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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306169 上传时间:2018-10-11 格式:PDF 页数:30 大小:285.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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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程序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编 号:AP-158-CA-2018-01-R2 下发日期:201 8年1月8日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

2、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 、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5

3、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 航站楼、 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

4、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受理并备案审核辖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

6、; (四)认定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地方交易市场) ,与地方交易市场制定工作方案,约定业务流程,明确有关责任义务; (五)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质监总站负责: 7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 (四)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

7、设; (五)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

8、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8 能进行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 (四)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 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9、。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四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9 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

10、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地方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地方交易市场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且具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1、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见附表一) ;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10 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

12、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则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

13、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11 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

14、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关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备案单位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招标失败的, 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招标。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

15、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审核。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12 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 7 个投标人,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

16、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 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17、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13 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8、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项目可以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场服务单位)提供驻场服务,负责有关进入地方交易市场开标评标活动的协调、对接、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

19、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14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省部级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 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

20、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职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 (见附表二) ,并提前 3 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抽取评标专家申

21、请表后,应当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15 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将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提前 2 个工作日一并发至质监总站。 第四十条 质监总站收到专家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后,利用专家抽取系统随机盲抽评标专家,系统自动短信通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和应急请假电话等信息。通知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 44 小时。 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当操作规范,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前 30 分钟,由抽取系统将评标专家信息发送至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有关驻场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关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

22、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应当自行安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在指定时间到达评标场所。交通和食宿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类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无法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当拨打 24 小时应急请假电话进行请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报到后,评标专家凭身份证、招标人代表凭介绍信和身份证进入封闭评标区域,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的人员进行接触。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地方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23、为评标的依据。 16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资格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 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评标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招标人

24、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 每位评委的评分应当予以记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当将所有评委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委算术平均分。对于评委的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时 (技术部分总评分和商务部分总评分应当分别计算) ,该评委应当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 并将该书面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17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

25、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四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

26、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 分之二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情况属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进行改正, 并对评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18 评标报告存在的问题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期满及

27、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评标报告、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 (见附表三)和中标通知书(见附表四) 。 第五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且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予以备案,并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对受理了投诉人投诉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后方可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

28、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19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其授权项目建设实施

29、单位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可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十二条 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做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失信被执行人

30、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十五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当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律、 行政法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 9年2月5日发布的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AP-129-CA-2009-01-R1)同时废止。 21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招标项目名称

31、 项目类型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货物 其它 批准的概算额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性质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授权的实施单位(应附授权文件)其他组织 招标人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传真: 招标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审批情况 有审批,审批部门 文号: 不需要审批 企业自筹 其他: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审批文件: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 机构名称 招标代理 机构地址 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如适用)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交易场所名称 招标次数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计划发布 招标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公告媒体 中国采购与招

32、标网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 其他: 以下由备案审核机关填写 收到相关文件情况: 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合同 其他: 相关信息查核确认: 投标人资质条件 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发售及开标时间 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组成 备案记录编号: 民航 招标备字 号 备案审核盖章: 经办人: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注: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备案审核机关、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2、 “备案记录编号”为该招标项目的代号。其格式样例为“民航华东招标备字2018

33、16号” ,其中, “华东”表示受理管理局, “2018”表示受理年份, “16”表示受理顺序号。 附表一 22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项目性质 评 标 资格预审 其 他 备案记录编号 民航 招标备字 号(质监总站填写) 专家抽取与通知受理人签字: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评标委员会 组成人数 招标人代表 人数: 单位/部门: 民航外专家 专家来源及专业 申请抽取专家人数 专家专业类别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计划评标开始时间年 月 日 时 报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计划评标结束时间年 月 日 时 报到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次数

34、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需说明事项 所有投标人名单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申请机构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年 月 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除“质监总站填写” 、 “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处审核盖章”栏外,均由“申请机构”填写。 附表二 23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备案记录编号 民航 招标备字 号 中标人名称 中标金额 勘察、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 公示媒体 公示时间 公示异议情况 无异议 有异议,情况简述如下,相关材料附后。 其他需说明情况 办理机构盖章: 联系人: 电

35、话: 手 机: 传 真: 年 月 日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备案审核机关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2. 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栏外,均由“办理机构”填写。 附表三 24 中标通知书 本中标通知书为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结果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做出。 本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备案记录编号 民航 招标备字 号 中标人名称 中标金额 (大写) : (小写: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36、/勘察、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中标内容范围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期限 签订中标 合同地点 其他需要 说明的内容 招标人盖章: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年 月 日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表四 25 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文件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主席令第 21 号)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 三、国务院规定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

37、0456 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 号) 四、规章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3 号令) 2、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 5 号令) 3、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9 号令) 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 号令) 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18号令) 附录 26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29 号令) 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30 号令) 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38、投标办法 (八部委 2 号令)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 11 号令) 10、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 27 号令) 1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 20 号令) 12、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10 号令) 五、规范性文件 1、 民航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民航发201134 号) 2、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3、 关于发布和(2010 年版)的通知(民航发201073 号) 4、 民航局关于发布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民航发20167 号) 5

39、、 关于印发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1606 号) 27 6、最高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 号) 注: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件。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 2007 年发布实施,于 2009 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不断壮大和招投标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国家发

40、改委和民航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使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2011 年,国务院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民航局与住建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重新界定了民航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相关职责分工。2013 年,为做好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第 23 号令,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发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41、;民航局下发关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通知 ,全面推进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 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 2016 年,最高院等九部 门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民航专业工程专家抽取系统由人工方式电话 通知升级为电脑语音和短信通知结合的方式;评标专家培训考试系统建成投用,评标专家入库实现在线培训、考试信息化;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 第一修订案发布实施。2017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废止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

42、告的媒介的通知 ;民航局印发了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 监督站主要职责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明确由质监总站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建设完成。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民航局等部门还对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单位、机场专用设备等相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进行了改革。 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 进一步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民航局机场司组织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AP-129-

43、CA-2009-01-R 1)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和民航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民航发201134 号) ,重新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民航专业工程”的范围。 二、根据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地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民航发2017125 号)和关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通知 (局发明电 2015 3044 号) ,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局机场司、 民航地

44、区管理局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职责分工。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 号)和关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53044 号) ,考虑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已由人工电话通知升级为电脑语音和短信通知结合的方式, 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 项目应当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标评标, 并进一步明确了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措施和专家差旅费用标准。 四、根据最高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 号) , 增加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相

45、关当事人失信惩戒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 20 号) ,增加了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内容。 配合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系统的 上线,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条件、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澄清修改、招标失败处理流程等相关规定。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将原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如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修订情况,删除了“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条款,将“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

46、标,否则应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等。 七、 增加了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况的处理流程和措施。 八、为加强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增加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备案的要求。 九、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在中标通知书中增加了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填写内容。 十、增加了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文件列表附录。 三、修订过程 2014 年 2 月启动修订工作,委托质监总站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形成了初稿。201 4 年 6 月,我司下发通知征求了相关司局、 局属各单位、 各管理局和北京、 广州、厦门、南京四个机场建设指挥部的意见。 2015 年我司组织质监总站对民航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流程再造及维护等进行专题研究。201 6年1月我 司组织对其进行了初审,8 月组织对部分修订条款再次进行专题研讨。201 7 年 7 月经司务会审议,并再次组织征求行业意见,11 月组织对其进行了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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