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X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 一 条 安 全 教 育 是 企 业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的 安全 生 产 方 针 和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 程 序 化 、 科 学 化 最重 要 的 基 础 工 作 。 为 不 断 提 高 企 业 领 导 和 广 大 职 工 的 安 全 思 想 意识 和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增 强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的 责 任 感和 自 觉 性 , 实 现 公 司 的 安 全 目 标 ,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公 司 安 全 教
2、 育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适 用于 公 司 的 职 工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范 围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和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二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三 )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四 ) 安 全 设 备 、 设 施 、 工 具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 维 修和 保 管 知 识 ;( 五 )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 的 安 全 技 术 知
3、 识 ;( 六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防 范 意 识 和 应 急 措 施 、 自 救 互 救 知识 ;( 七 )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典 型 案 例 。第 三 条 公 司 的 职 工 安 全 教 育 由 分 管 安 全 副 总 经 理 全 面 负责 , 教 育 培 训 由 安 全 监 察 部 和 经 理 工 作 部 职 教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部 与 安 全 教 育 人 员 岗 位 职责 。 主 要 职 责 :1.向 员 工 和 领 导 具 体 传 达 国 家 最 新 安 全 生 产 及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4、 的 政2策 、 法 律 、 法 规 、 文 件 精 神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2.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及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3.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公 司 培 训 教 育 年 度 计 划 , 所 需 人 员 、 资金 和 物 资 应 予 保 证 。4.及 时 向 领 导 汇 报 上 级 部 门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精 神 要 求 , 并 通 过 书面 形 式 传 达 至 各 部 门 。5.制 定 、 完 善 各 工 种 ( 电 工 、 电 焊 、 登 高 等 操 作 人 员 和 安 全 管 理人 员 )
5、 和 设 备 的 具 体 的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制 度 。6.记 录 安 全 台 帐 ( 巡 查 记 录 、 整 改 记 录 、 会 议 记 录 等 )7.每 年 1 月 根 据 登 记 注 册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使 用 年 限 制定 外 送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 报 请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 与 专 业 培 训 单 位 联系 , 外 送 培 训 。经 理 工 作 部 职 教 主 要 职 责 :协 助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部 进 行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 应 建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档 案
6、和 台 帐 。第 四 条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和 管 理 能 力 ,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资 格 培 训 , 培 训 时 间不 少 于 48 学 时 , 每 年 再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16 学 时 。第 五 条 从 事 特 殊 作 业 的 人 员 ,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经 上 级 有 关部 门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7、, 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资 格 证 后 , 才 能 上 岗 操 作 。 实 习 期 间 的 特 种 作 业 人员 , 不 能 进 行 独 立 操 作 , 必 须 由 持 证 人 员 带 领 。 离 开 特 种 作 业 岗位 达 6 个 月 以 上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重 新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考 核 , 经 确认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者 按 规 定进 行 复 审 。3第 六 条 新 入 公 司 的 生 产 人 员 (含 非 本 公 司 的 实 习 人 员 ), 必须 经 公 司 、
8、电 站 和 班 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并 经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考 试 合 格 后 , 方 可 领 取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进 入 生 产 现 场 。 三 级 安 全教 育 应 做 好 记 录 。1 公 司 级 安 全 教 育 主 要 内 容 : 有 关 水 利 水 电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令 及 法 规 ; 劳 动 保 护 的 任 务 和 意 义 ; 电 力 行 业 “ 安 全 生 产工 作 规 程 ” 及 “ 两 票 三 规 四 制 ” 内 容 和 重 要 意 义 。2 电 站 安 全 教 育 主 要 内 容 :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的 特 点 和
9、 基 本 内 容 ,防 范 措 施 , 注 意 事 项 。3 班 组 安 全 教 育 主 要 内 容 : 本 岗 位 的 现 场 作 业 规 程 、 操作 规 程 及 本 专 业 所 使 用 的 工 器 具 操 作 和 检 查 维 护 方 法 。第 七 条 新 上 岗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以 下 培 训 , 并 经 考 试 及 格 , 方可 持 证 上 岗 。1 新 上 岗 人 员 和 调 度 人 员 (含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现 场 规 程制 度 、 基 础 知 识 学 习 、 现 场 见 习 和 跟 班 实 习 的 培 训 步 骤 。2 新 上 岗 检 修 、 试 验
10、 人 员 (含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检 修 、 试验 规 程 制 度 的 学 习 和 跟 班 实 习 的 培 训 步 骤 。3 国 家 规 定 的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的 专业 培 训 , 并 取 得 相 关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方 可 上 岗 。第 八 条 在 岗 生 产 人 员 的 培 训 规 定 :1.应 对 生 产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生 产 技 能 培 训 , 使 其 熟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确 认 其 能 力 符 合岗
11、位 要 求 。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或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2.设 备 更 新 、 改 造 、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设 施4投 入 使 用 前 , 应 对 有 关 生 产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技 术培 训 。3 离 开 运 行 岗 位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值 班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熟 悉 设 备系 统 、 熟 悉 运 行 方 式 的 跟 班 实 习 , 并 经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考试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工
12、作 。4 所 有 生 产 人 员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触 电 现 场 急 救 法 的 培 训 , 熟悉 掌 握 触 电 急 救 法 ; 所 有 的 水 工 管 理 或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熟 悉 掌 握落 水 现 场 急 救 、 溺 水 抢 救 方 法 ; 所 有 职 工 必 须 正 确 掌 握 消 防 、 救生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5.相 关 部 门 对 在 岗 生 产 人 员 应 定 期 进 行 针 对 性 的 现 场 考 问 ,按 规 定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现 场 考 问 、 反 事 故 演 习 、 技 术 问 答 、 事 故预 想 等 现 场 培 训
13、 活 动 。6 公 司 新 任 命 的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有 关 安 全 的 方 针 政 策 、 规程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职 责 的 学 习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 特殊 情 况 下 , 上 岗 前 未 经 考 试 的 个 别 管 理 人 员 也 应 在 上 岗 两 个 月 内进 行 考 试 。第 九 条 其 他 人 员 教 育 培 训1.公 司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考 核 。 作 业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 , 应 由 作 业 现 场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进 入 现 场
14、前 的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进 入 生 产 现 场 。2.公 司 对 外 来 参 观 、 学 习 等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可 能 接触 到 的 危 害 及 应 急 知 识 的 教 育 和 告 知 。 外 来 学 习 人 员 应 进 行 电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的 考 试 ,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入 生 产 现 场 。第 十 条 职 工 岗 前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规 定 :1 职 工 岗 前 安 全 教 育 是 指 我 公 司 员 工 在 上 岗 前 或 转 岗 时 进 行5思 想 政 治 、 安 全 知 识 、 岗 位 业
15、务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2 职 工 岗 前 安 全 教 育 应 本 着 以 提 高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学 用结 合 、 按 需 施 教 、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 坚 持 以 岗 位 安 全 知 识 和 技 术水 平 提 高 为 重 点 , 按 计 划 培 训 。3 公 司 职 工 在 新 上 岗 或 转 岗 时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 由 公 司 安 全领 导 小 组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法 规 、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及 岗 位 技 术知 识 的 培 训 , 职 工 应 认 真 参 加 培 训 , 努 力 学
16、习 ,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参加 安 监 部 组 织 的 考 试 。4 职 工 在 上 岗 前 考 试 合 格 后 报 公 司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上岗 。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每 年 应 进 行 一 次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规 程制 度 考 试 , 运 行 人 员 应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 运 行 规 程 ” 的 考 试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每 年 对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 工 作 负 责 人 、 工 作 许可 人 进 行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 以 正 式 文 件 公 布 有 资 格 担 任 工 作票 签 发 人
17、 、 工 作 负 责 人 、 工 作 许 可 人 的 人 员 名 单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每 年 对 值 班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以 正 式 文 件 公 布 有 资 格 接 受 调 度 命 令 的 人 员 名 单 , 有 资 格 担 任 操作 监 护 人 、 操 作 人 名 单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安 全 规 程 制 度 的 考 试 成 绩 记 入 培 训档 案 , 并 与 工 资 挂 钩 。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应 限 期 补 考 , 合 格 后 方 可 上岗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违 反 规 程 制 度 造 成 事 故
18、、 一 类 故 障 或 严 重 未 遂 事故 以 及 严 重 影 响 电 力 生 产 的 责 任 人 , 除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还 必 须 进 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学 习 培 训 , 并 由 各 电 站 或 公 司 组 织 考试 合 格 后 , 方 可 上 岗 工 作 。6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应 运 用 安 全 录 像 、 幻 灯 、 电 视 、 广 播 、 板 报 、实 物 、 图 片 展 览 , 以 及 安 全 知 识 考 试 、 安 全 演 讲 竞 赛 等 多 种 形 式宣 传 、 普 及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 进 行 针 对 性 、 形 象
19、 化 的 培 训 教 育 , 提高 职 工 的 安 全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每 年 制 定 和 落 实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各 电 站根 据 公 司 的 年 度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制 定 和 落 实 季 度 安 全 教 育 培训 计 划 。 各 班 组 根 据 电 站 的 季 度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制 定 和 落 实月 度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公 司 、 电 站 、 班 组 制 定 和 落 实 的 安 全 教育 培 训 计 划 应 做 到 有 记 录 可 查 。第 十 八 条 根 据 生 产 、 工 作 需 要 , 职 工 有 无 条 件 的 服 从 组 织指 派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学 习 的 义 务 。第 十 九 条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学 习 的 职 工 , 有 遵 守 职 工 教 育 规 定和 学 校 ( 班 )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按 要 求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的 义 务 , 有关 心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条 办 法 由 公 司 职 工 教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解 释 , 自 下 文之 日 起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