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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社厅2013最新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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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离退休 有关政策说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2012年12月,一、休假问题,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假期有: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1、法定节假日,依据: 1949年12月政务院第12次政务会议通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改。,(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2、;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009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开始,宁夏伊斯兰教开斋节、古尔邦节,全区各族群众分别放假2天。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

3、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2、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36号,宁政发19825号,宁劳薪1982036号(1)探亲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

4、休假日的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1、,(2)探亲假期: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三十天。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路程假。,(3)探亲假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我区统一口径,在国家出台新政策之前,可照发全额工资。原人薪发199411号文件已不适用。)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30%的部分由单位负担。(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

5、和法定节日在内。,3、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宁人发200829号、宁人发2011315号(原宁人发2008241号文件停止执行)。,(1)有关年休假的几个问题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l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l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当年11月底前达到

6、规定的工作年限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息日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7、个月以上的;,(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当月发放外,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支付,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应休未休天数乘以200。,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的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3

8、7)为基数12。,宁人社发20113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各部门、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花名册,经公示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实行工资统发单位纳入统发,未纳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由单位自行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预算。,4、婚假,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1980110号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享受婚假的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

9、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为晚婚”。,5、丧假,依据:1980劳总薪字29号、宁政发1980110号国家规定丧假为3天(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奔丧的对象是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到外地办理丧事的,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假期工资照发。,6、产假,依据:劳险字 19882号、劳安字19891号,国务院令第2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

10、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十六条“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11、的为晚育”。,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人常20092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为每月50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放;(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

12、影响晋级、提升工资;(四)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我区统一口径: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生活性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按考核发放的津贴补贴,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7、病假,依据:国发198152号病假待遇: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原工资,十年以下的按90%计发;长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的按80%发给,十年以下的按70%发给。我区统一口径:

13、基本工资按比例计发,生活性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100%计发,按考核发放的津贴补贴,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事假制度国家一直没有统一规定。,二、抚恤待遇,抚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退职人员抚恤待遇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人社部发200842、宁人发2008140号)、丧葬费(劳险便字198030号) ,不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一次性抚恤金,依据:民发200764号、宁民发2007112号、人社部发200842、宁人发2008140号、民201119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不变: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

14、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民政部新的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范围仍按民发200764号执行。我区抚恤金计发基数: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保留地区补贴之和。(退休的保留地区补贴已加入基本离退费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

15、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不能重复享受。,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宁人发2007160号)补助对象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已满16岁,初次考入技校和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如享有助学金

16、、奖学金或其他补助费的,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宁财行字(81)第335号文件规定“死者的配偶改嫁,其本人不再享受生活补助”,“死者的配偶改嫁时,将子女带到继父家生活,如双方协商,其子女归由继父和母亲抚养者,则不再享受遗属补助;其子女仍为死者家属,暂由母亲代养者,应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补助”,(2)补助标准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20元;供养直系亲属2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3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10元;供养直系亲属孤身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29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260元;因公(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80元,对

17、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或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3、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社厅 “关于调整我区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宁老干通字【2010】10号)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由400元调整为600元;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由340元调整为520元;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由310调整为48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孀,没

18、有固定收入的,按离休干部遗孀补助费标准执行。本通知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遗属生活补助费总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原工资;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按3人的标准计发。享受生活补助费的遗属,因就业和人员减少等原因,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补助费。,4、离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依据:宁党办198425号、宁人发2007144号离休干部逝世后,其配偶可以继续领取3个月的原工资。计发标准:基本离退休费、生活性补贴、工作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护理费、电话费之和。,5、丧葬费,依据:宁人劳发2000058号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按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19、工资的3个月标准计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三、退休待遇,1、公务员退休 依据:公务员法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没有年龄、工龄限制。,2、其他人员的退休 依据:国

20、发78104号文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连续工龄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一是因公(工)致残,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的;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教师提前退休 宁党发201153号 从今年11月份起,3年内凡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退职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

21、件的。,特别提示,(1)公务员法颁布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再办理退职;(2)宁人发200599号文件规定:“正处级以下干部不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等手续,到达退休年龄均按规定统一办理退休手续,从到龄的下月起领取退休费”; (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延长少数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0051号)停止执行。,3、受聘到管理和专技岗位女职工退休,依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914号)。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自主聘用人员不列入范围。截止14号文件下发之日(2009年1月7日)已转制为企业的各类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2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要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符合上述规定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到龄的前一个月,将工勤人员受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审批表和个人申请一并报各级人社部门办理延期退休手续 ,可按55岁退休;否则,一律50岁退休,从到龄的次月起执行退休工资。缴纳养老保险的(含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差额部分,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差;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补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

23、由单位补差。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4、退休费的计算办法,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宁政发2006138号、宁人发2006125号(1)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当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人级别工资档次上增加半个级别工资档差的工资额;当年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在次年到达退休年龄时,增加一个级别工资档差的工资额。机关工人退休时比照上述办法增加岗位工资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薪级工资的当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人薪级工资对应标准内增加一个薪级工资额。,(2)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

24、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4)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

25、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6)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因公致残、在西藏等海拔3500米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宁党办发19945号文件

26、“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干部(宁人劳(薪)1995003号改为“职工”),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不论在何处定居,照发原工资;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费标准提高15”的规定继续执行,但10元(20元)补贴不再执行。,(7)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生活补贴、警察警衔津贴、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25年以上)、护士护龄津贴(25年以上)、特级教师津贴(300元)全额计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85比例计发,厅级干部按标准发放交通费(40元)、电话费(50元)。特别说明:特级教师调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为中小学服务的各级

27、教学研究机构的,其特级教师津贴照发;调到上述以外单位的,从调离中小学之月起不再发给特级教师津贴。,四、离休待遇,1、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依据: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宁人发2007144号批 宁组通字2011 60号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人每年增发3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人每年增发2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

28、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生活补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执行上述增发生活补贴规定。计发标准: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加90%工作津贴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我区于每年三月份发放),2、离休干部护理费,依据:宁组通2007126号、宁组通200844号、宁组通2008195号、宁老干通字201144根据区党委组部、老干部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44号)精神,我区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如下:从2011年9月1日起,(1)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2)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3)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4)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饮食起居依赖护理的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5)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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