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20100929),(一)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包括销售合同关系)。,信用证独立原则,依UCP600号第4条第1款的规定,信用证在性质上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
2、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独立于买方进行付款,以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是跟单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和特征。信用证独立原则,保障信用证交易(支付)的独立性,不允许银行以卖方与买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英国判例法曾指出,信用证如同汇票和现金,不允许以其他原因减损其效力。,信用证独立原则,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
3、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在卖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卖方应按信用证条款履行合同;或者要求买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为止。在受益人交单不合格被拒付或者受益人没有在有效期内按时交单时,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解除,信用证关系消灭。但买方按照合同对卖方承担的付款责任并没有消失。这也是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的另一体现。,五、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二)单证严格一致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用证交易处理的是单据;第二,处理单据时应遵循单证相符原则,即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单证严格一致原则,UCP660号第5条规定,在信用证
4、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因此,如果信用证中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规定这一条件而不予理会;同样,如果交单人提交的单据是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亦不予理会,并可退还给交单人。此外,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坚决反对开证行开立含有非单据性条件的信用证。,单证严格一致原则,根据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作为一项安排,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在保兑的情况下,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所谓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UCP600号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按指示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
5、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示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单证严格一致原则,严格一致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开证行遵循单证严格一致原则向受益人付款,也是申请人对开证行的要求,是开证行对申请人承担的义务要求。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要求,在单证不符时,授权开证行对外付款。一旦申请人放弃
6、单证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了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关系独立原则,在单证不符时,即使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要求,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单证严格一致原则,相符交单的标准是表面相符。UCP600号第14条规定了单据审核标准,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ISBP )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a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
7、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c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制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d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e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关于“无须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很多英文版的文件翻译成中文
8、后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迷惑,d条款中“等同一致”的英文原文是“identical”,即是“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一个字母都不能有所差别。举例来讲,1公吨和1000公斤,从字眼上讲,就不是完全一致。以前UCP500中的审单标准是“WORD BY WORD”就是一个字母都不能有所差别。发票中数量是1000公斤,提单中却标明是1公吨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不符点,即使地球人都知道,1公吨(tonne, metric ton)= 1000公斤。再回到UCP600的d条款,“无须.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就是说,发票上体现数量是1000公斤,而提单却表明是1吨,光从字眼上看并不等同一致,(不是“identic
9、al” )但也不矛盾。因此,无论今后是在银行审单,还是在企业做单,或是专门研究国济经济法,如果需要用到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研读一下英文原版,或中英文对照着看,那样会更容易理解一些。,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f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g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h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i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j
10、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为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或二十五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k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l运输单据可以由任何人出具,无须为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只要其符合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或二十四条的要求。,拒付程序,当银行在规定的审单期限内确定单据不
11、符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表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并应说明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同时应列明银行在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比如是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还是将单据退回,亦或持单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接受该放弃,或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银行的拒付通知,必须在不迟于交单次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如果银行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但是,即便银行在拒付通知中说明将持单等候交单人进一步指示等,在其发出通知后,仍然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单证严格一致原则,根据最高人民
12、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单证严格一致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开证行有独
13、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历年题训练,(2003单)2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A. 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B. 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C.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D. 发票与提单不符,参考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银行在议付货
14、款时有审单义务,审单时要坚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即单据与信用证要表面一致、单单之间也要表面一致,银行才能付款,单证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单单不一致视为单证不一致。这里的单据通常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汇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质检证明等。单单不一致就是指这些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如本题中的D项即属于“单单不一致”,银行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根据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关系,基础合同履行的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不能成为银行付款或拒付的考虑事项,银行只能根据单单是否一致、单证是否一致来决定付款还是拒付,本题中ABC三项中的情况都属于基础合同关系,银行不得以之为由
15、拒绝付款。,六、银行的免责 ,UCP600号许多条款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包括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对讯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不可抗力的免责,以及对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一)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根据UCP600号第34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性、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中表明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其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收货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概不负责。,六、银行的免责 ,(二)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根据UCP600
16、号第35条,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按照信用证要求传递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传输、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对专门术语翻译、解释上的差错,概不负责。但是,如果指定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行,即使单据在指定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在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六、银行的免责 ,(三)不可抗力的免责根据UCP600号第36条,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或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
17、的中断营业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六、银行的免责 ,(四)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根据UCP600号第37条,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
18、件。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为什么免责,1. 银行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商家,对一些贸易术语或商家的特殊要求也不了解;2. 银行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要求银行提供快捷的服务,不可能让银行长期滞留单据进行调查;3. 银行是盈利性金融机构,靠的是资金的有效运转,目的是赚钱,自己调查单据的真实性和介入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与其经营理念背道而驰;4. 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而并非保险,谨慎寻找贸易伙伴的责任在商家;5. 银行开立信用证收取的只是少量的开证费,因此要求其承担所有风险有失公平。,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由于信用证的局限性,在
19、客观上使欺诈者容易行骗成功。因而近年来的国际贸易中此类案件频繁发生,使进出口双方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一)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各异,主要有:1、开立假信用证。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如出口商没有发现信用证系假造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2、“软条款”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
20、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毫不确定,很不可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2、“软条款”信用证,(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2)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
21、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2、“软条款”信用证,(3)加列各种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4)对装运的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历
22、年题训练,(2003年多)71. 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A. 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B. 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C.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D.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参考答案与解析,答案:ABD解析: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
23、效”。故选B.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故选A.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故选D.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C项要求提交的单据是合理的,受益人可以做到,不属于“软条约”信用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3. 伪造单据。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是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
24、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4.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倒签提单是货物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签署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均属于欺诈行为。,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隐瞒了船载货物本不清洁的事实真相,将不清洁的货物伪称清洁货物记载在提单上,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伪称清洁提单签发,以骗取银行对结汇单据的
25、信任,并骗取善意的收货人对单据和货物的信任,非法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绝承兑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在于使本因违约而不能结汇的托运人得以通过非法手段顺利结汇,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4、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有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承托双方就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又无法对所装运的货物的实际数量进行再核实,此时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变通做法,这不仅是出于使托运人得以顺利结汇的需要,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承认了此种善意保函的效力。此时,承运人仍应对货损货差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但有
26、权依有效的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汉堡规则即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善意保函的效力。,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1、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背景及他国的实践。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单证一致时银行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基础合同。这些原则可能为受益人欺诈申请人或银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严格执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因为货款一旦被骗取,买方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追回货款的希望很小。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
27、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情况。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是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提出来的。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有对信用证欺诈及补救办法的规定。此外,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法国等国的法院判例也表明承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从法律渊源上说,欺诈例外原则是国内强制法对国际惯例的一种限制或替代。UCP600号作为一种商业惯例,主要规范银行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基
28、于这些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和单证相符原则,不应该使实施欺诈的人获益。这一矛盾的处理,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受益人的欺诈进行惩处,其实质是确立了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的关联性。但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其在实践中的解释和适用被控制得非常严格。,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信用征欺诈例外的核心问题是银行拒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一般认为只有受益人(卖方)亲自参与的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付款义务,受益人(卖方)不知的第三人欺诈,如承运人伪造提单,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同时银行在拒绝付款前必须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欺诈,单纯的怀疑或没有得到证明的申请人的单
29、方主张,是不够的。,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信用证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该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他相关
30、国际惯例。“信用证纠纷”案件,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有关开立信用证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的纠纷、担保纠纷、融资纠纷应适用中国法,涉外合同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证审查标准。规定第5条是对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的规定;规定第6条第1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同时允许单单之间、单证之间细微的、不会引起理解上歧义的“不完全一致”。规定第7条规定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
31、干问题的规定 ),(3)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第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第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第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宁波东方董事长诈开信用证骗取逾3亿一审判无期,2008年2月,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陈行玮信用证诈骗一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行玮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行玮,系香港公民,除担任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外
32、,还担任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雄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陈行玮以自己在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有所谓贸易往来的名义,先后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骗开信用证139份,将信用金从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足额套取,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发现异常停开信用证,致使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最后开出的20份信用证实际形成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自己承担,而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信用金37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亿零6百多万元,最终被陈行玮成功骗取。,七、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止付信用证
33、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9条是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第10条则规定了排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这些例外情形包括:,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
34、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 的条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四种情形)。,程序上的规定,基础交易纠纷与信用证纠纷一并审理;要求只有经过实体审理,才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5)关于信用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规定只涉及了信用证项下担
35、保的两个方面问题:规定第16条规定的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能以此免除保证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是否接受不符点是开证行的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利的考虑;规定第17条明确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未征得原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点,(1)申请人需提供存在欺诈的证据与担保;(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一般只要出现已经付款、承兑、议付的情况,法院就不能再发止付令;(如果外
36、国有关银行已经议付、承兑或付款,我国法院再发止付令,将会影响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信用);(4)信用证内部纠纷(信用证流转中的纠纷)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选择时适用UCP600和其他惯例;信用证外部纠纷(开立信用证过程中的纠纷)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中国法。,历年题训练,(2006年单)45. 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
37、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B. 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 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D. 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参考答案与解析,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
38、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参考答案与解析,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
39、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明明议付行善意议付是除外条件之一,为什么C就错误了呢?,对本题的评论,网友发表意见:“只有才”是必要条件的表述方式,而“议付行尚未善意地进行议付”只是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的充分条件之一,正确的说法为“如果则”,所以C项错误。网友异议:现在的司法考试已经是在
40、玩弄文字游戏了,有的答案何止让你感觉吃苍蝇,这道题要严格说没答案,但是强迫你选只能选C了。,历年题训练,(2009年单)46.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中国法院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B. 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C. 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
41、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D. 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参考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以,这两个选项表述都不完整。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
42、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选项D错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规范担保问题。,选项D的启示,部分考生是在做完本题后才知道,原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规范担保问题。说明有些知识是在做题后才获得的。电影雪豹有一句台词:高超的射击技术是用子弹和汗水喂出来的!,复习: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对信用证担保问题作出规定,信用证对于商业特别是国际贸易是非常重要的,
43、英国法官将它比喻为“商业的新鲜血液”。这是因为它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互不信任的问题,以银行信誉担保买卖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开证银行的利益呢?由于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款项后对外支付;或者自行垫付后,向申请人追偿,这时银行必须确保申请人付款或者偿还垫款。仅仅靠申请人自己的信誉一般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实践中银行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形式可以是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者提供的担保。不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对信用证担保问题作出规定。,历年题训练,(2005年单)43.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
44、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 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 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 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 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参考答案与解析,答案:C解析: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证,也只能依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修改信用证。同时,根据UCP600号第10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据此,A项做法是错误的;C项做法正确。提
45、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但是,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即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对此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BD做法错误。,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支付引论 第二节 现金支付 第三节 汇付 第四节 托收 第五节 信用证
46、,第七章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一)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1. 自然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从2004年7月1日起,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外,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以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制取代外贸
47、审批制,自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的政府审批制。只有从政府主管部门取得外贸经营权的主体,才可能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者。然而,这一情况从2001年7月10日中国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时起,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根本上废止了相沿51年之久的外贸审批制,而代之以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备案制。,预习:中国入世后的义务,(一)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预习: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1.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2004年)2. 7年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2008年),预习:中国入世时的几个
48、重要承诺,3. 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2013年)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WTO准许其成员在公平竞争情况下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其实施期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最长可为10年。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的规定,在加入WTO后12年内,如果中国出口产品给某一WTO成员方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则该成员方可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限制进口。同时,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如果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威胁阻碍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则受此影响的WT
49、O成员方可请求与中国磋商解决。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应同意将所涉及产品的装运量减少到一个很低的比例。在进口相对增长的情况下,只有在特别保障措施实施满2年之后,中国才能采取报复行动。 ,预习: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4. 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2016年)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登记备案制:备案是强制要求,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