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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六部分(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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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部分(2) 行 政 赔 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2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民事赔偿,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采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有无过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行政侵权主体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其

2、工作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 3.损害 4.因果关系,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涵义 行政赔偿范围包涵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二、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

3、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程序,(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

4、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行政追偿程序,追偿又称为求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手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四)赔偿请求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

5、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案例,河南卢氏县城区一个体商店被盗时,目击者两次报警却遭到该县“110”的拒绝,致使店主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百姓状告“110”接到报案拒不出警的行政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因行政不作为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12500.75元。,原告于1992年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交警部门迟迟未作责任认定,这期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要求就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6、直到2000年,原告终于收到了被告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原告在该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认定书送达原告的时间虽是2000年,但落款时间却是1992年。责任认定终于作出来了,但经过了8年的时间,当年的事故责任人早已不知去向,当时扣押在被告处的一部高级轿车现也几近一堆废铁。原告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已无法主张民事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迟延履行职责和未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无法主张民事赔偿的原因,遂以该交警支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保障金等费用。我们在审理该案时,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迟延履行职责的行为应确认违法,但该违法行为与原告主张

7、的医疗费、残疾生活保障金等费用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原告的主张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虽然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生活保障金等费用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却与原告丧失了主张以上损失的救济途径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院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2001)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四节 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一、行政赔偿方式与标准,(一)赔偿方

8、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二)赔偿计算标准,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

9、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20倍。,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1)处罚款、追缴、没收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第三人王刚于1988年分三次共向A市房屋开发公司交纳现金1

10、7000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于1990年2月1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当日公证。该房于1989年12月交付使用,由原告张莉及其亲属居住,至1993年5月28日原告张莉又与另一第三人惠亮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该房由惠亮居住至今。2000年4月第三人王刚持公证书及1990年2月15日房屋买卖契约,购房证明向被告A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2000年4月14日由被告房产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了买卖契约,4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到该涉诉房屋现场查勘,第三人惠亮的妻子向被告工作人员说明该房是其购买原告张莉的,被告工作人员称有异议可提供证据,却于同日为第三人王刚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认为该房系原告委

11、托第三人王刚购买的,被告为第三人王刚颁证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告认为,该房不能证明是原告所有,其为第三人王刚颁证行为合法,在现场查勘时已对在场的第三人惠亮告知了,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没有必要公告。,评析,问题:房产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查勘中发现有争议的房屋是否应予颁发房产证。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先查勘,后发过户单。而被告房产局工作人员在查勘过程中发现了该房屋存在争议的情况,虽告知第三人惠亮可以提出异议,却于当日为第三人王刚颁发了房产证,因此,即使异议人提出异议,也无实际意义。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公告的规定,对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行为,应适用“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公告。该办法27条还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应当核准登记。综上,被告对可能引起权属纠纷的房屋即时颁发所有权证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根据上述理由,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房产局为第三人王刚颁发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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