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五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第四节 合同履行第五节 合同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2,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一)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广义上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确定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等。 合同法上讲的合同指的是民事合同。,3,(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4、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4,(三)
2、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法律规定特定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适用规则的合同。区分依据:合同法分则区分意义: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直接适用相应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5,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了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时间不同。,6,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形式、需要经过的手续没有法定要
3、求的合同。区分意义: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不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有: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合伙企业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7,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区分意义:1、确定履行顺序,谁具有抗辩权; 2、确定风险的负担; 3、确定对价关系。,8,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并不需要支付任何代
4、价的合同。区分意义:1、对当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2、注意义务不同,9,二、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1999年3月15日通过合同法,同年10月1日施行。,10,(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 订立的合同的自由。 2、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以法律效力。 3、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4、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11,(三)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5、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的表现,12,(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平等;( 3)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当事人违法时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处罚或惩罚对方。,13,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 4 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自由:缔约与解约、选择缔约方、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14,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6、务要对等。 2、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 合同不得事先免除的责任:(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责任;(2)人身伤害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免除的责任,15,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态度和方式签约和履行合同义务。,16,5、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 1、标的、主体、目的、内容不违法。 2、合同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一般道德准则。,17,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之
7、间就合同内容(即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协商一致的过程。,18,合同订立的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一定程序或者方式3、订立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19,二、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
8、报酬;,21,(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2,四、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特定民事主体发出(3)要约必须有缔结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应表明要约人受要约内容约束,23,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2)要约邀请只是表明邀请人向他人表明自己有和对方签约的意向,并不受内
9、容约束,24,(3)要约邀请的内容比较模糊,难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而投标、竞买、新股申购属要约,25,3、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2)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4)要约的效力存续期间:要约明示的有效期口头要约,当即有效其他要约,合理的期限内有效,26,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做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限制:,27,(1)要约有明确有效期的(2)要约人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的(3)受
10、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8,5、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的,29,(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对要约人做出:本人或其代理人,30,(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否则为一份新要约(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逾期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接受外,视为反要约,31,2、承诺的方式、生效、撤回(1)承诺的方式:通知或行为(2)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要约人生效(3)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即到
11、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32,3、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及影响法律后果:(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3)采用确认书形式的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33,合同成立地点的影响:(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3)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签字或盖章地(4)采用确认书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地点:确认书签订地,34,案例分析51,【案例介绍】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
12、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35,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3、。,36,【几种观点】1、被告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37,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38,案例分析52,2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
14、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9,请问:(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3)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
15、担违约责任?为什么?,40,参考答案:(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41,(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
16、承担责任。,42,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生效,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效力的渊源:国家意志 合同效力的性质:债的效力,43,二、合同生效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产生法律的约束力三、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时生效2、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失效)3、办理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手续时生效四、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44,(一)合同的成立要件存在订约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二)合同生效的要件: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45,通过自己的行为取
17、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能力)按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大类型: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任何合法的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可以独立从事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代理人同意。3)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的人,46,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与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其他组织的行为能
18、力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企业,其他非法人经营实体,非法人公益团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缔约,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上述自然人和组织外,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缔约。,47,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所欲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内心效果意思与外部表示意思不一致原因:故意与过失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原因: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威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48,(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
19、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49,二者关系如下: 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50,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20、(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51,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5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如(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
2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3)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专利法第10条)。,53,还应指出的是,城市房屋买卖合同与城市房屋租赁合同都不属于第44条第2款的情况。前者并不需要登记,只是转移房屋所有权时需要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非“合同登记”),后者确实需要登记,但登记的性质是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而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54,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1、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行为内容或者当事人的权利
22、义务已经做出具体约定的前提下,再约定一定的条件,将该条件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称为附条件的合同。(见教材P116),55,2、条件的特征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或其他事实,但必须是特定的事实,并具备如下特征: 1)未来性 2)可能性 3)不确定性 4)非法定性 5)合法性,56,3、条件的分类(1)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2)失效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4、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一般情况下,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或者解除,条件不成就,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变化。法律为了防止当事人人为地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为保护他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如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
23、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57,(二)附期限的合同1、概念: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称为附期限的合同。2、期限的特征:1)期限的确定性2)期限的自由选择性3)期限的效力性,58,3、期限的分类(1)生效期限(延缓期限、停止期限、始期)(2)失效期限(终止期限、解除期限、终期)、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和联系 (1)期限是将来确定会发生的事实,条件的发生则具有或然性。 (2)期限也是条件的一种,有时和条件一起作为合同效力的附加条件。,59,练习:以下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请判断哪些是条件,哪些
24、是期限:1、若出卖人在六个月内不能提供房屋的有效产权证书,则买卖合同终止。2、待甲50岁时赠与其丰田佳美汽车一辆。3、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终止。4、这个月第一个下雨的日子甲将把其祖传的名画借给乙摆放一日。5、若甲方的产品试验合格且达到一定标准,则买卖合同生效。6、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60,1、4、5和6为条件;2和3为时间六、合同的无效(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的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状态。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
25、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1,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幻灯片 21(三)无效的免责条款1、概念: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排除或限制合同某一方当事人未来因合同导致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特征:事先性、约定性、非独立性、明示性2、干预理由:公平原则、提高社会效益3、类型: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 3)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62,七、合同的撤销与变更(一)合同的撤销、变更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变更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
26、销权、变更权,溯及既往地消灭或变更合同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半有效合同(二)合同可变更、撤销的原因1、欺诈、胁迫 2、乘人之危 3、因重大误解 4、(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63,(三)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及方法1、概念:撤销权、变更权是指撤销权人、变更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或变更的权利2、行使方式:诉讼或仲裁3、期限:自知道或应知道可撤销、可变更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64,(四)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法院的判决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65,八、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概述所谓效力待定的合
27、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催告前或经催告后1月内追认,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66,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可以在催告前或经催告后1月内追认,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其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则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效。 应当保护好有效的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公章、户口本、等。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6
28、7,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68,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与当然无效的无权处分,在外观上有很多共同之处:1、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包括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以及其他的处分权(如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如转让、出租、抵押等;3、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是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财产就是一
29、种代理行为,其效力应由合同法第48、49条予以调整);4、损害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包括量上的减少和应增加而未能增加的部分。,69,第四节 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原则: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四)协作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规则(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1、双方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3、依照合同法的补充性条款确定:,70,(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30、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71,(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72,(二)债务人向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条件:合同有约定且债务不属于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2、特点为:(1)第三人有请求权(2)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只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除非债务
31、人同意,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73,(三)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规则1、条件:第三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约定2、特点:(1)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2)第三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3)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74,(四)债权人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债权人发生影响债务履行的变化的,应即时通知债务人(五)债务人提前履行规则:1、债权人可以拒绝2、费用增加,由债务人承担。,75,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抗辩权概述1、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2、抗辩权的分类;消灭的抗辩权:又称为永久的抗辩权,使请求权消灭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
32、权:又为一时的抗辩权,使请求权的效力延期或使对方请求权于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的抗辩权履行中的抗辩权均属于延缓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76,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二构成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二债务之间互负对价关系: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具有牵连性2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三法律效力: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不可消灭自己的履行义务,77,不安抗辩权,一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
33、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构成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种债务具有对价2该合同属于异时履行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第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78,(一)财产显形减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二)丧失商业信誉(三)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四)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灭失(五)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
34、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第三先履行方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79,三法律效力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2)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能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次效力: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80,后履行抗辩权,一概念: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后履行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期限利益或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不安抗
35、辩权的区别:1、适用条件不同2、不安抗辩权中的债务未到期,而后履行抗辩权中的债务已到期3、性质不同4、权利人负担的义务不同,81,二适用条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之间有对价关系2、该合同必须是异时履行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义务三效力:暂时阻止先履行方请求权的行使,并可免除自己的迟延履行的责任,82,四、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83,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人主张权利
36、,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84,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85,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86,案例分析51,服装厂业务员与贸易公司业务员受双方公司的书面委托,签订了一份布
37、料供应合同,总金额五万四千元,由于服装厂业务员未带合同专用章,因此,合同上只有双方业务员的签名和贸易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贸易公司答应服装厂业务员将合同带回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快件寄回,收到寄回的合同即发货。 贸易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未收到服装厂寄回的合同,去函催办。,87,服装厂收到贸易公司催办函后,要求贸易公司按所签订合同的要求“发货”。贸易公司于是应约发货。然而,在贸易公司办完托运手续后,却收到服装厂“请勿发货”的电函。但是布料已寄出。,88,布料到站后,服装厂拒收并向贸易公司发出“退货”电函。 贸易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服装厂催要货款,遭服装厂拒绝,协商解决不成,贸易公司将服装厂告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
38、院判决服装厂支付货款五万四千元、运费二千四百元、滞港费三百元、及违约金一万零八百元。请问:本合同是否有效?,89,律师分析: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一、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如果有法人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字,合同成立。 服装厂与贸易公司签订布料供货合同的业务员有服装厂和贸易公司的书面委托书,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签定合同的这两名业务员符合该条规定:1、他们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2、他们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签定的合同。因此,该合同即使服装厂没有加盖公章,也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39、是双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90,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服装厂在合同签定后虽然没有将加盖公章的合同寄回,但是却电函贸易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发货,虽然服装厂口头上不承认业务员签的合同,但是该电函却表示服装厂已经从实际上承认了该合同。贸易公司收到电函后,也按照合同的要求发货。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服装厂拒收货物,已属违约,贸易公司完全可以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91,案例分析52,1. 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
40、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92,参考答案: 答题要点:(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93,案例分析5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
41、,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94,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
42、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95,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96,参考答案: 答题要点:(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
43、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97,(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
44、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98,案例分析54,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一宾馆经理60台空调的定单。空调经销商同意了先安装空调然后宾馆付50%的款,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的要求。并且要在20天内将空调安装完毕。合同签定后第五天,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强制执行通告,表明该宾馆拖欠外债300多万。该经销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而且宾馆经理还以追究违约责任相威胁。请问空调经销商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99,答:空调经销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
45、免因对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所带来的损失而行使的一钟抗辩权。 一般法院的强制执行是针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依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空调经销商不必担心自己的“违约”行为。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100,案例分析55,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次协商后,签订了合同。规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的违法金。,101,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
46、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102,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
47、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问题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103,答案与分析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104,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