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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答辩题目及答案参考要点.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306434 上传时间:2018-10-11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17.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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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公 诉 业 务 答 辩 题 目 及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一 、 在 某 受 贿 案 开 庭 时 辩 护 人 提 出 受 贿 与 行 贿 是 对 合 性 犯罪 检 察 机 关 没 有 认 定 行 贿 人 的 行 贿 罪 因 而 受 贿 人 也 不 构 成 受贿 罪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行 贿 罪 和 受 贿 是 两 个 独 立 犯 罪 均 有 各 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件 只 有 满 足 要 件 的 才 构 成 犯 罪 。 2 、 行 贿 罪 和 受 贿 罪 是 对 合 犯 罪 但 不 是 共 同 犯 罪 。 一 方 构罪 不 以 对 方 构 罪 为 必

2、 要 条 件 行 贿 罪 是 否 受 指 控 不 影 响 受 贿 罪 的认 定 。 3 、 辩 护 人 的 职 能 是 依 据 本 案 的 事 实 、 证 据 发 表 辩 护 意 见 而 不 是 依 据 他 人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来 辩 护 。 二 、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刑 讯 逼 供 下 交 代 了 犯 罪 事 实 并 带 领 侦 查人 员 获 取 了 犯 罪 工 具 辩 护 人 提 出 上 述 证 据 系 刑 讯 逼 供 所 得 不能 作 为 指 控 犯 罪 的 根 据 公 诉 人 应 如 何 回 答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口 供 是 刑 讯 逼 供 取 得

3、的 但 获 取 工 具 的 过 程 不 是 非 法 的 。 2 、 依 据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关 于 证 据 排 除 规 定 非 法 取 得 的 言 辞证 据 不 能 采 信 。 但 物 证 属 于 客 观 证 据 不 在 排 除 之 列 。 3 、 物 证 与 相 关 证 据 相 互 结 合 可 以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 三 、 在 法 庭 调 查 中 公 诉 人 摘 要 宣 读 被 告 人 供 述 和 证 人 证 言 2 辩 护 人 提 出 公 诉 人 出 示 证 据 不 完 整 断 章 取 义 公 诉 人 如 何 回 答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公 诉 人 宣 读 的

4、 证 据 完 整 表 达 了 被 告 人 、 证 人 的 真 实 陈 述 反 映 和 证 实 了 案 件 的 基 本 证 据 状 况 和 基 本 案 件 事 实 。 2 、 有 关 重 复 和 与 定 罪 量 刑 无 关 的 证 据 或 者 不 真 实 的 证 据 对 其 内 容 不 宣 读 、 出 示 是 基 于 指 控 犯 罪 职 责 和 采 信 证 据 原 则 的 要求 其 处 置 是 合 理 的 。 3 、 辩 护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宣 读 、 出 示 的 可 以 向 法 庭 提 出 或 者 律师 自 己 举 证 但 是 否 采 信 应 当 以 是 否 与 其 他 证 据 相 互

5、 吻 合 来 判 断 。 4 、 公 诉 机 关 在 法 庭 上 会 全 部 提 交 所 有 案 卷 材 料 人 民 法 院可 以 审 查 案 件 证 据 的 全 貌 不 会 影 响 证 据 的 完 整 性 。 四 、 辩 护 人 在 开 庭 前 三 天 向 法 庭 提 出 要 求 控 方 证 人 出 庭 作证 公 诉 人 应 如 何 处 理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要 预 测 证 人 可 能 已 经 翻 证 。 2 、 要 立 即 复 核 证 人 通 过 复 核 查 明 翻 证 原 因 对 于 伪 证 的要 教 育 。 3 、 围 绕 证 人 可 能 在 法 庭 上 的 翻 证 做

6、好 出 示 相 关 证 据 的 准备 工 作 。 4 、 要 将 其 作 为 控 方 证 人 申 请 出 庭 作 证 掌 握 庭 审 发 问 主 动 权 。 五 、 某 受 贿 案 被 告 人 供 述 和 证 人 证 言 在 受 贿 因 果 关 系 、 数额 等 基 本 情 节 上 一 致 但 在 具 体 时 间 、 地 点 等 细 节 方 面 不 一 致 辩3 护 人 以 证 据 之 间 有 矛 盾 为 由 提 出 证 据 不 可 采 信 。 公 诉 人 如 何 回 答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基 本 情 节 一 致 证 明 了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真 实 可 靠

7、 性 。 2 、 证 人 对 于 事 物 的 记 忆 产 生 差 异 是 符 合 客 观 规 律 的 。 细 节上 的 不 一 致 恰 恰 反 映 了 办 案 取 证 是 实 事 求 是 的 。 3 、 采 信 证 据 的 原 则 是 相 互 印 证 。 基 本 情 节 相 互 印 证 就 应 当认 定 。 六 、 被 告 人 在 侦 查 阶 段 作 了 有 罪 供 述 且 有 其 他 证 据 证 实 但 在 开 庭 时 翻 供 且 辨 称 原 供 述 系 刑 讯 逼 供 所 致 并 提 出 其 在 侦 查中 的 供 述 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8、1 、 公 诉 人 在 审 查 起 诉 中 注 意 审 查 了 侦 查 部 门 取 证 的 合 法性 排 除 了 非 法 证 取 行 为 存 在 。 2 、 被 告 人 辩 解 的 刑 讯 逼 供 没 有 事 实 依 据 不 能 采 信 。 3 、 被 告 人 的 有 罪 供 述 得 到 了 其 他 证 据 的 印 证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 七 、 被 告 人 在 侦 查 阶 段 时 供 时 翻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有 罪 供 述 是真 实 的 。 开 庭 时 辩 护 人 提 出 被 告 人 口 供 前 后 不 一 致 互 相 矛 盾 该 被 告 人 口 供 均 不 能 作 为 定

9、案 依 据 。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被 告 人 由 于 自 身 的 利 害 关 系 对 供 认 犯 罪 有 认 识 的 变 化过 程 其 供 述 中 有 真 有 假 是 正 常 的 。 2 、 证 据 采 信 时 不 仅 要 看 证 据 本 身 是 否 一 致 更 重 要 的 是4 看 其 是 否 与 其 他 证 据 相 互 吻 合 。 3 、 被 告 人 翻 供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不 能 采 信 。 八 、 公 诉 人 在 公 诉 意 见 中 提 出 量 刑 建 议 辩 护 人 提 出 公 诉 人的 量 刑 建 议 侵 犯 了 审 判 权 公 诉 人 如 何

10、 回 答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检 察 机 关 指 控 犯 罪 就 是 为 了 追 究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而定 罪 量 刑 是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具 体 内 容 因 此 发 表 定 罪 量 刑 的 意见 是 公 诉 权 的 重 要 内 容 。 2 、 公 诉 人 发 表 的 是 定 罪 意 见 和 量 刑 建 议 是 否 采 纳 应 由 法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裁 决 建 议 权 不 妨 害 审 判 权 的 行 使 。 3 、 发 表 量 刑 建 议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证 客 观 、 公 正 适 用 法 律 。 九 、 公 诉 人 将 检 察

11、机 关 从 纪 委 调 取 的 被 告 人 在 “ 两 规 ” 中 亲笔 书 写 的 交 代 材 料 作 为 证 据 向 法 庭 出 示 辩 护 人 提 出 “ 两 规 ”不 是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其 交 代 材 料 不 能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证 据 公 诉 人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依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关 于 调 取 证 据 的 规 定 侦 查 机 关 依 法 从纪 委 调 取 相 关 证 据 是 合 法 的 。 2 、 对 被 告 人 在 两 规 期 间 的 自 书 交 代 材 料 检 察 机 关 经 过 调取 后 证 据 形 式 转 换 为 书

12、 证 是 以 书 证 内 容 证 实 犯 罪 的 。 3 、 检 察 机 关 没 有 把 交 代 材 料 作 为 口 供 证 据 来 收 集 所 以 没有 违 反 诉 讼 程 序 。 5 十 、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律 师 申 请 收 集 、 调 取 或 者 合 议 庭 休 庭 后 自行 调 取 的 证 据 将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时 检 察 机 关 应 如 何 对 待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要 求 将 调 取 的 证 据 移 送 检 察 机 关 及 时 掌 握 证 据 情 况 。 2 、 要 求 开 庭 质 证 。 3 、 法 院 不 同 意 开 庭 而 又 拟 定 采

13、 用 该 证 据 的 应 当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 4 、 对 法 院 采 用 未 经 质 证 的 证 据 影 响 定 罪 量 刑 的 应 当 抗 诉 。 十 一 、 辩 护 人 以 公 诉 机 关 移 送 的 证 据 太 少 为 由 指 责 公 诉 人影 响 了 其 辩 护 权 的 行 使 公 诉 人 应 当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新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新 的 庭 审 方 式 只 要 求 检 察 机 关移 送 主 要 证 据 复 印 件 而 不 是 全 部 案 卷 材 料 。 2 、 什 么 是 主 要 证 据 法 律 有 明 确 规 定 且

14、 授 权 由 公 诉 机 关 确 定 公 诉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案 件 情 况 移 送 了 主 要 证 据 。 3 、 辩 护 人 行 使 辩 护 权 不 以 公 诉 机 关 移 送 非 主 要 证 据 为 条 件 因 此 非 主 要 证 据 庭 前 没 有 移 送 不 影 响 辩 护 权 的 行 使 。 法 庭 上 公 诉 人 还 将 出 示 所 有 证 据 辩 护 人 还 可 以 继 续 行 使 辩 护 权 。 十 二 、 在 案 件 庭 审 过 程 中 辩 护 人 提 出 证 人 、 同 案 人 没 有 出庭 作 证 违 反 了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公 诉

15、人 应 当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庭 前 公 诉 机 关 已 经 移 送 了 详 细 的 证 人 名 单 人 民 法 院 据6 此 可 以 通 知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 2 、 证 人 没 有 出 庭 作 证 不 是 检 察 机 关 不 同 意 其 出 庭 而 是 证人 根 据 其 自 身 的 原 因 或 者 客 观 原 因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出 庭 作 证 。 3 、 虽 然 证 人 没 有 出 庭 但 是 其 原 来 的 证 词 经 当 庭 质 证 在 查证 属 实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可 以 作 为 定 罪 量 刑 的 依 据 。 十 三 、 乙

16、 因 为 行 贿 甲 而 涉 嫌 犯 罪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关 押 期 间详 细 交 代 了 行 贿 事 实 。 在 开 庭 审 理 甲 受 贿 案 中 辩 护 人 提 出 证 人乙 的 证 词 系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期 间 取 得 其 证 言 不 能 采 信 。 公 诉 人应 当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乙 因 涉 嫌 行 贿 犯 罪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是 合 法 的 。 2 、 乙 的 供 述 相 对 于 乙 案 属 于 被 告 人 口 供 但 对 于 甲 案 是 证实 甲 犯 受 贿 罪 的 证 人 证 言 。 3 、 对 乙 采 取

17、 强 制 措 施 是 针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所 为 而 不 是 针 对证 人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因 而 取 证 程 序 是 合 法 的 。 十 四 、 某 案 件 中 侦 查 机 关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使 用 了 秘 密 录像 请 问 秘 密 制 作 的 录 像 资 料 能 否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录 音 录 像 属 于 视 听 资 料 而 视 听 资 料 是 刑 诉 法 规 定 的 七种 证 据 之 一 属 于 法 定 证 据 。 2 、 依 据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的 规 定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以 采 取

18、录音 录 像 的 记 录 方 式 无 需 公 开 并 征 得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同 意 。 因 此 7 犯 罪 嫌 疑 人 是 否 知 道 不 影 响 证 据 效 力 。 3 、 录 像 资 料 系 现 场 制 作 经 审 查 没 有 剪 切 、 编 辑 的 情 况 具 有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十 五 、 在 开 庭 时 辩 护 人 对 被 告 人 或 者 证 人 进 行 诱 导 性 发 问 公 诉 人 应 当 如 何 处 置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公 诉 人 应 当 提 请 法 庭 制 止 。 2 、 提 请 法 庭 注 意 对 诱

19、 导 发 问 获 取 的 言 辞 证 据 不 得 采 信 。 3 、 出 示 相 关 证 据 反 驳 证 人 翻 证 。 十 六 、 甲 贩 卖 毒 品 给 乙 乙 又 将 毒 品 贩 卖 给 丙 甲 、 乙 、 丙被 抓 获 后 均 交 代 了 犯 罪 事 实 经 查 不 是 非 法 取 证 获 得 的 。 但 没 有其 他 证 据 印 证 。 辩 护 人 以 该 案 只 有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为 由 提 出 该 案不 能 定 案 。 公 诉 人 应 当 如 何 答 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根 据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只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20、的不 能 定 罪 。 2 、 但 本 案 中 甲 、 乙 、 丙 具 有 上 下 线 关 系 虽 同 案 审 理 但互 为 证 人 其 供 述 相 互 印 证 了 彼 此 贩 毒 的 犯 罪 事 实 。 3 、 根 据 高 法 审 理 毒 品 案 件 会 议 纪 要 的 精 神 在 排 除 存 在 刑 讯逼 供 等 非 法 情 况 下 被 告 人 相 互 一 致 的 供 述 可 以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 十 七 、 在 法 庭 辩 论 中 辩 护 人 抓 住 公 诉 人 在 宣 读 起 诉 书 之 前8 已 经 作 了 更 正 说 明 的 起 诉 书 中 的 文 字 校 对 错 误

21、发 表 具 有 人 身 攻击 性 质 、 损 害 公 诉 机 关 形 象 的 辩 护 意 见 公 诉 人 应 当 如 何 处 置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公 诉 人 应 当 提 请 法 庭 制 止 。 2 、 对 于 起 诉 书 中 的 文 字 校 对 错 误 公 诉 人 在 宣 读 起 诉 书 之前 已 经 作 了 更 正 说 明 辩 护 人 仍 然 纠 缠 不 放 说 明 辩 护 人 并 没 有认 真 参 加 庭 审 。 3 、 辩 护 人 的 职 责 是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提 出 证 明 被 告 人 无罪 、 罪 轻 、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其 刑 事 责 任 的

22、材 料 和 意 见 。 辩 护 人 的 发言 明 显 违 背 其 职 责 对 此 向 法 庭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 十 八 、 某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贪 污 罪 对 王 某 立 案 侦 查 并 移 送 起诉 公 诉 部 门 以 职 务 侵 占 罪 提 起 公 诉 。 在 法 庭 审 理 中 辩 护 人 提出 检 察 机 关 超 越 立 案 管 辖 规 定 侦 查 程 序 违 法 。 公 诉 人 应 如 何 答辩 答 案 参 考 要 点 1 、 检 察 机 关 对 王 某 是 以 贪 污 罪 立 案 侦 查 也 是 以 贪 污 罪 移送 起 诉 符 合 刑 诉 法 关 于 立 案 管 辖 的 规 定 。 2 、 鉴 于 犯 罪 行 为 性 质 的 疑 难 在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公 诉 部门 改 变 侦 查 机 关 部 门 定 性 是 正 常 情 况 既 体 现 了 互 相 监 督 制约 也 符 合 刑 事 诉 讼 客 观 规 律 。 3 、 本 案 公 诉 部 门 改 变 自 侦 部 门 的 定 性 只 能 说 明 两 部 门 对本 案 定 性 存 在 认 识 上 的 分 歧 不 能 认 为 侦 查 程 序 违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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