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ZJ-OS-SR-012-2016 A/0 1/ 1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建设管理工作, 进一步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预防和减少尾矿库运行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尾矿库重大危险源。根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 安全生产法及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各尾矿库生产运营单位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制订或修订本单位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尾矿库管理职责 第三条 矿山企业
2、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集团公司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各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 各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 Q/ZJ-OS-SR-012-2016 A/0 2/ 2 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集团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对各单位尾矿库的建设、
3、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 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参与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编制尾矿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协助尾矿库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工作。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各项检测项目。 (七)定期组织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4、(八)按尾矿库防汛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应急总指挥做好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向矿区领导及单位安全生产部门汇报。同时本土项目要向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外部项目由所在单位(矿、厂)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 (九)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办证工作,并负责做好尾矿库员工及相关人员 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Q/ZJ-OS-SR-012-2016 A/0 3/ 3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安全管理技术,执行矿、厂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
5、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排放、筑坝和水位 控制与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深入尾矿库现场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各安全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并做好废水处理和监测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工安全操作规定及职责: (一)尾矿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 (三)掌握尾矿库运行管理有关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尾矿库防洪应急有关要求,并
6、按预案中的有关 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四)暴雨季节,夜间到大坝巡查时,必须有 2 人以上,凡夜间巡查必须随身带好照明灯具和穿戴好劳保用品。 (五)做好尾矿输送、排放、筑坝、防洪排洪、坝体检查、位移、渗流和浸润线观测及记录等各项工作;每日对坝体和排洪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 同时观察库区水位变化、周围山体、边坡及排渣场的情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工段、车间、 Q/ZJ-OS-SR-012-2016 A/0 4/ 4 厂部及调度室汇报,并形成尾矿库日检查记录。 (六)及时清理排洪设施中的杂物和沙石,确保排洪沟的畅通,防止地表水进入库区。 (七)做好坝体浸润线的日常观测工作并形成
7、记录,保证库区内水位不超过安全要求,平时要确保库区干滩长度及安全超高符合要求,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达不到要求时,应启用斜槽(竖井)盖板控制库区水位。 (八)做好库内、坝后集渗池抽水工作,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水,遇雨季缩短周期,并做好抽水量,水澄清程度,泥沙情况等记录。 (九)如出现大坝边坡滑坡或排洪通道因塌方被堵塞及大坝出现裂缝、渗漏或管涌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调度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尽快组织人 员及工程机械进行抢险。 (十)大雨或暴雨期间,必须 24 小时对大坝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排洪系统的畅通,同时开启斜槽(竖井)盖板,尽快降低库内水位,出现异常时应马上向车间、 厂部及矿调度室汇报
8、。 第三章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承担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安全评价等相关单位的资 Q/ZJ-OS-SR-012-2016 A/0 5/ 5 质审核要求: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 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
9、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同时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三)项目相关的勘查、设计、验收等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完成设计可研后, 要委托评价资质对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的内容应能反映: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建设项
10、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 十 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分析计算。 尾矿库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二)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Q/ZJ-OS-SR-012-2016 A/0 6/ 6 (三)渗流计算及设计洪水计算分析 (四)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五)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11、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尾矿库施工。 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批尾矿库设计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 基建部门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 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 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864-2013)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12、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 号)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 尾矿库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内容、要求及方法 Q/ZJ-OS-SR-012-2016 A/0 7/ 7 第十五条 尾矿输送、筑坝与排放 (一)安全管理要求: 1.操作人员要求。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水和排
13、渗设施的尾矿作业相关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管理要求持证上岗。编制年度学习培训计划,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维护要求。 (1) 输送设备设施维护: 岗位人员每班对尾矿输送主管及支管、中转分配站、闸阀等设备进行检查,防止输送设备、线路损坏,导致堵、漏、跑、冒现象发生,确保输送设备设施没有损坏,处于安全状态,保证输送量。 (2)排洪构筑物维护:对库区排水斜槽、排水井、截水沟、排洪隧洞等排洪设施组织定期检查,对损坏、淤堵排洪设施立即安排修缮、清理。 (3)回水设施维护:对库区及截渗坝的回水船泵、回水管路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观测设施维护:
14、对位移、水位、浸润线等观测设施等进行检查,对损坏的相关设施立即安排修复。 3.检验、测试及试验要求。据需要做好尾矿浓度、组分、粒度和筑坝尾砂的物力力学、抗剪强度 、粒度等进行取样试验分析。 4.报废要求。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要 求,对无法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物资等应及时登记报废,避免因使用已报废的设备、物资造成尾矿库运行管理安全事故发生。 (二)尾矿浓缩与输送 Q/ZJ-OS-SR-012-2016 A/0 8/ 8 1.加强尾矿输送设备设施的管理, 确保输送设备设施没有损坏,处于安全状态。对主输送管道管壁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渗漏闸阀要求立即更换。 2.要根据生产计划编制年度、
15、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放的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求对每班记录排放量。 (三)尾矿排放与筑坝 1.上游式筑坝法,应在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 (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设计对防洪安全要求。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4)滩面无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5)放矿浆时应有专人管理,严
16、禁离岗。 (6)冬季气温较低结冰时,还应采取冰下放浆措施,避免产生库内“永冻层”出现坝体稳定安全隐患。 2.应采取措施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 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3.每期子坝堆筑前应按要求进行岸 坡处理并做好隐蔽工程记 Q/ZJ-OS-SR-012-2016 A/0 9/ 9 录,堆筑完毕后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2)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4.尾矿坝堆积坡比不能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坝外坡面维护工
17、作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如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 第十六条 水位控制与防汛 (一)库内水位控制管理规定 1.尾矿库的排水井、斜槽、隧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经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检查维护记录,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保证滩长和安全超高满足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 加大回水量,确保坝体安全。 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二)库内水位控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在满足选厂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 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3.当
18、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制订汛期水位控制和防洪防汛方案。 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Q/ZJ-OS-SR-012-2016 A/0 10/ 10 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7.水位监测包括洪水位、浸润线和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暴雨期间和水位 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三)尾矿坝洪水期抗洪抢险措施 1.检查尾矿坝潜在地质灾害事故的可能状况,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雨季时雨水对尾矿坝体的浸透饱和,易造成坝体的滑坡及“座落
19、下陷” 。 (2)随着坝体的增高,压力的增大,排水斜槽(与盖板)出现了裂缝,潜在排水斜槽发生突然性跨塌事故。 (3)库区上部的废弃渣石在大暴雨时,易随着洪水流到尾矿库排洪明渠进口端,从而堵住排洪明 渠,这时将使洪水进入库区。 (4)库区干滩面的平缓,使库区调洪、蓄洪能力变小,易使洪水时漫过坝顶,必须保证尾矿库排洪系统的安全畅通,拦截上部洪水,使洪水不进入库区,并在应急情况下须打开溢流斜槽盖板,确保尾矿坝的安全。 2.按照尾矿库防洪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各单位在防洪指挥部的领导下,在尾矿坝发生紧急突发事故时,防洪抢险小组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矿山及尾矿库防洪抢险工作,接
20、到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各工程公司的工程机械在防洪抢险期间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 3.尾矿库汛期日常管理要求 Q/ZJ-OS-SR-012-2016 A/0 11/ 11 (1)应定期检查排洪明渠和排洪斜槽等排洪构筑物,确保安全畅通无阻,并将薄弱地段进行加固 处理。汛期前应加强值班和检查,保证尾矿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2)尾矿坝背水坡面上的纵横排水沟要进行经常性清理疏通外,还要将坝面积水坑填平,让雨水顺利流入排水沟。 (3)在满足澄清要求的条件下,保持低水位状态运行。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收集气象预报,了解汛期水情。 (4)应准备好必要的抢险、交通、通讯、供电和照明器材与设备,及时维
21、修上坝道路,以便防洪抢险。 (5)现场管理人员暴雨期间必须 24 小时值班巡查,设警报信号与应急联络,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发生突发事故时及时报告防洪抢险小组。 (6)平时加强尾矿坝体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清理。若发现有隐患应及时修复,以防暴雨接踵而至。 (7)洪水时应有专人看护斜槽盖板,必要时打开盖板,及时调节库内水位。当尾矿坝发现了危险 迹象时,必须立即报告。 4.应急响应措施和信息联络与传递: (1)尾矿坝管理车间(工段)必 须准备好必要的防洪物资工具。 (2)尾矿坝管理人员平时应熟悉掌握和了解气象预报,掌握库区的水情,雨季期间加强检
22、查,发现应急情形,立即向上级求援,由上级部门抽调人员进行抢险支援。 (3)在持续下雨或雨量较大时,须 24 小时巡查值班;洪水时应有专人看护斜槽盖板,在库区水位不断上涨时,应及时打开排水 Q/ZJ-OS-SR-012-2016 A/0 12/ 12 斜槽的溢流盖板,调节库内水位,严防洪水漫过坝顶。 (4)报告尾矿坝发生突发事故时,发现的现场人员应采取可能的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并按应急联络方式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应急联络方式主要采用电话的形式。 (5)抢险防洪抢险小组成员接报后应相互立即通知其他成员,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同时 ,及时组织人员投入抢险。 (6) 疏散若事故不能控制, 应立即向外
23、报警、 组织疏散人员、抢救和保护财产,报警时必须讲清楚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大小,电话号码等详细情况,封锁下游两侧路口,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第十七条 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 尾矿库运行期间坝体浸润线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及时做好观测记录。并要采取人工 观测及在线监测相结合。 (二)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时,应由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论证,并按论证结果增设更新排渗设施。 (三)尾矿库渗漏控制及排渗设施必须遵循坝体浸润线控制满足设计及规程要求,坝面无沼泽化现象。 (四)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及排渗设施必须按相关检查要求做好检修维护管理,确保浸润线得到有效控制,并做好相关检查维护记录。
24、(五)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1.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 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2.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 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等。 3.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 Q/ZJ-OS-SR-012-2016 A/0 13/ 13 4.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 5.坝前均匀放矿。 6.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 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1)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2)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第十八条 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规定 (一)尾
25、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由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论证,并按论证结 果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二)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 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2.对堆积坡进行削坡; 3.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4.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 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三)震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对坝体、排渗设施、排洪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经复查验收后方可进行排浆作业。 (四)上、下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下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九条 作
26、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力线路及照明管理 Q/ZJ-OS-SR-012-2016 A/0 14/ 14 1.尾矿库区域的用电设备设施必须由持有电工证的人员进行相关作业,严格执行用电相关制度及“工作票”制度。 2.库区内的电力线路,必须按用电安全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整齐敷设,严禁乱搭乱接。 3.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应保证足够的照明设施。主要场所及主要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二)安全标志管理 1.在库区内陡峭山坡、坝体、深水区等危险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根据尾矿库生产设备设施分布及潜在危险,在相关地点、区域设置“提示、指示、警告 、禁止”等相关警示标志。 2.警示标示的制作及设立必须
27、按国家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的有关规定。如有出现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的要求,在尾矿库适当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 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应根据不同的作业岗位要求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库区的外来检查、参观学习、开展工作等相关人员也应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应对员工及外来人员进行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3.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行
28、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具有产品试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Q/ZJ-OS-SR-012-2016 A/0 15/ 15 (四)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1.每半年一次对各作业场所的粉尘、高温与低温、辐射、照度等方面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对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应明确整改控制措施,新增作业场所应及时进行职业危害检测,并做好检查和整改控制相关记录。 2.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既往病史、有害物接触史、体检周期、体检结果等方面内容。对存在职业危害健康的岗位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调岗。 3.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按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改进职业健康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尾矿库工程档案 (一)尾矿库工
29、程档案应按工程筹备、建设、运行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由各矿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档案室统一归档长期保存,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借阅。 (二)工程建设资料 1.工程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 2.测绘档案:包括永久水准基点标高、坐标位置、控制网、不同比例的地形图等。 3.工勘档案:包括库区、坝体、主要构筑物在不同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等。 4.设计档案:包括不同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设计变更等。 5.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 Q/ZJ-OS-SR-012-2016 A/0 16/ 16 等的报告、图纸以及附件
30、。 6.施工、监理: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件、报告、图纸、影像以及记录等资料。 7.试运行档案:包括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记录以及试运行报告等资料。 8.竣工验收档案:包括工程竣工时有关施工、监理、设计、评价以及建设单位的文件、报告、图纸以及记录等资料。 (三)生产运行及安全检查 包括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含水量或浓度、堆坝高程、库内水位、监测记录等)、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等。 (四)闭库 包括工勘、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等。 (五)其它 尾矿库运行期管理的往来文件以及 基层报表和分析资料等。 第五章 尾矿库安全检查与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
31、一条 检查监测项目规定 各单位按附录 A 规定的监测内容、频次和时间进行监测,监测记录应及时报送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 分级检查形式 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特殊安全检查(包括防洪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应与尾矿库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观测周期及精度符合有关 Q/ZJ-OS-SR-012-2016 A/0 17/ 17 相应规范要求。各级要分别组织检查,其工段组织日常巡查、选厂(车间)组织周检、矿部组织月、特殊(防汛)检。集团公司组织指导季检及不定期安全检查。汛期或异常时期加大检查频次;特殊安全检查,在汛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组织检查
32、。安全评价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检查观测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应对各级执行检查的人员根据尾矿库危害识别、危害分类、补救技术、信息报告要求等要素进行培训。 2.根据各检查要素制作详细的检查表,检查表应有检查内容、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记录栏,要求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强。 3.尾矿输送管路、坝体、防排洪系统、库区安全等重点区域日常巡检,要按检查表要求做好记录并存档。 4.选矿厂组织的周安全检查、矿部组织的月安全检查、集团公司组织的季度安全检查及防汛安全检查,都应将尾矿库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5.安全监测要求:将初期坝坝体的位移、沉降监测、堆积坝滩顶标高、坝
33、坡比、水位、浸润线、干滩长度、干滩坡度、渗流观测等监测数据汇总对比后形成定期观测报告。安全监测要采取人工与在线自动化系统监测相结合,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下游有重要基础设施或居民区的尾矿库需设置在线监测系统。观测结果如变化较大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以便采取措施。 6.各矿山分管生产经营负责人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 Q/ZJ-OS-SR-012-2016 A/0 18/ 18 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调度、分析,掌握尾矿有关指标及生产作业计划的合理性,制订尾矿排放计划;分管技术负责人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管理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企业内部技术总结和鉴定;分管基建负责人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建及隐
34、患整改等基建工程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制订尾矿库基建、隐患整改等工程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组织汛期防汛专项检查,遇强降雨、强台风或库区产生地质灾害、地震等期间要组织特殊情况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防汛、防台风及地质灾害等措施和计划方案,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实施情况。矿山负责人应对尾矿库安全检查进行组织部署、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方案并组织部署实施,每年参加不少于 4 次的尾矿库定期或专项特殊检查。 7.基建工程检查监测:尾矿库基建、隐患整改工程及防排水构筑物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由矿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
35、责。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施工结束后,应组织工程验收,并保留工程施工各项记录、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 (二)安全检查和定期监测目的要求 通过检查和监测,识别并纠正尾矿库管理员工不当的行为,尾矿输送、排放设备设施、尾矿坝、排渗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浸润线的高低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识别排洪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及防排洪能力安全情况,识别周围地质环境是否变化,周围是否有滥采滥挖现象,有无外来尾矿影响。 Q/ZJ-OS-SR-012-2016 A/0 19/ 19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内容 (一)防洪安全检查 1.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当设
36、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制订年度防洪防汛措施方案。 2.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 20mm。 3.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 20mm。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 个点;当滩顶高低相同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 3 个点;其他情况,每 100m 坝长选较低处检测 12 个点,但总数不少于 3 个;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4.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
37、布置 13 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 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5.检测尾矿库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 100m 坝长布置不少于 13 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 5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的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 10%。 6.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计算尾矿库 Q/ZJ-OS-SR-012-2016 A/0 20
38、/ 20 水位上升不同高程时的调洪库容。 7.根据设计洪水、排洪系统泄水能力和调洪库容,进行调洪演算,确定尾矿库最高洪水位。 8.根据确定的最高洪水位、滩顶标高、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时坝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9.排洪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具体按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进行。 (二)坝体安全检查 1.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 2.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初期坝的位移监测按每月 1 次进行,位移异 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3.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 100m 坝
39、长不少于 2 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 10mm;尾矿坝实际坡比陡于设计坡比时,应进行稳定性复核,若稳定性不足,则应采取措施。 4.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5.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 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6.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Q/ZJ-OS-SR-012-2016 A/0 21/ 21 7.检查测量坝体浸润线的标高位置,应查明坝
40、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8.检查坝体排渗设施。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9.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10.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 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检查坝坡面植被防护情况。 (三)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 1.排水井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拱板安 装及停用井封堵方法等。 2.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
41、或坍塌,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安装及质量、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3.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 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4.排水隧洞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等。 5.溢洪道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Q/ZJ-OS-SR-012-2016 A/0 22/ 22 6.截洪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
42、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7.对于无法入内检查的小断面排水管和排水斜槽可根据施工记录和过水畅通情况判定。 8.已安装的竖井、斜槽拱盖板、各类预制拱盖板构件的尺寸、标号、配筋是否符合有关设计及规范要求;盖板安装是否有施工过程、检测、验收记录。对后期制作和安装的竖井、斜槽拱盖板、各类预制拱盖板构件,是否制订安装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检测、验收的规定要求。 (四)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1.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43、 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五)安全现状评价 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对尾矿库的工程质量、防排洪能力、坝体稳定性等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委外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 1/2-2/3 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对于评价提出的问题,要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现状评价应明确: Q/ZJ-OS-SR-012-2016 A/0 23/ 23 1.尾矿库自然状况的说明和评价; 2.尾矿库设计与现状的说明和评价,定量分析坝体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4、;定量分析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的可靠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根据定量分析与现场调查结果,提出尾矿库的安全度结论与可行的安全对策。 (六)检查监测结果及重大隐患处理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各项检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查结果应有记录,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各责任部门应将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反馈、跟踪核实,形成闭合。检查中查出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按相关汇报程序逐级汇报,由矿部制订方案落实整改。 2.坝体位移沉降观测、浸润线及排渗水量、库水位观测、滩顶标高、干滩长、坡度观测等要制作规范表格进行记录,观测部门要及时分析整理,发现存在异常问题及时报告。 第六章 尾矿库的回采和闭库安全
45、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回采及再利用管理规定 (一)对在用尾矿库或对闭库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以及闭库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严格履行“三同时”程序,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 (二)进行回采及再利用前应按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对回采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并提 Q/ZJ-OS-SR-012-2016 A/0 24/ 24 出对策措施建议。 (三)回采及再利用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告,针对回采及再利用风险应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按程序经审查批准并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46、(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沙和排水等作业,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 (五)尾矿回采及再利用工程,继续使用原尾矿库和排洪设施的,应按尾矿库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进行检查及设施维护管理。 (六)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应及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尾矿库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按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闭库管理规定 (一)尾矿库闭库工作包括闭库前的安全评价、闭库设计与施工、闭库安全验收。 (二)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要求履行闭库手续。 (三)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前
47、 12 个月,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尾矿库安全状况进行系统分析,闭库设计文件应对闭库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四)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按闭库设计要求对尾矿坝和排洪设施进行整治 (五)闭库施工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评价,并组织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Q/ZJ-OS-SR-012-2016 A/0 25/ 25 (六)闭库后的尾矿库未经论证和批准严禁储水,按闭库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自发布之
48、日起实施, 原 尾矿库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紫金综 (2007)325 号)同时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Q/ZJ-OS-SR-012-2016 A/0 26/ 2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尾矿库生产运行期安全检查项目及检查周期表 检查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一、防洪安全检查 1、防洪标准检查 尾矿库等别变化时检测一次 2、库水位检测 1 次/月 汛期 1 次/日 3、滩顶高程的测定 1 次/月 汛期 1 次/月 4、干滩长度及坡度测定 1 次/月 汛期 1 次/月 5、防洪能力复核 1 次/年 每年汛前 1 个月完成 二、排洪设施安全检查 1、排水井 1 次/月
49、 排洪时应设专人值班看守、防止漂浮物於堵 2、排水斜槽 1 次/季 3、排水涵管 1 次/季 4、排水隧洞 1 次/季 5、截洪沟、溢洪道 1 次/月 汛期 1 次/日 三、尾矿坝安全检查 1、外坡比 2 次/年 2、位移 1 次/月 出现异常,增加次数 3、坝面裂缝、滑坡等变形 1 次/月 出现异常,增加次数 4、浸润线 1 次/月 出现异常,增加次数 5、排渗设施 2 次/月 出现异常,增加次数 6、尾矿坝渗漏水水量及水质 1 次/月 7、排水沟等保护设施 1 次/季 四、库区安全检查 1、周边地质稳定性 1 次/季 2、违章作业、违章建筑 1 次/月 Q/ZJ-OS-SR-012-2016 A/0 27/ 27 尾矿库安全管理检查表 R/OS-SR-012-01 :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内容 法规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1 依法建设 依法立项审批 , 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 条 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