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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570243 上传时间:2018-11-13 格式:PDF 页数:29 大小:310.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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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9-3-12 批 准 2009-3-12 实 施青 岛 XX 服 装 有 限 公 司 发 布XX服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 制 : XXX审 核 : XXX批 准 : XXXTB 2009唐 帛 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路 33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1一 、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管 理 制 度1.1、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制 度1.1.1公 司 实 行 安 全 例 会 制 度 , 安 全 例 会 由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兰 文 军 主 持 , 或由 其 委 托 有 关 负

2、 责 人 主 持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科 长 和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1.1.2 安 全 工 作 例 会 , 公 司 每 个 月 召 开 一 次 , 有 关 部 门 每 两 周 召 开 一 次 , 生 产 车 间每 周 召 开 一 次 ,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可 随 时 召 开 。1.1.3 例 会 内 容 主 要 是 传 达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文 件 、 指 示 ; 检 查 分 析 安全 生 产 工 作 状 况 ;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提 出 防 范 措 施 和 近 期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 和 要 求 等 。

3、1.1.4 每 次 例 会 议 题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提 出 , 例 会 前 一 天 通 知 与 会 人 员 。1.1.5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 对 解 决 重 要 问 题 的 会 议 不 能 议 而 不 决 , 要 明 确 落 实 解 决 问 题的 责 任 ,必 要 时 可 作 会 议 记 要 下 发 。1.2、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保 障 管 理 制 度1.2.1 单 独 设 立 “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资 金 ” 科 目 , 使 专 项 资 金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 任 何 部 门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挪 用 。1.2.2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资 金

4、年 初 由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提 出 , 经 主 要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后列 入 年 度 资 金 开 支 预 算 。1.2.3 专 项 资 金 用 途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费 用 ;( 2)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费 用 ;( 3)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费 用 ;( 4) 安 全 生 产 奖 励 。1.2.4 专 项 资 金 范 围 内 费 用 的 使 用 和 报 消 , 按 财 务 规 定 要 求 执 行 。1.2.5 财 务 每 季 度 列 出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与 使 用 的

5、报 表 , 交 分 管 领 导 、 安 全 部 门 、 财 务负 责 人 检 查 , 检 查 内 容 如 下 :( 1) 资 金 投 入 与 使 用 的 台 账 、 报 表 ;( 2) 实 物 与 账 册 是 否 相 符 , 购 买 物 品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3) 报 消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报 消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4) 财 务 设 置 科 目 与 列 入 科 目 记 账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对 查 出 的 问 题 ,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及 时 作 出 调 整 整 改 , 如 屡 次 违 反 , 对 责 任 人 按 有 关规 定 进 行

6、 处 理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21.2.6 对 预 算 的 专 项 资 金 不 足 有 缺 额 时 , 应 及 时 提 出 追 加 , 新 增 的 计 划 仍 按 上 述 审批 的 要 求 执 行 , 若 专 项 资 金 尚 有 盈 余 , 累 积 到 下 年 度 作 为 专 项 资 金 的 积 累 。1.3、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和 管 理 制 度1.3.1 按 照 国 家 颁 发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标 准 及 有 关

7、规 定 ,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劳 动 防护 用 品 。1.3.2 每 年 度 将 安 排 用 于 配 备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专 项 经 费 , 分 管 领 导 每 年 初 根 据 国 家要 求 编 制 劳 保 用 品 购 买 的 种 类 、 数 量 , 报 负 责 人 审 批 , 在 专 项 经 费 中 支 出 。1.3.3 采 购 。 专 人 负 责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采 购 , 到 省 定 点 经 营 单 位 或 省 定 点 生 产 厂 购 买 ,不 得 采 购 三 无 ( 产 品 合 格 证 、 安 全 鉴 定 证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 产

8、 品 和 过 期 产 品 。1.3.4 验 收 。 安 全 部 门 负 责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验 收 , 严 把 质 量 关 , 发 现 “ 三 无 ” 产 品或 有 质 量 问 题 , 要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1.3.5 保 管 。 仓 库 保 管 员 负 责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保 管 , 检 查 合 格 后 方 得 入 库 , 并 妥 善保 管 。1.3.6 发 放 。( 1) 安 全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发 放 标 准 清 单 ,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 保 管 员 发 放 , 领 取 人员 在 领 取 清 单 上 签 名 。( 2) 对 从

9、 事 多 工 种 员 工 按 主 要 作 业 工 种 和 危 险 程 度 较 高 的 工 种 配 发 。1.3.7 使 用 。( 1)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时 ,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否 则 不得 上 岗 作 业 。( 2) 在 使 用 特 种 作 业 防 护 用 品 前 , 必 须 对 其 防 护 功 能 进 行 必 要 的 检 查 , 发 现 有 问题 的 , 不 得 使 用 。( 3) 安 全 员 负 责 监 督 员 工 正 确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各 管 理 人 员 及 员 工 均 有 权 监 督员

10、 工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使 用 情 况 , 对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劳 保 用 品 的 行 为 提 出 批 评 、 检 举 、控 告 。1.3.8 更 换 。( 1)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 由 安 监 部 门 确 认 , 及 时 给 予 更 换 。( 2) 丢 失 或 有 意 损 坏 一 般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 使 用 人 员 需 按 用 品 价 格 的 半 额 赔 偿 后更 换 ; 是 特 种 劳 保 用 品 的 , 先 更 换 后 按 规 定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1.3.9 报 废 。对 过 期 、 损 坏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11、由 保 管 员 统 一 收 集 保 管 , 经 分 管 领 导 审 查 集 中 报 废 。1.3.10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劳 保 用 品 采 购 、 验 收 、 保 管 、 发 放 、 使 用 、 更 换 、 报 废管 理 台 帐 的 建 挡 工 作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31.4、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制 度1.4.1范 围4.1.1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公 司 一 切 涉 及 特 种 作 业 的 单 位 和 特 种 作 业

12、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是指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容 易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 对 操 作 者 本 人 、 他 人 及 周 围 设 施 的 安 全 有重 大 危 害 的 作 业 。1.4.2特 种 作 业 有 : ( 1) 电 工 作 业1.4.3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直 接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基 本 条 件 :1.4.3.1年 龄 男 性 满 18周 岁 , 不 超 过 60周 岁 , 女 性 满 18周 岁 , 不 超 过 55周岁 ;1.4.3.2经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体

13、检 合 格 , 无 妨 碍 从 事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的 疾 病 和 生 理缺 陷 ;1.4.3.3初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1.4.3.4符 合 相 应 特 种 作 业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1.4.4培 训1.4.4.1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在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前 , 必 须 进 行 与 本 工 种 相 适 应 的 、 专 门 的 安全 技 术 理 论 学 习 和 实 际 操 作 训 练 。1.4.4.2安 排 职 工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的 部 门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安 全 部 提 出 特 种 作 业 人员 上 岗 计 划 , 提 出 培

14、 训 需 求 申 请 , 由 安 全 部 联 系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培 训 。1.4.4.3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由 上 级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认 可 的 、 具 有 特 种 作 业人 员 培 训 资 格 的 单 位 负 责 。1.4.5考 核 和 发 证1.4.5.1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发 证 工 作 , 必 须 坚 持 公 正 、 公 平 、 公 开 的 原 则 , 不得 弄 虚 作 假 。1.4.5.2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分 为 安 全 技 术 理 论 考 核 和 实 际 操 作 考 核 两 部分

15、。1.4.5.3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发 证 工 作 由 上 级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认 可 的 、 具 备 特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和 发 证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41.4.6.复 审1.4.6.1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必 须 定 期 复 审 。 复 审 时 间 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上 的 复 审时 间 或 有 效 期 到 达 时 间 为 准 。1.4.6.2特

16、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复 审 由 各 用 人 单 位 在 证 件 复 审 时 间 前 一 个 月 向 安 全 部 提 出申 请 , 由 安 全 部 联 系 发 证 单 位 进 行 复 审 工 作 。1.4.6.3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复 审 内 容 包 括 : 健 康 检 查 ; 违 章 作 业 记 录 检 查 ; 安 全 生 产 新 知 识 和 事 故 案 例 教 育 ; 本 工 种 安 全 知 识 考 试 。1.4.6.4复 审 合 格 的 , 由 复 审 单 位 签 章 、 登 记 , 予 以 确 认 。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 可 在 接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0日 内

17、 向 原 复 审 单 位 申 请 再 次 复 审 。 再 复 审 仍 不 合 格 或 未 按 期 复 审的 ,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失 效 。1.4.7管 理 和 监 督1.4.7.1各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严 格 管 理 , 严 禁 安 排 无 特 种 作 业 操 作证 的 人 员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操 作 。1.4.7.2从 事 特 种 作 业 的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相 应 工 种 的 、 有 效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证 。无 证 上 岗 操 作 的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用 人 部 门 和 作

18、业 人 员 进 行 处 罚 。1.4.7.3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档 案 。1.4.7.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主 管 部 门 收 缴 其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未 按 规 定 接 受 复 审 或 复 审 不 合 格 的 ;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违 章 操 作 记 录 达 3次 以 上 的 ;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 经 确 认 健 康 状 况 已 不 适 宜 继 续 从 事 所 规 定 的 特 种 作 业 的 。1.4.7.5离 开 特 种 作 业 岗 位 满 6个

19、月 以 上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如 需 重 新 上 岗 , 各 用 人单 位 要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由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发 证 单 位 对 其 重 新 进 行 实 际 操 作 考核 , 经 确 认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操 作 。1.4.7.6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 有权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1.4.7.7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 涂 改 、 转 借 或 转 让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若 特 种 作业 操 作

20、证 遗 失 ,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挂 失 并 申 请 补 办 新 证 。1.4.7.8安 全 部 负 责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5、 安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1.5.1 安 全 档 案 由 专 人 负 责 收 集 管 理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51.5.2 安 全 档 案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有 关 国 家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规 程

21、 、 标 准 ;( 2) 上 级 政 府 、 部 门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文 件 、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 3)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文 书 、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安 全 生 产 台 账 、 会 议 记 录 等 :( 4) 特 种 设 备 和 危 险 源 资 料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5) 本 单 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资 料 。1.5.3 本 单 位 或 所 属 部 门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 资 料 因 需 不 能 交 出 统 一 保 管 的 ,应 及 时 复 印 送 交

22、 专 管 人 员 保 管 。1.5.4 档 案 专 管 人 员 应 注 意 收 集 各 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信 息 资 料 ,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领导 审 阅 。1.5.5 档 案 专 管 人 员 应 保 证 资 料 的 完 整 无 损 , 按 年 度 分 类 装 订 成 册 。1.6 、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制 度1.6.1 举 报 范 围 :本 单 位 所 属 各 部 门 及 各 工 作 人 员 。1.6.2 举 报 内 容 :(1)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即 各 部 门 及 各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23、律 法 规 、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 本 单 位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2) 本 单 位 存 在 的 各 类 事 故 隐 患 。( 3)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的 各 管 理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失 职 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4) 对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和 已 发 生 的 事 故 不 报 或 推 迟 上 报 。1.6.3 本 单 位 所 有 人 员 针 对 以 上 内 容 均 有 权 向 任 何 领 导 及 管 理 人 员 举 报 。1.6.4 举 报 情 况 要 真 实 , 不

24、得 虚 报 、 假 报 。 举 报 事 项 一 经 查 实 ,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予 举 报 人 员 适 当 奖 励 。1.6.5 任 何 接 受 举 报 信 息 的 主 管 人 员 应 将 信 息 及 时 归 分 管 领 导 , 属 紧 急 情 况 的 应 先指 挥 处 理 整 改 , 解 除 紧 急 状 态 后 , 再 通 报 信 息 。 任 何 人 接 受 举 报 时 , 不 得 以 各 种 理由 拒 绝 或 推 托 。二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2.1、 总 则2.1.1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政 策 、 方 针 、 法 律

25、、 法 规 , 保 障 职 工 在 生产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及 企 业 财 产 不 受 损 失 , 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做 到 职 责 分 明 , 特 制定 本 责 任 制 度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62.1.2 当 岗 位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时 , 接 替 人 员 为 自 然 接 任 人 , 必 须 履 行 岗 位 的 安 全 生 产责 任 。2.1.3 安 全 生 产 实 行 总 经 理 是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26、 任 人 和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2.1.4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全 体 职 工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 针 和 “ 安 全 生 产 , 人 人 有 责 , 各 负 其 责 , 各 尽 其 责 ” 的 原则 , 在 各 自 的 岗 位 上 , 对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2.1.5安 全 生 产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 公 司 与 各 级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 其 指 标 列 入 对 全体 职 工 年 终 考 核 。2.1.6本 责 任

27、 制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全 体 职 工 ( 包 括 临 时 工 ) 。2.2、 岗 位 责 任2.2.1 总 经 理 职 责2.2.1.1 总 经 理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总 的 领 导 责 任 。2.2.1.2 认 真 贯 彻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 的 方 针 , 在 计 划 、 布 置 、 检查 、 总 结 、 评 比 生 产 的 同 时 , 计 划 、 布 置 、 检 查 、 总 结 、 评 比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2.2.1.3 阅 批 、 传 达

28、和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规 , 自 觉 接 受 行业 管 理 、 国 家 监 察 和 群 众 监 督 。 接 到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发 出 的 监 察 指 令 书 后 ,在 限 期 内 妥 善 解 决 。2.2.1.4 主 持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 研 究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大 问 题 , 做 到 任 务 、时 间 、 经 费 、 措 施 四 落 实 ;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2.2.1.5 建 立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29、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责 、 权 、 利 一 致 , 配 备业 务 素 质 高 、 作 风 好 、 责 任 心 强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2.2.1.6 建 立 和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每 年 初 负 责 与 部 门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 每半 年 检 查 副 职 和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情 况 。2.2.1.7 审 定 公 司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的 规 划 和 年 度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按 规 定 提 取 和 使用 安 全 技 术

30、措 施 经 费 , 及 时 解 决 重 大 隐 患 , 对 本 单 位 无 力 解 决 的 重 大 隐 患 , 及 时 向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报 告 。2.2.1.8 必 须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和 宣 传 工 作 , 努 力 提 高 全 员 安 全 意 识 。 要 以 身作 则 , 带 头 学 好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知 识 , 确 保 工 作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2.2.1.9 经 深 入 基 层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加 强 生 产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 坚 持 每 季 一 次 全 公 司安 全 检 查 , 对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31、患 要 及 时 迅 速 地 做 好 整 改 ,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2.2.1.10 加 强 事 故 管 理 , 严 肃 查 处 事 故 。 本 公 司 发 生 重 伤 以 上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或 直接 经 济 损 失 在 万 元 以 上 的 各 类 事 故 , 要 直 接 主 持 和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发生 人 员 重 伤 以 上 事 故 要 按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要 对 报 告 的 及时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 对 事 故 坚 持 “ 四 不 放 过 ” 原

32、 则 , 不 姑 息 、 不 迁 就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72.2.1.11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进 行 演 习 。2.2.1.12 安 全 生 产 要 纳 入 有 序 轨 道 , 实 行 科 学 管 理 。 对 安 全 工 作 有 功 人 员 要 给 予表 彰 奖 励 ; 对 敢 于 管 理 的 安 全 工 作 人 员 要 给 予 关 心 和 支 持 。2.2.2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33、 负 责 人 职 责2.2.2.1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对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具 体 的 领 导 责 任 。2.2.2.2 协 助 总 经 理 做 好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工 作 , 主 持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2.2.2.3 协 助 总 经 理 召 开 和 主 持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会 议 , 结 合 本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 制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具 体 方 案 。2.2.2.4 组 织 制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并

34、组 织 实 施 并 定 期 检 查执 行 情 况 。2.2.2.5 主 持 编 制 、 审 查 年 度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2.2.2.6 负 责 公 司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 竣 工 验 收 、 监 督 “ 三 同时 ” 的 实 施 , 负 责 监 督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的 实 施 。2.2.2.7 负 责 公 司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 的 签 订 工 作 。2.2.2.8 组 织 人 员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对 重 大 事 故

35、隐 患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报 告 。 在上 报 同 时 , 应 制 定 可 靠 的 临 时 保 护 措 施 。2.2.2.9 负 责 组 织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培 训 和 宣 传 工 作 ; 负 责 开 展 职 工 “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2.2.2.10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情 况 , 领 导 、 布 置 、 检 查 、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安全 生 产 工 作 。2.2.2.11 发 生 重 伤 或 死 亡 事 故 后 , 应 迅 速 赶 赴 事 故 发 生 地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组 织抢 救 , 主 持 事

36、 故 调 查 , 并 提 出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意 见 。2.2.3 副 总 经 理 职 责2.2.3.1 副 总 经 理 对 与 相 关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责 , 并 协 助 总 经 理 做 好 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2.2.3.2 负 责 宣 传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的 安 全 生产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2.2.3.3 根 据 “ 谁 分 管 ,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做 好 各 自 分 管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37、 工作 。2.2.3.4 深 入 生 产 一 线 , 掌 握 了 解 职 工 动 态 ,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的 各 种 思 想 问 题 , 做 到防 患 于 未 然 。2.2.3.5 把 安 全 工 作 业 绩 作 为 考 核 各 级 干 部 政 绩 的 重 要 依 据 , 对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的 有关 人 员 分 清 责 任 , 严 肃 处 理 。2.2.3.6 发 生 事 故 后 , 要 做 好 稳 定 职 工 情 绪 和 及 时 恢 复 生 产 的 各 种 准 备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

3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82.2.5安 全 监 管 科 长 职 责2.2.5.1 在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 对 分 管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具 体 的 监 督 管理 责 任 。2.2.5.2 做 好 本 公 司 各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的 协 调 , 指 导 、 督 促 工 作 , 具 体 指 导 和 支 持 公司 各 部 门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活 动 。2.2.5.3 主 持 制 订 、 修 订 公 司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编 制 , 安 全 技 术措 施

39、 计 划 , 并 监 督 执 行 情 况 。2.2.5.4 参 与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项 目 的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 竣 工 验 收 , 监 督 “ 三 同 时 ”的 实 施 , 负 责 监 督 审 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实 施 。2.2.5.5 组 织 人 员 开 展 不 定 期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活 动 , 对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 开 展反 “ 三 违 ” 活 动 , 督 促 安 全 员 按 时 上 报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2.2.5.6 参 加 总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 及 时 通 报 安 全 生 产 情

40、况 ,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建 议 和 措 施 。2.2.5.7 负 责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目 标 责 任 书 , 并 做 好 责 任 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工作 。2.2.5.8 参 加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根 据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 提 出 事 故 处 理 建 议 和 意 见 。2.2.5.9 总 结 推 广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经 验 , 表 彰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好 人 好 事 , 提 出 安 全生 产 目 标 考 核 奖 罚 意 见 。2.2.5.10 负 责 审 查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41、承 包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合 同中 的 条 款 , 并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2.2.6 人 力 资 源 科 科 长 职 责2.2.6.1 人 力 资 源 科 科 长 对 公 司 全 体 职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负 责 。2.2.6.2 组 织 职 工 学 习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 标 准 及 有 关 文 件 , 主 持 制 定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知识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 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落 实 。2.2.6.3 负 责 实 施 新 职 工 公 司 级 安 全 教 育 、 指 导 各 部

42、门 、 班 组 开 展 教 育 , 配 合 政 府部 门 做 好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及 特 种 行 业 人 员 的 技 术 培 训 工 作 。2.2.6.4 负 责 对 新 职 工 录 用 健 康 状 况 审 查 , 做 到 严 格 把 关 。2.2.6.5 负 责 管 理 指 导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中 心 工 作 。2.2.6.6 参 加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建 议 措 施 。2.2.7 财 务 科 科 长 职 责2.2.7.1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经 费 的 落 实 并 监 督 其 合 理 使 用 。2.2.7.2

43、 审 查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保 健 食 品 和 防 暑 降 温 饮 料 的 经 费 支 出 及 合 理 使 用 情况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92.2.7.3 按 照 “ 三 同 时 ” 规 则 审 查 新 、 改 、 扩 建 项 目 , 落 实 劳 动 保 护 设 施 , 不 留 事故 隐 患 。2.2.7.4 审 查 各 项 安 全 罚 款 的 出 处 ,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规 。2.2.7.5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44、设 施 建 设 和 设 备 购 置 ,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费 用 及时 到 位 。2.2.7.6 参 与 分 管 范 围 外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2.2.8 厂 长 职 责2.2.8.1 部 长 对 本 部 门 及 业 务 相 关 的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全 面 负 责 。2.2.8.2 保 证 国 家 和 上 级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 本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等 在本 部 门 贯 彻 执 行 , 把 部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摆 在 重 要 地

45、位 。2.2.8.3 组 织 制 定 本 部 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及 落 实 工 作 。2.2.8.4 开 展 对 职 工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思 想 、 安 全 知 识 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培 训 , 定期 组 织 考 核 , 组 织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活 动 , 及 时 听 取 职 工 提 出 的 建 议 , 负 责 对 新 职 工 、转 、 复 岗 职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2.2.8.5 组 织 职 工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

46、并 报 公 司 备 案 。2.2.8.6 督 促 职 工 妥 善 保 养 、 维 护 安 全 设 施 , 教 育 督 促 职 工 正 确 使 用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2.2.8.7 组 织 制 定 本 部 门 负 责 的 临 时 任 务 检 修 的 安 全 措 施 , 经 有 关 人 员 审 查 后 执行 , 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现 场 指 挥 。2.2.8.8 按 时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不 断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2.2.8.9配 备 合 格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支 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工 作 ,

47、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作 用 。2.2.8.10 做 好 女 工 和 未 成 年 的 特 殊 保 护 工 作 。2.2.8.11 对 本 部 门 发 生 的 事 故 要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 注 意 保 护 现 场 , 查 清 原 因 , 及时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2.2.9 部 门 技 术 人 员 职 责2.2.9.1 负 责 做 好 本 职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做 到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与 工 程 技 术 的 统一 , 确 保 各 项 技 术 工 作 的 安 全 可 靠 。2.2.9.2

48、 负 责 编 制 本 专 业 的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 在 编 制 开 、 停 工 或 设 备 检 修 , 技 术 改 造方 案 时 , 都 要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2.2.9.3 经 常 对 生 产 操 作 人 员 , 检 修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操 作 技 术 和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教 育 。2.2.9.4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检 查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 应 及 时 整 改 措 施 予 以 排 除 , 对 一 时 难以 整 改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应 立 即 采 取 停 止 作 业 , 并 要 采 取

49、 可 靠 措 施 保 证 整 改 过 程 中的 安 全 。TB 2009XX服 装 地 址 : 青 岛 市 XXXXXXXXX 路 33 号 电 话 : 0532-80000000 传 真 : 0532-80000000102.2.9.5 参 加 有 关 事 故 调 查 、 分 析 , 查 明 事 故 原 因 , 提 出 防 范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重 演 ,并 及 时 向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2.2.9.6 积 极 参 与 对 职 工 的 岗 位 安 全 技 术 知 识 教 育 和 指 导 。2.2.10、 电 气 主 管 安 全 职 责2.2.10.1 深 思 熟 虑 工 作 是 否 安 全 , 所 派 人 员 是 否 适 当 和 足 够 , 精 神 状 态 是 否 良 好 。2.2.10.2 正 确 安 全 地 组 织 工 作 。2.2.10.3 结 合 实 际 进 行 安 全 思 想 教 育 。2.2.10.4 督 促 、 监 护 工 作 人 员 遵 守 安 全 简 章 。2.2.10.5 负 责 检 查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完 备 和 工 作 人 员 所 做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现场 实 际 条 件 。2.2.10.6 工 作 前 对 工 作 人 员 交 待 安 全 事 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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