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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如何取证.ppt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3313839 上传时间:2018-10-12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1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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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主编 何家弘 张卫平 副主编 高家伟 李学军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第八章 如何取证,第八章 如何取证关键术语,关键术语取证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取证规则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实验鉴定,第八章 如何取证 案例(part1),1932年3月1日雨夜,被称为世界英雄的查尔斯A林伯格仅20个月大的儿子在其位于新泽西州的家中被绑架。晚上10点察觉孩子的失踪,10点25分报警。午夜时,新泽西州警察局的局长诺曼施瓦克普来到现场负责指挥。在直对着二楼婴儿房窗口的潮湿地面,警察发现了浅浅的鞋

2、印,但却没有测量它们,没有给鞋底花纹拍照或者用石膏制模。在婴儿房里也发现了足迹,但同样没对之进行测量、拍照或制模。一架自制的梯子倒在离房子70英尺远的地面,它旁边还有一个34英寸大小的凿子。在窗户下的泥土里,发现了两个洞。某警察立即将梯子插入这两个洞内,而不是先检查梯子脚末端的微量证据;对这两个洞,则既没有事先检查,也没有测量或制模以备日后的比对。在婴儿室的窗台上,发现了一个信封林伯格说他早就发现了,但并没有动它。信封内有一页纸,纸上有蓝墨水写成的下面文字:,第八章 如何取证 案例(part2),亲爱的先生:准备5万美元吧,其中2万5千美元是20元的纸币,1万5千美元是10元的纸币,1万美元是

3、5元的纸币。我们将在24天后通知你把钱送到何处。我们警告你不要向公众公开此事,或者向警方报警, 纸的底部,画有两个互锁的圆圈。在圆圈交汇重叠的地方,是实心的红色,而圆圈的其余部分则只是用蓝笔勾了个轮廓。刺出的三个方形洞组成了一个水平线似的粗糙符号。 此后林伯格又收到了一些赎金条,它们斥责林伯格的报警并将赎金提升至7万美元。案发后一周,纽约市一名退休体育老师,约翰F康顿在布朗克斯家庭新闻上发布了一则广告:他将作为中间人而为绑架者服务,并将收1000美元的费。第二天,他收到了回信,信上有类似的方形孔洞并交织着圆圈,还有一个7614英寸的盒子,盒子中插着那笔中介费。4月2日晚,林伯格开车带着康顿到位

4、于布朗克斯的圣雷蒙德公墓事先约好的以赎金交换消息的地方。这些赎金不仅是金币流通券,而且序号也被记录了下来。林伯格在位于墓地以外的汽车里等候,而康顿则在墓碑边转悠以期见到那个被称为塞米特里约翰的人。未见人影,康顿回到了车旁而喊声也就在此时出现了:“嗨,博士,在这,在这!”康顿悄悄走了回去,并在墓地遇到了一个有德国或斯堪的纳维亚口音、面像模糊的人。,第八章 如何取证 案例(part3),康顿以赎金换回一张纸条:孩子在尼里船上。这是一条小船,有28英尺长。有两个人在船上。他们是无辜的,你们将在伊利莎白岛附近的马脖子海滩和海湾之间找到这条船。 警察搜查了该区域,但既没发现船也没找到孩子。然而,5月12

5、日,孩子高度腐败了的尸体在离林伯格家仅四英里的地方被发现。他的面朝下,身上覆盖着树叶和虫子。不足24小时后也即绑架案发生后73天,孩子的遗体被火化。火化前,有人进行了一个被许多人称为“低劣的”尸体解剖,因为该县的(法)医患急性关节炎,不得不委托一名殡仪馆的内务指挥来解剖。颅骨检查发现了四处骨折线以及一个腐烂的出血点,但却没对之拍照。在尸体被火化前,侦查得到的重要证据是梯子、凿子和来自绑架者的数份字条。没有任何指印或有用的足迹。,第八章 如何取证 案例(part4),1934年9月,曼哈顿一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人以赎金单上的10元金币流通券支付油钱。据此,最终找到住在纽约市布朗克斯的布鲁诺 里查

6、德 豪普曼。第二天早上,后者被捕了。比较了赎金条上的笔迹与豪普曼的保险卡和汽车执照申请中的笔迹,仅得出不确定的结果。警方搜查了他的车库及公寓。发现了一条涂污了的地址和康顿的电话号码。此外,在车库里发现了数捆金币流通券。现场发现的梯子是将豪普曼与绑架案联系在一起的重要证据。其结构专业但做工粗糙。此外,梯子的一部分横杆被发现与豪普曼阁楼上还有的地板相匹配其中一块板子没了,而梯子的横杆部分恰恰可以补上去。,第八章 如何取证 案例(part5),公诉方主要根据一些间接证据架构了指控的绑架谋杀罪事实:在豪普曼家中一个鞋盒里发现的14460美元赎金;豪普曼家中阁楼上的部分木板与绑架者使用的梯子间联系密切;

7、州政府的笔迹专家们压倒优势地胜过了辩护方的两名专家,认为赎金条上的笔迹是豪普曼的。此外,康顿博士在法庭作证说,被告绝对是那个在墓地上拿赎金盒的人,但其在豪普曼被逮捕之后在警察的列队辨认中并没有认出他。而林伯格的证言也表明,凭声音,他认为豪普曼就是在墓地拿赎金的人!但林伯格那天晚上是在位于墓地一百码以外的汽车里。在听取了29天的作证后,陪审团退席商议并于12小时后作出豪普曼犯有一级谋杀罪的判决。虽有上诉,但豪普曼还是于1936年4月3日被处电刑。,第八章 如何取证 案例(part6),此案日后遭受众多质疑,而证据在收集、保全方面存在的缺憾使之成为永远的谜,如:(1)梯子多重?一人能否扛得动?(2

8、)犯罪发生那天,豪普曼直到下午5点仍在纽约市上班,他能扛着梯子及时由纽约直达位于新泽西州中心的犯罪现场吗?(3)婴儿室外窗户下的鞋印是一人还是多人的?其与婴儿室内的鞋印有何关系?这些鞋印与豪普曼又有无关系?(4)林伯格无法言明案发当天他的全部活动,控方为何没做相应的调查?(5)婴儿室窗户上坏了的插销是新形成的还是早就有了?新形成的,那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插销早就坏了,那为何犯罪者会知悉得如此清楚?(6)梯子的长度为何恰好及至婴儿室的窗台?整座房子为什么只在婴儿室窗户下发现了疑为被梯子脚扎出的孔洞?(7)现场发现的那把凿子与案件有何关系?它有没有在现场某处留下相应的工具痕迹?(8)数份赎金条的纸张

9、、墨水之间的关系、来源?窗台上发现的信封之来源?它们与林伯格或豪普曼各自有无关联?赎金条纸张上的孔洞是如何形成的?在哪形成的?(9)梯子的木料与地板的木料是否来自同一棵树?(10)孩子的死因是什么?详细的受伤情况有哪些?这些受伤又是如何形成的?等等。,一、何为取证 取证的概念和意义,(一)取证的概念取证,也称为“收集证据”,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为了支持某诉讼主张,有权从事证据调查活动的人员,依法寻找、发现、获取并固定、保管证据的专门性活动。关于取证,有几点需要明确:1、取证主体2、取证中的保全证据单从字面看,“取证”似乎只是寻找、发现并获取证据。但严格说来,“取证”不仅仅包括寻找、发现并

10、获取证据这一环节,还包括保全证据这一步骤。保全证据,即取证主体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具体形式、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 (二)取证的意义取证是证据有效发挥证明作用的最为基础而又必不可少的环节。,二、取证应遵循的规则(上),规则,即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取证规则,也就是取证主体在获取、保全证据时,应该遵循的一系列已上升为法律层面的行为准则。 取证应遵循的规则如下:1、非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动用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手段。2、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要同时寻找、

11、发现并占有、固定、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3、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其有权利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寻找、发现并获得、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二、取证应遵循的规则(下),4、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等依职权取证的主体,动用某些取证手段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5、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取证,必须依法而行;6、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取证人员的取证活动,也应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7、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不得帮助当事人作伪证等;8、取证人员应优先获取原生证据,并适当保全这些原生证据;9、行政诉讼中的取证人员,获取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应满足法律的相关规定。,二、

12、取证应满足的要求,1、 应在第一时间内取证;2、应根据证据的存在、表现形式以及具体特点等,选择科学合理而又可行的取证方法;3、应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全面、客观地获取各种证据;4、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深入、细致地获取各种证据;5、应保守相应秘密。,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取证的基本方式有:询问;讯问;辨认;调查实验;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证据保全。,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询问,询问,即取证人员以谈话或打听的方式了解案情的一种言词性调查活动。 询问是一种最为基本且最为常用的发现、获取证据的方法。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使用该方法。 询问的对象通常是

13、证人、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受害人。 按照不同的标准,询问可分为正式询问与非正式询问,走访询问与传唤询问,公开询问与秘密询问。 借助询问,可收集到证人证言、被害人或当事人陈述等诉讼证据,还可了解到与案件有关的一些基本情况或线索。,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讯问,相对于询问而言,讯问有着明显的强制性,是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就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事实,盘诘、查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治安条例违反嫌疑人的一种言词性调查活动。 讯问只能由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完成。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3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均可以讯问被告人。

14、因我国的诉讼模式仍属于职权主义,审判人员有很大的主动权,故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有时也可能是为了获取某一证据。 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我书写的方式形成供述,但通常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均是讯问的产物。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表明,讯问期间最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之人权的问题。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讯问可分为刑事讯问与治安讯问、侦查讯问与检察讯问、初次讯问与后续讯问。 借助讯问,有望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并收集可用于定罪的证据,有望追查同案犯并发现其他犯罪线索,还有望保障无罪的人不错受刑事追究。,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辨认,辨认,是指诉讼中,由取证人员安排组织熟悉或了解

15、客体特征的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体进行分辨、识别和再认,以获得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的一种活动。 辨认不可缺少的要素有:辨认组织者、辨认者、被辨认客体。辨认组织者通常是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 辨认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证人辨认、受害人辨认、嫌疑人或被告人辨认和当事人辨认,人身辨认、物体辨认和场所辨认,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动态辨认和静态辨认。 辨认均由人来完成,且辨认的最终结果也是通过言词而表达,故借助辨认获取的证据属于言词证据。这些证据可能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等。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就辨认未作出任何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表明,辨认活动便

16、可以恣意进行。,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搜查,搜查,指为了获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照法律的授权而对特定人身、物体或处所进行搜索、检查的活动。 搜查可针对人身、物体或处所而进行,但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获得侦查机关签发的搜查证,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搜查证上载明的特定的人、特定的物、特定的场所或特定的住处等。紧急情况下,如若正在执行拘留、逮捕,则可以仅仅凭借其持有的拘留证、逮捕证而搜查。 根据不同的标准,搜查可分为公开搜查与秘密搜查,有证搜查与无证搜查,人身搜查、物品搜查与处所搜查,辅佐于现场勘验的搜查与独立的搜查等。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在搜查电子数据时,尤其要注意搜

17、查的范围、对象及所用的技术等,因为略有不慎或技术不当,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搜查可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发现各种实物证据。,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勘验、检查,为了发现、获得证据,了解相关情况,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实地查验、勘测、检验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的活动,称为勘验。而为了查明案情,确定人的体态特征、生理状态、损伤情况,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实际查看、检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活动,称为检查。 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实施,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实施一定的勘验、检查。 勘验发现、获取的证据通常是实物证据

18、,如物证、书证、音像资料等。勘验、检查而制成的相应笔录为“勘验、检查笔录”,是合法形式的证据。 勘验、检查依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现场勘验、物证勘验、尸体检验和人体检查。,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实验,为了证明某一理论、假设的正确性,或者为了认识某一客体在特殊条件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进行的操作或活动即是实验。 本书讨论的实验,是狭义的实验,是为了判断某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而模仿特定的条件、在特定的时空状态下所进行的一种活动或操作。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能以实验的方法查明有关案情,并发现、获取相关证据。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可在必要时,组织实施实验以获取相关证据。刑事

19、诉讼中的实验,也就是侦查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为确保实验的结果合法、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重视实验记录的制作。 根据不同的标准,实验可分为:有关人的实验、有关动物的实验与有关物体的实验,有关感知能力的实验、有关行为能力的实验与有关物质特质的实验,单一实验与对照实验。,三、如何寻找、发现、获取证据 鉴定,鉴定,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其职权,或接受聘请、委托,为解决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而对相关材料进行分析、检验、鉴别,进而给出结论的一种活动。 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中,鉴定是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门为

20、刑事案件的侦查提供鉴定服务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系统内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源自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另一类为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并经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成立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源自接受聘请或委托。 依不同标准,鉴定可分为:化学鉴定、物理学鉴定、生物学鉴定、遗传学鉴定、人类学鉴定、会计学鉴定与工程学鉴定等,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与会同鉴定等,职能鉴定与受托鉴定,物证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鉴定等。 目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主要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以及其他因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上),(一)固定证据的手段或措施实务中,常用的固定证据的方法或手段有:1、笔录笔录,即借助笔及纸,同步记载所闻、所见之内容的一种固定证据的常用方法。2、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以录制声音、拍摄图像的方式固定证据。3、拍照拍照,即以照相的方式固定证据。4、复制复制,即以制得复制品的方式固定证据。5、扣押、封存对于那些容易转移、灭失的大宗物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金钱等证据,可用扣押、封存财物、冻结银行账户等方法加以固定。,四、如何固定、保管证据(下),(二)证据的保管及其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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