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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2079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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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法,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帝国主义阶段的一部具有典型意义的民法典。 1922年通过的苏俄民法典,是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清政府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第一个民法草案。 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 南京国民党政府 1930年底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 。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开

2、始施行。,(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今日说法“中文告示纠纷案” (1)、平等主体,(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横向的经济关系,包括:所有权、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3)、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 ; 身份关系包括:亲权、配偶权、署名权、等。,分析今日

3、说法“中文告示纠纷案”究竟是不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呢?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早古希腊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 一是实体的平等观 一是程序的平等观 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 民法上平等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2、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否则,民事活动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今日说法 :“下跪风波”,3、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公平。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应当公平。 今日说法:“笑死人的官司”,4、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 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守信。也就是说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搞不公平的交易,不能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能作虚假的商品广告,不能搞行业垄断,不能搞变相贿赂。,(四)、民法的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行为 4、民事责任,二、民事主体,(一)、公民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2)

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问题:一个罪犯他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A、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 (b)、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a)、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b)、失踪人所欠的债务、税款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c)、他(她)的配偶如果愿意离婚,可以径直办理离婚手续。,B、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

6、 (b)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c)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 公告期限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债务关系消灭。 注意:宣告死亡可能出现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这个人已经死了 第二种情况,一个人被宣告死亡的时候,他实际上还没有死;但是在宣告死亡以后不久,他死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

7、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第三种情况即是这个人在被宣告死亡以后事实上他没有死,而且他又活着回来了。 注意婚姻关系:要分为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配偶没有再婚。 撤销死亡宣告后,他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第二种情况,是配偶已经再婚。 若已再婚,不因撤消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第三种情况,配偶已经再婚了,不过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现在又不存在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以后,二人又住在一起了。 被宣告死亡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收养关系不因撤消死亡宣告而受影响。 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均应返还。,案例分析:,1、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后2年生还

8、,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但甲妻乙已在继承甲一栋房屋之后与丙结婚,且将儿子送养于戊;甲父丁继承遗产约2万元,其中彩电一台由第三人购买。现甲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哪些不应支持?( ) A、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应予恢复 B、乙所继承的房屋应予返还 C、戊的收养关系未经甲同意,收养无效 D、第三人所购得的彩电应予返还,2、李刚自1980年1月4日出走,已5年没有音讯了,他的妻子杨芳和女儿李杨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经公告宣告李刚死亡。1986年杨又与他人结婚,并带去自己继承的遗产:冰箱一台,其女儿继承了一套组合音响设备。同年10月李刚突然回来。便以重婚罪向法院起诉杨,并要求杨及女儿

9、返还财产。 请你来审理此案。,3、 被宣告死亡的人有配偶的婚姻关系() A、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B、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C、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D、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其配偶的再婚关系应认定为无效。,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何

10、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 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即“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17岁的小保姆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何谓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有三个认定标准: 一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看; 二是从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后果看; 三是从行为标的数额看。14岁男孩,(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11、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所有的民事活动是否都无效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分析案例1:万雄夫妇是某市有名的个体户。他们只有一个13岁的女儿,名叫万琪。在万琪12岁生日的时候,万雄花了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了她。万琪在学校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为了表示友谊,万琪擅自作主,将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此事,大为恼火,便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

12、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此案如何审理?,案例分析2:孙维民的妻子叫白丽洁,是他大学时的同班同学。俩人1958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在“文化大革命”中,白因所谓的家庭问题受到冲击,并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1985年,病情日益加重。孙从自己农村老家请来了自己的表侄女照顾妻子。1987年1月,白死亡。孙刚料理完妻子的后事,他的表侄女拿出了一份白1986年立的遗嘱,要求根据白的遗嘱继承白的遗产。这份遗嘱确实是白写的,并有白的签字盖章。遗嘱中写明,其全部遗产由孙维民的表侄女继承。 问:此案

13、如何审理?,3、监护 (1)、概念 (2)、监护的种类: A、法定监护 B、指定监护 C、遗嘱监护,(3)、监护人的监护顺序 A、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d、其他近亲属;e、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B、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通则第17条规定: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所在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人;f、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

14、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B、代理或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参与民事诉讼; C、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D、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案例分析:,1、李有田夫妇婚后生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三个儿子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并都结婚成家。可是李的女儿在读中学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89年初,李有田的妻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李有田也因悲伤过度,于1990年3月去世。父母去世后,李家兄弟谁都不愿意担负照顾其妹妹生活的责任。 问: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如何处理?,2、甲11岁,父母双亡,祖父母

15、年过80岁,兄姐皆无,其姑父想作监护人,但应取得( )同意。 A祖父母; B人民法院; C亲属会议; D村民委员会。,3、甲是精神病人,在其亲属关系中,确定监护人的顺序应为()。A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B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C成年子女、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 D按亲属的实际监护能力来定。,4、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等方面认定。 A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C行为标的数额; D本人的身高体态。,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

16、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 A奖励; B、赠与; C报酬; D买卖。,4、“两户”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丁俊英是河南邓州市的一位农村妇女。93年她的丈夫唐建阁承包了一个面粉厂。她从不插手丈夫的工作。由于缺少资金,唐开始向亲戚朋友借钱,到了98年初,债务达40万,可是,面粉厂已经瘫痪。而98年9月,唐因病去世,他留给妻子的只有40万元的债务。 问:夫债定由妻来还吗?,(1)、个体工商户 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3)、“

17、两户”的责任承担问题 A、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B、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5、个人合伙,(1)、概念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2)、特征 A、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出资并签订合伙协议或合同 问题: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个人合伙是否成立?,案例解析: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利5万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元的经济损失。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19、?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本案中,三方既有共同出资,又共同经营,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当年利润,因此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如何签订合伙协议?,(1)、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经营范围 (3)、姓名及其住所 (4)、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经营期限,B、合伙人必须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问题:“出钱不出力”是不是合伙

20、? 司法解释:只出资金或实物,而不参与经营、劳动,但参与合伙赢余分配、承担亏损的,也视为合伙。,C、合伙财产为共有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一是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二是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 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D、合伙人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为对该种债务的担保。 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有权向合伙的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清偿其全部债务,他清偿完了可以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连带责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前案:对红星公司的损失,应

21、如果承担? A、由甲承担 B、由甲、乙、丙按出资份额承担 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 答案:C,前例: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3万元,其可否向他人再行追偿?( ) A、不能向乙、丙追索 B、可以向乙、丙连带追索 C、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 D、可以不向乙、丙追索 答案:C、D 合伙人在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对内在各合伙人间就产生了一种按份责任。 合伙的内部债权人甲享有选择权。,(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就表现为两种: 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二是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 具体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 均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但在合

22、伙内部,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有过错的负责人赔偿其损失。至于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范围而造成的损失,则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4)、入伙和退伙 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入伙的条件:一是必须接受原合伙协议的内容;二是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 退伙可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的,按照书面协议处理;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退伙给其他

23、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由退伙人承担赔偿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前例: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如索赔不成而起诉,此时丙已退伙,可将谁作为被告? A、可将甲作为被告 B、可将乙作为被告 C、可将丙作为被告 D、可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答案:A、B、C、D 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1、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清偿。A.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B个人所有财产、个人所有财产;C家庭共有财产、个人所有财产; D个人所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

24、成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 A视为合伙人; B不是合伙人; C是合伙债权人; D、是合伙利害关系人。,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以所分担的债务为限; B按合伙协议分担; C.仍负连带责任。 D不再承担责任。,4、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按照协议办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 A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B出资比例8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C全体合伙人同意; 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同意。,(二)、法人 1、概念:民

25、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案例分析:,2000年3月,某市印染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通达贸易公司,申报注册资金10万元,其经营范围为百货,负责人为印染厂付厂长。同时出了资信证明,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印染厂与贸易公司商定:公司每年向印染厂上缴利润40万元;上缴超出部分由公司成员按比例分成。开业前后,印染厂并未向贸易公司提供资金。一年后,该公司对外所负合同债务达120万元,被迫停业。问:1、通达贸易公司是否为法人?为什么?2、此案怎样处理?,2、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26、)、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4、联营 (1)、紧密型联营(法人型联营) (2)、半紧密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3)、松散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民法作业,1、简述“两户”的财产责任 2、农民甲、乙、丙3人协商开一餐馆,三方达成协议:甲出房屋门面,折价10000元,乙出现金20000元,丙出技术当厨师,折合10000元。按上述比例分担分担收益和风险。但开张不到一年,由于经营不善即亏损12000元。此时三人发生矛盾,导致合伙解散。当债权人找到三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债务时,甲、丙无

27、力清偿,乙虽有偿还能力,但乙认为债务是三人合伙经营所欠,他只按约定的比例承担一半。因此,只偿还了债权人6000元。债权人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此案如何处理?,三、民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学术前沿:民事法律行为的名称问题 (1)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在民法通则颁布之际: “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说” (3)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后: 由于立法的权威性,我国学术界普遍接受了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理论。 (4)新的学术

28、观点: 民法通则所采用的“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说”应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中予以扬弃,而采纳国际通行的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就是指民事主体所希望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心意志。 “表示”即通过行为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部 。 (2)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读书、看报、聊天、散步是否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当事人意志的法律化。 民法通则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

29、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4)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天津市的那个悬赏广告的例子 ,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冬教授认为,悬赏广告在理论上讲就是一种合同 。 但是,今日说法2000年7月29 日播出了这样一个案例:“这笔酬金该不该不该拿”中提出了新的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导赵旭东:悬赏广告是否民事法律行为要区别对待。,就是相对人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按照悬赏广告进行的行为是他的义务,是他法定应该做的事情;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相对人本身不负有任何义务。,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在1997年香港回归的前夕,当时北京京市

30、的一个婚纱影楼 案 问题:到底这家影楼有没有责任呢? 缔约责任,什么叫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呢?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在学术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要件说”认为成立的要件就是意思表示 。 “两要件说”主张,当事人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两个要件。 “三要件说”则进一步主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内容即意思标的是民事行为成立的三个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呢? 就是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民事法律行为就成立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了,但它未必一定生效。 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

31、的民事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2)民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是公民 二是法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处分权 司法考试题目:某人的孩子19周岁没有考上大学。他准备办理出国留学,B、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人内心意愿的产生必须是自觉自愿的; 二是内心意愿与外在的表示必须相一致。 什么是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两类: 一是主观原因的不真实 (A)故意的不真实。欺诈;戏言。 法律后果:表意人皆无权主张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B)基于错误的不真实。 人民法院案例选有这样个案例:有一个老太太去世了 法律后果:只有意思表示基于

32、重大错误的,才能使法律行为成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是客观原因的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 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无效。 播放今日说法,C、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D、形式要件合法 (A)书面形式。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额较大的行为。 (B)口头形式。指以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主要适用于能即时清结,标的额较小的行为。 (C)其它形式。包括: 推定。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行为使他人可以推定其真实意思、意图。 沉默。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注意:默示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分析案例:,题解P13:甲、乙、丙三人均系初中生

33、,15岁。1998年7月20日三人利用暑假期间结伴去一海滨城市旅游。7月23日,甲发现一件十分漂亮的工艺品,遂以200元的价格买下。后因甲计划不周,无钱购买返家车票,遂与乙协商,甲以原价将工艺品转让给乙。7月28日,三人安全返回。乙父母了解情况后,非常生气。并要求乙将工艺品退还给甲。而甲的父母也坚决反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问:1、甲、乙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2、若使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需要什么样的补正措施?3、若甲、乙均系利用父母平常给的零花钱购买工艺品,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分类 (1)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状况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

34、共同法律行为。 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就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某年司法考试考了这样一道题:一个老太太,无儿无女 ,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是为了同样的目的,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所谓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了对方某种利益之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个利益的时候,必须为此而支付相应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所谓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给以对方当事人某种利益以后,对方当事人在得到这种利益的情况下

35、;不需要支付任何报偿或者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借用等 。,吉林某大学案:有两个同学 注意,无偿法律行为并不是没有义务!同样是一种法律关系,要受到法律关系的约束。(3)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所谓诺成性的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的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学术争议: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呢?还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呢?,5、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因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36、施的行为C、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D、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E、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F、 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G、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A、返还财产 B、赔偿损失 C、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分析案例:民疑P18;,题解P12某钟表店采购员张某前往异地某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只。张某见某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某公司说明

37、电子表是正常渠道进货后,经请示本单位领导同意,在买卖合同上添加了购买30000只电子表的条款。货物在运输途中,30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又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构成条件: a、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如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标的以及行为的主体 b、这种重大误解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c、重大误解是当事人的非故意行为。 d

38、、民事行为如果生效将使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在没有撤销以前依然有效。,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第一,谁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是重大误解的行为人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行为的受害人,也包括其代理人或继承人。另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在已知或应知对方有重大误解或受到损害时,也可提出撤销。,第二,向谁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如果向对方提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 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而没有要求撤销

39、合同,则该合同依然有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合同。,案例分析:,原告:黄某,女,21岁;被告:王某24岁。 上海市王某是个爱打扮的姑娘。1988年,她以500元的出厂价买了一件黄狼皮大衣,穿着得体,同厂一位黄某更是羡慕不已。为使黄也能买到这种大衣,王多次陪她逛商场,但都未能如愿。后王母嫌这件大衣太贵,劝女儿让给他人。王遂以原价转让给黄某,双方均满意。后来,王听说卖给黄的大衣现已涨价至1000元,觉得自己吃了大亏。于是便向黄提出借来那件大衣拍照。大衣到手后,又乘黄上班之机,给了黄母500元和一封信。黄阅信后知道王翻悔,遂与王交涉,要求王重信用,但无结果。黄无奈,向法院起诉。 问:1、本案哪些

40、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本案如何处理?大衣应归谁?为什么?,1993年1月20日上午,李某与其女友到联合日杂品店为其父购买绞面机。恰好遇上该店新进一批HB25型电动不锈钢绞面机,标价138元,觉得十分便宜(李某系电工,知道仅一台电机也不止这个价),便要求购买。营业员说:“货刚到,组长不在,没有标价,请明天来。”李当即指着标价说:“上面标价138元,怎么没有标价?”当即付款138元,将货提走。当天下午,组长接班后发现1380元的绞面机误标138元,被人买走,派人四处查询,结果,找到了李某,要求退回绞面机或补齐差价。李拒绝。题解P13 问:该买卖绞面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

41、二)、代理 1、概念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显名代理”又叫“直接代理” “隐名代理”又叫“间接代理” 注意:我国民法制度承认“隐名代理”。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5)、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注意: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 。 某个美术学院一位老教授 如约稿合同、履行演出的合同、专家门诊 、有关结婚、离婚的婚姻行为 、遗嘱的

42、设立、子女的收养等 。 最高法院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案例分析:,河南省某县畜牧厂委托农民柳天元去新疆购买伊犁良马。柳到新疆伊犁后,四处奔跑也买不到畜牧厂要求的良马,而畜牧站有一批毛驴正待售。柳想:买不到马,买几头驴也是一样的。于是,他以河南省某县畜牧厂的名义,与新疆某畜牧站签订合同,购买毛驴四头,每头600元,共计2400元。在运回的途中死了一头,回来后,畜牧厂一头也不要。柳不得不自行出售,每头700元。数月后,新疆某畜牧站仍未收到这四头毛驴的价款,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此案如何处理?,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43、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这是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的不同而进行的区分。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区分。,A、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叫意定代理。 委托授权书: 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A、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B、代理的事项; C、代理的权限; D、代理授权的期限。,B、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代理。 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C、指定代理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2)、本代理与复代理 这是

44、根据代理权的授予和行使代理权的人的不同而进行的区分。 A、本代理也称“原代理” 是指 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 B、复代理亦称“再代理” 或“转委托” 是指代理人将代理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再转授给他人,由第三人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被转授代理权的人称复代理人。 某单位委托一个采购员甲去外地采购 ,复代理的特点 : 第一,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由代理人而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 注意,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第二,复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代理人的名义来进行活动的。 第三,复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直接由被代理人而不是由代理人来承担的。,第四,代理人不能随意转委托。 司法考

45、试题:某甲和某乙都是海边的两个渔民, 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转委托的法定条件是两个: 第一个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二个必须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 第68条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转托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4、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 既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包括“表见代理”。 (1)、狭义

46、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还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他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他人发生效力。,(2)、表见代理 127 经典的例子:某个人到某一个百货公司去买东西 A、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B、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A)、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B)、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C)、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C、表见代理的效力(A)、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

47、有权代理的效力。(B)、本人的抗辩权即丧失。(C)、相对人就享有了选择权。 相对人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5、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责任 某市某区光明百货商店经理孔文,1988年8月,委托本店职工较平到北京采购30台燕牌缝纫机,韩平来到北京后,很快采购到缝纫机,签订了购销合同。与此同时,韩平见北京某毛衣厂的毛衣很好,于是就给光明商店拍电报,请示孔文是否买。韩平等了3天,不见回电报,于是自作主张给商店买回50件毛衣。这50件毛衣运回商店后,孔文也没有反对, 但是毛衣上柜后,到年底仅卖出30件,余下20件成为滞销货。年终分发奖金时,有的职工就此事提出意见,孔文在部分职工的压力

48、下,以韩平超越职权、自作主张购买毛衣为由,要求韩平将20件毛衣取走,自行处理后偿还商店资金。韩平对此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此案如何审理?,(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49、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地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6)、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7)、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案例分析:,1、甲委托乙利用去北京之便代买一架CT310型电子琴,并给乙1500元。乙到京后,因其父病危住院,来不及购买电子琴,便转委托丙代买,并将款交给丙。丙走了几家商场,都没有见到CT310型电子琴,丙自作主张,为甲买了一架CT620型电子琴。丙回来后将电子琴交给甲,甲发现不是CT310型的,拒绝接收,并要求返还15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此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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