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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表).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3332973 上传时间:2018-10-1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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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立项评审(以下简称“评审” )活动的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广西科技项目管理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评审,是评审专业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对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第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和机构职责,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规范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活动,对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评判。第四条 评审

2、活动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与要求,选择会议或网络评审等方式。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及其专家意见,是自治区科技厅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条 逐步建立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项目评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评审机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评审机构遴选,指导项目评审标2准和工作规范制定,统筹、协调、监督和优化评审工作管理。第七条 评估机构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根据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特点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量化指标,编制评审工作规范,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按要求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项目评审结果,对结果负责。评估机构定期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汇报项

3、目评审工作情况。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须根据其类型特点,要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上选取科研一线和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优选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评审机构对专家抽取和使用采取岗位分离。第九条 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和公示等相关制度。对存在异议项目涉及到有关评审专家可能行为,可开展相关调查核实,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与公正。第十条 评审专家受评估机构委托,按照项目评审内容和指标,独立开展评审,对个人意见负责。第十一条 完善评

4、审专家管理制度。按领域和专业划分建立健全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和开放共享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入库标准、遴选规范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指南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3制定有针对性和细化的评审指标体系及内容,准确评判项目目标、内容、解决关键技术问题、预期成果、考核指标、实施基础条件及其可行性报告的可行性程度。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评审质量控制。在项目评审合同(协议、任务书等)中,双方应当明确评审工作目标、时间和进度要求等。评审机构建立健全评审全过程质量控制机制,确保评审方案合理、评审规范、过程可追溯、信息真实准确。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合理安排专家评审项目数和

5、总时长等工作量。会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其他参加答辩人员须为项目申报团队参与人员。第十五条 分类优化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申报立项科技经费预算额度大小,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科技经费预算可采取分离及合并方式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项目经费预算。其中:对资助科技经费 100 及万元以上,拟立项项目采取分离式评审。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单独评审。专家组由 3 名财务、1 名管理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 的 1 名技术专家组成。对资助科技经费 100 万元以下,拟

6、立项项目采取合并式评审,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以同行评议为主,专家组中应当有 12 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4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以同行评议为主,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可不含财务专家,由同行技术专家对经费预算评审。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评审机构、人员和评审专家信用记录制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委托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时,应当将有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作为委托其项目评审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逐步推动项目评审工作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在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项目评审结果信息,提高透明度,促进信息共享。第四章 纪律约束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组织者,即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

7、目评审活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评审活动、向评审机构及人员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发表具有引导倾向性意见和伪造或涂改项目评审结论或报告。(二)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三)不得聘请应回避或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机构或专家。(四)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5或其他好处。(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

8、专家、评审报告、专家意见及其他保密评审信息资料。(六)不得隐瞒歪曲、不如实反映评审机构和专家意见。(七)不得与申报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审活动机构、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在受委托范围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四

9、)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实事求是做出评审意见建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谋取便利。(二)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投机6取巧和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三)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荐和申请者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

10、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三)不得向项目立项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四)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项目管理者、评审活动承担者及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申请者。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一)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审活动工作人员、申报单位和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不得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应当回避。(二)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

11、、申报单位和评审专家本人,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7(三)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及其评审小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过程要注重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推动监督方式多样化。加强立项评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强化公开公示,发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随机抽查和受理投诉等外部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过程要对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

12、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审活动督查工作采取经常性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问题都可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举报和投诉。第二十七条 以广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评审统一监督信息平台,全过程留痕迹、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和可问责管理监督。第二十八条 评审机构建立评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对项目评审相关工作信息按管理要求录入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8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活动过程要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和运用

13、,促进科技项目科学决策、管理和整体绩效提升。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评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构建科研信用体系。第六章 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 项目评审组织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纪检组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一。(二)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审活动者或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终止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

14、规定没收所收受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之一。(二)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取消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及承担科技9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一。(二)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第三十四条 项目推荐和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科学技术

15、厅视情节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三年内推荐、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一。(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 2018 年 月 日施行,2016 年 9 月20 日印发的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 (桂科计字2016426 号)作废。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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