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重患者院内转运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危重患者在院内转运过程中得到妥善的医疗救治和护理,处置、杜绝不安全隐患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于危重症患者是否必须转运,主管医生必须认真评估与权衡患者情况。 在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而又必须转运的情况下,应有主管医师和护士同往,并做好充分准备(包括人员、设备、药品等)。讲明转运风险与利益,在签署危重患者院内转运知情同意书后方能转运。第四条 在转运患者前,应与接收部门做好充分沟通,确保接收部门获知病情并做好准备。避免患者等待时间延长,延误病情,引发医疗纠纷。第五条 接受科室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六条 离开科室由转运护士测量生命体征并记录
2、,做好患者的详细交接班,会同医师再次核查患者的身份。第七条 所有危重患者转运前应建立静脉通道,必须进行气道评估并做好准备,检查各种管道是否通畅,并注意各种管道是否连接紧密,防止管道扭曲、滑脱。第八条 搬运患者时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法,根据不同的病种及病情轻重,选择合适的转运工具,最好以整床转运,避免因转运造成管道脱出,加重病情。第九条 患者在转运过程中,护士守候在患者身旁,以便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负责转运的护士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准确的判断力,并具有独立工作和应急处理问题的能力。若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转运途中至少需两名医务人员陪同,主管医师必须同往。第十条 保证氧气的正常供给,在转运过程中采取便携式氧气瓶供氧,并检查氧气装置是否通畅,尽量避免氧枕供氧。需要使用转运呼吸机的,应有专科医生陪同,负责呼吸机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转运中应严密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血氧饱和度、患者的意识状态、呼吸频率和呼吸形态,必要时使用便携式监护仪,对转运途中的各项监测指标数值、意识活动状态、抢救和治疗经过等做必要记录。第十二条 患者到达科室时,应与相应科室医务人员做好交接。矫情患者的身份、病情、生命体征、用药情况、各种管道、检查项目、标准采集以及患者的皮肤情况,接收科室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准确无误后方能接收,并实行移交接收双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