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货款的结算,第十章 票据,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基本都采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现金结算在结算金额中仅占极小的比重。 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它具有四个特性 1、流通性;2、无因;3、文义性;4、要式性。,第一节 汇票,一、 汇票的定义二、汇票的内容三、汇票的种类,四、汇票的使用,出票,提示,付款,即期,远期,承兑,二、本票(一)本票的含义及主要内容(二)本票的种类(三)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三、支票(一)支票的含义和主要内容(二)支票的必备内容(三)支票的种类,(四)支票与汇票的区别1、
2、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人与银行必先有资金关系;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人与付款人不必先有资金关系。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3、支票的用途是结算,汇票的用途可是结算,也可以是融资。4、支票是即期付款,汇票有即期付款,也有远期付款。,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A,性质,当事人,付款时间,汇票,支票,本票,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出票人/受款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只有即期没有远期,分远期/即期远期不承兑,分远期/即期远期需承兑,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第十一章 汇
3、付和托收,支付方式,国际货款结算的主要支付方式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还可采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和保理业务,第一节汇付,一、汇付方式的含义及其当事人二、汇付的种类(一)信汇 (二)电汇 (三)票汇三、汇付的特点和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性质:商业信用 顺汇,第二节 托收,一、跟单托收的含义及性质,含义: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性质:逆汇,(使用商业汇票),商业信用,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三、跟单托收的种类四、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付款交单,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1合同,8,6a,5,4,7,3a,运输公司,运输
4、公司,2a,2b,6b,3b,9a,9b,承兑交单,委托人(出口商),付款人(进口商),托收行,代收行,1合同,10,6b,5,4,9,3a,运输公司,运输公司,2a,2b,6a,3b,7a,7b,8a,8b,D/P与D/A的比较,相同点:,均为托收支付方式,商业信用,逆汇,不同点:,思考:作为一个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下,你愿意何时移交出单据?,买方付款后交单,D/P Sight,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买方承兑后交单,D/P after sight,D/A,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成交一批货物,双方洽谈时,付款方式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后外商要求改为D/A at
5、 30 days after sight,请问,我方能否答应?为什么?,案例,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它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问,日方为什么提出此项要求?,思考:如使用远期D/P,货物已到达目的港,市场状况非常好,你作为进口商因为没有支付货款而无法提取货物,会想干什么?,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一)托收出口押汇 是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实质是出口企业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品,由银行叙做的一种抵押贷款。(二)凭信托收据借单 是代收银
6、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案例: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六、托收的国际惯例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八、托收的注意事项,第三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一、国际保理二、出口信用保险,第十二章 信用证,第一节
7、 信用证的含义,保证书。,付款,银行开出的,有条件的,应买方要求,,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第二节 信用证的当事人第三节 信用证的内容第四节 信用证的收付手续第五节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信用证收付的一般程序,受益人(出口人),开证申请人(进口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开证行,1订立合同,3开证,8偿付,9索偿,4,2,审证交单议付,11,7,运输公司,5,12,10,6,付款行和偿付行的不同 付款行是信用证所指定的受票银行。如果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为开证行本身则开证行便是付款行,付款行在付汇之前必须审单。偿付行是代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财务清算的银行,它在进行偿付前无审单之必要,而且并非每
8、一跟单信用证业务均有偿付行,但任何一笔信用证都必须有付款行。,案例: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纺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第六节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七节 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2、信用证是独立与合同之外
9、的一种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表面上”的含义是要求单据同信用证对单据的叙述完全相符。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案例,我向中东某国出口素色绒100 000码,国外信用证上的品名误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做。问这么做是否可行?,案例,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得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美国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远原合同规定的花色
10、比例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问,银行为什么拒付?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第八节 信用证的种类,可撤销L/C(Revocable Credit)不可撤销L/C(Irrevocable Credit),如信用证未注明可否撤销,理解为不可撤销。,保兑L/C(Confirmed Credit),未加保兑L/C(Unconfirmed Credit),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人责任,可转让L/C(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L/C(Non-transferable L/C),L/C中未注明可否转让,理解为不可转让。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一次,但可同时转让给不同
11、的第二受益人。,案例: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以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
12、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问:1、银行拒付有无道理?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案例: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第九节 SWIFT信用证,第十三章 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第一节 银行保证书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
13、e, L/G),与L/C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均为银行信用,不同点如下:,备用信用证的实例:1、兹开立不可撤消的备用信用证第XX号,受益人XX开证人XX,总金额XX,凭经受益人签署的,证明开证人尽管在下述投标项下已经中标,但未履行缔约的声明付款。2、兹开立以你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凭你公司不超过XX美元的汇票,以我行为付款人并附你公司签发的证明所交货物不符合第XX号合同规定的书面声明付款。,第十四章 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使用,第一节 选择结算方式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二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L/C,汇付,托收,第三节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第一节 汇付条款第二
14、节 托收条款第三节 信用证条款,判断题,1、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所以属于商业信用,而托收通常称为银行托收,属于银行信用。 2、对于卖方而言,D/A60天要比D/P60天风险要大。 ( )3、在承兑交单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商交单。 ( ),4、在票汇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 5、汇票、本票、支票都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6、在一般情况下,汇票一经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7、汇票经背书后,使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8、
15、保兑信用证下,就付款责任而言,开证行和保兑行同样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9、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 )10、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受益人只要征得开证人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11、根据UCP500的规定,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 )12、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需任何单据就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 ) 13、UCP500的条款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案例:,1、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
16、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由于货到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2、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是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
17、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以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
18、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
19、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5、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