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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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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经济 贸 易 委 员 会铁路 专用 线专用 铁 路 管 理办法( 试 行)铁运 1995107 号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3 年 北 京(京 ) 新 登 字 号书 名 :铁 路专 用线 专 用 铁 路 管 理 办 法 (试 行)作 者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出版 发 行 : 中 国铁道 出 版社 (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安 门西 街 8 号 )印 刷 : 中 国铁 道 出版 社 印刷 厂开 本 : 印 张 : 字 数 :

2、千 版 本 : 年 9 月第 1 版 年 3 月第 8 次 印 刷 书 号 :定 价 元版 权 所 有 盗 印 必 究凡 购 买 铁 道 版 的 图 书 , 如 有 缺 页 、 倒 页 、 脱 页 者 , 请 与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专 用 线 修 建 第 三 章 运 输 管 理 第 四 章 基 本 制 度 第 五 章 作 业 管 理第 六 章 专 用 线 共 用 ( 不 含 专 用 铁 路 )第 七 章 安 全 管 理 第 八 章 附 则附件 : 一 、 专 用 线 、 专 用铁 路 运 输 协 议 二 、 专 用线 运 用 情 况 表第 一条 铁 路

3、 专 用 线 、 专 用 铁 路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线 ) 运 输 是 铁 路 运 输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为 加 强 专 用 线 的 管 理 , 搞 好 路 企 协 作 , 提 高 管理 水 平 和 工 作 质 量 , 确 保 行 车 和 货 物 安 全 , 加 速 车辆 周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铁 路 法 、 铁 路 货 物运 输 规 程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全 国铁 路 ( 包 括 正 式 营 业 线 、 临 管 线 ) 车 站 及 专用 线 运 输 (军 事 专 用 线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4、) , 均 应 执 行 本 办法。第 三 条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本 地 区 专 用 线 运 输的协 调工 作 。 主 要 任 务 是 :1 . 协 调 专 用 线 运 输 工 作 , 搞 好 运 输 衔 接 和 平 衡 , 保 障 专 用 线 和 货 场 的 畅 通 ;2 . 组 织 制 定 专 用 线 共 用 的收 费项 目 和 费 率 ;3 . 组 织 专 用线 运输 评 比 竞 赛 、 经 验 总 结 等。第 四 条 铁 路 局 ( 含 广 铁 集 团公 司 , 下 同 ) 、 分 局 ( 含 各 总 公 司 , 下 同 ) 和 站 段 应 设 有 专 人

5、管 理 。 铁 路 局 对 专 用 线 应 加 强 规 划 、 监 督 和指 导。 铁 路分 局要 搞 好 专 用线 运输 组 织 和 协 调。 车 站 应 根 据 管 理 细 则 制 定 具 体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作 业 标 准 , 落 实 保 证 安 全 的 措 施 , 完 成 专 用 线 运 输 组 织 工 作 。第 五 条 专 用线 的 运 输 组 织 工 作 和 安 全 管理 , 要 在 站 长的 领 导 下 统 一 进 行 。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要 为专 用 线 货 运 员 提 供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第 六 条 站 企 双 方 应 加 强 工 作 联 系

6、, 研 究 与 解 决 问题 , 组织 业 务 人 员 学 习 规 章 ,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 总 结 经 验 , 开 展 评 比 , 进行 奖 惩 , 提 高管 理 水 平 。第 七 条 企 业 新 建 专 用 线 的 铁 路 运 量 , 一 般 不 低 于 每 年万 吨 。第 八 条 新 建 铁 路 时 , 企业 修 建 专 用线 , 其前 期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应 报 铁 道 部 , 接 轨 方 案 由铁道 部 批 准 。既 有 线 上 , 新 建 、 改 扩 建 专 用 线 , 年 运 量 超 过 万 吨 时 , 其 可 行性 研 究 报告 报铁 道 部。 年运 量

7、万 吨及 以下 按 铁 路 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铁 路 主 要 繁 忙 干 线 的车 站 , 新 建 、 改 扩 建 专 用 线 , 影 响 干 线 、 车 站 、 枢 纽 通 过 能 力 或 专 用 线 从 正 线 出 岔 时 , 报 铁 道 部 批 准。由 企 业 新 建 或 改扩 建 专 用 线 引 起 的 国 铁 接 轨 站 和 相 关 工 程 改扩建 , 其 建 设 投 资 问 题 另 行 研 究 规 定 。第 九 条 加 强 新 建 、 改 扩 建 专 用 线 的 规 划 , 合 理 安 排 专 用 线 在枢纽 内、 车 站 内 的 布 局。 专 用 线 应 集 中设 置

8、 , 减 少 取送 车 次数 , 不 能 干 扰 正 线 行 车 。第 十 条 专 用线 的铁 路 运输 设 备 , 应 符 合 铁 路技 术 管 理 规 程 和 工 业企 业 标准 轨 距 铁 路 设 计 规 范 的要 求。修 建 运 量 大 , 取 送 车 频 繁 的 专 用 线 , 其 作 业 条 件 必 须 满 足 铁 路 取 送 车 、 调 车 作 业 和 交 接 检 查 工 作 的需 要。第 十 一 条 专 用线 应 尽 可 能 按 货 物 品类 专 业 化 设 置 , 并 减 少 专 用线 条 数。 对 于 实 际运 量 逐 渐 减 少 , 年 运 量 不 足 5 万 吨 的专

9、用线 , 应 积 极 进 行 调 整 。第 十 二 条 修 建专 用 线 时 ,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和 铁 路 的运 输 、 货 运 部 门 要 参 与方 案 的审 定 和 竣 工 验 收 工 作。第 十 三条 车 站 专 用 线 货 运 员 和 企 业 运 输 员 ( 即企 业 办 理 运 输 的 人 员 ) , 均 应 经 过 铁 路 的 专 业 培 训 ,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并 应 保 持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第 十 四条 专 用 线 办 理 的货 物 运输 品 类 , 应符 合 铁 路 专 用线 专 用 铁路 名 称 表 的 规定。 需 要 变 更 时

10、 , 要 经 铁 路 局批 准 , 由 铁 道 部 公布。 在 专 用线 内组织 直 达整 零 车运 输 , 经 铁 路 分 局 同意 , 组 织 中 转 整 零 车 , 经 铁 路 局 同意。 专 用 线 办 理 铁 路 集装箱 的 运 输 时 , 须 经 铁 道 部 批 准 。 办 理 自 备 集装 箱 的 运 输 时 , 按 铁路 集 装 箱运 输 规 则 和 铁 路 集 装 箱 运 输 管 理 规 则 的规 定 执行。第 十 五 条 专 用 线 内 应 有 足 够 的 装 卸 车 能 力 , 设 有 专 人值 班 , 做 到 随到 随卸 , 随到 随装。 专 用 线 货 位 要 专 用

11、 化 ,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和 挪 用 。第 十 六 条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使 用 专 用 线 进 行 铁 路 运 输 要与 车站 签订 运 输 协 议 。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不 得 发 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 经 营无 关 的货 物。企 业 租 用 路 产专 用线 须 经 铁 路 分 局 批 准 , 由企 业 、 车 站及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三 方 签 订 协 议 , 报铁 路 局 备 案 。企业 专 用 线 产 权 变 更 后 的 铁 路 运 输 , 须 重 新 签 订 协 议 。 路 产 专 用 线 产 权 变 更 , 要 逐 级 上 报 , 由

12、 铁 路 局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车 站 与 其 接 轨 的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 于 每 年月 底 以前 , 签 订 下 年 度 专 用线 运输 协 议。 专 用 线 运 输 协议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设 备 状 况 , 交 接 地 点 和 方 法 , 一 次 ( 批 ) 作 业 车 数 ,装 卸 作 业 时 间 , 预 确 报 制 度 , 货 车 清 扫 、 洗 刷 、 消 毒 工 作 , 运 输 生 产 安 全 措 施 及 费 用 清 算 等 ( 格 式 见 附 件 一 )。 车 站 在 与 企 业 签 订 运 输 协 议前 应 征 得 铁 路 分 局 同意

13、, 站 企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并 报 铁 路 局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新 建 、 改 扩 建 专 用 线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必 须 先 签 订 运 输 协 议 , 方 可 开 通 使 用 。铁 路 与 企 业 间 的 运 输 协 议 ,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 路 企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已 有 的 协 议 , 应 在 两 个 月 前 提 出 , 由双 方 协 商解 决。 因 变更 或 解 除 协 议 使 一 方遭 受 损 失 的 , 由 责 任 方 负责赔 偿。 当涉 及 铁 路 的设 备 或 作 业 变 化

14、时 , 应 报 铁 路 分 局 批 准。第十 九条 车 站 要 严 格 按 铁 路 货 物 运 价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核收 费 用 。 铁 路部 门 可接 受 专 用 线 用 户 的 委托 , 为 企 业进 行 有偿 技 术 咨 询 、 培训 和 服 务等。第 二 十 条 岗位 责 任 制 。 车站 与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分 别对 进 入 专 用线 工 作 的 铁 路 调 车 人 员 、 货 运 员 和 企 业 运 输 员 、 装 卸 工 等 制 定 岗 位 责 任制 , 明确 工 作 内容 、 分 工 和 责 任 。第 二 十 一条 分 区 、 分 线 、 分 库 使 用

15、制。 股 道 较 多 、 作 业 量 大 的 专 用 线 , 可 根 据 设 备 的 特 点 和 作 业 性 质 , 实 行 划 分 货 位 、线路 固 定 使 用 及 仓 库分 库 管 理 负 责 制 。第二 十 二 条 检查 交 接 制 。 对 在 专 用线 内作业 的 货物 、 车 辆 、 篷 布 等 , 路 企 双 方 必 须 制 定 检 查 交 接 制 度 , 明 确 内 容 和 责 任 。 铁 路 和 企 业 双 方 应 正 确 填 写 货 车 调 送 单 , 按 规 定 办 理 交接。第 二 十 三 条 预确 报 制 度 。 车 站 与 企 业 应 制 定 预 确 报 制 度 ,

16、 双 方 指 定专 人 负责。 车 站 向企业 通 报装 车 计 划 、 到 货情 况 和 取 送 车 预 确 报 。 企 业 向 车 站 通 知 装 卸 车 完 了 时 间 。第 二 十 四条 统 计 分 析 制 度 。 各级 铁路 货 运 管 理 部 门和 人员 , 要 认 真 编 制 和 填 写 报 表 , 建立 设 备 和 统 计 台帐。 铁 路 局在每 年 1 月 将 上 一 年 度 的 “专 用 线 运 用 情 况 表 ”( 格 式 见 附 件 二 ) 报 铁 道 部 。第 二 十 五 条 送 车 作 业 。 车 站 应 按 企 业 使 用 车 要 求 拨 配 状 态 良 好 的

17、货 车。 车 站 在 向 专 用 线 送 车 前 , 按协 议 规 定 时 间 , 向专 用线 发 出 送 车 预 、 确 报。 内容 包 括 : 空 、 重 车数 , 车 种 , 货 物 品名 , 收货人 , 去 向 , 编 组 顺 序 , 送 车 时 间 。 专 用 线 接 到 预 报 后 , 应立 即确 定 装 、 卸车 地 点 , 并 做 好接 车 准 备 。 专 用线 运 输 员 接 到 确 报 后 , 应 及 时 打 开 门 栏 , 提 前 到 线 路 旁 准 备 接 车 。 货 车 送 进 后 向调 车 人 员 指 定 停 车 位 置 , 调车 人 员 按 其 指 定 股道 、

18、货 位 停 车 。第 二 十 六 条 货 车 送 到 后 , 企 业 应 对 货 车 上 部 设 备 进 行 检查 , 检查 门 、 窗 、 底 板 、 端 侧 板 是 否 完 好 , 门 鼻 、 门搭 扣 是 否齐 全 , 车 内 是 否 干 净 , 有 无 异 味 及 回送 洗 刷 、 消 毒 标 志 等 , 确 定 是 否 适 合 所 装 货 物 。 如 不 适 用 应 采 取 改 善 措 施 , 必 要 时 , 可 向 车 站 提 出 调 换 。第 二 十 七 条 装 车 时 , 应 充 分 利 用 货 车 的 载 重 力 和 容 积 , 但 不 得 超 过 货 车 容 许 载 重量。

19、 货 物 的装 载 必 须 防 止 超 载 、 偏 载 、 集 重 、 亏 吨 、 倒塌 、 超 限 和途 中坠 落 。企 业 运 输 员 要 负 责 监 装 , 向 装 车 人 员 说 明 注 意 事项 , 随 时检 查 装 载 加 固 是 否 符 合规 定 。第二 十 八条 装 车 后 , 企业 运 输 员 负 责 检 查车 门 、 窗 、 盖 、 阀 是 否 关 闭妥 当 , 需 要 施 封 的 货 车 按 规 定 施 封 , 需 苫 盖 篷 布 的货 物 , 按 规 定 苫 盖 好 蓬 布 。 填 写 装 车 登 记 簿 , 通 知 车 站 装 车 完 了 时间 。第 二 十 九 条

20、卸 车 时 , 企 业 运 输 员要 向 卸 车 人 员 说 明 注 意 事 项 , 提 示 卸 车 重 点 , 检 查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并 负 责 监 卸 。第 三 十 条 卸 车 后 , 企业 应 负 责 将 车 辆 清 扫 干 净 , 需 要洗 刷 、 消 毒 、 除 污 的 应 按 规 定 及时 处理 , 如 有 困难 可 向 车 站 提 出 协 助 处理 , 费 用 由 委 托 方 承担 。 关 好 车 门 、 窗 、 盖 、 阀。 拆 除 车 辆 上 的支 柱、 挡 板 、 三 角 木 、 铁 线 等 , 恢 复 车 辆 原来 状 态。 检 查 货 物 堆 码 状 态

21、及 与 线 路 的 安 全 距 离 。 卸下 的篷 布 应 检 查 是 否完整 良 好 , 需 晾 晒 的 要 晾 晒 , 并 按 规 定 将 铁 路 货 车蓬 布送 回 车 站 指 定 地 点 。企 业 运 输 员 要 正 确 填 写 卸 车 登 记 簿 , 通 知 车 站 卸 车 完 了 时 间 。第 三 十 一条 铁 路 专 用 线 货运 员 会 同 企 业 运 输 员 , 在 运 输协 议 规定 的地 点 , 使 用 货车 调 送单 按铁 路 规 定办 理 交 接。 施 封 的 货车 凭 封 印 交 接 ; 不 施 封 的 货车 、 棚 车 、 冷 藏 车 凭 车 门 、 窗 关 闭

22、状 态 交 接 ; 敞车 、 平 车 、 砂 石 车 不苫 盖 篷 布 的 , 凭 货物 装 载 状 态 或 规 定 标 记 交 接 ; 苫 盖 篷 布的 , 凭 篷 布 现 状 交 接 。铁 路 货 车 篷 布 、 企 业 自 备 篷 布 及需 要 回送 的 货 车 装 备 物 品 和 加 固 装 置 , 应 在 货 车 ( 物 ) 交接 的 同 时 一并 办 理 交 接。 上 列 物 品 , 企业 按 有 关 规 定 或 协 议 妥 善 保 管 或 回 送 。 上 述 物 品 丢 失 、 短 少 、 破 损 时 , 应 于交 接 时 向车 站 提 出 , 由车 站 专 用 线 货运 员 核

23、 实 后 , 按 规 定 编 制记 录 。第 三 十 二 条 专 用线 内装 车 的 货 物 , 车 站 发现 有 下 列状况 之 一 时 , 应 加 以 改 善 , 达 到 标 准 后 接 收 :凭 封 印 交接 的 货 车 , 发 现 封 印 脱 落 、 损 坏 、 不 符 、 印 文 不 清 或 未 按 施 封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施 封 ;2 . 凭 现 状 交 接 的 货 物 , 发 现 货 物 装 载 加 固 状 态 或 所 作 的 标 记 有异 状 或 有 灭失 、 损 坏 痕 迹 ;3 . 规 定 应 苫 盖 篷 布 的 货 物 而 未 苫 盖 、 苫 盖 不 严 、 使

24、用 破 损 篷 布 或 篷 布 绳 索 捆 绑 不 牢 固 ;4 . 车 门 、 车 窗 未 关 严 (需 要 通 风 运 输 的 货 物 除 外 ) , 车 门 插 销 未 插 牢 固 ;5 . 使 用 敞 车 、 平 车 或 砂 石 车 装 载 的 货 物 , 违 反 铁 路 货物 装 载 加 固 规 则 的要 求 ;6 . 违 反 铁 路 规 定 的 货 车 使 用 限 制 或 特 定 区 段 装 载 限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专 用 线 共 用 是 指 在 保 证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运 输 需 要 和 专 用 线 既 有 设 备 能 力 富 余 的 前 提 下 , 与 其

25、 吸 引 范 围内 的 单 位 , 共 同 使 用 该 专 用 线 办 理 铁 路 货 物 发 到 业 务 。开 展专 用线 共 用 是 为 了 缓 解 铁 路 货 场 能 力 不 足 , 保 证 货场 畅 通 , 挖 掘 专 用 线 潜 力 , 满 足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 第 三 十 四条 开 展 专 用 线 共 用 应 坚 持 自 愿 互 利 、 有 偿 共用 和 就地 、 就 近 、 方便 货 主 的 原则。 在 保 证 专 用 线 产 权单 位 运 输 的条 件 下 , 由 共用单 位 、 产 权 单 位 、 车 站 三 方 签 订 共 用 协 议 。 铁 路 车

26、站 在 签 订 协 议前 应 征 得 铁 路 局 的 同 意 。 专 用 线 产 权单位要 向 当地 经 贸 委 ( 经 委 、 计 经 委 、 交 委 、 交 办 ) 申 报。 临 时性 共 用要 签 订 临 时 共 用 协 议 。 协 议 签 订 后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各 负 其 责 , 组 织 实 施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或 其 他单 位 未 与 车 站 签 订 共 用 协 议 , 不 得 借 出 借 用 或 租 出 租 用 专 用 线 办理 铁路 货物 发 到 业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专 用 线 办 理 共 用 的 货 物 运 输 品类 和业 务 范 围

27、 , 原则上 不应 与其 原设 计 时办 理 的 内 容 有 别。 如 企业 生产 性 质 改 变 或 铁 路 货 场 能 力 不足 ,专 用线 又 具 有 与 货物 相 适 应的作业 条件 , 可 办 理 其 地 品 类 货物 的 专 用 线 共 用 , 具 体 内容 在 协 议 中明 确 。严 格 控 制 专 用线 办 理 危险 货物 , 超 限 、 超长 和 集重 货 物 的 共 用 。第 三 十 六 条 实 行 共 用 的 专 用 线 , 车 站 与 专 用 线 产权单 位 、 共 用单 位 间取 送 车 作业 和 货物 ( 车 ) 交接 , 同于 专 用线 运 输 的各 项 要求。

28、专 用 线 共 用 管理 要 逐 步 走向 货场 化 、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第 三 十七 条 专 用 线 共 用 所 产生 的设 备 、 劳 务 、 管理 等 项 支 出 ,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应 按 地 方 政 府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的 项 目 和 费 率 收 费 。 费 用 的分 配 和 补 偿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三十 八 条 专 用 线 运 输 必 须坚 持 “ 安 全 生 产 ”的方 针 , 铁 路 和 企 业 都 要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操 作 规 程 , 配 备 专 职 或兼 职 安 全 员 , 形 成安

29、 全 生产 联 防 、 联控。第 三十 九 条 线 路 两 侧 建 筑 物 、 没 备均 不 得 侵 入 铁 路 建 筑 接 近 限界。 专 用线 应 具 备 良 好 的通 讯 、 照 明 设 备 和 明显 的 货 位 标 志 及 防 溜 设 施 , 入 口 门 栏 上 应 装 设 安 全 防 护 信号 , 专 人 负 责 , 定 期 检 查 。第 四 十 条 专 用线 原 则 上 不准 手 推 调 车 作 业 , 确 需 手 推调 车 作 业时 , 根 据 规 定 制 定 相 应 的 保 证 安 全 措 施 。 装 有 爆 炸 品 、 压缩 气体 、 液 化 气体 的车 辆 , 禁止 手 推

30、调 车 。第 四 十 一 条 专 用线 内 须 建 立 消 防组 织 利 消 防 制 度 , 配 齐 、 配够 消防 器材 和 设施 , 定 期 检 查 、 更 换 , 保 持 良好状 态 。第 四 十二 条 专 用线 的货 物 装 载 、 加 固方 法 、 加 固 材料 必 须 符 合 铁 路 货物 装 载加 固 规 则 的 规 定 。 专 用 线 装 运 超 长、 超 限 货 物 必 须 按 铁 路 规 定 办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专 用线 使 用 的 装 卸 机 械 和 用具 ,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的 安 全 措 施 。

31、第 四 十 四 条 年 运 量 超 过 万 吨 的 专 用 线 , 企 业应 根 据 货物 品类 斋 要设 署 轨 道 衡和安 全检 测 设 备 。 专 用 线 较 多 时 , 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应 在 适 当 场 所 集 中 设 置 轨 道 衡 及 安 全 检 测 设 备 。 对未设 轨 道 衡和 安 全 检 测设 备 的专 用 线 , 铁路 部 门 可 以 设 立 并 按 规 定 收取 费 用 。第 四 十 五 条 线 路 两 侧 及站 台 上 堆 放 的 货 物 , 要 堆 码 牢 固 , 便 利 作 业 。 站 台 上 堆 放 的 货 物 距 站 台 边 缘 不 得 少于 米

32、 , 线 路 两 侧堆 放 的 货物 距 线 路 钢 轨 头 部 外 侧 不 得 少 于 米 。第 四 十 六 条 加 强 专 用 线 及 其 设 备 的 管 理 , 严 禁 在专 用 线 用地 范 围 内的路 基 、 桥 梁 、 护 坡 、 排 水 沟 和 绿 化 带 上 取 土 、 放 牧 、 建 房 、 开 荒 、 殡 葬 及 其 他 有损 路 基 和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行 为 。第 四 十 七 条 加 强 专 用 线 道 口的安 全 管 理 。 未 经 批 准 不 得擅 自 设 置平 交 道 口 , 经 批 准设 置 的 道 口 , 由 产 权 单 位 负 责 派 人 监 护

33、 和 管 理 。第 四十八 条 专 用 线 线 路 、 机 车 、 信 号 等 技 术 设 备 的维 修 养 护 , 可 采 取 专 用 线 企业 养 护 和 委 托 铁 路 部 门 养 护 两 种 形 式 维 修 周 期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维 修 标 准 要 达 到 铁 路 部 门 的 要 求 , 使 之 处 于 完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第 四 十 九 条 专 用 线 内 遇 有 下 列 情 况 危 及安 全 时 , 车 站 在 征得分 局 同意后 , 可 停 止 取送 车 。1 . 线 路技 术状 态 、 照 明设 备 不 良 , 达 不到 规定 要 求 ;2 . 设

34、备 安装 、 货 物 堆 放 距 离达 不到 规 定 要 求 ;3 . 在 专 用 钱 内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 侵 入 铁 路 限 界 时 ;4 . 其 他 危 及 安 全 的 情 况 。第五 十 条 专 用线 发 生 行 车 事 故 , 按 铁 道 部 铁 路 行 车事 故 处 理规 则 处 理。 发 生货 运 事 故 , 按 铁道 部 铁 路 货物 运 输 规 程 和有 关 规 定 办理。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未 包 括 的 与 专 用 线 作 业 有 关 内容 , 应 按 相 应 的 规定 办 理。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 铁 路 局 和 各 地 政 府 可

35、 做 出 相 应 的 补 充 规 定 ; 关 于 专 用 线 共 用 , 应 按 照 国 家 经 委 经 交 号 文 件 和 本 规 定 的 精 神 , 由各 地 经 贸委 会 同 铁 路 局 结 合 当 地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 上 述 规 定 和 实 施 办 法 应 报 铁道 部 和 国家经 贸委 备 案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是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规 程 的 引 伸 规 则 , 自 一 九 九五 年 十 月 一 日 试 行。年 度编 号铁 路 局分 局 站 专 用 线为 加强 专 用 线 、 专 用 铁 路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线 ) 管理 , 提

36、 高 货 运 工 作 质 量 , 保 证 货 物 运 输 和 行 车 安 全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铁路 法 和 铁 路 货物 运输 规 程 的规 定 , 铁 路 局 分 局 站 ( 以 下 简 称 铁 路 ) 与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企业 ) 签 订年 度 铁 路 专 用 线 运 输 协议 如 下 :一 、 专 用 线 运 输设 备 状 况专用线运输设备状况表专 用 线 名 称 简 称产 权 单 位 装卸 线 ( 条 )专 用 线 有效长 可容纳货车 总延 长 ( 米 ) (米) 辆)使用面积站 台 ( 座)仓 库 ( 座) 雨 棚 ( 座 )( 平方米) 使 用 面 积

37、(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货位( 个)货 位 ( 个 ) 货位( 个)露天货位( 个) 货 位 总 汁装 名 称卸 计机 起 重 械 能 力装 卸 人 为储 ( 汽 油 油 立罐 方 煤 油体 米积 柴 油机车型号 及台数企业自备车 其中罐车租用货车 其中罐车专用线 设计运量自车 站 中 心线与专 用 线末端 、专 用 铁路交接 点 里程 公里 。 13 二 、 专用 线 运输 品类 设 计 年 运量三 、 预 确 报 及交 接1 . 预 确 报 方 法2 . 交 接 地 点3 . 交 接 内容 及 要 求 : 铁 路 和 企 业 使 用 货 车 调 送 单 按 铁 路货物 运 输 规

38、程 的规 定 办 理交 接。四 、 装 卸 车组 织 及 作 业 时 间五 、 货 车 清扫 、 洗 刷 、 消 毒 工 作 六 、 运 输 生产 安 全 措 施七 、 专 用 线 共 用 八 、 费 用清 算 办 法 九 、 其他 协 议 事 项十 、 本 协议 未 尽 事 宜 按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铁 路 法 、 铁 路 货物 运 输规 程 等 铁 路 法 规 执 行。十一 、 本 协 议 自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修 改 应 在 两 个 月 前 通 知 对 方 。十二 、 本 协 议 书正 本 签 字 方 各 一 份 , 副 本 上 报 车 务 段 分局 、 铁 路 局 。铁 路 车 站 ( 公 章 ) 负 责 人专 用 线 产 权 单 位 ( 公 章 ) 负 责 人年 月 日规 格 :项分局目 专用线 内站韵共用户枯树车 站作收 量总计 其 中 专 用 线 共 用 备注发车 万吨到车 Ji吨货 场 专 用 线 专 用 铁 路 发 到发车 厅吨至 lj车 万吨发车 万吨主 lj车 万吨发车 万吨到车 万吨车 万吨车 力 吨计 3附 件 二 专 用 线运 用 情况表填报单位 填报 H 期局 经 办 人 士 格 : 1 84 260统 一 书 号 : 151131583定 价 : 2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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