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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与保险.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510513 上传时间:2018-11-10 格式:DOCX 页数:177 大小:358.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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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房 地 产 税 收 与 保 险主 编 禹 来副 主 编 朱 敬 尧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出 版 社内 容 提 要本 书 是 一 本 关 于 房 地 产 企 业 税 收 与 保 险 业 务 的 专 业 书 籍 , 内 容 上 兼 顾 了 理 论 性 与 实 用 性 两 个 方 面 。 全 书 共 分 两 个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工 作 中 涉 及 税 收 的 知 识 进 行 总 结 和 介 绍 , 主 要 包 括 房 地 产 税 收 的 原 则 、 要 素 、 种 类 及 房 地 产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 第 二 部 分 对 房 地 产 开 发 工 作 中

2、 涉 及 保 险 的 知 识 进 行 了 总 结 和 介 绍 , 主 要 包 括 房 地 产 保 险 的 不 同 类 别 及 其 实 施 。 本 书 可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从 业 人 员 作 为 工 具 书 使 用 , 同 时 也 适 合 对 房 地 产 知 识 感 兴 趣 的 一 般读 者 阅 读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 P) 数 据房 地 产 税 收 与 保 险 / 禹 来 主 编武 汉 :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0 年 2 月ISBN 7-5609-2138-8 . 房 . 禹 朱 . 房 地 产 -金 融 -研 究 房 地 产 -保 险 -研

3、究 . F8房 地 产 税 收 与 保 险 禹 来 主 编责 任 编 辑 : 向 锋 封 面 设 计 : 晨 风责 任 校 对 : 戴 文 遐 监 印 : 熊 庆 瑜出 版 发 行 :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出 版 社武 昌 喻 家 山 邮 编 : 430074 电 话 : ( 027)87542624经 销 : 新 华 书 店 湖 北 发 行 所录 排 :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出 版 社 照 排 室 印 刷 : 武 汉 市 新 华 印 刷 厂开 本 : 8 50 1 1 6 8 1/ 3 2 印 张 : 5 .7 5 字 数 : 1 3 3 0 0 0版 次 : 2 00 0 年 2

4、月 第 1 版 印 次 : 2 00 0 年 2 月 第 1 次 印 刷 印 数 : 1 3 0 00ISBN 7-5609-2138-8/ F 200 定 价 : 9 .80元(本 书 若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 请 向 出 版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 房 地 产 税 收 与 保 险 编 委 会主 编 : 禹 来 副 主 编 : 朱 敬 尧编 委 : 琚 喜 臣 叶 青许 文 运 杨 敬 玉 袁 洪 章 1 目 录房 地 产 税 收 篇第 一 章 房 地 产 税 收 概 述 ( 3)第 一 节 税 收 的 概 念 和 本 质 ( 3)第 二 节 税 收 的 职 能 、 作 用 和

5、 形 式 特 征 ( 5)第 三 节 税 收 原 则 和 税 收 负 担 (11)第 四 节 税 收 制 度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素 (17)第 五 节 主 要 税 收 种 类 (21)第 六 节 税 收 与 房 地 产 (28)第 二 章 房 地 产 税 收 制 度 (38)第 一 节 房 产 税 (38)第 二 节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40)第 三 节 耕 地 占 用 税 (43)第 四 节 土 地 增 值 税 (47)第 五 节 契 税 (52)第 六 节 其 他 有 关 税 种 (54) 2 第 三 章 房 地 产 税 收 制 度 的 改 革 (71)第 一 节 国 外

6、及 港 台 房 地 产 税 收 制 度 简 介 (71)第 二 节 我 国 房 地 产 税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改 革 思 路 (77)第 三 节 土 地 税 费 体 系 的 协 调 问 题 (80)房 地 产 保 险 篇第 四 章 房 地 产 保 险 概 述 (85)第 一 节 房 地 产 保 险 的 基 本 概 念 (85)第 二 节 房 地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风 险 (92)第 三 节 房 地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和 保 险 利 益 (97)第 四 节 房 地 产 保 险 的 类 别 (99)第 五 节 房 地 产 保 险 的 实 施 ( 103)第 五 章 房

7、 地 产 业 中 的 财 产 保 险 ( 111)第 一 节 工 程 保 险 ( 111)第 二 节 企 业 财 产 保 险 和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 119)第 三 节 房 地 产 业 中 的 货 物 运 输 保 险 ( 129)第 四 节 房 地 产 业 中 的 其 他 财 产 保 险 ( 142)第 六 章 房 地 产 业 中 的 责 任 保 险 ( 145)第 一 节 工 程 保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 146)第 二 节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 150)第 三 节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 154)第 四 节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158) 3 第 七

8、章 房 地 产 业 中 的 其 他 保 险 ( 163)第 一 节 工 程 合 同 保 证 保 险 ( 163)第 二 节 雇 员 诚 实 保 证 保 险 ( 165)第 三 节 政 治 风 险 保 险 ( 166)第 四 节 人 身 保 险 ( 168)后 记 ( 173)房地 产 税 收 篇 3 第 一 章房 地 产 税 收 概 述第 一 节 税 收 的 概 念 和 本 质一 、 税 收 的 概 念税 收 是 国 家 为 了 实 现 其 职 能 , 依 据 政 治 权 力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标 准 , 参 与 社 会 产 品 分 配 , 无 偿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和 调

9、 控 经 济 的 重 要 工 具 。 在 我 国 历 史 上 , 税 收 亦 被 称 为 赋 税 、 租 税 和 捐 税 。对 税 收 的 概 念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理 解 :( 一 ) 税 收 是 国 家 为 维 持 自 身 存 在 , 实 现 其 职 能 而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 方 式国 家 的 存 在 是 以 建 立 管 理 一 定 范 围 内 社 会 行 政 事 务 的 行 政 机 构 和 专 政 机 构 以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为 标 志 的 。 这 些 机 构 的 建 立 , 机 构 内 公 务 人 员 的 设 置 , 以 及 管 理 社 会

10、行 政 事 务 职 能 的 履 行 , 必 然 要 消 耗 一 部 分 物 质 资 料 。 但 国 家 作 为 凌 驾 于 社 会 生 产 之 上 的 管 理 机 关 , 本 身 并 不 从 事 生 产 、 创 造 财 富 。 因 此 , 国 家 就 必 须 从 社 会 产 品的 分 配 中 取 得 需 要 的 物 质 资 源 , 建 立 自 己 较 为 经 常 的 财 政 收 入 。 从 我 国 以 及 世 界 各 国 的 历 史 发 展 看 , 国 家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 方式 一 般 都 是 税 收 。 6 ( 二 ) 国 家 取 得 税 收 收 入 的 依 据 是 政

11、治 权 力国 家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可 依 据 两 种 权 力 , 一 种 是 政 治 权 力 , 一 种 是 所 有 者 的 权 力 。 依 据 所 有 者 权 力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不 具 有 明 显 的 强 制 性 与 无 偿 性 , 而 依 据 政 治 权 力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则 具 有 突 出 的 强 制 性与 无 偿 性 。 国 家 征 税 就 是 把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和 国 民 收 入 强 制 、 无 偿 地 转 变 为 国 家 所 有 , 归 国 家 支 配 。 因 此 , 国 家 取 得 税 收 收 入 的 依 据 只 能 是 国 家 的 政

12、治 权 力 , 这 与 国 家 凭 借 所 有 者 权 力 取 得 的 利 润 、 有 偿 取 得 的 公 债 收 入 等 其 他 财 政 收 入 的 依 据 截 然 不 同 。 国 家 政 治 权 力 在 税 收 分 配 上 的 具 体 表 现 , 就 是 颁 布 的 税 制 税 法 以 及 据 此 行使 的 征 税 权 。( 三 ) 税 收 是 国 家 调 控 经 济 的 重 要 工 具国 家 在 利 用 税 收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同 时 , 都 无 意 或 有 意 地 利 用它 对 经 济 发 展 实 施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影 响 。 特 别 是 在 当 代 市 场 经

13、济 条 件 下 , 不 论 是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还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税 收 都 是 实 施 经 济 政 策 , 调 控 经 济 运 行 的 重 要 经 济 杠 杆 。( 四 ) 税 收 作 为 国 家 直 接 掌 握 的 一 种 分 配 工 具 , 其 分 配 对 象 是 社 会 产 品社 会 产 品 中 的 剩 余 产 品 是 分 配 的 主 要 对 象 。 国 家 取 得 税 收 收 入 的 形 式 既 可 以 是 实 物 , 也 可 以 是 货 币 。 在 商 品 经 济 不 发 达 的 社会 形 态 中 , 税 收 收 入 的 主 要 形 式 是 实 物 ; 在

14、 商 品 经 济 发 达 的 当 代 社 会 , 税 收 收 入 的 形 式 一 般 都 是 货 币 。二 、 税 收 的 本 质税 收 的 本 质 问 题 , 就 是 关 于 国 家 为 什 么 要 向 人 民 征 税 、 人 民 为 什 么 要 向 国 家 纳 税 这 个 根 本 问 题 , 它 是 全 部 税 收 理 论 的 基 础 。一 般 而 言 , 税 收 的 本 质 是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 受 法 律 关 系 约 束 的 特 5 定 的 分 配 关 系 。 不 同 性 质 国 家 的 税 收 本 质 是 有 一 定 区 别 的 , 但 并 不 能 因 此 把 税 收 的

15、本 质 看 成 是 政 治 关 系 。 税 收 的 本 质 是 从 一 般 分 配 关 系 中 独 立 出 来 的 特 殊 的 分 配 关 系 , 属 于 经 济 范 畴 , 即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受 法 律 关 系 约 束 的 分 配 范 畴 。对 税 收 的 本 质 , 西 方 学 者 各 有 不 同 的 论 述 , 如 公 需 说 、 交 换 说 、 保 险 说 、 分 担 说 、 社 会 政 策 说 , 等 等 。 在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税 收 的 本 质 是 国 家 为 了 满 足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共 同 需 要 而 参 与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所 形

16、 成 的 一 种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的 分 配 关 系 。 理 解 社 会 主 义 税 收的 本 质 , 必 须 从 社 会 生 产 条 件 入 手 。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活 动 , 都 必 须 具 有 内 部 条 件 和 外 部 条 件 。 内 部 条 件 主 要 指 生 产 资料 和 劳 动 力 , 外 部 条 件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 基 础 设 施 、 社 会 秩 序 等 , 具 体 可 以 归 纳 概 括 为 公 共 产 品 和 有 序 的 社 会 管 理 两 个 方 面 。 外 部 条 件 的 形 成 具 有 三 大 特 点 :

17、一 是 投 资 大 、 风 险 大 、 见 效 慢 ; 二 是 难 以 进 行 精 确 的 成 本 核 算 , 具 有 非 盈 利 性 ; 三 是 涉 及 到 每 一 个 经 济 实 体 和 居 民 个 人 , 关 系 到 国 计 民 生 。 因 此 ,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部 条 件 不 可 能 由 单 个 生 产 经 营 者 提 供 , 只 能 由 国 家 这个 唯 一 的 社 会 代 表 者 提 供 。 既 然 国 家 向 生 产 经 营 者 提 供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部 条 件 , 生 产 经 营 者 就 必 须 向 国 家 提 供 创 造

18、 生 产 经 营 外 部 条件 所 需 的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 所 以 ,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税 收 反 映 了 国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一 种 经 济 关 系 , 即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的 分 配 关 系 。第 二 节 税 收 的 职 能 、 作 用 和 形 式 特 征一 、 税 收 的 职 能税 收 的 职 能 是 指 由 税 收 本 质 决 定 的 分 配 社 会 产 品 价 值 的 客 观 能 动 性 , 它 具 有 内 在 性 和 客 观 性 , 是 不 以 人 的 主 观 意 志 和 外 在 的 客 6 观 经 济 条 件 为 转

19、移 的 。 一 般 而 言 , 税 收 有 两 大 职 能 :( 一 ) 取 得 国 家 收 入 的 职 能税 收 是 取 得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主 要 手 段 。 国 家 是 社 会 的 代 表 , 但 不 是 物 质 财 富 的 创 造 者 。 国 家 要 满 足 其 管 理 社 会 事 务 的 经 费 需 要 , 就 必 须 凭 借 公 共 权 力 从 经 济 中 取 得 一 部 分 收 入 。 由 于 国 家 权力 至 高 无 上 , 加 之 国 家 机 构 的 非 生 产 性 , 国 家 取 得 收 入 的 最 佳 方 式 只 能 是 强 制 、 无 偿 的 方 式 , 即

20、 通 过 征 税 将 一 部 分 收 入 转 归 国 家 所 有 。 “征 税” 是 税 收 取 得 国 家 收 入 职 能 的 动 态 表 现 。( 二 ) 税 收 的 调 节 职 能税 收 在 参 与 社 会 产 品 分 配 , 取 得 国 家 收 入 的 同 时 , 必 然 减 少 纳 税 人 可 支 配 的 收 入 , 从 而 在 经 济 利 益 上 对 纳 税 人 产 生 影 响 。 这 种客 观 上 对 纳 税 人 经 济 利 益 的 影 响 , 就 是 税 收 的 调 节 职 能 。 调 节 职能 的 动 态 表 现 , 是 通 过 国 家 有 意 识 或 无 意 识 对 不 同

21、 纳 税 人 征 税 与不 征 税 、 多 征 税 或 少 征 税 来 影 响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 从 而 诱 导 或 制 约 他 们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行 为 , 即 通 过 影 响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来 调 节经 济 行 为 。二 、 税 收 的 作 用税 收 的 作 用 与 税 收 的 职 能 有 着 密 切 联 系 , 它 是 税 收 职 能 的 外在 表 现 或 实 现 中 的 具 体 化 、 对 象 化 , 是 可 以 被 人 们 感 知 的 税 收 活 动 的 静 态 客 观 效 果 或 动 态 客 观 效 应 。 税 收 的 作 用 既 是

22、客 观 的 , 同 时 又 有 主 观 性 的 因 素 。 说 它 是 客 观 的 , 是 指 税 收 作 用 的 效 果 和 作 用机 制 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 税 收 发 挥 什 么 样 的 作 用 , 要 受 到 社 会 条 件和 经 济 条 件 的 制 约 。 不 论 税 收 的 作 用 是 积 极 的 还 是 消 极 的 , 它 都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 说 它 又 带 有 主 观 性 的 因 素 , 是 指 税 收 职 能 的 实 现必 须 通 过 税 收 制 度 、 政 策 和 税 收 的 征 收 管 理 , 其 实 现 程 度 是 受 人 们 掌 握 和 运 用

23、 税 收 分 配 规 律 的 水 平 所 决 定 的 , 因 为 税 收 制 度 、 政 策 及 7 税 收 的 征 收 管 理 和 人 的 主 观 能 动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 税 收 的 作 用 具 体 表 现 为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 一 ) 筹 集 收 入 的 作 用税 收 筹 集 收 入 的 作 用 指 通 过 征 税 将 分 散 在 各 部 门 、 单 位 和 个 人 手 中 的 一 部 分 收 入 集 中 起 来 , 成 为 国 家 支 配 的 财 政 资 金 , 作 为 国 家 行 使 其 职 能 的 物 质 基 础 。 它 是 税 收 的 基 本 作 用 , 是

24、 与 税 收 取 得国 家 收 入 的 职 能 相 对 应 的 , 是 任 何 社 会 形 态 和 经 济 形 态 下 都 存 在的 。 税 收 的 基 本 目 的 在 于 满 足 国 家 实 现 其 职 能 的 经 费 需 要 。 国 家 经 费 能 否 及 时 筹 集 以 及 筹 集 的 多 少 ,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家 职 能 能 否 顺利 实 现 , 从 而 又 直 接 关 系 到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快 慢 。 特 别 在 我 国 这样 一 个 比 较 落 后 的 国 家 , 要 使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部 环 境 和 条 件 能 有 根本 的 改 观 , 还 必

25、须 靠 国 家 在 基 础 设 施 等 方 面 进 行 大 量 的 投 资 , 这 就 决 定 了 我 国 的 财 政 收 入 必 须 保 持 不 断 增 长 的 势 头 。 在 我 国 经 济 多 元 化 发 展 的 条 件 下 , 要 保 证 财 政 收 入 的 及 时 、 可 靠 , 并 保 持 稳 定 的 增 长 , 不 可 能 像 以 前 那 样 主 要 依 靠 国 营 企 业 的 利 润 上 缴 , 也 不 能 主 要 靠 公 债 , 而 只 能 靠 税 收 , 因 为 只 有 税 收 具 有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和 规 范 性 等 形 式 特 征 。( 二 ) 调 节 经

26、 济 的 作 用首 先 , 税 收 调 节 经 济 的 作 用 体 现 在 对 社 会 总 供 给 和 总 需 求 的调 节 上 , 即 通 过 税 收 对 社 会 供 给 总 量 和 结 构 的 调 节 或 对 需 求 总 量和 结 构 的 调 节 , 使 社 会 总 供 给 和 总 需 求 不 仅 在 总 量 上 而 且 在 结 构上 都 趋 于 平 衡 。 在 需 求 过 旺 、 供 给 总 量 小 于 需 求 总 量 时 , 可 以 通 过 增 税 抑 制 消 费 过 旺 , 减 税 促 使 生 产 供 给 增 大 , 从 而 促 进 供 需 总 量 趋 于 平 衡 。 从 总 供 给

27、 和 总 需 求 的 结 构 平 衡 来 看 , 关 键 在 于 总 供 给 的结 构 , 即 应 尽 量 增 加 有 效 供 给 , 减 少 无 效 供 给 , 这 也 可 以 通 过 增 税与 减 税 的 配 合 使 用 来 解 决 , 即 增 税 抑 制 长 线 产 品 生 产 , 减 税 促 进 短 线 产 品 生 产 , 以 求 得 总 供 给 与 总 需 求 在 结 构 上 的 平 衡 。 8 其 次 , 税 收 对 经 济 的 调 节 作 用 体 现 在 对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控 上 。 经 济 结 构 包 括 生 产 力 的 区 域 布 局 结 构 、 产 业 结 构 、

28、 产 品 结 构 以 及 消 费 结 构 等 。 税 收 对 经 济 结 构 的 调 节 , 指 国 家 通 过 设 置 科 学 合 理 的税 种 和 税 率 、 制 定 不 同 的 税 收 政 策 和 法 令 等 , 造 成 税 收 上 的 利 益 差 别 机 制 , 促 进 社 会 资 源 的 有 效 配 置 和 经 济 结 构 的 优 化 变 动 , 达 到 生 产 力 布 局 结 构 、 产 业 结 构 、 产 品 结 构 以 及 消 费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 国 家 可 以 对 不 同 方 向 的 投 资 、 不 同 的 消 费 商 品 或 消 费 行 为 实 行 差 别 税收

29、 , 对 可 以 直 接 增 加 有 效 供 给 和 有 效 需 求 的 投 资 不 征 税 或 少 征 税 , 反 之 则 多 征 税 ; 对 那 些 超 越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 早 熟 消 费 行 为 或需 要 限 制 的 有 害 消 费 行 为 和 消 费 品 , 课 以 重 税 进 行 限 制 , 鼓 励 有 益 的 和 大 众 化 的 消 费 , 通 过 诱 导 投 资 结 构 和 消 费 结 构 促 使 整 个 经 济结 构 更 趋 合 理 。再 次 , 税 收 对 经 济 的 调 节 作 用 表 现 为 对 社 会 资 源 配 置 、 生 产 经 营 者 级 差

30、收 入 以 及 企 业 间 竞 争 的 调 控 。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资 源 配 置的 合 理 与 否 , 是 影 响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和 质 量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资 源配 置 若 完 全 以 市 场 机 制 为 媒 介 进 行 调 节 , 虽 然 能 形 成 企 业 或 个 人经 营 行 为 中 的 资 源 最 佳 配 置 , 但 往 往 与 社 会 对 资 源 利 用 配 置 的 要求 不 相 适 应 。 税 收 是 使 资 源 配 置 可 以 兼 顾 企 业 利 益 和 社 会 需 要 的 调 节 手 段 , 能 够 在 保 证 企 业 对 资 源 配

31、置 基 本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资源 配 置 的 最 大 社 会 效 益 。 具 体 来 说 , 国 家 可 以 对 有 利 于 提 高 经 济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环 境 效 益 的 资 源 利 用 , 实 行 免 税 或 低 税 鼓 励 的 政 策 , 降 低 其 利 用 成 本 ; 而 对 那 些 只 有 经 济 效 益 但 无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环 境 效 益 的 资 源 利 用 征 收 重 税 , 增 大 其 利 用 成 本 , 从 而 加 以 限 制 。( 三 ) 调 整 社 会 分 配 关 系 、 矫 正 社 会 分 配 不 公 的 作 用

32、经 济 利 益 的 分 配 关 系 是 生 产 关 系 的 重 要 内 容 。 分 配 关 系 能 否 理 顺 , 不 仅 是 能 否 调 动 劳 动 者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经 济 问 题 , 而 且 是 可 能 造 成 社 会 分 配 不 公 、 收 入 悬 殊 扩 大 、 直 接 影 响 9 社 会 安 定 的 政 治 问 题 。 因 此 , 国 家 应 通 过 在 一 次 分 配 和 二 次 分 配中 的 征 税 来 调 节 社 会 分 配 关 系 。在 市 场 经 济 的 条 件 下 ,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平 等 竞 争 是 推 动 社

33、会 经济 发 展 的 巨 大 动 力 , 然 而 竞 争 能 否 平 等 进 行 又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于 生 产 经 营 的 外 部 环 境 和 条 件 。 外 部 条 件 好 , 获 利 水 平 就 高 , 反 之 则 低 , 因 此 级 差 收 入 的 存 在 是 难 免 的 。 级 差 收 入 的 存 在 , 导 致 了 生 产 者 付 出 相 同 的 努 力 却 不 能 获 得 大 体 相 同 的 收 入 , 造 成 了 经 济 行为 及 其 结 果 的 不 公 正 和 不 平 等 , 不 利 于 企 业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 经 济 核 算 和 企 业 间 的 公

34、 平 竞 争 。 在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生 产 经 营 者 的外 部 条 件 和 环 境 一 般 都 是 国 家 提 供 的 , 因 此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不 同 带 来 的 级 差 收 入 理 应 归 国 家 。 通 过 税 收 将 企 业 获 得 的 级 差 收 入 收 归 国 家 , 不 但 符 合 税 收 的 本 质 要 求 , 更 重 要 的 是 克 服 了 生 产 经 营 者 享 受 国 家 提 供 外 部 环 境 和 条 件 不 同 所 造 成 的 收 入 差 距 , 为 企 业 的 公 平 竞 争 创 造 了 条 件 , 有 利 于 市 场

35、 机 制 的 完 善 。 另 一 方 面 , 对 个 人 按 累 进 制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是 消 除 个 人 收 入 分 配 悬 殊 现 象 的一 种 平 衡 办 法 。( 四 )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 处 理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的 作 用对 外 的 征 税 权 是 国 家 行 使 主 权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在 对 外 开 放 中 , 为 了 促 进 本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 税 收 常 被 作 为 鼓 励 或 限 制 进 出 口 的 工 具 。 国 家 既 可 以 用 进 口 关 税 保 护 国 内 市 场 和 企 业 , 也 可 以 提 供

36、进 口 关 税 和 其 他 方 面 税 收 的 优 惠 , 促 进 引 进 国 外 资 金 及 先 进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 通 过 出 口 退 税 , 可 以 增 加 出 口 , 提 高 出 口 产 品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能 力 , 取 得 更 多 的 外 汇 收 入 ; 通 过 征 收 出 口 关 税 , 则 可 以 阻 止 国 内 短 缺 产 品 和 初 级 产 品 大 量 流 入 国 际 市 场 。 在 对 外 经 济 关 系 的 处 理 上 , 通 过 行 使 对 外 国 产 品 、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课 税 权 , 既 有 利 于 争 取 国 与 国

37、之 间 的 对 等 待 遇 , 又 有 利 于 防 止 财 富 或 利 益 外 流 。 10 ( 五 )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反 映 、 监 督 作 用税 收 具 有 征 收 的 普 遍 性 和 连 续 性 的 特 点 。 税 务 部 门 要 从 事 征 收 管 理 、 调 节 经 济 运 行 , 就 必 须 深 入 到 生 产 、 流 通 的 再 生 产 过 程 中 , 深 入 到 国 民 经 济 各 行 业 、 部 门 和 各 个 企 业 中 去 , 及 时 准 确 地 掌 握 宏 观 经 济 的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如 产 业 结 构 、 产 品 结 构 、 投 资

38、结 构 以 及 积 累 和 消 费 的 比 例 等 是 否 合 理 , 从 而 为 政 府 运 用 经 济 杠 杆 调 控经 济 提 供 依 据 。 通 过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和 财 务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的 分 析 , 可 以 揭 示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并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监 督 企 业 合 法 经 营 , 督 促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与 核 算 制 度 。三 、 税 收 的 形 式 特 征税 收 的 形 式 特 征 , 是 指 税 收 这 一 特 定 的 分 配 范 畴 不 同 于 其 他分 配 范 畴

39、如 公 债 、 上 缴 利 润 、 摊 派 等 所 固 有 的 标 志 , 它 是 任 何 社 会 形 态 下 的 税 收 都 具 有 的 。 税 收 有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形 式 特 征 :( 一 ) 税 收 的 强 制 性税 收 的 强 制 性 是 指 作 为 社 会 代 表 的 国 家 凭 借 公 共 权 力 ,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定 征 税 人 和 纳 税 人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关 系 。 它 具 有 三 个 层 次 的 涵 义 。 一 是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是 政 府 和 纳 税 人 必 须 遵 守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关 系 。 政 府 有 义 务

40、提 供 共 同 的 生 产 条 件 和 生 活 设 施 , 同 时 为 补偿 发 生 的 社 会 费 用 享 有 向 社 会 成 员 征 税 的 权 力 ;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有权 享 受 或 消 费 国 家 提 供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 但 必 须 履 行 分 担 社 会费 用 的 纳 税 义 务 。 这 种 权 力 和 义 务 的 强 制 , 是 社 会 再 生 产 客 观 规律 所 决 定 的 经 济 强 制 。 二 是 国 家 的 征 税 权 可 以 不 受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权 归 宿 的 限 制 , 是 可 以 凌 驾 于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权 之

41、上 的 占 有 和 支 配剩 余 产 品 的 权 力 , 不 管 任 何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者 是 否 愿 意 , 都 必 须 服 从 于 国 家 的 征 税 权 。 三 是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具 有 法 律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作 用 。 税 法 是 税 收 分 配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 就 征 税 者 而 言 , 税 法 是 国 11 家 征 税 权 力 和 对 违 法 者 制 裁 的 依 据 ; 就 纳 税 人 而 言 , 一 方 面 必 须 依 法 纳 税 , 另 一 方 面 其 正 当 经 营 以 及 对 正 当 经 营 外 部 条 件 的 享 用 也受

42、 到 法 律 保 护 。( 二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税 收 的 无 偿 性 指 国 家 从 任 何 具 体 纳 税 人 那 里 取 得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都 不 需 付 出 代 价 , 即 一 部 分 社 会 产 品 从 单 个 纳 税 人 手 中 无 偿转 移 到 国 家 手 中 。 尽 管 国 家 负 有 向 所 有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需 要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 但 并 不 存 在 对 单 个 具 体 纳 税 人 的 直 接 偿 还 问 题 。 税 收的 无 偿 性 是 对 国 家 和 具 体 纳 税 人 对 社 会 产 品 的 占 有 关 系 来 说 的

43、 , 而 不 是 对 国 家 和 全 体 纳 税 人 的 利 益 归 宿 关 系 而 言 的 。( 三 ) 税 收 的 规 范 性税 收 的 规 范 性 是 国 家 通 过 税 制 税 法 事 先 规 定 纳 税 人 、 课 税 对 象 和 征 税 标 准 , 具 体 表 现 为 税 收 在 时 间 上 的 连 续 性 和 征 收 比 例 上的 限 度 性 。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 对 于 税 收 的 规 范 性 不 能 理 解 为 纳 税 人 、 课 税 对 象 、 范 围 以 及 征 收 比 例 固 定 不 变 。 实 际 上 , 随 着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和 生 产 关 系

44、的 变 化 , 纳 税 人 、 课 税 对 象 、 范 围 以 及 征 收 比 例 是 会 有 所 变 化 的 。第 三 节 税 收 原 则 和 税 收 负 担一 、 税 收 原 则税 收 原 则 是 制 定 和 执 行 税 收 制 度 和 税 收 政 策 的 基 本 准 则 , 是 治 税 思 想 条 理 化 的 高 度 概 括 。 在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过 程 中 , 西 方 学 者曾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税 收 原 则 , 如 亚 当 斯 密 提 出 平 等 、 确 定 、 便 利 和 最 少 征 收 费 四 原 则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45、税 收 原 则 , 12 与 西 方 学 者 提 出 的 税 收 原 则 既 有 一 致 的 方 面 , 也 有 不 同 的 方 面 , 总 的 可 以 概 括 为 财 政 原 则 、 效 益 原 则 、 公 平 原 则 和 法 治 原 则 。( 一 ) 财 政 原 则税 收 的 财 政 原 则 指 制 定 和 执 行 税 收 制 度 和 税 收 政 策 , 首 先 要以 能 获 得 满 足 基 本 需 要 的 财 政 收 入 为 基 本 准 则 。 它 具 体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贯 彻 税 收 的 财 政 原 则 , 必 须 保 证 税 收 收 入 的 定额 稳

46、 定 , 并 使 税 收 收 入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断 增 长 , 这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家 职 能 实 现 的 财 力 保 证 问 题 和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大 小 的 问 题 。 要 保 证 税 收 收 入 的 足 额 、 稳 定 与 增 长 , 要 求 设 置 的 税 种 要 科 学 ,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的 实 际 , 并 具 有 较 大 的 弹 性 , 同 时 加 强 税 收 征 管 , 依 法 将 应 收 的 收 入 都 收 上 来 。 二 是 取 得 收 入 要 合 理 适 度 , 即 取 得收 入 必 须 遵 循 经 济 税 收

47、经 济 的 运 行 规 律 。 如 果 不 适 度 , 税 率 过 高 , 征 收 过 重 , 超 过 一 定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 就 会 破 坏 税 本 , 损 害 税 源 , 到 头 来 不 但 不 能 使 收 入 稳 定 增 长 , 反 而 会 使 收 入 难 以 增 加 。 因 此 , 税 率 不 能 定 得 太 高 , 要 体 现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 税 收 倾 斜 政 策 。 经 济 发 展 了 , 效 益 提 高 了 , 税 收 财 政 原 则 的 落 实 才 具 有 坚 实 的 经 济 基 础 , 才 能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二 ) 效 益 原 则

48、税 收 的 效 益 原 则 指 制 定 税 收 制 度 和 政 策 、 选 择 主 体 税 种 管 理 体 制 , 要 以 取 得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税 收 的 收 入 效 益 为 基 本 准 则 。 税 收 是 调 控 经 济 运 行 的 重 要 经 济 杠 杆 , 在 参 与 社 会 产 品 或 国民 收 入 分 配 的 过 程 中 , 要 取 得 较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 就 必 须 引 导 产 业 结 构 、 生 产 力 布 局 结 构 等 经 济 结 构 不 断 趋 于 合 理 ,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 保 护 并 完 善 市 场 , 促 进 平 等

49、 竞 争 , 提 高 宏 观 经 济 效 益 , 对 经 济 有 序 的发 展 起 推 动 作 用 。 税 收 还 是 调 整 社 会 分 配 关 系 的 重 要 工 具 , 其 分 配 活 动 必 须 有 助 于 理 顺 分 配 关 系 、 缓 解 社 会 矛 盾 、 稳 定 社 会 秩 序 , 缩 小 过 大 的 贫 富 悬 殊 , 促 进 收 入 分 配 的 合 理 、 合 法 化 。 税 收 的 收 入 13 效 益 亦 称 税 收 的 行 政 效 益 , 它 是 通 过 一 定 时 期 直 接 的 征 税 成 本 与入 库 的 税 收 收 入 之 间 的 对 比 来 衡 量 的 。 直 接 的 征 税 成 本 与 入 库 的 税 收 收 入 之 间 的 比 率 越 小 , 税 收 收 入 效 益 就 越 高 , 反 之 则 越 低 。 要 提 高 税 收 的 收 入 效 益 , 要 求 主 体 税 种 选 择 要 科 学 , 税 制 结 构 要 简 化 , 计 税 方 法 要 规 范 、 先 进 , 税 务 机 构 要 精 简 , 人 员 素 质 要 提 高 , 征管 制 度 要 健 全 , 这 样 才 能 减 少 税 收 的 收 入 成 本 , 节 省 征 管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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