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第十章 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一 补贴行为的界定 二 损害的确定 三 因果关系的确定 四 对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2,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GATT1994第六条、第十六条和WTO反补贴协议是关于反补贴适用的国际规则。 WTO反补贴协议: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因此,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补贴
2、行为,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3,三条件,因果关系,补贴行为,损 害,专向性补贴,造成国内产业 的损害或损害 威胁、或阻碍 国内产业的建立,一般因果关系,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4,1 补贴行为的界定,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补贴行为, 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转让资金,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一项或多多项通常属于政府的职能,构成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放弃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服务,反补贴协议规定下列情况存在补贴行为 :,5,补贴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内容上:提供了财政资助 主体上:资助是由成
3、员方的公共机构提供的 后果上: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1)补贴行为,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6,(2)专向性补贴,即使一项补贴行为符合反补贴协议的规定,但如果不是专向性补贴,则该补贴不受反补贴协议的约束。存在专向性补贴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前提之一。 凡是专用于授予有关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一个企业或产业,或者一类企业或产业,或某一地理区域的补贴,即为专向性补贴。 具体而言,凡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种补贴只能给予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则属于专向性补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7,(2)专向性补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如果制定了中性的获得
4、补贴的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和条件,并能严格遵守,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的税率行为除外。,确定专向性补贴的原则 :,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8,(2)专向性补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专向性补贴的分类 :,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可诉补贴(黄箱补贴),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部分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9,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是指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出口补贴:
5、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影响:刺激出口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P188列出了12项清单,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即国内含量补贴。 补贴对象: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 影响: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进口。,禁止性补贴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10,可诉补贴(黄箱补贴):是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被申诉。反补贴协议第5条,对可诉补贴规定了总体原则,
6、即成员方不得通过使用该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二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 三是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可申诉补贴也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1,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是指允许的补贴,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的反补贴申诉。,一、不具有专向性的普遍性补贴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科研补贴,落后地区补贴,环保补贴。要求条件:P190不可申诉补贴自WTO协议生效临时适用5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2,2 损害
7、的确定,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这里国内产业损害与反倾销协议是一样的 :,国内产业损害,实质损害数量、价格、市场份额,实质损害威胁 虽尚未构成实质损害,但事实将导致实质损害的发生。威胁是真实的、迫近的、可以预见的,实质阻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 一般指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受阻碍,必须有充分证据,13,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 受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定因素:,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4,2 损害的确定,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2)对GATT1994应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8、的丧失或减损,GATT1994规定:一成员认为自己在总协定所直接或间接应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由于另一成员的行为而丧失或减损,可向该成员提出请求或建议。,该规定用到补贴上就是:如果一成员的补贴措施是另一成员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未曾合理预期的,那么这种补贴就是对另一成员对GATT1994该享有的利益的损害。,15,2 损害的确定,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3)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侵害,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侵害”的两种测试方法: 一 表面证据测试法:只要补贴达到一定数量或具有某一性质,即可认为该损害存在; 二 后果测试法:只有补贴造成规定的后果才能确定损害。,16,表面证明测试法:
9、,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补贴用于弥补企业或产业的经营亏损,直接债务免除,补贴用于偿债,后果测试法:,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进口,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同类产品在第三国的出口,造成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的大幅削价或价格抑制,特定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跟以往3年平均市场份额相比,国际市场份额增加,并呈一贯的增加趋势,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7,3 补贴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三条件,因果关系,补贴行为,损 害,这里采用的也是一般因果关系:只要证明在同一时间内,补贴产品的数量增长、价格下跌,而国内产业正在遭受损害,因果关系即被认可。,18,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 进行反补
10、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一般发展中成员,特殊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及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19,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对禁止性补贴的特殊待遇,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不适用于特殊发展中成员,一般发展中成员8年期限,即2003年1月1日起适用。但如果补贴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以上成员分别在8年和2年取消出口补贴。 出口竞争力: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世贸份额中达到3.25%。,禁止性的进口替代补贴:特殊发展中成员8年期限,一般发展中成员5年期限。,20,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
11、,(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对可申诉补贴的特殊待遇,发展中成员对可申诉补贴可以维持,但如果被认定为对其他成员造成任一种损害,可能遭到相应的反补贴措施。,21,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其他特殊待遇,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 A 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确认为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对发展中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 B 如果补贴产品在进口成员市场占比不到4%,对发展中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但如果几个发展中成员的补贴产品在进口成员市场的总占达到9%,该反补贴措施可继续使用。,22,4 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2)对经济
12、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禁止性补贴:市场经济转型成员可以继续适用,但应在7年内逐步取消。,可申诉补贴:市场经济转型成员可以维持,但如果造成其他成员的损害,则会被实施反补贴措施。,23,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第十章 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一 申请 二 立案 三 磋商 四 调查 五 初裁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价格承诺 六 终裁征收反补贴税,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24,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申 请,立 案,磋 商,初 裁,调 查,终 裁,25,1 申请,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存在补贴行为:金额和性质,损害确定:充分证据,申请人:,申请书内容:,由国内产业提出申
13、请,因果关系:,26,立案决定和公告,调查的终止,调查单位和期限,对反补贴申请审查认定后,就可以做立案决定,并通告相关利害关系方。,调查行为由进口方的有关政府当局发出; 期限应该在立案后1年内结束,最多18个月。,证据不足;补贴额不足从价金额1%;补贴产品在进口方占比不足4%。,出口商进口商出口方政府,2 立案,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27,反补贴协议规定进口方在决定调查前,要与被调查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并且在整个调查期间,给予出口成员方继续磋商的机会。,3 磋商,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28,4 调查,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内容: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补贴和损害的确定。
14、另外,一般以听证会的形式给予出口方进行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核查,如果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30天)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按可获得最佳信息处理。,29,初步裁决:在反补贴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就补贴、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的初步裁定。,一 肯定性初裁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前提; 二 肯定性初裁是进口方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 三 如果初裁结果是否定的,则调查即终止。,5 初裁,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0, 临时措施:,条件:,已按规定发起调查,并给予当事方辩护机会; 已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并认为该措施有必
15、要。,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二是提供保证金、包涵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期限:,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日起的60天; 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1, 价格承诺:,出口商向进口方承诺修订其价格或停止以补贴价格向进口方出口,如果进口方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双方可以达成此协议。,提出:,价格承诺必须是在肯定性初裁之后提出;可以由出口商主动提出,或是进口成员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提出。,接受与拒绝:,出口商主动提出的价格承诺,进口方可以接受,并应立即中止调查;也可以拒绝价格承诺。,限度 :,价格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补贴损害所需的限
16、度; 但是可以低于该限度。,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2, 价格承诺:,进口方权利:要求和监督出口商履行价格承诺,如出口商违反承诺,进口方可以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可对临时措施前90天进行追溯征收。 进口方义务:达成协议后,应中止或终止反补贴调查。,协议达成:,达成协议后,如出口商要求或进口方决定可继续进行调查,则: 如果裁定是否定性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如果裁定是肯定性的,价格承诺继续执行。,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3,最终裁决:在肯定性初裁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后对补贴作出的最终结论。,一 只有初裁是肯定的,才会继续调查和作出终裁; 二 终裁未必是肯定的; 三 终裁是征收反补贴税的法律依据。
17、,6 终裁,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4,征收反补贴税:肯定性终裁后,进口方可以做成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6 终裁,征较少税原则:,如果部分征收足以消除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征税幅度最好小于补贴幅度。,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5,如果最终做出损害的裁定,或者虽已做出损害威胁的裁定,但如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损害威胁变成损害事实,则反倾销税可对临时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如果最终做出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反倾销税只能从裁定日起开始征收,并退还临时措施期间的税或保证金。,征收期限:,原则上,反补贴税的征税期限以抵消补贴造成损害所必须的时间为准; 一般征税期限为5年。如果5年之内复审,则根据复审结
18、果决定。,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36,第二节 反补贴调查程序,第十章 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第一节 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一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 二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 三 不可诉补贴的补救,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37,区别:,参与主体不同:DSM的救济程序只能由成员方政府提出,而国内反补贴程序主要由国内产业提出。,救济内容不同:DSM的救济措施包括取消补贴、修改补贴、补偿或采取报复措施,国内反补贴措施主要是征收反补贴税。,如果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的反补贴裁定和救济措施有异议,也可通过USM解决争端。,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反补贴的救济措施除了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
19、序进行补救,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直接进行补救。,磋商,斡旋、 调解与调停,成立 专家小组,通过专家 小组报告,上诉,争端解决 机构裁决,裁决的执 行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终止 及“交叉报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39,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1)磋商,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只要一成员认为其受到另一成员的禁止性补贴的侵害, 就可向该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如果30天内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到DSB。,重要说明:,在涉及禁止性补贴的救济程序上,DSB的合理处理时间都缩减一半。,40,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2)成立专家小组,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
20、救,按照反向一致性的表决机制,一般会自动生效地成立专家小组。 此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还设立由5位资深人士组成的常设专家小组PGE。 专家组可就涉及的禁止性补贴问题向PGE请求协助,但对于PGE关于禁止性补贴的结论,专家组只能接受不能修改。,41,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3)最终报告,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最终报告。 如果最终报告认为存在禁止性补贴,则DSB通过该报告后,实施补贴行为的成员应撤销该补贴。 执行 上诉 既不执行也未上诉,DSB授权报复,42,1 禁止性补贴的补救,(4)上诉,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上诉结构收到上诉请求后3
21、0天应作出上诉报告。 上诉报告被DSB通过后,争端各方要无条件接受。 执行 不执行即可授权报复,43,2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1)磋商,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只要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任何补贴对其造成三种损害之一,就可向该补贴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如果60天内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到DSB请求成立专家小组。,44,(2)最终报告,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交最终报告。 如果最终报告认为该补贴行为对另一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则DSB通过该报告后,补贴成员应采取适当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撤销该补贴。 执行 上诉 既不执行也未上诉,DSB授权报复,
22、2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45,(3)上诉,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上诉结构收到上诉请求后60天应作出上诉报告。 上诉报告被DSB通过后,争端各方要无条件接受。 执行 不执行即可授权报复,2 可申诉补贴的补救,46,3 不可诉补贴的补救,(1)磋商,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不可诉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就可向该补贴成员提出磋商请求。 如果60天内未达成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则可提交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47,3 不可诉补贴的补救,(2)委员会的处理,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委员会应在接到请求后120内作出结论。 如果委员会确定存在补贴的不利影响,则可建议实施补贴成员修改补贴计划,以消除不利影响。 如果6个月内未得到执行,委员会则可授权报复。,48,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的不同,对微量的标准不同倾销幅度2%;补贴幅度1%(发展中国家2%) 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倾销:一成员出口量占总进口量份额少于3%;或集成出口量少于7%补贴:4%;9% 反补贴方(进口方)有义务邀请对方磋商 救济方式不同反补贴的两种形式:国内反补贴法;DSM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