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签派放行规则,燃油政策 起飞着陆天气标准 备降场的选择,第一节 燃油政策(1),国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按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燃油政策(2),国际运行的油量要求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从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的10%的一段时间的飞行;,此后,按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签派放行单上规定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或当不需要备降机场时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
2、准温度条件下飞行30分钟。,燃油政策(3),签派放行喷气飞机飞往按照本规则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和滑油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至少飞行2小时。,计算所需燃油时需考虑的因素,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预期的空中交通延误;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和可能的 复飞;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第二节 起飞着陆天气标准,起飞天气标准着陆天气标准,起飞最低天气标准,单发飞机-110米(CEIL)+1.6公里(VIS)双发飞机- 1.6公里(VIS)三/四发 - 0.8公里(VIS)双发涡轮-
3、 200米600米 (RVR),执行起飞最低天气标准的条件,本场实况高于该机型一发失效时的着陆最低天气标准, 或具备天气稳定可靠的起飞备降场,第三节 备降机场的选择,起飞备降机场着陆备降场ETOPS航路备降场,一 起飞备降场的选取标准,双发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以一发失效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小时的距离。三发或三发以上飞机-备1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以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距离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实况或预报应高于该机型一发失效时的着陆最低天气标准(ETA1HR),二 着陆备降场的选取标准,对于只有一条仪表跑道的机场:ETA1HR, MDA/DH+120米,
4、 VIS+1600米对于有两条以上仪表跑道的机场:ETA1HR, MDA/DH+60米, VIS+800米航路备降场与着陆备降场的标准相同,三 ETOPS备降场的选取标准,对于只有一条ILS跑道的机场: ETAEARLY, ETALAST , DH+120米, VIS+1600米,且180米/3200米;对于有两条以上ILS跑道的机场: ETAEARLY, ETALAST , DH+60米, VIS+800米,且120米/1600米;对于只有非精密进近跑道的机场: ETAEARLY, ETALAST , MDA+120米, VIS+1600米,且240米/3200米,1-2-3 规则,国内航班的1-2-3 规则国内航班的1-2-3 规则 (1) EET6小时, 并且: (2) 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六、准备签派放行单,准备签派放行单及FPL报: CCAR121部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被次飞行编制签派放行单。机长和授权的签派员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签派放行单的内容,飞机注册号航班号计划起飞时间运行类型说明(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起飞机场、目地的机场、备降机场最低燃油量航线签派员与机长的共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