如果连带债务人C公司和D公司分别破产,则债权人B公司可以在C公司的破产案件中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在D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再申报100万元的债权。,债权申报的要求,8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
22、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的要求,9委托合同(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债权申报的要求,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
23、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案例:出票人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7月1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持票人乙公司于7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银行向乙公司付款后,找甲公司要钱时,发现甲公司破产,只能申报100万元的债权(最终拿不到100万元了)。,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
24、财产中优先拨付B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D不予清偿D,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ABC,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债权人会议的权利,1
25、表决权(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2)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6、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
27、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职权,(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根
28、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A更换管理人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BC,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裁定,(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
29、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A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B,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30、2/3以上。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2)其他决议:1/21/2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3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0位债权人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是( )A有6位债权人
31、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B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C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D,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
32、书面认可。,第七节 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的概念,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重整申请,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
33、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重整期间,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
34、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
35、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3“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
36、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影响,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4重
37、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重整计划的效力,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的效力,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
38、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重整计划的效力,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
39、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3)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第八节 和解制度,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经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进行重整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挽救复苏企业的法律行为。,和解申请,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
40、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但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
41、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
42、入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无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别除权的其他规定,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
43、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的其他规定,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别除权的其他规定,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
44、,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
45、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破产财产的清偿的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
46、平均工资计算。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破产财产的清偿的其他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无担保的货款属于普通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其他企业支付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实施,(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2)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
47、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实施,(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财产的
48、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破产人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责任,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的方式,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而终结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的其他问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