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微生物监测标准操作规程一 、 监 测 指 征1 感 染 暴 发 或 感 染 流 行 时 , 环 境 因 素 在 感 染 传 播 中 有 流 行 病 学 意 义 。2 监 测 潜 在 的 危 险 环 境 状 况 , 证 明 有 危 险 的 病 原 体 存 在 或 证 明 危 险 的 病 原 体 已 被成 功 清 除 。3 当 某 项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改 变 时 , 评 估 其 效 果 ; 或 者 根 据 规 范 要 求 , 仪 器 设 备 或 系统 启 用 时 监 测 。4 目 标 性 监 测 的 需 要 。5 循 证 医 学 证 据 支 持 。二 、 空 气 监 测 (沉 降 法
2、)(一 )采 样 时 间 : 消 毒 处 理 后 与 进 行 医 疗 活 动 之 前 。(二 )采 样 高 度 : 距 地 面 垂 直 高 度 80 150 cm。(三 )采 样 点 设 置1 非 洁 净 房 间 : 室 内 面 积 30 , 在 对 角 线 上 设 里 、 中 、 外 3 点 。 里 、 外 两点 位 置 各 距 墙 1 m; 室 内 面 积 30 , 设 东 、 西 、 南 、 北 、 中 5 点 。 其 中 东 、 西 、 南 、北 4 点 均 距 墙 1 m。 9 cm 直 径 普 通 营 养 琼 脂 平 板 在 采 样 点 暴 露 5 min 后 送 检 培 养 。2
3、 洁 净 房 间 : 清 洁 房 间 在 空 态 或 静 态 条 件 下 , 根 据 房 间 的 不 同 清 洁 级 别 进 行 布点 , 操 作 按 照 GB 503332002。 9cm 直 径 普 通 营 养 琼 脂 平 板 在 采 样 点 暴 露 30 min 后送 检 培 养 。(四 )采 样 注 意 事 项1 采 样 人 员 做 好 手 部 卫 生 , 佩 戴 口 罩 、 帽 子 等 个 人 防 护 装 备 。 进 入 清 洁 房 间 采 样须 穿 洁 服 。2 皿 盖 打 开 顺 序 应 先 内 后 外 ; 手 臂 及 头 不 可 越 过 培 养 皿 上 方 ; 行 走 及 放
4、置 动 作 要轻 , 尽 量 减 少 对 空 气 流 动 状 态 的 影 响 ; 皿 盖 应 扣 放 , 以 防 污 染 。3 采 样 结 束 后 , 由 外 向 内 合 上 皿 盖 。 4 采 样 完 毕 的 培 养 皿 应 在 6 h 内 培 养 。(五 )实 验 室 检 验1 培 养 皿 在 37 培 养 48 h 后 , 进 行 菌 落 计 数 和 致 病 菌 检 验 。 普 通 营 养 琼 脂 培 养基 的 配 制 按 照 GB T 4789 282003; 菌 落 计 数 方 法 按 照 GBT 7918 21987; 致病 菌 检 验 :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检 验 按 照
5、GB T 4789 112003, 沙 门 菌 检 验 按 照 CBT 4789 42003, 铜 绿 假 单 胞 菌 检 验 按 照 GB T7918 41987,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检 验按 照 CBT 7918 51987,,2 计 算 结 果 : 非 洁 净 房 间 以 100 c 的 平 皿 在 空 气 中 暴 露 5 min 即 相 当 于 10 L 空 气 中 的 细 菌 数 , 计 算 公 式 为 :细 菌 数 (cfu m3)=1 000(A 100t10 5)N=50 000N At式 中 : t平 皿 暴 露 于 空 气 中 的 时 间 (min); N一 培
6、养 后 平 皿 上 的 菌 落 数 (cfu 平皿 ); A所 用 平 皿 的 面 积 (c )。洁 净 房 间 直 接 以 “个 (30 min 90)”平 皿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六 )结 果 判 断 : 参 照 GB 159821995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三 、 物 体 表 面 监 测(一 )采 样 时 间 :消 毒 处 理 后 4 h 内 。(二 )采 样 方 法被 采 样 本 面 积 100 c 取 全 部 表 面 ; 如 采 样 面 积 100 c , 连 续 采 样 4 个 位 置(不 可 有 重 叠 ), 每 个 位 置 采 5 cm5 cm 的 大
7、 小 , 用 浸 有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的 棉 拭 子 1 支 ,在 规 格 板 内 横 竖 往 返 均 匀 涂 擦 各 5 次 , 并 随 之 转 动 棉 拭 子 , 剪 去 手 接 触 部 位 后 , 将 棉拭 子 投 入 10 ml 无 菌 生 理 盐 水 试 管 内 。 不 规 则 的 物 体 表 面 , 用 棉 拭 子 直 接 涂 擦 , 采 样面 积 30 c(三 )采 样 注 意 事 项1 送 检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h, 若 样 品 保 存 于 4 , 则 不 得 超 过 24 h。2 消 毒 后 采 样 一 定 要 采 用 中 和 剂 , 不 同 消 毒 剂 所
8、 用 中 和 剂 不 同 , 可 参 考 2002 版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四 )实 验 室 检 验1 取 1 m1 倾 注 培 养 , 平 行 双 份 。 37 培 养 48 h, 进 行 菌 落 计 数 和 致 病 菌 检 验 。普 通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的 配 制 按 照 GB T 4789 282003; 菌 落 计 数 方 法 按 照 (3B T 7918 21987; 致 病 菌 检 验 与 空 气 监 测 相 同 。2 计 算 公 式 : 细 菌 总 数 (cfu c )=(平 板 菌 落 数 稀 释 倍 数 ) 采 样 面 积 (c 。)(五 )结 果 判 断 : 参 照 GB 159821995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