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 年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司法考试商法讲义:公司法。2014 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52 司考网为考生整理了公司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2)社团性:两个以上成员,组织体 (3)营利性 3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
2、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4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起止时间;性质;目的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 (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对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来实施。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
3、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
4、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2)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
5、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4)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
6、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6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2)公司章程的
7、订立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二是部分订立。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限公司以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的效力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7公司资本 (1)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注册资本
8、: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 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 我国采纳了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故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注册资本。 (2)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二、公司股东 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通过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原始取得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 冒名出资问题:实际出
9、资人为股东并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问题:(1)代持股协议有效;(2)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改变股东名义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投资收益最终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4)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股权,名义出资人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大)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知情权 (7)优先认购新股权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9)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10)公司重整申请权 4股东权利救济-股东诉权 (1)宣告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之诉 无效: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
11、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其他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12、,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义务 (1)出资义务 (2)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后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向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返还,股东会可决议解除有限公司股东资格。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4)不得滥用股权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13、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14、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为和聘任行为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董监高义务和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
15、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1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会计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应由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
16、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法定顺序是:(l)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3股东利润分配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
17、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五、公司的变更、合并和分立 1公司合并 (1)概念和种类。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
18、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2)公司合并的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 签订合并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是合同权利义务即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法定原因。法律 敎育 网 2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
19、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司法判决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1)主管机关决定。(2)责令关闭。(3)被吊销营业执
20、照。 司法判决解散的原因: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其程序为:(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21、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清算组的职责。(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5)分配剩余财产。(6)清算终结。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22、任。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5)公司的封闭性。 2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3有限公司的出资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 (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关于股权出资: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
23、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取得制度。 (3)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如果是在公司成立后分次缴清,则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 3 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4)出资程序。缴资(货币存指定帐户,非货币评估作价,必要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5)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资格不受影响,向其他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
24、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八、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2对外转让的规则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25、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
26、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符合任意一项即可。 主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程序:有两种,一种是与公司协商,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二是起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5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多元制:即一般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
27、小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8、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 (4)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或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东会
29、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业务执行机关,常设机关。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 3 至 13 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的职权:
30、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31、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 有限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
32、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范较小的有限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
33、公司法第 152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人格混同时的
34、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东负有限责任。 (3)开放性与社会性。 2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的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
35、万元。发起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必须一次缴纳。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它们的程序是不同的。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第二,发起人缴清股款第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第
36、四,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第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第三,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四,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
37、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五,设立登记并公告。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票的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2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有共性,均为能够证明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 (1)风
38、险大小有别 (2)实现顺序不同 (3)与净资产的关系不同 (4)认购方式不同 3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溢价发行不必经证监会批准。 4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公司法第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39、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2)(3)
40、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2 个月内召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
41、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三分之一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的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写明股
42、东大会会议将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 30 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43、、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44、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表决,一人一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必须设经理。 4监事会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45、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阅读推荐= 【最新】2014 年司法考试大纲免费下载汇总(word 版) 2014 年司法考试张能宝历年真题解析(全 8 册)免费下载 2014 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动情况详细比对 2014 年司法考试百天保过班-100 天轻松过关 52 司考推荐:2014 年国家司法考试各卷复习指导汇总 2013 年司考分析民法有点难及 2014 备考建议 52 司考网写给 2014 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生 2014 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三大变化【考生必看】2014 司法考试大纲对考生的影响及要注意的问题司法考试专家张能宝解读 2014 年司考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