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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选择政策的实施经验与启示-以美国为例.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339618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1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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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學校選擇政策的實施經驗與啟示以美國為例張德銳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初等教育系 教授摘要本文首先對美國紐澤西州蒙克雷爾市的全學區性學校選擇、明尼蘇達州的全州性學校選責、以及密爾瓦基市的私立學校選擇。其次,根據美國的實施經驗以及我國的國情,本文作者提出我國實施學校選擇權的可行途徑,做為結論,而結論主要有三:第一,在學校選擇的三種類型當中,以全學區的學校性選擇較適合我國;第二,學校選擇的實施過程中應設法減少對教育機會均等的不利影響。第三,學校選擇措施的推行可採地方自主的、草根式的、漸進調適的教育改革歷程。壹、緒論學校選擇權(school choice)是當代歐美教育改革的主要政策之一。美國前總統雷根和布希

2、曾一再提出教育券(voucher )方案;美國現任總統柯林頓也宣示支持學生家長有權為其子女選擇所欲就讀的公立中小學;英國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案明定各中小學採取開放入學機會(open enrollment);而法德兩國則在其中等教育的觀察階段及定向階段原本由教師決定學生升學類別的制度,也增加家長得以為其子女選擇學校的彈性(沈姍姍,民86,頁 1)。學校選擇的概念也被我國部份學者所支持。例如,沈姍姍(民86,頁1)便認為賦予家長或學生選擇學校之自由,不但是當前歐美教育自由化、市場化改革中的一個重要元素,也終將是國內教育界必須正視的教育改革議題。另外,吳清山(民86,頁32 )亦主張:二十一世紀將

3、是個人意識再度抬頭的社會,學校中顧客之一的家長,隨著消費意識的興起,要求學校提供高品質教育的呼聲將有增無減,他們除了要求參與校務運作之外,未來也會以要求選校選班做為介入學校公共事務的一部份。衡諸我國教育發展的情況,學校選擇的觀念在我國教育改革實務上也有被採行的趨勢。例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民85,頁16 )在其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便建議父母在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的情形下,選擇適合其子女的教育型態的權利應予保障。同樣的,教育部(民84,頁26)在其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育遠景 中,也表明教育券的實施構想,擬透過教育券的實施,可以使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如山地、偏遠、身心障礙、家

4、境清寒者,持券進入適合他自己就讀的學校或機構就讀就養,該學校或機構就可持教育券向政府兌換經費,以充實設備,大量實施後,會帶動機關或學校間的競爭。依據美國卡內基基金會(Cargegie Foundation, 1992)的看法,美國在義務教育階段所實施的學校選擇類型,依家長所擁有選擇權的大小,由小至大可分成下列三種:(1)全學區性的選擇(district wide choice),即家長能於自己所屬的學區內為子女選擇一所公立學校就讀,但不得向其他學區內學校提出入學申請。(2)全州性的學校選擇(statewide choice),即家長可將子女送往州內任何學區的公立學校就讀。(3)私立學校的選擇(

5、private-school choice),即政府提供定額的教育券,家長可至任何公私立學校,持之以支付教育費用。以上三種學校選擇類型,和傳統上美國以及現行我國採遴近學校(neighboring school)分發就讀的方式,有很大的區別。就上述全學區性的學校選擇而言,仍有二種情況。第一,某些學區會成立特殊學校並允許學生越區就讀,這類學校例如有:(1)磁性學校(magnet school)特重數理、藝術、資訊教育或者外語教學等課程,(2)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是由具特殊理念之教師共同組合經營,以去除傳統學校科層體制限制,(3)另類學校(alternative school)特

6、為低成就學生、藥物濫用等不適就讀傳統學校之學生所設。第二,另有些學區則進一步採行控制式選擇(controlled choice),它們雖然允許家長可將子女送往學區內任何一所公立學校就讀,但仍需顧及種族、性別、社經地位的平衡。美國學校選擇權的概念起源於1950年代,經濟學者佛利曼(Milton Friedman)提出教育券的構想。佛利曼批評公立學校的品質拙劣,例如老師認為教學環境氣氛不好,父母親抱怨子女接受的教育品質很差,而納稅者抱怨稅的負擔越來越重(吳清山、黃久芬,民84,頁3)。而要提升學校辦學品質,讓學校負起績效責任(accountability),許多美國人便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引進市場機

7、能,讓學生家長可以自由地選擇學校,這樣便可以迫使學校經由自由競爭,來改進教育品質。惟學校選擇權固然是美國近年來最具震憾性的教育改革措施,但它也是具有高度爭議性的方案。各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三:其一,學校選擇權是否真的能夠提高學校教育品質;其二,學校選擇權是否能夠提供給學生更多元化、適性化的教育;其三,學校選擇權是否會造成教育機會的不均等。贊成學校選擇者以為教育的自由市場機能,不但可以迫使學校面對競爭、追求進步以及提供給學生更多元適性的教育,而且可以促使學校內各種族維持自然平衡的狀態。反對學校選擇者則指出支持透過市場機能來促進學校教育品質的實證研究並不多見,但是已有相當明確的研究結果指出,允許家長

8、自由地選擇學校勢必不利於少數民族以及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童,進而造成學校教育的雙軌制或多軌制(張德銳,民86,頁110)。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在學校選擇措施有上已有多年的歷史,其在實務上的失敗經驗,值得我國引以為戒;其在實務上的成功經驗,則對於我國教育界是可以有參酌的價值,但是我國在參酌美國經驗的同時,更需斟酌本土教育現況,加以深思熟慮,決定較適合我國國情的學校選擇政策,才不會產生橘逾淮而成枳的現象。貳、美國實施學校選擇權的經驗美國卡內基基金會(Carnegie Foundation, 1992)曾經以一整年的時間,研究發表了學校選擇此一特別報告。研究過程中除了訪問全美各學區無數的行政人員、教

9、師、學生、家長,以及收集全美五十州和華盛頓特區的實施資料之外,並且正式調查了一千位家長,以掌握民意所在。報告中,對於全美各地區實施學校選擇的情況有相當週詳的描述和評論,其中三個具有代表性的實例如下(Carnegie Foundation, 1992):一、紐澤西州蒙克雷爾市的全學區性學校選擇紐澤西州蒙克雷爾市(Montclair, New Jersey)有八所磁性小學、二所國民中學、一所高級中學,共有五千四百位學生。該學區的學校選擇方案允許家長就八所小學中提出二所優先就讀的學校。然後學區再考慮各學校的容量以及種族平衡情況,儘量以家長的志願,分發學生就讀。這種 控制式選擇大約能使百分之九十的學生

10、能依志願分發,而且要求資賦優異學校,儘量不要設有學業上的入學標準,以防止此等學校以入學門檻,製造明星學校。蒙克雷爾市的八所磁性小學包括一所強調傳統基本學科、一所強調科學和技術、一所強調蒙特梭利(Montessori)教學、一所強調溝通技巧、一所強調外語教學、二所資賦優異學校、以及一所強調家長參與兒童早期教育的學校。該市之所以要求這八所學校要有特色,是根據如下的教育理念:不是每一所學校都適合每一位學生、每一位老師的;透過學校的特色化,不但使得每一位老師可以充分發揮所學,而且使得每一位學生都能得到適性化的教育。蒙克雷爾市的控制式選擇方案,除了已達成學校教育的多樣化之外,亦企圖達成二個目標:促進學校

11、種族融合以及提升學生學習成就。就第一個目標而言,在所有實施學校,黑白種族的比率已可各約佔百分之五十,可謂成效顯著。但就學生學習成就而言,雖然全體二至八年級的學生在1991年愛阿華基本能力測驗的閱讀和數學分數,各位居於第84和95 個百分位數(成績相當不錯),但是少數族裔的學業成就仍遠遠落後多數族裔學生。該市的學校選擇方案可說是漸進發展而成的。在1976年,該市為了促成黑白種族的自願融合,乃在少數族裔聚集的地區設立一所資賦優異學校,以吸引白人學生前往就讀。更在白人聚集的地區設立一所強調基本能力學習的學校,以吸引少數族裔學生前往就讀。由於這二所學校的實施成效還不錯,仍在1984年後,全面推廣至所有

12、小學。此外,該市的學校選擇方案也是一種由下而上的教育改革,因為它係由該市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所主動規劃的,而不是由紐澤西州立法所推動的。該項學校選擇方案之所以實行成功,是因為有三個要素:第一,提供給學生家長充分的學校選擇資訊;第二,提供給學生就學所需的交通服務;第三,以充足的教育經費來支應學校選擇措施所增加的教育支出。就第一項要素而言,該市能透過廣泛發送的宣導小冊、學校通告、以及每年二、三月間所實施的學校參觀,讓該市絕大部份家長能夠瞭解到他們可以做的學校選擇。就第二項要素而言,該市為了便利每個學童能夠到其所選擇的學校就讀,乃不惜成本,提供免費的交通工具。以上兩項措施每年所增加的教育支出即相

13、當可觀,再加上支援學校發展特色以及訓練老師發展專長也會加劇教育經費支出,好在該市教育稅收情況,比起全美其他學區算是相當不錯,而且每年也能夠從聯邦和州政府處獲得部份的經費補助。二、明尼蘇達州的全州性學校選擇明尼蘇達州是全美公認實施學校選擇的先驅者。在1960年代,該州首府雙城市(Twin Cities)已經具備相當強而有力的磁性學校方案。在1985年,該州實施後中等教育選擇權計畫(post-secondary options plan),允許高中學生選修大學課程。在1987年,更制定了全美第一個全州性開放入學的政策,允許學生可以申請州內任何一所學校就讀,學校除在特殊情況下,不得拒絕學生入學。19

14、91年通過特許學校法(Charter School Act),允許教師在傳統的科層體制和行政結構之外,以特許學校的經營,改革公立學校教育。在1991-92年,明尼蘇達州749,000位學生當中,大約計有13,000位學生參與全州性開放入學方案。也就是說,大約僅有2的學生參與該方案。學生參與率之所以會如此低,除了因為大多數家長對遴近分發就讀學校的教育還算滿意外,可能是因為家長缺乏學校選擇的資訊以及缺乏跨區就讀所需的長程交通工具。在參與全州性入學選擇的學生當中,有些固然會考慮學習的品質,但是有相當多的學生並不是根據學校的品質來做選擇的,而是根據學校地點是否位居交通要衝、學童課後輔導是否便利、學校是

15、否提供學童所喜愛的球類運動、以及同儕壓力等因素。由於學校的品質並不是學童做學校選擇的主要因素,因此該州原先想要以學校選擇來激勵各校之間的競爭,進而提升各校教育品質,並沒有達成預期的理想。由於全州性學校選擇對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的效果令人存疑,再加上實施的成本甚鉅,在1987-92五年之間,全美已有二十一個州議會,否決此一方案。明尼蘇達州的實施經驗發現對於學校教育的多樣化亦沒有顯著的影響。固然有少數學區為了加強競爭力而成立了在數學、科學、技術方面的磁性學校,但是袛有9的學區因為開放入學政策而進行課程方面的改革。一項對明尼蘇達州學校行政人員的調查發現:89的行政人員認為開放入學政策對於教師教學風格的多

16、樣化沒有影響,而80的行政人員亦認為開放入學政策與教學革新無關。全州性的學校選擇對於明尼蘇達州卻產生了兩個不利影響。第一,貧窮學區的學生轉向富有學區。以位於明州北方的一個農業小鎮摩特里(Motley)為例,在1991年的時候,其原有450位學生當中有239 位轉到十分鐘路程外的史鐵伯斯市(Staples),因為史鐵伯斯市有較佳的電腦實驗室、音樂圖書館、體育館以及在體育競賽上的優良傳統。由於學生的流失,摩特里鎮也同時流失了80多萬美元的州教育經費補助(州依學生人數補助各學區教育經費)。第二,班級學生人數增加,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學生流入的學校,一時之間無法增加班級數,以致祇好增加每班人數,另方面是

17、因為學生流失的學校,為了彌補教育經費的流失,而被迫刪除教育方案或裁減教員,因而增加了每班的班級學生人數。三、密爾瓦基市的私立學校選擇在美國的學校選擇鼓吹者當中,有某些堅決支持私立學校的選擇應被包含在學校選擇方案之中。前總統布希亦曾堅定的表示:所有學校皆應服務公眾,無論是誰經營學校,皆應對公眾權威負起績效責任(引自Carnegie Foundation, 1992, p. 63)。因此他認為他所提出的教育券計畫,將可提供所有學童選擇私立學校的機會,而不是像目前祇有富有的家庭才能唸得起私立學校。美國前教育部長拉馬亞歷山大(Lamar Alexander)亦認為:不受羈限的市場力量將幫助使得所有學校

18、變得更好(引自Carnegie Foundation, 1992, p. 63)然而無論是前總統布希或者雷根的教育券計畫,在美國公立學校系統及教師團體的強力反對下始終並沒有在國會立法通過。反對的理由之一是:該等計畫將使公立學校的經費轉向私立學校或教區學校。反對的理由之二是:優秀學生將轉向私立學校,而公立學校將只賸下貧窮學生和需要特殊服務的學生。反對的理由之三是,在經濟優勢團體較知如何運用教育資源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教育機會不均等現象(Hess, 1991, p. 6; Urbanski, 1990, pp. 298-299)。教育券的方案不但在美國聯邦立法失敗,在州的層級也難以闖關成功。奧瑞崗州

19、在1990年經公民投票,以極大的差距否決教育券方案。同樣的,科羅拉多州的公民在1992年時亦否決了教育券的提案。此外,加州極力推動家長選擇學校的人士,在1993年4月搜集到100萬人簽名,獲准列入11月2 日大選的選票上,由全加州選民來票決。結果被否決掉了。加州該項提案的主要內容是,每一名學童都可以選擇公立或私立學校;選擇公立學校的學童每年可以獲得全部的教育費用(約5200美元,由州政府撥給學校),選擇私立學校的學童可從州政府獲得2600美元的教育票券補助,可抵繳學費(吳清山,民83,頁28 )。密爾瓦基市的私立學校選擇是一種在學區層級的教育券方案。該方案經威斯康辛州議會在1990年立法通過後

20、,成為全美惟一以稅收支持低收入的公立學校學童轉讀私立的非教會學校。該方案的名額被限定在該市公立學校學生總人數的1,亦即每年一千名左右。在1990年有341位學童,在1991年有562位學童,在1992年則有632位學童獲得州政府每年2600美元的補助(大約相當於州政府每年支付於每位公立學童的費用)。密爾瓦基市共有18所私立非教會學校,其中六所在1991年選擇參與教育券方案,在1992年另有五所加入該方案,其餘的七所則始終不願意加入。這七所學校之所以不願意加入該方案,除了一方面是因為它們認為對每位學生所收取的2600美元並不足以支應教育支出,另方面則擔心收了公共經費補助之後,就會受到政府機關的限

21、制而失去辦學的自主性。為了減輕參與學校在這一方面的疑慮,州政府對參與學校的規定乃儘量放鬆。參與學校袛要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之一即屬符合規定:(1)70 以上的參與學生每年能升上一個年級;(2 )平均學生出席率達90以上;(3)80 以上的學生能展示明顯的學業進步;(4)70以上的學生家庭必須符合私立學校所設定的家長參與要求。由於參與該方案的學生皆來自低社經背景,所以參與學校大抵都能根據學生的需要,加強學生基本能力的學習,但相對的在課程的多樣性方面就顯得不足。學生們普遍覺得比起以往所就讀的公立學校,現在所就讀的私立學校不但較能讓他們感到滿意,而且學習環境也較為安全。但是遺憾的是,並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持

22、他們在學業成就上有所進步。以1991年的標準化成就測驗為例,參與學生在閱讀成績上雖能從第30個百分位數上升到第34 個百分位數,但是數學成績卻從第33個百分位數下降到第30 個百分位數。卡內基基金會在檢討密爾瓦基市教育券方案時,發現該方案的實施結果產生如下缺點:(1 )學校選擇資訊不足,甚至仍有半數以上的家長尚不知有該方案的存在;(2)參與學生流失率過高,例如在1991年所參與的562位學生當中,隔年袛賸下311位學生,流失率達40;(3)參與方案的私立學校不願招收特殊教育學生,以規避特殊教育學生所導致的高教育成本;(4)州政府對參與學校的規定過於寬鬆,以致對於參與學生的受教權益無法提供足夠的

23、保障。就最後一個缺點而言,該市便曾發生有一所學校(Juanita Virginal Academy)在學年初時招收了63位學生,在學年中時卻因為經營不善而關門大吉了,結果這些學生在當年的教育機會便被迫中斷了。四、美國實施經驗的檢討美國卡內基基金會(Carnegie Foundation, 1992)曾就以上三個實施案例以及全美其他各地區實施學校選擇的情形,做成下列九個結論:美國人一般而言對於學校選擇的觀念趨於正向。然而,大多數的家長對於目前公立學校的安排還是感到相當滿意。很少人會選擇參與全州性的學校選擇方案。美國家長之所以會決定送他們的孩子到其他學校就讀,似乎並不是全然為了學業上的理由。並不是

24、所有家庭都能享有學校選擇權的(如住在鄉村地區的家庭,可能祇有一所中學可資選擇),即使是享有選擇權的家庭,選擇的歷程將促使那些在經濟上和教育上居於優勢地位的家庭受益較多。儘管有關於私立學校選擇政策效果的證據仍然相當有限,但是現有的證據指出此一選擇政策並無法提升學生學業成就或者刺激學校革新。那些參與公立以及私立學校選擇的家長和學生,對於他們所做的決定感受良好而且對於其所選擇就讀的學校感到喜愛。學校選擇政策的效果迄今仍然相當曖昧不清。在某些全學區性的學校選擇方案,選擇和學生學業成就呈現正相關。而在全州性的學校選擇,則並未發現類似的關聯性。學校選擇政策要能獲得成功,必須要有明顯的行政和財政支援。它並不

25、是一個廉價的教育改革政策。全州性的、跨學區式的學校選擇將擴大富有學區和貧窮學區在教育資源上的差距。學校選擇政策的制定最好是經由循序漸進的、地方自主的、自願參與的歷程所產生,而不要經由上而下的命令。同樣的,美國哈佛大學教授 Elemore 和 Fuller(1996)在綜合歸納數篇有關全美各地區學校選擇的研究結果報告後,下了四個結論:增加學校選擇權很可能增強學生在種族、社會階段和文化背景上的隔離。也就是說,學校選擇權的行使是強烈地受到學生家長在財富、種族和社會地位的影響。2光靠擴大在公立學校的選擇權並無法增加學校教育方案的多樣性以及學習成就。但是如果學校選擇能夠配合其他教育改革措施,則有可能會增

26、進學校教育的多樣性和整體表現。學校選擇方案的設計及執行細節,例如是否要求家長和學生主動積極地參與學校選擇,會影響學校選擇政策的成效。學校選擇的背景因素會影響學校選擇的設計和執行。也就是說,地方上的文化和制度背景會強烈地影響不同團體的家長和學生對學校選擇的態度及其實施結果。例如,在種族歧視較為嚴重的地區,許多白人家庭往往會認為允許學生家長自由選擇學校會威脅到其子女所就讀學校的種族同質性。如果美國經驗可資借鏡,則我們不難發現從美國實施的成敗得失,可以歸納為下列三點結論:第一,學校選擇對教育機會均等有較不利的影響,但如果設計及執行妥當並配合其他教育改革措施,則將可減少對教育機會均等的衝擊並有助於提升

27、學校教育方案的多樣性及卓越化。第二,在學校選擇的三種類型當中,以學區內的學校選擇對於學校教育的均等化、多樣化、卓越化有較為有利的影響。第三,學校選擇措施的推行宜避免由上而下、大幅變革的型態,而最好經由地方自主的、草根式的、漸進調適的教育改革歷程。參、我國實施學校選擇權的可行途徑代結論我國國民中小學學生採所謂的學區制,但祇處所謂的學區制,是一種強制式的學校選擇,並不是美式的學區內學校選擇。也就是我國學生必須接受居住地遴近學校分發的就學方式,但學生可選擇學費較高的私校就讀,政府不予補助(張德銳,民86,頁112)。此種毫無彈性的就學方式,造成了三個不良現象:(1)一般家長為了其子女就讀明星學校,只

28、好遷移戶籍,造成很多作假現象(吳清山、黃久芬,民84,頁13 );(2 )由於缺乏競爭壓力,學校即使辦學不良,仍有學生來源,致使許多學校不求長進,不思提高學校教育品質;(3)由於缺乏市場機制,再加上學校教育過去長期的中央集權以及在課程、教學進度、考試上的統一化,以致各學校往往缺乏特色,成為制式的教育部小學。在我國面臨教育自由化、市場化的潮流之下,家長要求更多的選擇機會,恐怕是教育當局必須面對的課題。但是有鑑於學校選擇權對於教育機會均等有相當不利的影響,以及對教育多元化和卓越化的有利影響仍屬不確定,所以我國在實施學校選擇政策時也應存著戒慎恐懼的心情從事之,才能在利取其重、弊取其輕的原則,做明智的

29、抉擇。否則,如果政策設計不當,執行過程又過於粗糙,則難免不受其利,反蒙其害。至於我國實施學校選擇權的具體建議,可從學校選擇權的類型、配合措施、決策歷程三個角度加以說明。在學校選擇的類型方面,衡諸美國經驗以及我國當前教育環境,全面實施家長自由選校,可能有其實際的困難,但是逐漸地開放家長選擇學校的範圍,可能較為可行。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國民中小學比較可以考慮的作法是:(1)在社經不利地區或學生嚴重流失地區,仿照台北市田園國小的作法,成立具有藝術、數理、資訊教育、外語特色的磁性學校,以吸引其他地區學生入學。(2)鼓勵教師和家長,或為了進行教育實驗,或為了實踐共同的教育理念,自行結合成立特許學校,以便一

30、方面讓教師和家長有自主改革的空間,另方面提供給學生多一個選擇的機會。(3)成立技藝教育中心、藥物濫用矯正中心等另類學校,讓一些低成就、高危險群的學生,不必受任何學區之限制,可以自由的轉入轉出,接受特別的照顧(張德銳,民86)。以上三種學校選擇機會均屬於全學區性的學校選擇(此處所指的學區係指美式學區,如一個縣市可自成一個學區或劃分為若干個學區)。其次,在我國升學競爭仍未有效舒緩之前,並不適宜允許家長可將子女送往學區內任何一所公立學校就讀。由於此種學校選擇勢必將使入學受教變成一種類似商品選購的過程,不但會造成明星學校更嚴重的入學競爭,而且會使許多學校以學科考試的結果,採用作為學校招生入學選擇的依據

31、。如此一來,升學的壓力必定更加嚴重,中小學教學的正常化也是遙遙無期了。但是如果在我國中小學的升學競爭大幅減緩後,則可以考慮採取控制式選擇,亦即允許家長可將子女送往學區內任何一所公立學校就讀,但各學校仍需顧及種族、性別,尤其是社經地位的平衡。再者,誠如孫志麟(民83)、郭明堂和羅瑞玉(民84 )、戴玉綺(民82)的研究指出,臺灣地區國民教育資源存有區域不均的問題,其分配型態亦有顯著差異。在我國城鄉教育資源差距仍頗為嚴重的情況下,實不適宜貿然地推行跨學區間的學校選擇,因為此種跨學區(通常會跨縣市、跨城鄉)的學校選擇很可能會使得較貧窮的學區(如台北縣)的學生流失至較富有的學區(如台北市),而學生在跨

32、區就讀的同時,很可能會把教育資源帶至原本即十分富裕的學區,結果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現象,將不利於我國各地區教育的均衡發展。此外,政府亦不宜普遍實施教育券或者大量發放教育代金給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因為根據美國經驗,普遍實施教育券很可能會有下列嚴重後果:(1)教育券方案將使我國公立中小學原本即已相當貧瘠的經費轉向私立學校,有害公立學校的發展;(2)優秀學生很可能將轉向私立學校,而公立學校將保有較多貧窮學生和需要特殊教育的學生;(3)在經濟優勢團體較知如何運用教育資源的情況下,非常容易造成教育機會不均等。當然,如果政府僅對少數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如山地、偏遠、身心障礙、家境清寒者,有條件地給予教育

33、券或教育代金,應是可以接受的。同時,為了鼓勵私人興學,政府也可以加強對辦學優良的私立學校給予經費上的補助和獎助。在學校選擇權的配合措施方面,政府應體認學校選擇並不是一個廉價的教育改革政策。學校選擇政策要能獲得成功,必須要有明顯的行政和財政支援。這些配套措施包括:第一,應增加在國民教育上投資,以大量的國民教育經費支持各國民中小學進行學校特色的建立以及學校辦學績效的提升。第二,以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學校選擇的資訊系統。惟有學生家長能夠及時掌握各學校在師資、課程、教學、設備、行政管理上的資訊,以及能夠正確判斷各學校的辦學特色和績效的時候,學生家長才能做出明智的決定。第三,政府應提供給學生通學的交通工

34、具或者補助學生交通費用,才能避免中下階層兒童因為路途遙遠、交通花費過高而未能選擇遠道學校。第四,應給予低社經地位兒童較多的選擇機會,並且部份熱門學校之名額應採抽籤方式,以維護公平原則。第五,應強迫每一位家長皆要行使學校選擇權利(即使選擇就讀原分發學校也是一種選擇),以避免低社經地位家長因放棄選擇而損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機會。在學校選擇的決策歷程方面,學校選擇措施的推行應避免由上而下的立法或行政命令,而最好經由地方自主的、草根式的改革歷程。這種由下而上的教育改革不但較能符合地方需要,而且較能落實。因此,我國很有必要修正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運作,逐步走向地方分權的方式;以及修正傳統上以教育行政機關為中

35、心的管理,逐步走向以學校為中心的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讓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能夠自行決定最適合其地方需要的學校選擇政策;讓各國民中小學能夠經由學校自我管理,產生自我改革的機制與能量,來建立學校的辦學特色,以及來適應教育自由化後學校激勵的競爭。最後,我國在注意家長選校問題的同時,更應注意家長選擇班級的問題。而許多家長之所以會要求選擇班級是因為害怕其子女受不適任教師所教導。我國不適任教師在各級學校普遍存在是一個難以否認的事實。而要減少不適任教師的存在,除了經由師資培育的職前訓練、導入教育、在職進修上,嚴格做好師資培育品質管制的工作之外,更應厲行教師評鑑制度,根據教師

36、評鑑結果,確實獎勵優秀教師,淘汰不適任教師。畢竟,在教學專業的情境裏,即使學生無權指定教師,但是學生仍有權拒絕不適任教師對學生學習權所造成的傷害。參考書目: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民85)。 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台北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沈姍姍 (民86)。 自家長教育選擇權看教育機會均等。 論文發表於現代教育論壇: 教育選擇權與教育機會均等,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吳清山(民83)。 美國教育組織與行政 。台北市:五南。吳清山(民86)。 新世紀教師的角色與素養 。論文發表於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八十六年度年會暨教學專業與師資培育學術研討會,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吳清山、黃久芬(民84

37、)。美國教育選擇權之研究。 初等教育學刊 , 4, 1-26。孫志麟(民83)。臺灣地區各縣市國民小學教育資源分配的比較。 教育與心理研究 , 17, 175-202。教育部(民84)。 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育遠景 。台北市:作者。郭明堂、羅瑞玉(民84)。教育機會均等與城鄉差異問題之探討: 國民小學教育資源城鄉差異之比較。 教育學刊 , 11, 245-277。張德銳(民86)。誰選擇?誰損失?學校選擇權對教育機會均等的影響,輯於中華民國比較教育學會、中國教育學會主編: 社會變遷中的教育機會均等 。台北市:揚智文化事業。戴玉綺(民82)。 臺灣地區各縣市教育機會公平性之探討

38、。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未出版。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 (1992). School choice. Princeton, NJ: Author.Elmore, R. F., the statewide choice of Minnesota; and the private-school choice of Milwaukee.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s of American school choice, several implications

39、of the school choice for the educational reform in Taiwan are offered. These implications mainly are: 1) among the three types of school choice, the district-wide choice is more suitable to Taiwanese education; 2) 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school choice policy, it is necessary to adopt some strategies to reduce the unequal effects of school choice; and 3) school choice works best when it is arrived at gradually, locally, and voluntar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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