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财税最新政策 十个会计科目变化,2018年,01,最新财税政策,The latest fiscal and tax policy,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2、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3、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5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4、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1/5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5、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5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
6、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附件:企业所得税
7、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3/5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第九条 企
8、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4/5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
9、,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5/5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
10、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
11、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3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
12、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3/3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2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
13、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二、将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2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
15、)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2为配合增值
16、税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二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17、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2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调整情况(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二)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
18、”“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1/2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
19、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
20、-25%)。,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2/2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2018年4月13日,财税20183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1/3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
21、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财税20183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3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
22、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财税201837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3/3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
23、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
24、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2一、 公告发布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 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
25、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2(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
26、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财税2018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
27、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税总函2018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
28、项通知如下:一、通知的执行时间由2018年3月1日调整为2018年5月1日。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相关软件系统调试、基层业务人员培训、纳税人宣传辅导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知的顺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27日,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附: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29、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财税20
30、18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2/2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
31、8年2月11日,02,会计科目变化,Changes in accounting subjects,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1.“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32、”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提醒: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原因是企业对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使用实质上几乎贯穿了其整个经济使用寿命期,其账面价值并非主要通过出售收回,而是主要通过持续使用收回,例如,因已经使用至经济寿命期结束而将某机器设备报废,并收回少量残值。对于暂时停止使用的非流动资产,企业不应当认为其拟结束使用,也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3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2.“1482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本科目核算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3.“2245持有待售负债”科目
34、。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本科目按照负债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将相关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账面余额。,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4.关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满足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通常情况下,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应归类为流动资产,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相关
35、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5.“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
36、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6.“6115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
37、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7.增加“其他收益”项目财会201730号文件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
38、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8.“营业外收入”项目核算内容变化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规定:“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
39、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9.“营业外支出”项目核算内容变化财会201730号文件规定:“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提醒: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这里的“毁损报废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
40、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进行列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10.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财会201730号文件规定:“(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附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10个科目发生变化附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