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述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的行为(区别于事件)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有偿法
2、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连续性给付法律行为与非连续性给付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1、生前行为:在行为人死亡前可以生效的行为。2、死因行为:又称“死后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法律行为。 如:遗嘱。,(一)含义 1、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持续性给付: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供电合同 2、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一次性给付:买卖合同 (二)分类意义 无效、被撤销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 有无溯及力,(一)要因法律行为,又称为有因行为,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对于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例如:债权行为(二
3、)不要因法律行为,又称为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物权行为、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 2、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3、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 4、是否要求公示不同,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1、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变动。例如:卖买、租赁2、身份行为
4、: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单方法律行为,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遗嘱、授予代理权) 双方法律行为,指由两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赠与) 多方法律行为,指由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伙、公司发起协议),区分的意义,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概念 意义,概念,有偿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5、指一方当事人不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赠与、借用等),1、瑕疵担保责任不同 2、对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3、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不同,在无偿行为,义务人因不获对价,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以重大过失为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有一般过失时就要承担责任。例如:保管合同 4、第三人有无返还义务不同,案例:郑某邀请朋友王某一起去商店挑选电视机,买好后,又邀请王某到郑家帮助调试频道。晚饭前,王某在床上调好三个频道后,将电视机放到组合柜上。晚饭后,王某又将电视机搬到床上继续调试。当王某打开电视机开关,准备去取遥控器时,电视机从床上调到地下摔坏。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郑某起
6、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一、概念 二、意义,1、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不要物行为。 2、实践法律行为是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要物行为。我国民法上的实践行为包括:民间借贷、借用、保管和定金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不同。诺成性法律行为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实践性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标的物交付的时间为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其意思表示须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
7、式法律行为是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2、两者分处的阶段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中要物行为的成立除了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成立要件 :交付一定的物。,意思表示的形式,一、明示 二、默示,明示,口头 书面,即时清结的 标的数额小的,普通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注意问题,非标准形式非格式 标准形式格式,审批 登记 公证 鉴证,一、普通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与特殊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高低问题
8、二、当事人约定采取公证等特殊书面形式,但并未进行公证,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默示形式,推定行为 沉默,1、符合客观实际 2、符合逻辑,1、当事人事先约定 2、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应合法,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无效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相对无效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
9、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10、;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法律行为,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恶意串通 4、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公法责任:罚款、拘留、刑事责
11、任等,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须已成立 不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绝对、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观上有欺诈、胁迫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胁迫的行为 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而与之实施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原因,1、重大误解(错误) 2、欺诈、胁迫 3、乘人之危 4、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危难被乘),1、概念: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A.相对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有紧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B.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C.行为人因危难被乘遭受重大损失。,重大误解(错误),1、概念行为人对于与法律行为有关的
12、重大事项所作出的错误认识,并使行为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形。(对主体的误解、对标的的误解、对行为性质的误解),2、重大误解与动机错误、误传的区别(1)动机错误。动机指行为的原因。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2)传达错误(误传)。指表意人并非自己将意思传达给相对,而是通过其他人传达,因传达人的错误而致使表示与意思不符。,属于表意人的错误,一般由表意人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误传可以撤销 撤销权人须对第三人信赖利益损失负赔偿责任 传达人因其有过失而对表意人负赔偿责任,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但因这个法律行为存在某种瑕疵,法律赋予受损害的一方以撤销权,
13、撤销权人行使了撤销权,法律行为就无效,若不行使撤销权,法律行为就有效。 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撤销权的行使:向法院或仲裁机构 提出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若法律行为为一次性的法律行为,则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若法律行为为继续性法律行为,则撤销后该行为从撤销时起无效。 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从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 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年龄与智力的法律行为(例外:纯获利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外:相对善意不知情,越权有效)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外:表现代理) 无处分权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例外:善意取
14、得),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1、概念: 是指以未来的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或失去效力的限制条件的法律行为。2、条件的要求A、必须是将来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事实C、必须合法事实D、必须是约定事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3、条件的种类:,(1)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法律行为的生效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准。 (2)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其法律效力消灭。,4、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身份行为2、行使形成权的行为3、登记行为4、特别法上的限制,5、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只能任其自然地发生或不发生,而不能加以人为因素。,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概念: 是指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法律行为。 2、种类: (1)延缓期限(始期): (2)解除期限(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