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泰国劳工法泰国劳工法佛历二五四一年(公历一九九八年)二五四一年二月十二日皇上已同意调整劳工法。国会亦已同意,将公告六个月后于八月十九日起正式实施,条文如下:第一条:此条称作二五四一年劳工法。第二条:此劳工法仅对工作满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劳工有效。第三条:取消:(一) 于二五一五年三月十六日由革命团公布的第一 O 三份公告。(二) 修正补充革命团于二五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公布的第一 O 三份公告、以及二五三三年的第一份公告。所有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及规定,如与本劳工法相异者,以该份最新法律为依据,亦即以新本替代旧本。第四条:此条法律不允许用于下列情形:(一) 首都、各府、各地区的政府官员。(二) 按照法律
2、与国营企业有关连的劳工。除上述第一条外,国务院尚明文规定:不许用于全部或部份种类的雇主。第五条:此条法律指出:雇主意指决定聘雇劳工工作,支付工资。且还包括:(一) 受委托替雇主工作者。(二) 若雇主为法人,则还包括有权替法人工作者,以及接受委托替代法人工作者。(三) 若雇主以承包方式来聘雇、则在某期间授权某人负责承包工作并负责发工资、负责寻找劳力者(非职业介绍所)。上述工作是业者负责生产或经营商业的全部或部份,而业者是上述雇工的雇主。第六条:让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执行此法律,且有权任命职官检查劳工、发出规定执行此法律的公告及条例。对于任命检查劳工的职官 一事,将定出权力范围,以及执行任务的条
3、件。上述劳工部的条例及公告,当政府发出公报后,则立刻生效。第一篇概论第七条:按照此劳工法申诉或得到的权力或利益,不会因雇主引证其它法律而被消除。第八条:让国务院有权任命职官,其条件是,职官的学历不低于法律系大学毕业,目的旨在能有权上诉或合理而又公正地为劳工及其亲属乃至死亡者解决各种案件纠纷。当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告知法庭后,该职官即有权办案至结案为止。第九条:若雇主不按照第十条第二段的法律规定来退还保证金,或不按照第七十条规定时间内,拒发薪水、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工作超时费,或按照第一一八条法律所规定的补偿费、按照第一二 O 条和第一二一条、第一二二条法律所规定的特别补偿费等等,则命令雇主要以
4、 15%的年息连本带利地退还于雇工。若雇主没有适当而又合理的理由来拒还或拒付上述第一段列明的金额给雇工,则自拒还或拒付日算起,超过七天后,雇主必须支付额外赔偿费,即以每七天增加支付 15%的拒付金额给雇工。若雇主已准备退还或支付上述第一段和第二段列明的金额,且已将金钱交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的人士,以便付给雇工,此种情况下,则雇主以交钱日算起,不用支付利息和额外赔偿费给雇工。第十条: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二段的法律规定,禁止雇主要求或接受工作保证金或雇工做错工作的损失保险金,除非其工作状况需要雇工负责雇主的金钱或财物,亦即可能会造成雇主的重大损失。遇此情况,则雇主可向雇工要求收”穑其金额的数
5、目及作业方法则按照部长所公布的规定与方法来执行。若雇主向雇工收取了保证金或与雇工签署了保险合约,以便赔偿雇工所造成的损失后,当雇主解雇该雇工时、抑或雇工辞职时、或保险合约期满时,雇主要在上述任一种情况出现后的七天内,将保险金连同利息(若有)一齐归还给雇工。第十一条:对于雇主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超时费、补偿费、累积基金、或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给雇工加薪的金额等债务,比起雇主的其它债务来说,更有优先权获得赔偿。第十二条:从初段的承包商,逐级至最后末段的承包商,均要全部一起负责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加班超时费、补偿费、特别补偿费、累积基金、福利基金、加薪等金钱给雇工。末段
6、的承包商有权向初段的承包商(即雇主)索取第一段列明支付给雇工的金钱。第十三条:若原雇主因转让业务或接受遗产或登记更换法人或其它原因,而令雇工改变了雇主,则新雇主要全盘接受雇工的权利和义务,原雇工继续享受原有的全部福利。第十四条:雇主应按民事法和商业法的规定来正确地对雇工实施其权利和义务,除非是此劳工法有其它另外的规定例外。第十五条:雇主在招工时要男女平等,除非基工作性质对性别不能和等同要求。第十六条:禁止雇主或上司、监工、检查官等人对女性雇工或童工等人作性骚扰。第十七条:当聘雇合约期满后,其合约立即失效,不必事先通知。若聘雇合约没有列明期限,当雇主或雇工任一方提出要取消聘雇合约时,则须作出书面
7、报告通知对方,可在发工资时或未发前提出;以便在临近发下次工资时间终止契约书,而不必提前三个月以上发出通知。至于雇主单方提出取消聘雇合约时,若雇主没有在书面通知上列明理由,则雇主日后不能提出第一一九条法律来作辩驳。上述第二段提到的解除聘雇合约,雇主可付给雇工应得的薪水,而雇工也可立即辞职。而雇主此次发放的工资,属于按照民事法和商业法第五八二条法律规定而发放的最后一次工资。第十八条:规定雇主必须向检查劳工的职官报告任何事情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劳工厅厅长所指定的地点,由雇主亲自报告,或用邮寄、传真报告均可。第十九条:为利于计算劳工按此劳工法而工作的时间,应包括以下所列的时间,即应计算:假日、请假日
8、、为了雇工或雇主的利益而由雇主同意或命令的休假日、以及合计雇工的实际工作时间。第二十条:若雇工未能连续天天上班,是因雇主有意不让雇工享受此劳工法的权益,则不论是雇主要雇工工作何工作,且也不论是每段聘雇时间相隔有多长,均将各段的工作时间相加,以维护雇工的权益。第二十一条:若此法律规定要雇主做何种工作而须支付何种费用时,则雇主须照办。第二十二条:有关农业、渔业、运输业、航运业、家庭加工业以及其它条例规定的业务,均受限于保护劳工的条例,即可与此劳工法不同。第二篇雇用劳工第二十三条:雇主须公布工作时间,列明雇工的每天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每类工作可不用加班;每天工作应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累
9、计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工时。惟法律规定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总是的工作类型,则每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七个小时,每周累计不逾四十二个小时。若由于工作性质或状况特殊,致雇主无法公布每天的上班及下班时间,则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共同协议,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累计工时不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第二十四条:禁止雇主要雇工在工作时加班,除非每次加班均先获得雇工的同意。若某些工作需持续工作,因一停下来就会造成损失,或突发紧急工作、或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雇主可以安排雇工进行有必要的加班。第二十五条:禁止雇主要雇工在假日工作,除非是紧急工作或其工作性质不能停止,否则会造成损失,遇此情况可允许雇主在假日有必要地令雇工
10、上班。对于下列业务,雇主可让雇工在假日内照常工作,如医院、酒店、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餐厅、饮料店、俱乐部、公会、或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除了在上述列明的情形容许有必要在假日上班外,为了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利益,雇主也可让雇工在假日时加班,但须每次均先获得雇工的同意。第二十六条:上述第二十四条第一段所列的加班时间,第二十五条第二段和第三段列明的假日工作时间等等,合计后不应超过劳工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雇主须在工作日内安排雇工连续工作不超过五个小时前小休,即雇工每天至少要有不少于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雇主和雇工也可双方协议决定每次的休息时间的长短,但一天内合计的休息时间,不应少于一个小时。工
11、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不能计算在工作时间内,除非是一天中的休息时间,合计超过两个小时以上,则将超过两个小时的时间算作正常工作时间。若雇工在工作一天后仍要加班不少于两个小时,则雇主要安排雇工至少休息二十分钟后才开始加班。上述规定,并未强迫要用于紧急工作、抑或工作性质需持续不停且已获雇工同意的工作。第二十八条:雇主要安排雇工每周均有假日,一周中的假日不能少于一天,每周的例行假日期间,相隔不能超过六天。雇主可和雇工双方协议,决定一周内哪天作为假日。若雇工的工作性质是属于下列范围的话,如酒店、运输业、森林业以及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议,将每周的例行假日移到日后再随时补休,但须在四个星
12、期以内休完。第二十九条:雇主须提前一年公布,让雇工得悉每年按照风俗习惯的公共假期,同时,一年内的公共假期不得少于十三天,包括劳工部公布规定的五一国际劳动节。若有哪天的假日刚好落在雇工的每周例行假日时,则雇工可在下一个工作日时补假。若因雇工的工作性质按照劳工部的条例规定不能停止工作,造成假日不能休假时,雇主可让雇工在日后补假,或由雇主支付假日工作费作补偿。第三十条:若雇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则雇工有权享受另外的常年假日 ,即不少于六个工作日。雇主要提前规定上述假日给雇工,也可由雇工与雇主双方协定。在雇工工作第二年后,雇主可规定雇工享有的常年假日超过六个工作日。雇主可与雇式双方协议,决定将累积的
13、该年度常年假日移到下一年度来休假。若雇工的工作期限未满一年,雇主可按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规定雇工的常年假日天数。第三十一条: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上述第二十三条第一段法律列明之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问题的正常工作后再超时加班,也不允许雇主令雇工的假日作上述危险性工作。第三十二条:雇工有权按实情请病假,若请病假超过连续三个工作日以上时,雇主可要求雇工出示由一等西医师或政府医院开具的医生证明,雇工须向雇主说明理由。若雇主有聘雇驻厂医生,则该医生可为雇工开具医生证明,除非该雇工无法让该医生诊博对于雇工因工作危害了身体健康或致病,造成无法再上班的工作日;以及按照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的分娩日期,不能视作此条法例的病
14、假。第三十三条:雇工有权请节育手术假,且可按照一等西医生开具术后休息多少天的医生证明来请病假。第三十四条:雇工有权按照有关工作方面的章程来请有关必要的事假。第三十五条:雇工有权请有关公务方面的事假,即为了在应徵入伍前作有关检查,军事培训,按照录取政府公务员的法律而作的全面测试。第三十六条:雇工有权请受训方面的事假,如按照劳工部的条例来接受有关增加知识及技能方面的培训。第三十七条:禁止雇主要求劳工做超重活,即举起、牵、拉、推、抬、挑、用头托物、以及背起其重量超过劳工部法律规定的重物。第 三篇雇用女工第三十八条:禁止雇主命令女性雇工从事下列工作:(一) 矿业、建筑业中需在地下、水下、洞内、隧道内、
15、火山口等场所中工作,除非其工作性质对雇工的身体及健康不会造成危害。(二) 需坐在超过地面十米高的架子上面工作。(三) 生产或运输易燃物或爆炸物。(四) 由劳工部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九条:禁止雇主命令怀孕女工在深夜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作通宵工作,也不许令其加班或在假日工作。更不能作下列任何工作:(一) 操作震动性的机器或发动机。(二) 驾驶或随行车辆。(三) 举起、抬、拉、挑、牵、推、头顶十五公斤以上的重物。(四) 船上工作。(五) 由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第四十条:若雇主令女性雇工在深夜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工作,而检查劳工的职别官认为如此做法,可能会对女性雇工的身体及安全造成危害,则该
16、职官可呈报给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当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得悉此报告后,就要下令雇主改变女性雇工的上班时间或适当地减少其工作时间,并要雇主切实执行上述命令。第四十一条:女性雇工有权请分娩假,但每胎的分娩假期不逾九十天。上述的分娩假期,已包含了请假期间的假日在内。第四十二条:若女性惟工怀孕后,有一等医生开具的证明,谓不太能继续做原来的工作。则该怀孕女工有权持此医生证明,要求雇主于其娩前后的一段时间,暂时改变其工作类型,改安排其他适当工作。第四十三条:禁止雇主以怀孕的理由来开除女性雇工。 第 四篇雇 用 童 工第四十四条:禁止雇主聘雇年龄小于十五岁的儿童作童工。第四十五条:若雇主聘雇十八岁以下的童工
17、,须执行下列法规:(一) 自童工开始工作后的十五天内,雇主要将实情呈报给检查劳工的职官。(二) 需记录聘雇的变化情况,并将记录保存雇主的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内,以方便职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检查。(三) 若结束聘雇童工,需在该童工正式辞职后七天内,汇报给检查劳工的职官。第四十六条:雇主要安排童工在一天内的工作时间中,须有不少于连续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即边疆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内,就要安排休息,但在那四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内,童工也可按照雇主另外安排的时间来休息。第四十七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低于十八岁以下的童工在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工作,除非已获得了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新笔签名的同意书。第四十八条:禁止
18、雇主要求年龄小于十八岁的童工加班或在假日内工作。第四十九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小于十八岁的童工从事下列任何工作:(一) 熔、吹、铸、轧金属。(二) 冲压金属。(三) 从事有关制热、制冷、震荡、声及光等级数异于正常,造成对身体有危害的工作。(四) 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对身体有危害的化学品方面之工作。(五) 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对身体有害的微生物如病毒、细菌、霉菌、以及其它致病物方面的工作。(六) 从事有关有毒物、易燃物、易爆物等方面的工作。但在加油站内工作则除外。(七) 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驾驶或控制倾卸汽车或超重机、堆高机方面的工作。(八) 使用电力或柴油机作锯木或其它拉锯工作。(九) 需在地下
19、、水下、洞中、隧道内、火山口等地方工作。(十) 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放射性工作。(十一) 当机器或发动机正在运转时,从事其清洁工作。(十二) 需坐在离地面高十米以上的架子上工作。(十三) 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第五十条:禁止雇主要求年龄低于十八岁以下的童工在下列任何场所内工作:(一) 屠宰畅(二) 赌畅(三) 跳交际舞的舞厅,跳浪迎舞(在海滩上男女对舞)和喃旺舞(民间集体舞)的场所。(四) 在出售食物、酒、茶水、饮料、以及有专人服务顾客、为顾客按摩、为顾客安排消遣、睡觉的场所。(五) 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场所。第五十一条:禁止雇主将雇工(即童工)的薪水发给别人。禁止雇主向童工索取或接受
20、任何藉口的保证金。若雇主或童工或其父母或童工的保护人支付或接受了金钱或其它报酬,是发生在聘雇前或每次发放童工的薪水前,则不能视为是支付或接受了该童工的薪水,且禁止雇主将上述的金钱或报酬从应按照时间支付给童工的薪水中扣除。第五十二条:为了发展及提高童工的生活及工作素质,雇主要容许年龄低于十八岁的童工可请假参加座谈会、会议、培训班、实习以及其它有益的活动,即由学校或教育机构、政府或劳工部已同意的私人机构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童工要事先向雇主清楚地说明请假缘由,且要呈交有关证据(若有),雇主要像正常工作日那样在童工整个请假期间照发原薪水,但童工的请假日数一年内不能超过三十天。第 五篇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
21、假日超时加班费第五十三条:若各雇工所从事的工作之类型、性质均一致,且工作数量相等,则雇主要一视同仁地为雇工定出其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金额,且须一律平等,男女同酬。第五十四条:所有需支付给雇工的金钱,如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以及其它因受雇而得的报酬,雇主均须付以泰币,除非已获得雇工的同意,雇主才可用外币或有价证券方式来支付。第五十五条:雇主要在雇工的上班地点内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以及其它因受雇而所得的福利金等给雇工,若在其它地方或以其它方式来支付,则须先获得雇工的同意才可。第五十六条:雇主逢下列假日仍应按正常工作日那样地支付薪水
22、给雇工。(一) 每周例行假日,除非雇工是领日薪、时薪、以及计件工作则例外。(二) 民俗节假日。(三) 年度休假日。第五十七条:按照第三十二条法律所规定的病假,雇主在雇工请病假期间,仍须按正常工作日般照发工资,但雇工的请假日数,一年内不能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若雇工是按照第三十三条法律规定来请节育手术假的话,雇主在其请假期间,须照常发放薪水。第五十八条:依据第三十五条法律规定而去应徵入伍的雇工,雇主要在其请假日支付薪水,且在整个请假入伍期间,雇主均需按照雇工于平时工作日的工资来支付薪水,但雇工的请假入伍时间,一年内不能超过六十天。第五十九条:请分娩假的女工,在其请假期间,雇主要按照该女工平时工作日的
23、薪水来支付工资,但雇主只需支付四十五天的工资,若该女工请分娩假超过四十五天,则雇主可不用付薪。第六十条:为了雇工的利益,雇主应按照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来支付薪水。若雇工是以计件方式来取得薪水的话,则雇工在假日或请假期间,雇主要以该雇工在假日或请假日前的平均工作日之薪水来支付工资给雇工。第六十一条:若雇主要求雇工在平常工作日内加班,则加班费应不少于平日每小时时薪的一倍半来,若计件雇工则以平日每件所得薪水的一倍半来计算。第六十二条:若雇主要求雇工在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法律所规定的假日上班时,则雇主须按照下列原则来支付假日
24、工作费给雇工:(一) 对于有权获得假日薪水的雇工,雇主要再增发每小时不少于平时工作日的一倍工资给雇工,对于计件的雇工,则雇主要增发不少于平时计件的一倍薪水给计件的雇工。(二) 对于平时在假日无权领薪的雇工,若在假日工作时,则雇主要以不少于平时工作日的每小时时薪的二倍工资来支付给雇工。至于计件的雇工,则雇主要以不少于平时计件所得薪水的二倍工资来支付给计件的雇工。第六十三条:若雇主要求雇工在假日中超时加班,则雇主需支付每小时不少于平日工资的三倍,或不少于平时计件薪水的三倍金额,此条亦适用于计件的雇工。第六十四条:若雇主没有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法律来安排雇工休假,则雇主要按照
25、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律来支付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给雇工,即如同雇主让雇工在假日内上班。第六十五条:如是有权责的工作干部,或受雇安排负责以下某项工作职责者,则无权领“凑盏诹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法律所规定的加班费和假日超时加班费。但若雇工按照雇主要求而做下列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所列明的工作,则雇工有权获得平日时薪的补偿金。(一) 该雇工有权代替雇主考虑招聘或开除雇工、发奖金或扣薪。(二) 安排火车正常运行的工作,包括火车上的工作及提供火车运行方便的地勤工作。(三) 打开及关闭水闸或排水门的工作。(四) 观察水位和测量水容量的工作。(五) 灭火工
26、作或防备对大众产生危险的工作。(六) 工作性质或类型属外勤,且无法明确规定其工作时间。(七) 看守工作场所或看守非责任所在的财产工作。(八) 按照劳工部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工作。上述所列的八大类工作,若雇主决定支付加班费或假日超时加班费给雇工则例外,即可不受此条法律的限制。第六十六条:雇工按照第六十五条第(一)段的法律规定,无权获得第六十二条法律所规定的假日工作费,但若雇主决定支付则除外。第六十七条:若雇工并没作出按照第一一九条法律所列明的错事,而遭雇主无故解雇,则雇主要支付该年度该雇工应有权享受的常年假日以及按照第三十条法律所规定的累积常年假日的工资给被解雇的雇工。第六十八条:为了雇工的利益,在
27、计算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时,应按下列方法计算:若雇工领日薪,则工作日的时薪是:月薪除以三十日,再除以工作日的平均小时数。第六十九条:为了劳工的利益,若雇主要求雇工的正常工作时间是以每周为单位,则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将风俗习惯的假日,常年假日,请假日等,全部当作工作日来计算。第七十条:雇主要按照下列规定来正确地发放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一) 若把工资计算成月薪、日薪、时薪、其它不逾一月期间的薪水、计件薪水等等,雇主需每月发放不少于一次的薪水给雇工,除非劳资双方已协定其它方法,只要是对劳工有利,就可例外。(二) 若用与上述第(一)条不同的方法来计算工资,则按照雇工
28、和雇主双方协议的决定来发放工资。(三) 有关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薪水,一个月内发放次数不能少于一次。若雇主解雇雇工,则雇主要在解雇日后三天内,支付该雇工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给该雇工。第七十一条:若雇主要求雇工在假日期间出差到外地工作,则雇主要按平时工作日的薪水来支付给该雇工。即原本按照第五十六条第(一)段的法律规定,该雇工无权领取假日工作费,若出差则例外。第七十二条:若雇主要求雇工到外地出差,则在平时的出差期间,该雇工无权享受第六十一条法律所规定的加班费和第六十三条法律所规定的假日超时加班费。但若雇工在假日期间出差,则雇主须按平时工作日的薪水来支付给
29、雇工。该雇工若按照第五十六条第(一)段的法律规定,无权获得假日工作费时,雇主须支付平时工资或支付加班费或假日超时加班费给该雇工。第七十三条:雇主必须支付决定支付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法例所说明的出差费用。第七十四条:若雇主决定支付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给雇工,当其金额高于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法律所规定的比率时,则按照其决定来发放。第七十五条:除了意外事故,雇主无论因何种理由而需暂时停止全部或部份业务时,雇主须在停止业务期间付给不少于正常工作薪金的 50%予暂停工作的雇工。雇主要将上述第一段列明的停止业务一事提前告诉雇工和检查劳工的职官。第七十六条:禁止雇主扣薪、扣加
30、班费、扣假日工作费、扣假日超时加班费,除非是属于下列情况才许扣除上述工钱:(一) 雇工应付的收入所得税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它费用。(二) 按照劳工联盟的章程来支付的会费。(三) 还债给储蓄合作社或其它与储蓄合作社性质一样的合作社,或偿还对雇工有利且已事先获得雇主同意的福利债务。(四) 按照第十条法律所规定的保险金,或雇工因故意或严重的粗心大意而造成雇主损失的赔偿费。(五) 按照累积基金的有关协定之累积金。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和第(五)条的扣薪,每个原因均不能扣除超过十波生的薪水。可合起来一齐扣除,但其总数字不能超过雇工有权按照第七十条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来领取的五分之一的薪水,除非
31、已获得雇工的同意才可扣除超过五分之一的薪水。第七十七条:若雇主已获得雇工的同意或双方已协定有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法律所规定的付款问题,或第七十六条的扣薪问题,则雇主须作出文件,让雇工签名为凭,证明雇工、雇主双方已同意或协议成立。第六篇工资委员会第七十八条:要设立工资委员会,即由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董事长、另董事成员则包括政府代表四名、雇主代表及雇工代表各五名。工资委员会各董事均由国务院任命。此外,国务院还任命劳工和社会福利部的职官担任秘书长。至于雇工及雇主方面的代表,其选举方法与原则,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办。第七十九条:工资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义务:(一) 向国务院提出有关工资政
32、策方面的建议。(二) 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以便向私人机构介绍有关工资规定和常年调整薪水的规定。(三) 定出最低工值。(四) 按照社会及经济形势而适当规定给雇工应得的最低工值。(五) 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以便改革工资制度。(六) 向各私人机构提供有关学术及联合利益趋向等方面的建议。(七) 要至少一年一次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资状况工资趋向,以及应执行的措施。(八) 按照此劳工法或其它给工资委员会有权力的法律或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委托机构的规定来办事。在向国务院呈报建议时,工资委员会可对发展国家收入方面提出注意点。第八十条:由国务院所任命的工资委员会各董事任期仅两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再被任命而连任。若工资
33、委员会的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则由国务院任命同一类的董事来替代,该替代董事的任期至原董事的期满为止。除非原董事距任期届满期不足一百八十天,则可不再任命董事来替代,若由国务院所任命的工资委员会董事任期已届满,但尚未任命新董事来替代,则原董事继续留任,照样负责原工作,直至新董事就任为止。而新董事需在原董事任期届满后九十天内委托完毕。第八十一条:由国务院所任命的工资委员会董事除按上述第八十条法律说明的理由而离开董事位子外,尚有因下列原因而不再作董事的如:(一) 死亡。(二) 辞职。(三) 没有适当理由而连续三次不按规定到会,而被国务院解除其董事职位。(四) 成为破产者。(五) 成为无能之人或类似缺乏
34、能力的人。(六) 由于法庭的最后判决而须坐牢,除非是因粗心大意所造成的过错或仅被判为轻罪则例外。第八十二条:在召开工资委员会大会时,董事长及不少于半数的董事会成员须列席参加。另外,雇主及雇工方面的董事须至少各一人列席与会,如此才合符大会结构。在开会讨论规定最低基本工值或按照第七十九条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工值时,列席开会的董事须不少于全部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此外,与会的雇主及雇工方面的董事须至少分别不少于两名。如此,才能形成大会结构。另在会议表决时,须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与会董事赞同才可通过决议。在开会讨论有关最低工值的问题时,若并没达到上述第二段所规定的大会结构要求,则须在十五天内再次举行表决会议,
35、以第一次约定开会的日期开始算起。在第二次召开上述会议时,即使是雇主或雇工方面没有董事参加会议,但只要列席与会的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则被视为合符大会结构。在会议上表决时,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与会董事之同意才能通过决议。第八十三条:无论何时召开会议,若董事长没有参加会议或无法履行责任时,让参加会议的各董事选出一名董事作大会主席。会议的分析讨论结果,以多数服从少数的票数来作裁决。一名董事只能投一票。若表决结果相等,则由大会主席投一票以决胜负。第八十四条:让工资委员会有权设立下列小组委员会,以便代替工资委员会研究或执行任何一项决议:(一) 最低工值小组委员会。(二) 各府最低工值小组
36、委员会。(三) 工资委员会认为应该规定设立的其它小组委员会。让工资委员会适当规定各小组委员会的大会结构和运作方法。第八十五条:在执行任务时,让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授权委托者,行使以下权力:(一) 发出通知单,唤任何人来问讯或令其呈送文件或其它物件,以便作为必要的研究与参考资料。(二) 在考察对经济可能有影响的任何行业时,让各有关机构或任何人给予合作。(三) 于上班时间到各雇主的工厂或办公室进行考察、分析、研究、或访问,以便取得第一手资料后能按照第七十九条法律的规定而作出调查报告,让雇主或能提供方便的人士,呈示文件或给予真实资料,且不阻碍上述人士的工作。第八十六条:在按照
37、第八十五条法例的规定来执行任务时,让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或由上述两委员会所授权的人士,出示其身份证或所授权委托书给有关人士。上述第一段所列明的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各董事的身份证,须合符国务院所规定的式样。第八十七条:在考虑规定最低工值或最低基本工值时,工资委员会要先调查研究有关雇工目前所得的工资比率及其它真实资料,尤其是生活指数、通货膨胀账率、维持生活的标准、生产成本、商品价格、行业营利能力、人才供应状况、国民生产总值、经济及社会形势等等。在审核最低工值时,亦可规定仅适用于某一行业或各行业或某地方府治等等。在审核最低工值时,其数目不应低于由工资委员会所规定的最低基本工值。若哪个地方
38、府治没有定出最低工值,则以当地的最低基本工值人作为最低工值。第八十八条:当按照第八十七条法律的规定来分析研究各种真实资料后,工资委员会就要定出最低工值,且须将各种必要资料呈送给国务院,以便能发出政府公告。第八十九条:按照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来公布的最低工值,适用于雇主和雇工,而不管雇主和雇工的国籍、宗教、性别如何,即均须照此法律来办事。第九十条:当正式公布的最低工值生效后,禁止雇主支付低于所规定的最低工值的薪水给雇工。让在规定范围内的雇主将上述最低工值的公告贴在明显处,以便让雇工在工作场所内一直知道此有效的最低工值。第九十一条:须在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内设立工资委员会办公室,且有下列权力:
39、(一) 安排工作计划、并须呈报给工资委员会和工资小组委员会。(二) 联系、配合工资委员会,工资小组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三) 收集、调查、分析有关经济情势、劳力、社会、维持生活状况、劳工市场的增长、人才、投资、迁移、以及有关资料等等,以便作为工资委员会和工资小组委员会的参考资料。(四) 向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部以及有关部门呈送有关学术报告和研究结论,以及其它辅助措施,以便有利于发展工资及收入制度。(五) 追纵并评估工资委员会的大会决议的工作情况。(六) 负责工资委员会或工资小组委员会所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七篇福 利第九十二条:须设立劳工福利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有:由国务院劳工和社会福利
40、部副部长任董事长,董事则分别为:政府官员四名代表、雇主及雇工方面各五名代表。董事长及各董事均由国务院任命。另外,国务院尚任命福利及保护劳工厅的职官作秘书长。第九十三条:劳工福利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责任:(一) 向国务院提呈有关对劳工福利的政策、趋向、措施等方面的建议。(二) 向国务院呈报有关对各行业的劳工福利的条例、公告、纪律等方面的建议。(三) 为各行各业介绍推行劳工福利的方法。(四) 追纵及预估各种实施结果,并向国务院呈送工作报告。(五) 按照此劳工法或给劳工福利委员会有权力责任的其它法律或按照国务院的委托来办事。第九十四条: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段、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段、第八十
41、三条、第八十四条等法律通用于劳工福利委员会。第九十五条:国务院有权定出条例,规定雇主要安排福利事宜,或规定所安排的福利事宜合乎标准。第九十六条:若工作场所内的雇工人数超过五十名以上的话,则雇主须在工作场所内成立福利会,且须包括至少五名的雇工代表。至于工作场所内的福利会董事,须按照福利厅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选举。若任何雇主的工作场所内已按照劳工同盟法而成立了工会,则由工会按照此劳工法在工作场所内执行福利会的任务。第九十七条:工作场所内的福利会有以下的权力和责任:(一) 与雇主合作策划雇工的福利事宜。(二) 对雇工的福利事宜向雇主提出商讨及建议。(三) 检查、监控、管理雇主为雇工所安排的福利事项。
42、(四) 向劳工福利委员会提出有关对雇工有益的福利方面之建议和方向。第九十八条:雇主须安排至少每三个月一次与工作场所内的福利会召开研讨会议,或者因超过半数的福利会董事或劳工的合理要求而举行上述会议。第九十九条:让雇主把按照社会福利部条例或第九十五条的法例规定或与雇工双方协定的福利措施张贴在明显处,以便让工作场所内的雇工均知悉其应享的福利权利。第八篇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第一 OO 条:要成立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有:由国务院劳工部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董事长,保护劳工和福利厅厅长、卫生厅代表、实业部工厂厅代表、工程管理厅代表、管控污染厅代表、以及雇主代表七人、雇工代表七人为
43、董事。全部董事均由国务院任命,另国务院尚任命保护劳工及福利的职官担任秘书长。第一 O 一条: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有下列权力和责任:(一) 就雇工的安全、职业卫生、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向国务院提出其政策、计划、措施。(二) 向国务院提出为执行此劳工法而公布的条例、公告、或行政命令。(三) 向扶助改善雇工的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等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四) 按此劳工法或给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权力的其它法律的规定或按照国务院的委托来执行任务。第一 O 二条: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段、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法律,通用于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第
44、一 O 三条:让国务院有权发出标准规定条例,令雇主按其条例来管理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若上述第一段的条例要写成书面证据或报告,须按照该条例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通过某人的检查和保证。该条例还规定了注册登记和取消注册登记的方法,另规定其注册例费。不应超过此劳工法附页所规定的金额。此外,上述人员也可收取最高限定金额的服务费。第一 O 四条:若检查职官发现任何雇主违反或不执行第一 O 三条法律的规定,则该职官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命令雇主在规定时间内切实调整工作环境、工作场所,或改善雇工在工作时所需使用的机械或工具。第一 O 五条:若检查职官发现工作环境、工作场所、雇工需使用的机械或工具等会对雇工造成
45、不安全的威胁时,或雇主不服从职官依第一 O 四条法律所规定的命令来处理时,则当得到劳工厅厅长或劳工厅厅长所委托授权的人的同意后,该职官有权命令雇主暂停止使用全部或部份机械或工具。当检查职官按照上述第一段的规定来命令雇主暂时停止使用全部或部份机械或工具后;雇主须在整个停工期间按平时工作日之薪水支付给雇工,直至雇主已按照职官的命令来正确地改善,且符合标准后为止。第一 O 六条:雇主在接到检查职官按照第一 O 四条和第一 O 五条的法律规定而发出命令时,应在得悉后的三十天内提呈报告申诉给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且要以该委员会的最后裁决来作标准。上述第一段提到的申诉,并不能缓和执行由检查职官所
46、发出的命令,除非是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委员会有其它命令则例外。第一 O 七条:雇主要按照劳工部的条例所规定的方法和原则来安排雇工检查身体,且须将检查报告呈交给职官。第九篇管 控第一 O 八条:让聘有十名劳工或以上的雇主以泰文公布有关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其规章制度至少要有下面列出的详细资料:(一) 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二) 假日和休假章程。(三) 加班和假日工作的章程。(四) 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的日期和地点。(五) 请假章程。(六) 惩处条例。(七) 申诉。(八) 解雇、补偿费、特别补偿费。雇主自聘雇了逾十名(含十名)雇工以后的十五天内,须公布有关工作
47、方面的规章制度。另外雇主要将所公布的工作规章制度之副本保管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的办公室内。且要将其工作章程之副本,呈送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所授委托之人士,须在公布后的七天内呈送。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委托之人士有权命令雇主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地修改有违法律的工作章程。雇主要将工作章程张贴在雇工的工作场所内之明显处,以便让雇工得悉并能方便观看。第一 O 九条:上述第一 O 八条第七节所列明的申诉,须至少要包括下列详细资料:(一) 申诉的范围及意义。(二) 申诉的方法及步骤。(三) 审查及考虑申诉点。(四) 终止申诉的过程。(五) 保护申诉者和有关人士。第一一 O 条:若修改了工作章程,雇主
48、须在公布使用新工作章程后七天内将其张贴出来。另外,宽容可使用第一 O 八条第二段、第三段及第四段的法律规定。第一一一条:当雇主按照第一 O 八条的法律规定来公布使用工作章程后,即使是日后的雇工人数少于十名以下,但雇主仍要继续遵守第一 O 八条及第一一 O 条的法律规定。第一一二条:凡聘有十名雇工或以上的雇主,要以泰文登记雇工资料 ,且将其保存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的办公室内,以便能在工作时间内可随时呈报给检查劳工的职官。上述第一段提到的登记雇工资料,雇主须在雇工上班后十五天内登记完毕。第一一三条:雇工资料 至少须包括有下列详细资料:(一) 姓名。(二) 性别。(三) 国籍。(四) 出生日期或年龄。
49、(五) 目前住址。(六) 开始聘雇日期。(七) 职务或负责工作。(八) 工资和雇主答应支付给该雇工的其它津贴。(九) 终止聘雇日期。当上述的雇工资料 有必要变动时,雇主须在资料变动日后的十五天内呈报,或自雇工呈报变动日后的十五天内修改完成雇工资料。第一一四条:凡聘有十名雇工或以上的雇主,要有记载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文件,且至少要包括下列详细资料:(一) 日期,工作时间。(二) 计件雇工的工作成绩。(三) 各雇工分别领得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比率和数目。当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给雇工时,雇工要在按上述第一段所说明的文件中亲自签名,以作凭据。上述第一段列明的文件项目,既可综合成一份文件,也可分成数份文件。若雇主以汇款进雇工的银行户口的方式来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则汇款单据视作支付上述款项的凭证。第一一五条:雇主要将各雇工的资料保存好,直至该雇工辞职满两年。雇主亦要将所有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给予雇工的单据凭证保存,直至付款日后满两年。右有按照此劳工法第十二篇的法律规定来上诉或与劳工同盟法有争议或有劳工诉讼案等,则雇主须将雇工资料及支付雇工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文件保存,直至接到法庭判决上述事件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