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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制度及规定.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575432 上传时间:2018-11-13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73.6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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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桥小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制度及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切实解决择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校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制度,学生按照划定服务范围报到入学。第三条 学校应依据辖区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方案,利用公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施桥小学的招生范围、程序、时间等,逐步推行网上报名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第四条 我校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应公示招生政策、入学条件、招生计

2、划、招生片区、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电话。第五条 我校不跨区域、跨片区招生和收费。按照政策规定确需跨区域、跨片区就读的,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协调安排学位。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按照中心校规定的治理择校问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片区,确保治理择校目标任务的实现。学校不得以学生跨区域就读为由收取择校费。第六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省辖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学校就读,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 我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新生。也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只能进行特长方面测试。严禁学生入校后以文化课考

3、试成绩分实验班和特长班。如有违犯,取消实验班、特长班,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第八条 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优秀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活动。第九条 禁止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学校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第十条 我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为其出具凭证。严禁学校和其它任何单位违规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第十一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接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秋季开学后要对学校招生、治理择校、规范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在管辖范围内通报。第十三条 学校及校长和教师违反招生和收费管理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学校及校长、有关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及有关责任人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教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微的,给予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延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先评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施桥小学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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