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材民法学,张翼杰、李鹃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民商法学主讲:周念宇苏州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合伙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诉讼时效,绪 论,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三、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民法,是规范人们生活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它主要涉及到: (一)出生 (二)死亡 (三)财产关系
2、(四)权利义务,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2、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汉谟拉比法典,(二)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2、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3、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民 法 学,(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二、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为私法其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私主体2、民事权利:私权利3、民事行为:私行为 4、民事责任:“私”责任 5、民事救济:可私决性 (三)民法是权利法民事权利包括:,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债权(二)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体健康权等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配偶权等,第二节 民 法 渊 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可以
4、从不同角度理解:一是指民法产生的根源,这是从民法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关系讲的;二是指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源,即法官判案的法律根据。在今天的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渊源,通常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民法的正式渊源:制定法1、宪法2、民事法律 3、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4、国际条约和公约,(二)民法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2、判例 3、法理 4、行业自律规范,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主体的效力 1、属人主义:凡属一国国籍的人,不论其在何处,均适用国籍国法律。2、属地主义:凡居住或置身于该国领域内,不论是何国籍,均受该国法律支配。我国实行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的折
5、衷主义。原则上,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二)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机关所管辖的区域之内。,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自公布日后的一段时期届满生效或直接规定特定日生效。(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法明令废止旧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第二章民法的基本
6、原则,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特征1、贯穿于民法始终,具有普适性 2、不直接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具有抽象性 3、具有功能上的补救性,功能 1、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第二节 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一、平等原则,含义:在一切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体现:1、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二、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
7、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体现:1、民事主体自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自由原则 3、约定优先原则,三、公平原则,含义: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立法者和裁判者应根据公平观念创制民事法律规范和裁决民事纠纷。 体现:1、民事立法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目标 2、在合同领域中,体现为等价有偿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等3、在侵权法中,体现为公平责任制度,四、诚实信用原则,含义: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体现:1、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2、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准则3、解释民法和民事行为
8、的依据,五、公序良俗原则,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内容::1、公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与生活秩序,它体现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2、良俗,在我国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它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民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结果。,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通常是民事主体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当事人的意志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9、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分类1、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划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以义务主体的范围划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以财产权利的种类划分: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4、以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划分: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5、以法律关系的目的划分: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 6、依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划分: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律拟制的人及非法人组织。(二)种类1、自然人 2、法人3、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 特征1
10、、不包括人身2、能够满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 3、具有一定的稀缺性4、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分类1、有体物和无体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动产和不动产 4、特定物和种类物 5、主物和从物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7、原物和孳息 8、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9、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二)行为,1、“给付”:以交付标的物为内容2、“做”: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3、“提供”:直接提供劳务和服务 (三)智力成果 特征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分类主要有作品、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 分类:1、以作用方式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2、
11、以相互关系划分:主权利、从权利 3、依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划分:原权、救济权4、以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划分:既得权、期待权 5、以权利与权利主体之间的结合程度划分:专属权、非专属权,(二)民事义务,分类1、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2、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3、以义务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标准: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四、民事责任,分类 1、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2、依民事责任的内容: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依民事责任归责方法:过失责任、无过失责
12、任与公平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1、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行为:当事人的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三、自然人
13、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统一性 (二)平等性 (三)广泛性(四)不可转让性,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其一生享有,依民法通则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方告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一)自然死亡(二)宣告死亡,第二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自然人都具备的;民事行
14、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具备。(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两者的联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2、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识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能力与年龄和智力状况有关。因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的影响,并非人人相同。,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
15、括: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实施的行为 1、使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零用钱(未预定使用目的)的使用。3、被许可营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16、许可从事营业的未成年人,在该营业范围内有与成年人同样的行为能力。,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我国法律规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工作,当然可以独立缔结劳动合同和领取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宜的劳动,其劳动合同之缔结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所应得的报酬应由未成年人独立请求,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受领。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游乐场所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民法通则规定
17、:“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是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以意识能力为根据,因此,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当然终止。,第三节 监 护,一、监护的概念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关系当事人称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二、监护的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三、设立监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四、监护的设立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约定监护4、委托监护5、遗嘱监护,民 法 学,五、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是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
19、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六、精神病人的监护监护人由下列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七、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教育、照顾和管理被监护人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4、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八、监护人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
20、被撤销资格,第四节 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一、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我国境内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居住在我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三、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适用的法律)。,四、住所的确
21、定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条件,二、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条件 利害关
22、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律效力 :与自然死亡相同。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第六节 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指自然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承包合同规定从事特种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种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三、财产责任 个体户、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五章 法人,第
23、一节 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三)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二、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
24、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法人设立的典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3、核准主义(许可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5、强制主义,(二)我国法人设立的主要原则1、国有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采用核准设立原则2、一般公司法人:采用准则设立原则3、金融企业法人:采用特许设立原则 四、法人资格的取得(略)(一)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
25、(二)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2、内容不同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因业务、职能、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各有不同)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 (二)特点(与自然人的区别)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二)具体规定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上述情况下,法人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可追究内部责任3、法人对其分支机构,应承担民事
26、责任(三)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1、存在侵权行为2、属法人代表或工作人员所为3、侵权行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概述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二)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1、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而设立2、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一)法人机关的构成1、权力机关2、执行机关3、监督机关 (二)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也称法人代表。,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合并(二)
27、法人的分立(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四)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法人自行解散(三)依法被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一)法人清算的概念(二)法人清算的分类1、破产清算 2、非破产清算 (三)清算组织 (四)清算期间,权利能力限于清算范围(五)清算终结,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民商法书面作业(一)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用16K纸张/手写) 思考题 1、举例说明:什么是绝对法律关系?什么是相对法律关系?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区别? 3、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有何区别?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5、自然人
28、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区别?6、法律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哪些规定?,第六章 合伙,第一节 合 伙 概 述一、合伙的基本理论 (一)合伙的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的特征 1、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的几种分类 1、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2、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四)合伙的法律地位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1、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
29、体资格)2、具有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要区分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3、具有相对独立的合伙利益要区分合伙利益与合伙人个人利益,第二节 合伙的成立,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1、合伙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合伙从业条件 二、合伙成立的程序 1、合伙人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文件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合伙资格的取得,第三节 合伙财产关系,一、合伙财产的概念 所谓合伙财产,就是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二、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出资;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 三、合伙财产的归属(掌握具体规定) (一)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
30、有(二)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份额的转让,(四)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份额的出质(五)合伙人退伙时,如何退还出资的实物四、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一)合伙期间不得分割(二)合伙财产的权利转移受到限制例如:出质、向非合伙人转让等。(三)合伙财产的运作(四)合伙债务的清偿应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人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执行人2、受托负责人为执行人 二、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执行人的权利1、垫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偿还2、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代为清偿3、受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有权
31、请求赔偿4、如果约定报酬的,有权请求支付,(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1、注意义务2、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4、任何合伙人都不得为个人谋私利,合伙人不能与合伙组织签订合同,三、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一)合伙事务的决策法律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的事项(二)合伙事务的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部分合伙人执行 (三)合伙事务执行与保护善意第三人有关合伙人执行事务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四、合伙债务(一)合伙债务的含义(二)合伙债务的清偿办法1、首先由合伙财产清偿2、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3、对内各合伙人应
32、按约定比例分担合伙债务与亏损(三)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第五节 入伙、退伙与解散、清算,一、入伙1、入伙的概念 2、入伙的条件 3、入伙的效力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 2、退伙的形式(注意条件)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3、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三、合伙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解散的概念(二)合伙解散的原因,(三)合伙解散的后果1、合伙组织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合伙组织解散后,合伙人在一定时
33、间内,对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合伙的注销登记五、有关合伙的民事责任(一)合伙组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列行为应属合伙组织的行为,由其对外承担责任:,1、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2、不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执行合伙事务,且第三人属于善意的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的行为(二)合伙人之间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三)合伙组织的非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清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1)它是民事
34、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2) 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 它是合法行为。,二、分类(一)单方、双方和多方(二)有偿、无偿(三)诺成性、实践性(四)要式、不要式(五)主行为、从行为(六)独立行为、辅助行为(七)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八)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注意: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何种形式,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要求。,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指民事行为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或要件。民事行为成立要件通常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1) 当事人(2) 意思表示 (3) 标的 特殊成立要件
35、:如实践性行为的成立,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要件;当事人约定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则采用书面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为特别要件。,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 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特殊有效要件例如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批准和登记即为特殊有效要件。,第三节 意 思 表 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36、务的内在意志,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形式。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明示;默示(二)有相对人(对象特定);无相对人(对象不特定),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二)无意的不一致四、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二)胁迫(三)乘人之危,第四节 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利益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因受害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
37、行为。包括:(一)重大误解行为(二)显失公平行为 (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也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的效力尚未确定,需由第三人意思表示追认或特定事实条件成就,效力才能确定。 1、无权处分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4、债务承担,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财产返还(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还应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
38、概念: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了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发生的依据。(二)对条件的要求: (1)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 由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4) 条件必须合法或妥当。(5) 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三)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分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 含义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二) 分类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三)法律对期限的限制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所谓不能期限,是指约定的期限过于久远,
39、违背常理。,三、案例分析高某16周岁,初中毕业后想从事个体商业。个体户李某得知后,找高某商议合伙。高某同意,双方拟定合同:高某出资1万元做投资;李某原有的个体商业资产估价为10万元;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盈余按出资比例分享。数日后,高某父亲发现在家存放的现款1万元不见。经追问,高某承认是他拿走,用作与李某合伙投资。高父素知李某为人狡诈,其资产不足万元,便以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退还1万元。李某则认为高某已达16周岁,并能够从事个体经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有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试问: (1) 高某与李某所订的合伙合同是否有效?(2) 本案应如何处理?,提
40、示:(1)无效。(2)李某应返还财产(1万元)。,第八章 代 理,第一节 代 理 概 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略)三、代理的适用范围(1) 代理实施法律行为(2) 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为 (3) 代理进行民事、行政行为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1) 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行为;(2) 违法行为;(3) 事实行为(无
41、独立意思表示)。,四、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再代理(三)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四)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五、代理制度的意义(一) 是保障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手段。 (二) 是扩大民事主体活动范围的必要形式。,第二节 代 理 权一、代理权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二、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基于有关机关的指定 (三)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四)外表授权(表见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1)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2)应维护被代理人利益(3)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滥用代理权
42、指代理人违背代理宗旨、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条件:(1) 代理人有代理权(2) 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3) 代理行为违反诚信原则(4) 代理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五、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由他人进行代理。因代理人的转托而享有代理权的人,称为再代理人或复代理人。成立条件:(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必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其追认,六、代理权的消灭(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1、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
43、失去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指定)代理权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第三节 无 权 代 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特征: (1)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不具备代理行为的实质要件 (3)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二、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指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代理。构成要件:行为人既无
44、法定或意定的代理权,也无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不违法;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种类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消灭三、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条件:(一)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二)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三)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案例分析甲的老家在福建的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5000元给甲。因春节期间无茶叶出售,甲将情况告诉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3月份
45、再买吧。甲在回城的前一天晚上,好友丙前来探望甲,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答应。甲将5000元交付给丙。问: (1) 丙在当晚回家途中,5000元被人抢走,抢劫案未侦破。该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2) 丙携带5000元潜逃,该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3) 丙根本不认识茶叶,买了10斤芝麻叶,该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案例分析提示:(1)乙承担。 (2)甲承担。(3)乙承担。,第九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概 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二、时效的特征(1) 时效是法律事实(2) 时效是事件(3)
46、 时效具有强制性,取得时效 三、时效的种类 消灭时效四、时效的意义(一) 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二) 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二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救济权),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特征(一) 法定性(二) 可变性(三) 强制性,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略) (1) 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请求权,后者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2) 起算点不同。前者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后者自权利成立时起算。 (3) 计算方式不同。前者是可变期间(中止、中断、延
47、长);后者为不变期间。(4) 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不使权利本身消灭;后者使权利本身消灭。(5) 当事人是否可抛弃权利不同。前者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后者届满权利即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略)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五、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别诉讼时效:下列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六、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48、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七、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八、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事由:当事人起诉;一方提出权利要求;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事由不同。中断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决定;中止事由则不然。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3、发生的后果不同。中断使已过时效全归无效,时效重新计算;中止则是已过时效仍有效,
49、只是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九、诉讼时效的延长指时效结束后,权利人向法院提出请求,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时效延长和中止的区别:(1) 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时效延长则发生于时效届满后。(2) 中止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时效延长事由是由法院确定的。十、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义务人可自愿履行;时效利益的抛弃,第三节 期 限一、期限的概念和种类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二、期限的意义(1) 决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2) 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可推定其失踪或死亡。(3) 决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如债务履行期限、撤销权行使期间。(4) 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如所有权的转移时间。(5) 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三、期间的分类(略)(一)任意性期间、强行性期间(二)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不确定期间(三)连续期间、不连续期间 (四)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意定期间(五)普通期间、特殊期间四、期限的确定与计算(一)期限的确定(二)期间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