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督 查 办 法 和 甘 肃省 公 路工 程 质量安 全 监督 管 理办 法 , 结 合 甘肃省 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全 省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路 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第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督 查 , 是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实 施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重 要 方 式 。 通 过 督 查 , 掌 握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2、 生 产 状 况 及 监 管 情 况 , 总 结 经 验 , 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 ) 国 家和行 业 有关 公 路工程 质 量与 安 全生产 法 律法 规 、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四 )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质 监 机 构 发 布 的 有 关 质 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要求等。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 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有关人员、检测机构的人- 2 -员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
3、名 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第 六 条 督 查 组 履 行 质 量 与 安 全 督 查 职 责 时 , 可 采 取 以 下 措施:(一)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声像资料;( 二 ) 进 入 被 督 查 单 位 的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他 相 关 场 所 进 行 检 查、检测、摄像取证等;( 三 ) 督 查 发 现 存 在 质 量 与 安 全 隐 患 、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和 影 响 使 用 功 能 的 , 督 查 组 应 建 议 相 应 执 法 机 构 责 成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试 验 检 测 单
4、位 进 行 验 证 性 试 验 检 测 ;( 四 ) 对 发 现 的 质 量 与 安 全 问 题 , 应 视 其 严 重 程 度 建 议 相 应 执 法 机 构 进 行 处 理 , 可 采 取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停 工 和 返 工 等 措 施 。第 七 条 公 路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 配 合 督 查组依法实施质量与安全督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 八 条 督 查 组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的 试 验 检 测 、 外 购 材 料 抽 检 所 发 生 的 试 验 检 测 费 用 由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承 担 。 试 验 检 测
5、 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第 九 条 督 查 工 作 遵 循 科 学 、 客 观 、 公 正 的 原 则 , 依 法 行 政,严格执法。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3 -第二章 方式、内容及程序第 十 条 质 量 与 安 全 督 查 分 为 综 合 督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 可 采 取 查 看 现 场 、 查 阅 资 料 、 询 问 核 查 、 随 机 抽 检 、 听 取 汇 报 等 方 式进行,具体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第 十一条 督查组 应按附 件 1 至 4 的 内容指 标、 标准 要求 、 计 分 方 法 等 进 行 督 查 。 督 查 范 围 应 覆
6、盖 全 年 督 查 任 务 的 所 有 项 目,对全部标段进行督查。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 督查项目、督查内容、督查频率和督查人员,提前通知项目建 设管理单位并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进行质量与安全督查。第 十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抽 检 , 以 施 工 标 段 为 单 位 确 定抽检频率。实体质量抽检频率见附件 3。第 十 四 条 对 工 程 主 要 材 料 及 外 购 产 品 根 据 进 场 情 况 进 行 全面抽检。第 十 五 条 内 业 资 料 抽 查 , 按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 JTG F80/1-2004)和
7、公路工 程竣( 交)工验 收办法 实施 细 则 (交 公路发201 065 号 ) 附件 2公 路工程项 目文件 归档 范 围 规 定 的 项 目 抽 查 , 重 点 对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登 记 备 案 、 工 地 试 验 室 备 案 等 管 理 资 料 , 对 施 工 记 录 、 中 间 交 工 验 收 资 料 、 原 材 料 抽 检 、 监 控 量 测 资 料 、 配 合 比 试 验 资 料 以 及 监 理 日 志 、 监 理 抽 检 资 料 及 监 理 旁 站 记 录 及 施 工 、 监 理 安 全 管 理 资 料 等 进 行- 4 -重点检查。第 十六条 督 查 工作 开 展前
8、 , 项 目建 设 管理单 位 应根 据 督查 通 知进 行 自查,并 提供有 以下内容 的自查 报告(附 电子版 )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各标段主要构造物一览表、进度 完 成情 况 ) ;(二)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总体情况、监管情况、存在问 题、下一步工作措施;(三)近期发生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处理等自查情况。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汇报;(二)提问与解答;(三)确定重点督查的标段和工程内容;(四)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五)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第三章 督查结果处理第 十 八 条 督 查 工 作 结 束 后 , 督 查 组 应 将 督 查 情 况 及
9、时 向 从 业单 位 进行现场 反馈, 相应质监 机构应 于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项 目 建 设 管 理单位 发 出 质量 与 安 全 督查 意 见 。 对 发 现的 重 大质 量 问 题 、 安 全 隐 患 或 不 合 格 工 程 , 签 发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 隐 患 ) 整改 通 知 书 ( 附件 5) , 对 违 法违 规 行 为 建议 相 关执- 5 -法机构予以处罚。第 十 九 条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质 量 与 安 全 督 查 意 见 、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 隐 患 ) 整 改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
10、立 即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逐 条 整 改 并 形 成 整 改 报 告 和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 隐 患 ) 整 改 回 复 单 ( 附 件 6) , 经相 关单位 及相关责 任人签 字 盖章齐 全后由 项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核 查 落 实 , 并 以 文 件 形 式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报 送 质 监 机 构 备 案 。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对 整 改 情 况 及 资 料 的 真 实 性负责。第 二 十 条 对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报 送 的 整 改 材 料
11、, 质 监 机 构 应 进 行 审 查 备 案 。 对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的 工 程 项 目 , 质 监 机 构 接 到复工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复 工 通知 书 ( 附件 7)予 以复工, 未经质 监机构同 意擅自 复工的 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 二 十 一 条 督 查 组 发 现 项 目 从 业 单 位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存 在 明 显 缺 陷 的 , 或 任 一 从 业 单 位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行 为 督 查 指 标 项有 2 项及以上得分为 0 分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对该项目 实行挂牌督办。第 二 十 二 条 督 查 组 发 现
12、被 抽 查 标 段 施 工 工 艺 和 现 场 安 全 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或督查指标项有 2 项及以上得分为 0 分的, 可 建 议 相 应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该 工 序 或 作 业 区 停 工 , 要 求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对 相 应 管 理 行 为 和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深 入 检 查 , 督 促- 6 -整改完善。第 二 十 三 条 抽 查 标 段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关 键 指 标 抽 检 不 合 格 、 2 个及 以 上工序 和作业 区停工整 改的 或 存在重大 质量安 全隐 患 的 , 可 建 议 相 应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该 单 位 工
13、 程 或 标 段 停 工 , 并 由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查 明 原 因 、 提 出 措 施 、 督 促 整 改 , 经 质 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第二十四条 检查项目有 2 个及以上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 整 改 的 , 必 要 时 督 查 组 可 建 议 相 应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该 项 目 停 工 , 全 面 整 改 , 深 入 排 查 质 量 与 安 全 问 题 和 隐 患 , 完 善 管 理 机 制 和 控制措施,经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安 全 隐 患 或 不 合 格 工 程 的 责 任 单
14、位 , 督 查 组 可 建 议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或 质 监 机 构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并 在 全 省 进 行 通 报 。 质 量 与 安 全 督 查 的 结 果 作 为 各 从 业 单 位 、 主 要 从 业 人 员 信 用 评 价 和 市 场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 同 时 作 为 工 程 交 工 检 测 和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的依据之一。第 二 十 六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将 其 列 为 年 度 重 点 督查对象:( 一 ) 建 设 项 目 中 存 在 特 殊 结 构 的 桥 梁 工
15、 程 、 地 质 条 件 复 杂 的 隧 道 工 程 、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的 路 面 工 程 、 专 项 风 险 评 估 为 三 级及以上工程的单位;( 二 ) 管 理 较 差 或 桥 梁 、 隧 道 、 路 面 等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和 现- 7 -场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三 ) 督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标 准 规 范 使 用 有 误 、 强 制 性 标 准 未 能执行的单位;( 四 ) 质 量 与 安 全 综 合 督 查 评 分 排 名 靠 后 的 项 目 或 从 业 单 位 ;(五)挂牌督办的单位;(六)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单位;(七)停工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八)信用评价为 C 级及以下的单位。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附件: 1.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管理督查表3.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4.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督查计分方法5.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6.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回复单7.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