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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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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 案”中“石”的再解释 曹旅宁 华南师范大学 摘 要: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一件灵帝光和六年 (183) “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 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但是我们注意到, 案中涉及的财产标的田产 都是以“石”为单位的, 其含义为何?本文通过考索, 认为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 亩三分, 为一计算产量单位。 关键词: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 石; 六亩三分; 作者简介:曹旅宁 (1965) , 男, 湖南益阳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秦汉法律简牍及历史文献学研究。 前记:2012 年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黎明钊先生寄赠中文大学出版

2、社新近出版其 主持召开的“汉帝国的制度与社会秩序”的同名论文集, 其中收有侯旭东先生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 光和六年诤田自相和从书 考释 , 文中曾反复征引拙说, 读后觉得意犹未尽, 故一并写出供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行参考。 上篇一“石”为“六亩三分”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有一件灵帝光和六年 (183) “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 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 这是一件争田产的民事纷争案件 (长沙市 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七号古井 (J7) 发掘简报, 载文物, 2005 年第12 期;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 载文物, 2005 年第12期;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

3、汉简牍, 文物出版社, 2006年版, 第73页) 。 此案的案由大致是这样的:原告李建诉称, 其外祖父精宗无子, 为其女精姃 (原 告之母) 招赘婿李升, 生长女替、长子建 (即原告) 、次子颜、次女条。其后外 祖父精宗、 母精姃相继亡故, 有余产及田十三石, 丧事处理完毕后, 赘婿李升返 回本乡, 因替、建皆幼小, 外祖父精宗之弟精张、精昔自作主张, 耕种外祖父精 宗及母精姃所遗留的田地八石。 李建成人后向官府提起诉讼, 要求返还被强占的 田地。最后以当事人和解, 精张、精昔返还田地六石给李建结案。 但是我们注意到, 案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田产都是以“石”为单位的, 其含义 为何?整理者包括

4、文物出版社 2006年版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都未对此进行 讨论, 也未得出“石”与“亩”的换算关系。笔者拟对此进行解说。原来在旧社 会长沙及其周边地区生活过的人 (七八十岁以上的长者) 都知道, “石”是行 用于长沙及其周边地区的土地计量单位, 自古一直沿用到解放前。 而且按照计算, 田一石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因此无论田十三石、田八石、还是田六石都是一块 不小的田产。 笔者在 2006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举办的简帛国际 论坛上, 曾以此解说与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所徐世虹教授交流, 今写出以便研读 此简牍者周知。 此外,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归纳出当时遗产继承的一些原则, 独 女可继承家

5、产, 嫡子可继承家产, 赘婿无权继承家产, 兄弟可适当分给遗产;但 是尚未见到遗嘱继承, 也未见到严格的法定继承办法, 沿袭的仍然是分家析产 的一套办法。故两造可以按民事纷争自行和解。 下篇一石主要为计算产量单位 拙文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写出后, 曾 有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周群先生撰文用“六亩三分”解释“石”要谨慎 进行讨论, 全文如下: 曹旅宁先生在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中“石”的解释一 文中根据旧社会长沙及其周边地区“石”作为土地计量单位的情况, 提出田一 石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的看法, 并由此认为无论田十三石、田八石、还是田六石 都是一块不

6、小的田产。 曹先生对“石”的解释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简牍的认识, 但笔者以为, 在用“六 亩三分”来解释长沙东牌楼中的“石”时需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才行, 更不可将 其作为直接的换算单位。因为即使我们不考虑东汉距解放前后年代久远的问题, 就是各地对一“石”相当于多少“亩”的解释, 其实也颇有差别。 笔者老家在安 徽省潜山县, 虽然当地对田地的计量早就换成了现在的“市亩”, 但田地的名 称却很多都保留了原来的称呼, 例如我家的两块田, 一块叫“杨 (按:音) 三 斗”, 另一块叫“斗五升”。据我爸爸解释, “杨三斗”的意思是这块田需要 “三斗”的稻种, “斗五升”的意思就是这块田需要“一斗五升”的稻种;

7、过去 人们常说某某家有“几石种”的田或“几斗种”的田, 都是以耗费种子量来表 示所拥有田地的多少的。据他计算, 在我们那块小地方, “一石种”大概相当于 现在的市亩5亩, 但也有其他地方等于市亩 6亩的。 笔者岳父家在湖南益阳, 据 他访问, 有人说一石相当于现在的市亩6亩3分, 但也有人说, 或者等于现在的 市亩7 亩 3分也不一定。冯尔康先生在南开学报1980年第1期上有篇文章 名为清代的押租制与租佃关系的局部变化, 里面说到“南方一些地区以石种 计算田地面积, 太湖一石种, 据同治太湖县志卷 12学校载学田情况所 提供的数字, 在六亩左右”, 而他据同治霍邱县志卷 3物产篇又有霍邱 “民

8、间口号以十亩为一石种”的说法。而兰州晚报2007年6月 17日A15版 有篇文章叫寻访兰州最后的晋商会馆, 里面说现在的兰州市永登县在解放前 夕一个晋商家里有“一石种的地”, 据老人回忆, 当时一斗种能种 12.5亩, 一 石种相当于125亩。由此可见, 解放前后, 各地对“石”的解释是存在差异的, 曹先生所说“六亩三分”只是其中的一种解释而已虽然这个解释比较接 近于大多数。 不过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 那就是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李建与精张诤田案” 中的“石”是作为土地计量单位出现的, 并且所谓的“田十三石”“田八石” 和“田六石”, 均是以耗费种子的数量来表示其田地面积的大小的。而另外, “石

9、”与“斗”并列, 则说明“石”是作为一个容积的单位出现的。 笔者对周先生此观点则撰东牌楼东汉简牍中的“石”的含义再探讨一文加以 讨论: 旅宁谨案:周群先生在他的讨论文章中尽管强调要谨慎, 实际也是顺着东牌楼东 汉简牍中的“石” (音“担”) 是指田亩面积这一思路展开的。其实六亩三分为 一石还包括一个产量的含义, 即一石出产谷子 2 000斤;旧时湖南衡量占有山林 面积往往用“料山”这个名词, 一料山指500 斤除去枝叶的毛竹, 这是造纸或 编织的原材料, 当地往往称山林面积为几百几百“料山”。马克思在资本论 中也曾指出, 衡量生产资料价值也是从其使用价值着眼的。 而且“石”“料山” 在旧时湖南

10、买卖土地、山林的契约中大量使用, 找到直接证据并不困难。又周群 先生提到以播种量来计算土地面积的可能, 这也是一种有助于问题解决的思路。 我们在睡虎地秦简 仓律 中看到有规定每亩土地播种不同作物所使用的种子量。 但这往往随着生产技术及土地质量的发展变化而变动。日本学者堀毅曾指出:汉 代劳动者的收入, 较秦时收入高 10倍, 而汉代的粟价只比战国和秦高 3倍, 汉 代马、 牛、 羊等畜类价格只比战国和秦高 1至 3倍 (堀毅 秦汉物价考 , 载 秦 汉法制史论考, 法律出版社, 1988年版) 。秦律仓律所规定的每亩农田 所施播的种子数量, 除了豆类以外, 远较西汉氾胜之书为高。这说明“当时 一

11、般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还是不够高的” (杨宽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 业政策, 载上海博物馆馆馆刊第二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 年版) 。 业师黄永年先生曾论述中国地主制下阶级演变的规律, “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 西, 风水轮流转”时曾说, 他的祖父在太平天国运动后发迹, 曾拥有土地三千 亩, 这是江南的三千亩, 可不是此地 (即陕西) 的三千亩。 这说明土地肥沃程度 往往因地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这里再举笔者亲历的一个实例。笔者 1986年4 月间在陕北延安的南泥湾社会调查时, 听当地农民介绍, 他们耕种的主要是坡 地, 是即无灌溉设施, 完全靠天吃饭的土地, 每亩播种10斤种子, 风调雨顺也 只能收获40斤。因此当地占有这样的土地几百亩也当不了地主, 富人往往占有 有水源灌溉的河谷间的土地。 由于投入产出的数字如此悬殊, 给笔者留下了深刻 的印象, 以致二十多年过去了, 仍然不能忘怀。而且斯诺西行漫记对陕北土 地占有状况有类似描述。 应此, 笔者认为一石应该是产量约在二千斤稻谷, 相当于旧制六亩三分的一块 田地。侯文所引民国初年湖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的数字, 主要强调的也是石 与产量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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