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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772-2009 家具售后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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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12备案号: DB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B33/T 7722009家 具 售 后 服 务 规 范Specification for after-sales service of furniture2009-12-25 发布 2010-01-25 实施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T 7722009I前 言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是 规 范 性 附 录 。 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家 具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省 家 具 与 五 金 研 究

2、所 。 本标准参加 起草单位: 浙 江年年红 实业有限 公司、 浙 江临亚工艺 品有限公 司、 浙江巨桑 家私有限 公 司 、 浙 江 鸿 新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朗 华 家 具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梁 米 加 钟 文 翰 汤 玉 训 吴 婷 桦 沈 炳 富 。 DB33/T 77220091家 具 售 后 服 务 规 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家 具 商 品 的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及 责 任 期 限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家 具 产 品 生 产 、 销 售 的 企 业 和

3、个 人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件中 的条款通 过本标准 的引用而 成为本标 准的 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 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 修改单 (不包 括勘 误 的内容) 或 修订版 均不适用 于本 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 成协议 的各方研 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GB 5296.6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 第 6部 分 : 家 具 3 术语和定义3.13.23.33.43.53.63.7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4、本 标 准 。 三包 r esponsibility of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turn purchase for free产 品 供 方 承 担 的 包 修 、 包 换 、 包 退 的 责 任 。售后服务 a fter-sale service 产 品 交 付 和 交 付 后 , 为 满 足 顾 客 的 要 求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供 方 为 顾 客 提 供 的 服 务 。 供方 s upplier提 供 家 具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组 织 。 示 例 :生 产 商 、 批 发 商 、 销 售 商 、 修 理 商 、 服 务 或

5、信 息 的 提 供 商 、 个 体 经 营 者 。 注 1: 供 方 可 以 是 针 对 中 间 环 节 销 售 的 或 末 端 销 售 的 。 注 2: 此 处 的 服 务 提 供 商 是 指 提 供 网 络 平 台 或 市 场 平 台 供 交 易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顾客 c ustomer 接 受 家 具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组 织 、 个 人 。 示 例 : 消 费 者 、 委 托 人 、 零 售 商 、 最 终 使 用 者 、 采 购 方 。 生产商 p roducer 制 造 家 具 产 品 的 组 织 。 销售商 s aler 销 售 家 具 产 品 的 组 织 。

6、示 例 : 专 卖 店 、 市 场 、 商 场 、 现 场 定 制 家 具 的 装 修 公 司 、 零 售 商 或 商 贩 等 。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normal use condition在 日 常 生 活 、 工 作 和 社 会 交 往 活 动 中 , 顾 客 根 据 家 具 的 固 有 特 性 进 行 使 用 的 状 态 。 DB33/T 77220093.8质保 q uality guaranty供 方 保 证 家 具 产 品 质 量 的 能 力 。 3.9质保期 w arranty period供 方 承 诺 给 顾 客 的 产 品 经 过 正 常 的 修 理 保 养 能 满

7、足 正 常 使 用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限 。 3.10三包期 period of repair, replacement and return purchase for free供 方 承 诺 给 顾 客 包 修 、 包 退 、 包 换 的 期 限 。 3.112包修 repair for free在三包期限 内, 除因顾 客使用保 管不当 致使产品 不能 正常使用外, 由供方提 供的完全 免费的 维修行 为 。 3.12保修 repair service提 供 售 后 维 修 服 务 保 障 , 有 免 费 和 付 费 两 种 方 式 。 通 常 人 为 损 坏 和 不 在 协 定 标

8、 准 服 务 政 策 之 内 的 ,需 要 付 费 ; 而 在 标 准 服 务 政 策 之 内 的 则 免 费 。 3.13定金 d eposit为担保合同 债权的实 现, 双方当 事人通 过书面约 定, 由一方当事 人向对方 预先支付 一定数额 的金钱 作 为 担 保 的 方 式 。 具 有 惩 罚 性 、 双 向 担 保 功 能 、 最 高 限 额 的 特 性 。 3.14定制家具 c ustom furniture按 照 顾 客 要 求 进 行 生 产 的 家 具 产 品 。 4 分类4.1 根 据 销 售 模 式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以 下 销 售 方 式 :a) 市 场 经

9、营 户 销 售 : 在 市 场 内 销 售 摊 位 或 经 营 部 进 行 销 售 ; b) 商 场 销 售 : 在 商 场 ( 超 市 ) 内 进 行 销 售 ; c) 专 卖 店 销 售 : 在 独 立 设 置 的 专 卖 店 内 进 行 销 售 ; d) 厂 家 直 销 : 在 生 产 企 业 内 进 行 销 售 ; e) 网 络 销 售 :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进 行 销 售 ; f) 招 投 标 销 售 : 通 过 招 投 标 的 方 式 进 行 销 售 。 4.2 根 据 付 款 方 式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以 下 销 售 方 式 :a) 全 额 付 款 销 售 : 货

10、 物 交 付 前 已 经 付 清 全 部 货 款 ; b) 预 付 款 销 售 : 货 物 交 付 前 仅 支 付 部 分 货 款 ( 包 括 定 金 ) , 货 物 交 付 后 付 清 全 部 货 款 ; c) 后 付 款 销 售 : 货 物 交 付 前 没 有 付 款 , 货 物 交 付 后 付 清 全 部 货 款 。 4.3 根 据 验 收 准 则 的 不 同 , 可 分 为 以 下 销 售 方 式 :a) 按 合 同 验 收 : 按 合 同 中 说 明 的 验 收 要 求 进 行 验 收 ; b) 按 样 品 验 收 : 按 约 定 的 样 品 进 行 验 收 ; c) 按 标 准 验

11、 收 : 按 产 品 明 示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或 企 业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 d) 按 口 头 约 定 验 收 : 按 双 方 口 头 约 定 验 收 ; 注 : 一 般 不 提 倡 此 种 方 式 。 e) 综 合 ( 按 合 同 和 样 品 ) 验 收 : 同 时 按 照 合 同 中 说 明 的 验 收 要 求 和 约 定 样 品 进 行 验 收 。 DB33/T 772200935 基本原则5.1 本 标 准 仅 适 用 于 正 常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况 。5.2 本 标 准 是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的 最 基 本 要 求 ,

12、 鼓 励 供 方 制 定 严 于 本 标 准 的 内 部 规 范 。5.3 家 具 商 品 实 行 谁 销 售 谁 负 责 三 包 的 原 则 。 供 方 和 顾 客 之 间 订 立 的 合 同 , 涉 及 三 包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 。 在 末 端 销 售 环 节 , 销 售 商 应 按 本 标 准 先 行 向 顾 客 履 行 “三 包 ”义 务 , 而 后 按 有 关 约 定 向 上 游 供 方 追 偿 。5.4 消 费 活 动 中 应 明 示 验 收 方 式 。6 基本内容6.1 家 具 商 品 质 量 要 求6.1.1 供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13、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明 示 的 产 品 标 准 要 求 , 包 括 合 同 约 定 、 实 物 样 品 或 其 他 方 式 明 示的 质 量 要 求 。6.1.2 供 方 提 供 的 产 品 质 量 应 当 符 合 潜 在 的 产 品 质 量 要 求 , 包 括 满 足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的 要 求 、 国 家 强 制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6.1.3 供 方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进 货 检 验 制 度 , 验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明 和 产 品 质 量 的 符 合 性 , 向 顾 客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合 格 产 品 。6.1.4 供 方 提 供 的

14、进 口 产 品 , 应 向 顾 客 出 具 该 产 品 进 口 的 相 关 证 明 ( 如 报 关 单 等 ) 。6.1.5 供 方 处 理 ( 削 价 ) 产 品 应 当 标 明 原 因 , 不 得 以 不 合 格 品 冒 充 合 格 品 。6.1.6 供 方 不 得 冒 充 他 人 品 牌 对 顾 客 进 行 误 导 ,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6.1.7 必 要 时 , 供 方 应 提 供 产 品 外 形 尺 寸 等 资 料 。6.1.8 供 方 应 采 取 措 施 , 保 持 销 售 产 品 的 质 量 , 依 法 对 销 售 的 产 品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15、责 任 , 上 游 供 方 对 下游 销 售 商 出 售 的 产 品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6.1.9 以 实 物 样 品 或 其 他 方 式 表 明 产 品 质 量 状 况 的 , 供 方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产 品 实 际 质 量 与 表 明 的 质 量 状况 相 符 , 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与 顾 客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6.2 家 具 产 品 标 识 要 求6.2.1 供 方 应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和 符 合 GB 5296.6 标 准 要 求 的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 且 使 用 说 明 中的 有

16、害 物 质 限 量 数 据 应 可 以 追 溯 。6.2.2 销 售 标 签 应 标 明 和 产 品 固 有 特 性 相 符 的 真 实 名 称 、 主 要 用 材 、 辅 助 用 材 、 适 用 范 围 、 生 产 商 名 称等。6.2.3 供 方 应 提 供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标 准 或 文 件 , 并 随 产 品 交 付 , 作 为 售 后 服 务 活 动 的 技 术 依 据 。 售 后 服 务 标 准 或 文 件 不 得 低 于 相 应 国 家 、 行 业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要 求 。6.3 家 具 三 包 要 求6.3.1 供 方 应 明 确 三 包 方 式 及 保 证

17、实 施 三 包 的 期 限 。6.3.2 供 方 负 责 修 理 或 自 行 设 置 、 指 定 修 理 商 的 , 应 随 产 品 向 顾 客 提 供 三 包 凭 证 及 修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等 。6.3.3 家 具 商 品 提 供 保 修 服 务 的 ,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示 是 否 需 要 顾 客 付 费 。6.3.4 供 方 应 明 确 负 责 售 后 服 务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相 应 的 售 后 服 务 网 络 , 配 备 质 量 管 理 专 职 人 员 并 赋 予 全 面 监 督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运 行 的 职 能 。6.3

18、.5 售 后 服 务 的 组 织 机 构 或 相 应 的 售 后 服 务 网 络 应 具 备 适 应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的 资 源 、 手 段 和 条 件 , 应 有足够的后 勤保障, 包括提供 技术咨询 、 备件、 配 件 的供应及维 修服务, 承担三包 有效期内 的免费修 理 业 务 和 超 过 三 包 有 效 期 的 收 费 修 理 业 务 。6.3.6 供 方 应 建 立 产 品 使 用 功 能 的 反 馈 系 统 , 以 监 控 产 品 在 其 寿 命 期 内 的 质 量 特 征 , 分 析 产 品 满 足 顾 客 对 质 量 、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要 求 的 满 足

19、 程 度 。4DB33/T 77220096.3.7 供 方 应 建 立 产 品 售 后 服 务 档 案 , 相 关 记 录 应 完 整 。6.3.8 供 方 应 承 担 因 自 身 修 理 过 错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损 失 , 并 按 有 关 修 理 代 理 的 约 定 , 保 证 修 理 费 用 和 修 理 零 部 件 的 提 供 , 接 受 相 关 各 方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6.3.9 三 包 期 限 及 范 围 可 依 据 供 方 的 书 面 承 诺 , 但 不 得 低 于 本 标 准 附 录 A 的 规 定 。6.3.10 如果使用说 明中已经 说明产品 适合于商 用或

20、家用, 则 按相应的要 求执行; 如没 有说明, 则 依据家 用 型 执 行 。6.3.11 三包期自终 端销售商 将产品交 付给顾客 之日起计 算, 扣除因返厂 修理和无 零配件待 修占用的 时 间 。 三 包 期 限 内 顾 客 凭 有 效 购 物 凭 证 及 三 包 凭 证 办 理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6.3.12 产 品 自 交 货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发 生 1 项 以 上 ( 含 1 项 )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见 附 录 A) , 顾 客 可 以选 择 退 货 、 换 货 或 修 理 。 退 货 时 , 应 当 按 原 购 买 价 格 一 次 性

21、退 清 货 款 。6.3.13 产 品 自 交 货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发 生 1 项 以 上 ( 含 1 项 )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见 附 录 A) , 顾 客 可 以 选 择 换 货 或 修 理 。 换 货 时 , 应 当 免 费 为 顾 客 调 换 同 规 格 型 号 、 同 样 式 的 产 品 , 或 同 等 价 值 的 相 似 产 品 。 6.3.14 在 三 包 期 限 内 , 供 方 应 履 行 以 下 义 务a) 有 同 一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 见 附 录 A) 修 理 两 次 仍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产 品 , 凭 修 理 记 录 和 有

22、关 证 明 ,应 为 顾 客 免 费 调 换 同 规 格 型 号 、 同 样 式 的 产 品 或 同 等 价 值 的 相 似 产 品 。b) 自 送 修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未 修 好 的 产 品 , 应 免 费 为 顾 客 调 换 同 规 格 型 号 、 同 样 式 的 产 品 , 或 同 等 价 值 的 相 似 产 品 。c) 符 合 换 货 条 件 , 因 无 同 规 格 型 号 、 同 样 式 的 产 品 , 顾 客 不 愿 意 调 换 其 他 规 格 型 号 、 样 式 产 品而 要 求 退 货 的 , 应 予 以 退 货 , 并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d)

23、符 合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的 家 具 , 应 承 担 相 应 运 输 费 用 。6.3.15 换货时, 凡属残 次产品、 不 合格产品 或者修理 过的产 品均不得提 供给顾客。 换 货后的三 包期限自 换 货 之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 并 由 销 售 商 在 原 销 售 凭 证 上 书 面 确 认 。6.3.16 对 于 可 拆 分 的 整 套 家 具 , 如 其 中 某 一 件 或 几 件 出 现 了 质 量 问 题 , 应 根 据 退 换 货 条 件 进 行 退 换 。 如 更 换 , 应 写 明 更 换 日 期 , 更 换 部 分 的 家 具 三 包 期 重

24、新 开 始 计 算 , 不 受 整 套 家 具 三 包 期 限 到 期 的 影 响 。 6.3.17 对单个家具 品种 (如 沙发类、 柜 类、 床和 床头柜、 桌椅 套件等) , 应 视为不可 拆分的整 套家具, 如 果 其 中 某 一 件 或 几 件 符 合 退 货 规 定 , 则 应 全 套 退 货 。6.3.18 对于定制家 具, 当某些 项目不符 合验收 准则, 但尚 在 国家强制性 标准规定 或要求允 许的范围 之内 , 应 采 取 维 修 、 更 换 方 式 解 决 。 当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或 要 求 时 , 应 按 本 标 准 6.3.12 执行

25、。6.3.19 可 以 实 行 收 费 修 理 的 情 况 a) 因 顾 客 使 用 、 维 护 、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损 坏 的 ; b) 非 承 担 三 包 修 理 者 拆 动 造 成 损 坏 的 ; c) 无 有 效 购 物 凭 证 , 且 不 能 证 明 其 所 购 买 的 家 具 属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的 ; b) 有 效 购 物 凭 证 与 修 理 产 品 不 符 或 者 涂 改 的 ; c) 顾 客 在 购 买 商 品 前 已 知 其 存 在 瑕 疵 , 且 被 明 确 告 知 该 处 理 ( 削 价 ) 的 商 品 不 实 行 三 包 的 ; d) 因 不 可 抗

26、拒 力 造 成 损 坏 的 ; e) 过 了 三 包 期 的 。 6.3.20 生 产 商 、 销 售 商 破 产 、 倒 闭 、 兼 并 、 分 立 的 , 其 三 包 责 任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执 行 。6.4 供 方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要 求6.4.1 供 方 应 及 时 妥 善 处 理 顾 客 的 查 询 、 投 诉 , 并 提 供 服 务 。6.4.2 为 顾 客 提 供 服 务 时 , 顾 客 提 出 的 有 关 费 用 收 取 、 服 务 承 诺 、 修 理 项 目 、 故 障 原 因 、 投 诉 渠 道 等问 题 , 应 如 实 解 答 , 及 时 妥 善 处

27、理 顾 客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查 询 。6.4.3 接 受 顾 客 有 关 产 品 修 理 质 量 的 查 询 。6.4.4 供 方 或 顾 客 违 约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的 ,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金 。6.4.5 送 货 上 门 时 , 如 发 现 家 具 不 符 合 验 收 准 则 时 ,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5DB33/T 7722009a) 如 果 为 后 付 款 销 售 ,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作 为 未 交 付 处 理 , 供 方 具 有 产 品 处 置 权 ; b) 如 果 已 经 支 付 定 金 , 一 般 情

28、 况 下 可 作 为 退 货 处 理 , 供 方 应 退 还 顾 客 的 支 付 的 定 金 , 或 根 据 相 关条 款 规 定 进 行 修 理 或 更 换 。 c) 如 果 为 全 额 支 付 销 售 ,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作 为 退 货 处 理 , 供 方 退 还 顾 客 的 支 付 金 额 , 或 根 据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进 行 修 理 或 更 换 。 6.4.6 对 交 付 货 物 存 在 争 议 时 ,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a) 按 合 同 验 收 的 , 应 依 据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鉴 别 ; b) 按 样 品 验 收 的 , 应 参 照 样 品

29、相 关 参 数 进 行 鉴 别 ; c) 按 标 准 验 收 的 , 应 依 据 约 定 的 标 准 进 行 鉴 别 ; d) 按 口 头 约 定 验 收 的 , 应 根 据 双 方 认 可 的 前 期 口 头 约 定 进 行 鉴 别 ; e) 按 综 合 验 收 的 , 应 同 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样 品 相 关 参 数 进 行 鉴 别 。 如 合 同 有 未 详 尽 之 处 或 者 合 同与 样 品 有 相 互 矛 盾 之 处 , 则 应 以 样 品 为 准 。 6.4.7 顾客在产品 三包期限 内与供方 发生产品 质量纠纷 时, 可参照本标 准 6.4.6 执 行。 如果 涉

30、及双方 责 任 问 题 , 可 以 按 司 法 程 序 进 行 质 量 鉴 定 。6.5 其他要求6.5.1 产品出售时, 应当检 验外观质 量, 介绍 使用维护、 搬 运安装及三 包方式等 事项, 明 确修理单 位,提 供 有 效 购 物 凭 证 和 三 包 凭 证 , 并 注 明 交 货 日 期 。6.5.2 产 品 出 售 时 , 大 件 家 具 宜 送 货 上 门 。 由 终 端 供 方 组 织 送 货 上 门 及 安 装 的 , 运 输 及 安 装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损 坏 由 终 端 供 方 承 担 责 任 ; 由 顾 客 自 行 运 输 及 安 装 的 , 其 过 程 中

31、发 生 的 损 坏 终 端 供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6.5.3 市 场 、 网 络 等 提 供 家 具 销 售 平 台 的 , 应 明 确 和 终 端 供 方 之 间 的 义 务 分 担 关 系 , 明 确 三 包 服 务 有效 期 内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应 向 顾 客 提 供 及 时 、 合 理 的 服 务 。6.5.4 必 要 时 , 供 方 可 帮 助 顾 客 优 化 采 购 方 案 , 选 择 性 价 比 高 的 产 品 。6.5.5 信息提供商 应建立有 效的监控 机制以确 保所提供 信息 的及时有效 性, 保证所 提供信息 的真实

32、性 。6.5.6 信 息 提 供 商 不 得 利 用 广 告 或 其 他 方 法 对 家 具 的 品 种 、 规 格 、 质 量 、 材 料 、 价 格 、 性 能 、 用 途 、 生 产 商 、 产 地 等 做 引 人 误 解 的 虚 假 宣 传 。6.5.7 售 后 服 务 的 形 式 有 : 保 养 、 检 修 、 清 洗 ; 安 装 、 调 试 ; 提 供 合 格 的 修 理 零 配 件 ; 解 答 顾 客 的 咨 询 ; 处 理 顾 客 的 投 诉 ; 指 导 用 户 正 确 使 用 产 品 ; 协 助 处 理 顾 客 退 换 货 。 6.5.8 不 同 订 货 方 式 时 的 合

33、同 要 求6.5.8.1 看 样 订 货 应 就 顾 客 所 关 注 的 各 事 项 , 在 合 同 中 附 加 产 品 的 图 片 或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 并 在 合 同 上加 盖 骑 缝 章 。6.5.8.2 其 他 订 货 方 式 应 明 确 产 品 的 型 号 、 规 格 , 在 合 同 中 附 加 产 品 的 图 片 或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 并 在 合 同 上 加 盖 骑 缝 章 。6.5.9 在 展 销 会 或 市 场 内 签 订 的 合 同 , 终 端 供 方 应 先 交 主 办 单 位 签 章 后 再 交 顾 客 保 存 。 销 售 商 撤 离 展 销 会 或

34、市 场 的 , 由 主 办 单 位 现 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主 办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后 , 有 权 向 终 端 供 方 追 偿 。 6.5.10家具产品 质 量仲裁 检 验和家 具 产品质 量 鉴定按 国 家 质 量监督检 验 检疫总 局 产品质 量 仲裁检验 和 产 品 质 量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施 行 。6DB33/T 7722009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家 具 产 品 三 包 期 限 及 严 重 质 量 问 题A.1 家 具 产 品 三 包 期 限 及 严 重 质 量 问 题家 具 产 品 三 包 期 限 及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见 表 A.

35、1。 表 A.1 家 具 产 品 三 包 期 限 及 严 重 质 量 问 题家 具 产 品 名 称 三 包 期 限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备注1、 有 害 物 质 指 标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木 家 具 1 年 /2、 榫 结 合 处 断 榫 或 预 埋 连 接 件 松 脱 并 不 可 修 复 ;3、 可 视 部 件 明 显 变 形 ;深 色 名 贵 硬 木 家 具 2 年4、 结 构 松 动 以 致 严 重 影 响 产 品 使 用 性 能 ;/5、 有 生 虫 ( 有 极 少 量 不 影 响 外 观 质 量 的 虫 蛀 孔 ,且能 证明 已经 经过 杀虫 处理 的除 外)

36、 ;金 属 家 具 1 年 /6、 主 要 零 部 件 断 裂 或 破 损 ;7、 有 影 响 外 观 质 量 、 结 构 强 度 和 卫 生 的 腐 朽 , 如软 体 家 具 1 年 /木 料 或 衬 垫 料 霉 变 腐 朽 ;8、 有 影 响 产 品 结 构 强 度 或 外 观 的 裂 缝 ;藤 家 具 、 竹 家 具 1 年9、 机 构 锁 定 装 置 失 效 , 影 响 人 身 安 全 ; /10、 玻 璃 外 露 周 边 未 进 行 磨 边 处 理 ; 11、 玻 璃 在 正 常 使 用 状 况 下 破 裂 ; 塑 料 家 具 1 年 /12、 人体 接触 部位 有可 能造 成伤 害的 锐角 或夹 缝 (非玻 璃 家 具 1 年 工艺 性) , 如弹 簧刺 出垫 面、 断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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