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转诊制度一、 个体诊所内病人经医师诊治者,凡遇危重、疑难病例或其他需住院治疗的病例,医生应出具转诊介绍单,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例摘要、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复印或办理借阅手续后、同时转入上级医院。二、 经上级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应将在医院的病例与健康档案等有关资料尽快转回病人所在地的个体诊所。三、 病人转诊时。急、危、重患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途中带上必要的急救药物。四、 上级医院可将病情稳定出院后已基本治愈或康复期的慢性病人,转入个体诊所继续进行治疗。个体诊所应做好接受及跟踪随访工作,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设立家庭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