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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典型案例 (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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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私法典型案例,主讲教师:王祥修,日本A公司与我国B公司已经做过多笔买卖。在履行前一个合同后,日本A公司又寄来一张订单,规定一切有关的交易条件按上次合同办理。以往,我国B公司接到订单后立即表示承诺,然后发行货物。这次,B公司未予回答,事隔不久,日本A公司依据惯常做法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到B公司。我国B公司仍置之不理。到此,日本A公司要求B公司履行合同,否则需要赔偿损失,其理由是B公司的沉默是对要约的默认,因此合同已成立。A、B公司双方的合同中没有选择法律,仲裁庭注意到A公司所在地日本和B公司所在地中国均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 请问:仲裁庭应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21

2、 案例分析,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避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

3、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41 光华寮案,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主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

4、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经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载判。但日本

5、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提问:在本案情形之下,日本法院对光华寮的产权能否行使管辖权?如果可以,案件的诉讼主体应该是谁?,香港居民张子强及其为首的犯罪集团在20世纪最后十年所犯下的登峰造极的罪行,被世人称为“世纪大劫案”、“亚洲第一大案”,其抢劫动辄千百万元,绑架勒索达16.38亿元。北京为香港与中国内地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犯罪行为跨越两地,且数罪交织;全部案犯均在内地落入法网并受到审判和刑罚处罚。该案主犯张子强,又称“大富豪”等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组成犯罪集团。在广州、深圳等地多次密谋、策划在香港进行绑架、抢劫、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活动。1995年后,该集团与另一个以叶继欢为首的犯罪集团勾结

6、到一起,组成了更为猖狂的犯罪集团。由于该集团心狠手辣、狡诈多端,一直未受到法律追究。张子强虽多次被香港警方抓获,但总能逃脱法律的惩罚。1998年初,该犯及其同党(共17名香港居民和18名内地居民)被内地公安机关抓获。1998年10月,该犯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内地和香港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广泛关注,如何解决,51 内地与香港的刑事法律冲突问题,内地与香港的刑事法律冲突和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 问: 1内地法院对张子强案是否有管辖权? 2内地刑法和香港刑法对该问题的规定有何差异? 3你认为解决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应该如何确定? 4如果香港法

7、院请求移交张子强到香港受审,内地法院可否拒绝,理由是什么?,该案原告是一名妇女,被告是一个患有性病(淋病)的男子,他们在旅行途中发生性关系,地点依次为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衣阿华州、内布拉斯加州和纽约州。后来,原告染上了淋病,当她发现被染上性病时,并未提起诉讼。过了近4年时间,到她病情恶化时,才向被告住所地州-怀俄明州联邦地方法院对被告提起侵权之诉。由于怀俄明州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是4年,该州联邦地区法院根据陪审员的裁决作出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偿付补偿性赔偿费30万美元,惩罚赔偿费100万美元。被告以该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引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77

8、条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过错地点是指行为人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负责的最后事件发生地,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地是纽约州,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依纽约州的时效法。而纽约州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是3年。因此,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71 美国最高法院1979年审理的杜克诉豪森案,,结果被告胜诉。 你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何看法?如果该案按现在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或中国冲突法处理,结果有没有差异?,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

9、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72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请问:如果中国法院处理这个案件,该

10、如何处理?对死亡先后的推定是事实推定还是法律推定?,1998年12月,香港某银行A贷款给香港某公司B,B公司的贷款用于在广州的投资。A与B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受中国法支配,发生争议后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后因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香港银行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返还贷款的诉讼。B公司承认违约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受中国法支配”这一约定产生歧异,A银行认为合同中的“中国法”实际上指的就是香港法,面B公司则认为是指内地的法律。 问:法官在此案中应该如何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73 案例分析,一个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位住所在英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

11、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法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此后,妻子又在英国与一英国有住所的英国人结婚。在本案中,原告(英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法国男子未满25岁又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若按英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的形式要件,而婚姻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英国法。英国法对未满25岁子女结婚并无需要父母同意的限制,该妇女的前婚姻有效,可以满足原告的要求。若依法国法识别,这种同意为婚姻能力问题,而婚姻能力依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就要承认法国法院的

12、离婚判决,故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识别?,81 英国法院1908年审理的奥格登案,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尔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请问:法国法院在此案中采用反致是否合乎情理?为什么?,82 法国最高法院1

13、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该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欲离婚与一罗马尼亚人结婚,但当时法国的法律不准离婚(1884年以前),她便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Bibesco)王子结婚。鲍富莱蒙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妻加入德国国籍及离婚、再婚均属无效。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依照法国法,离婚虽然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鲍富莱蒙妃子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请问:你认为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目的才比较合理?你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有何评

14、论?,83 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随着现代生物学和医学的发展,许多与人的权利能力有关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如试管婴儿问题、借腹产子问题、胚胎遗孤问题以及“安乐死”问题,使得“出生”和“死亡”的时间确定变得非常复杂。例如: 一对美国夫妇1981年6月参加了澳大利亚的一个医学中心的试管授精计划,他们的两个胚胎就给汽冻在液体氮中,但这对夫妇不久死去,遗有财产百万美元。这就需要由医学机关及有关法律组织作出决定,是把胚胎毁掉,还是把他们植入另一个妇女体内发育成人?如果让他发育成人,他是否有继承权?你有何看法? 又比如:1985年7月发生的科丽娜案件也使法院左右为为难。科的丈夫患了不育癌

15、症,他治疗前储蓄了精子,但未立遗嘱。其死亡,科要求人工受精,但遭到精子库的拒绝,理由是:精子并非法律上的“动产”,不能象遗产那样继承。科就向法院起诉。 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处理?,91 胚胎遗孤问题,查伦的丈夫居住在魁北克。1906年,他去安大略省参加了加拿大皇家骑警部队。1908年,他与查伦在安大略省结婚并一直在这里共同生活到1920年分居。夫妻双方分居时缔结了一份分居协议。分居后,查伦的丈夫辞去骑警职务,返回魁北克,1953年在魁北克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特里尔信托公司作为他的遗嘱执行人。查伦到魁北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分居协议从遗产中清偿她丈夫对她的欠款。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根据魁北克婚

16、姻法,原告没有缔结分居协议的能力。原审法院根据魁北克法律判决查伦败诉。查伦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除了结婚时授予财产给妻子这个问题依住所地法外,对于缔结能力是依合同缔结地点还是依住所地法,并没有明确的判例。适用前者或者适用后者导致判决不公正的案件随处可见。法院假设夫妻双方在魁北克有住所且居住在这里,以后回安大略省,92 查伦的缔约能力问题,作短期旅行,在此期间订立了一个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当事人缔约能力应适用安大略省法律是没有理由的。就本案而言,婚姻在安大略省缔结,此后直到双方分居的许多年中,夫妻在安大略省居住、生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魁北克法律决定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

17、。上诉法院认为必须根据与合同有关的适当的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即适用与合同有实质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本案,毫无疑问应适用安大略省法律。根据安大略省法,规律双方都有缔约能力。推翻原判。 请问:你认为此案适用安大略省法律是否恰当?为什么?,1994年1月,罗马尼亚比尔斯国际娱乐公司(简称比尔斯公司)委托天津大新国际货物运输的有限公司(简称大新公司)办理38000件文化衫和2550双单布鞋的进口海运业务,包括制单、装箱、报关等项工作。比尔期公司在办理委托时将事先盖好章、签好名的空白委托书交给大新公司,指明目的港为康斯担萨,装运港为天津新港,并随附了文化衫和单布鞋两种货物的发票、商检证明、

18、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要求大新公司代填,大新公司工作人员应允。 比尔斯公司于1994年2月26日付给大新公司海运费3350美元,一个多月后又付给大新公司保险费379.50美元。大新公司接受委托后,将比尔斯公司的两种货物混装在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但在装箱后写给船方的海运委托书上只填写了文化衫一种货名,漏填了单布鞋,并将运输方式从海运直运改为海运和大陆桥铁路联运,其中天津港至东方港为海运,东方港至康斯坦萨为大陆,101 案例分析,桥铁路运输。 1994年2月中旬,大新公司将提单邮寄给比尔斯公司。比尔斯公司发现提单中只注明“文化衫”一种货名,漏填“单布鞋”货名,便要求大新公司知通船方更正,但大

19、新公司工作人员没有采纳,尔后,比尔斯公司也没有再坚持要求更正。 该货物自东方港至康斯坦萨运输途中,经摩尔多瓦国境时,摩尔多瓦海关以抽查方式检验该箱货物时以单证与箱内货物不符为由没收了该箱货物。1994年5月大新公司得知货物被没收后没有及时通知比尔斯公司。至1994年9月比尔斯公司才得知货物已被摩尔多瓦海关没收。后来,经多方交涉,摩尔多瓦海关同意将单布鞋交罗马尼亚海关监管,但仍决定没收文化衫,由于提取单布鞋还需交纳一大笔费用,比尔斯公司与大新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不愿支付这笔费用,因此单布鞋也未能提取,由于比尔斯公司未能按买卖合同将文化衫交于需方,被需方罚款1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7

20、900元。,据此,比尔斯公司于1995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新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和因货损而发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99255元。 问: 1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

21、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111 印尼公民吴诉中国公民张房屋买卖案,请问: 1此案应如何识别? 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 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2000年5月,香港某公司A在内地某市成立了一娱乐中心。后来,A公司与另一香港公司B在香港签订由B负责娱乐

22、中心设备安装的合同。A公司先预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因所安装的热水锅炉与合同规定的品名不符及部分项目未安装,A公司不支付所欠的工程款。B公司在内地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而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拒付欠款。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以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公司且合同签订地在香港为由,要求选择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而原告则坚持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问:在该案中应该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121 合同的法律适用,A公司(托运人)作为卖方为履行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租赁B公司(承运人)的某班轮底舱,运送5包棉纱至某国港口。货交承运人后,获得B公司签发的清洁

23、提单。10天之后,船到目的港,收货人持单到码头提货。货从底舱拿出之后,发现3包棉纱被浸湿。究其原因是该船底舱一个船底垡螺丝松动渗水所致。收货人要求承运人B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则辩称,该班轮在此次运营前刚刚在工厂保养修理,处于完好密封状况,船舶在开航之前,开航当时是适航的,螺丝的松动是开航之后。海浪冲击所致,所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收货人持提单向某国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官认为该案应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依该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使船舶在开航之前,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适航状态包括船体必须密封坚固。承运人B公司是否对货损承担责任,焦点问题是,螺丝的松动是发生于开

24、航之前还是开航之后,如果发生于开航之前,船体是不密封的,,122 海上班轮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条约的适用,承运人没有做到船舶适航,因而就必须承担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螺丝松动的时间,对此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因船舶刚刚经过大修,法官来到船厂进行调查取证,希望能够为该案的处理寻找到一个突破口。调查中发现在船体组装车间有这样一个操作规程的要求,即工人在组装作业中,必须有另一个在场监督与证明,而当天记录显示的是只有一名工人完成了船底垡这一部分的作业。于是,法官据此推定因工厂未按操作规程作业,使船底垡螺丝的安装存在瑕疵,那么螺丝松动应被推定是在船舶开航之前就存在的,那么结论就是该班轮在开航

25、之前是不适航的,依海牙规则,承运人没有尽到责任,因而对由此产生的货损应承担责任。 请问:法官为什么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2000年5月,香港某公司A在内地某市成立了一娱乐中心。后来,A公司与另一香港公司B在香港签订由B负责娱乐中心设备安装的合同。A公司先预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因所安装的热水锅炉与合同规定的品名不符及部分项目未安装,A公司不支付所欠的工程款。B公司在内地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损失,而A公司认为B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拒付欠款。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以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公司且合同签订地在香港为由,要求选择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而原告则坚

26、持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问:在该案中应该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123 案例分析,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找到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她)们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

27、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请问: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31 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哪些证件?,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

28、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132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

29、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问: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试说明理由。,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

30、姻关系。 问: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效力?,133 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台湾人王旋展在台湾与高风风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王旋展来到我国福建省某地,经人介绍,与福建省某地女子李玉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李玉为王旋展生一子女,男女均可,所生子女为王旋展所有,李玉哺乳6个月后交王旋展,王旋展付李玉人民币5万元。协议达成后,王旋展、李玉二人同居致使李玉怀孕分娩生一男孩。哺乳期6个月后,李玉将孩子交给王旋展,王旋展付李玉5万元人民币。王旋展带孩子回台湾时出现法律问题。王旋展以生父的名义带孩子离境,王旋展与李玉不存在婚姻关系,且我国法律不允许借腹生子;王旋展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

31、出境,王旋展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公证机关拒绝为王旋展收养子女出证。 问: 1王旋展与李玉所生的子女,应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2在王旋展借腹生子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进行保护?,134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中国女子与一法国男子在中国上海结婚后,生有子女。后来双双赴法定居,留下子女由外公、外婆照顾。赴法两年后,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均不支付抚养费。于是,外公外婆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该子女的父母支付抚养费。 问:中国法院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该案?,135 扶养的法律适用,一中国公民在法国定居,回国探亲时突发疾病,未留遗嘱而死,死后在法国留有动产若干,在国内留有不动

32、产一处,其国内亲属与其在法国的亲属因遗产继承在中国法院涉诉。 问: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该如何适用法律?,141 案例分析,1990年9月27日,申请人英国钱斯利公司(Chancery PLC)和柏林人银行与被申请人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kisssed Marine CoLTD,为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借款用于经营被申请人所属塞浦路斯籍“卡帕玛丽”(Kappa Mary,1992年更名为“帕玛”Pammar)轮;柏林人银行委托申请人全权代为处理贷款事宜;被申请人应分6次以等量连续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代理人偿还贷款。同日,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被申请人作为船主,双方签订了船舶抵押合同,申请人与柏林人

33、银行提供贷款310万美元,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帕玛”轮设置抵押。申请人作为抵押权受益人在塞浦路斯利马索尔由当地登记官作了抵押登记。因其他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并拍卖“帕玛”轮,申请人于1994年7月27日向我国某海事法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债权本息360余万美元。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全部予以承认,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申请人还向法院提供了,151 案例分析,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法院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帕玛”轮悬挂塞浦路斯共和国国旗,故处理本案的

34、实体争议应适用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海事法院根据海商法第271条及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第31条,判决确认申请人的抵押债权成立。 问:应如何评价海事法院对该案的法律适用?,1993年5月10日下午,一青年持盖有台湾海门商务有限公司驻厦门代表处(下称海门代表处)印鉴的中国银行I-1414230号空白转帐支票到厦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文具柜台购买三台SF-8800D、二台SF-7700D进口卡西欧中英文电脑记事簿,合计人民币(下同)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元。一百公司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中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额中的“万”字错

35、写。次日,一百公司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海门代表处偿付货款,海门代表处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3年10月12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一百公司诉称:被告海门代表处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签发留有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予妥善保管,造成该支票被人冒用,海门代表处有过错,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一万一千,161 支票承兑的法律适用问题,六百五十二元及利息五百一十一元。 被告海门代表处辩称:I-1414230号转帐支票错写“万”字,为作废支票,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法院若立案受理,一切经济损失也应由一百公

36、司自行承担。因为该支票为我代表处已作废的支票,支票上的开户银行及帐户均与我代表处无关,货物被冒领主要是一百公司未严格审查所致。 问: 1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被告对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是否应承担责任?,我国某公司经理携带以香港某银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一张,赴泰国办理业务,在泰国不慎将汇票遗失。 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应该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162 案例分析,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是1980年由香港商人投资4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厂房和设备全部抵押给莱斯银团

37、,作为第一抵押之债。1983年1月以后,新南新公司又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港币2900万元,并将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作为第二抵押之债。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新南新染厂的主要股东是香港的罗氏美光集团,该集团占新南新厂股份的67%。1983年罗氏美光集团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享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一英国会计事务所到深圳,要求接管新南新染厂。深圳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1)新南新染厂有限公司是设在中国的独资企业,它在中国注册登记,是中国法人。因此对该公司资产的处理应适用“法人本国法”即中国法,171 境外破产宣告在我国的效力

38、问题,。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的保护;(2)中国法人不存在由外国法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所谓的“接管”;(3)中国法在保护债务人按中国法取得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债权人按外国法(香港施行的英国法)取得的利益,即英国的莱斯银团可以依据香港法取得新南新厂的资产,以偿付抵押权;(4)新南新厂的资产是不动产,其处理方法应依据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国际私法规则,由深圳特区依法转让或变卖。用变卖后的资金偿还其债务。 问:你同意法院的看法吗?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某市某研究所研制第代电脑人工智能课题组,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专利法的规定不熟悉,未经其上级部、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打算擅自向国外申请发

39、明专利。因该发明很重要,并且有关国计民生,这件事被该研究所领导发现后制止,并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于被该研究所领导发现,查明该研制第代电脑人工智能课题组,确系缺乏法律知识,于是责令其先申请中国专利。至于能否申请国外专利,必须经过上级有关部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绝不允许擅自向国外申请专利。 问: 1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应适用什么法律? 2申请外国专利为什么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181 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的法律适用,从1988年1989年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杭州市场上发现一种由杭州某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

40、体、色彩与美国菲利浦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就连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都相近似。 “万宝路”和“Marl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52035、2794737)。该商标在市场上早以成为消费者熟知的信誉很高的商标。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杭州某酒厂停止销售该种葡萄酒,收缴“天下景”葡萄酒的全部外包装,并对该厂予以罚款。 问: 1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万宝路”和“Marlboro”商标即使未在我国注册,是否也应受我国法律保护?,182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2你认为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是否

41、正确,为什么?,1997年6月15日,中国某公司A应加拿大B公司的请求,报出“优质林木种1500吨,每吨FOB上海人民币i0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B公司接到发盘后,立即回电要求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2000吨,价格降为每吨FOB上海人民币9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20日,B公司接到发盘后立即组织资金,并于8月18日将贷款汇至A公司的账户上,但此时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该种子的价格已上涨,于是A公司马上回电B公司,称货已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话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问: 1B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 2B公司的承诺是否

42、有效? 3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201 案例分析,荷兰A公司为准备圣诞节大销售,与泰国B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B公司一级香料300吨,每吨600美元曼谷,不可撤销信用证,6月18日装船。B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抵荷兰鹿特丹港。A公司接到开证行通知后,于7月12日付款赎单。并于7月20日将货物提交商检机构检验,商检机构出具了货物品质为三级的证明,由于品质不够高,致使A公司的生产计划全部被打乱,B公司的香料根本无法让A公司生产出合格产品,于是A公司于11月15日宣布合同无效,并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问: 1B公

43、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A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为什么?,202 案例分析,巴西A轮承运一批大豆从圣堡罗港至中国大连港,收货人为中国B公司,轮船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所载的2000吨大豆全部霉损。经检验,发现其中1000吨大豆是因为货舱通风不良所致,700吨大豆是因船虽修理船舱后忘记关舱盖雨水渗入所致,其余300吨是因为大豆奉身含水分过高所致。 结合提单的有关国际规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海牙规则,2000吨大豆的损失应分别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2根据汉堡规则,假如B公司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为多久?,211 案例分析,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中方负责货物的

44、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天津某轮船公司A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租用“扬威”号货轮的一个舱位,后中方将货物在天津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后货物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 1如果中方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以在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中方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大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221 案例分析,1998年

45、7月1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丹麦B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某型号钢材1000吨,每吨80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8年8月1日货物装船起运,B公司委托丹麦甲银行开出信用证,甲委托中国乙银行将信用证交付给A公司,并授权乙银行进行议付。8月11日A公司凭单到乙银行要求议付,乙银行在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后即付款,其后甲银行通知B公司付款赎单,却发现B公司已破产。 问: 1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2开证行甲能否以B公司已破产而拒付货款,为什么? 3若乙银行被开证行甲行拒付后,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4开证行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231 案例分析,19

46、99年10月法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签订了买卖4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计算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1999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9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4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马赛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9年12月20日卖方将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了要求的有关单据后,即到法国议付行议付此信用证,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40万美元支付给了卖方。但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遇上特大暴雨,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得知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

47、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而拒绝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买方的损失应如何得到补偿?,232 案例分析,1998年3月4日我国著名桥梁专家王利文在参与巴黎城建集团的凯莱大立交桥建造时设计出一套新的立交桥专用构造模型,并于3月6日向法国有关机构提出了专利申请,获得了证书。1998年7月9日王利文回到祖国,又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问: 1根据巴黎公约王利文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什么时间? 2假设7月9日在王向中国有关机构申请专利时发现早在1998年6月10日中国另一位专家已就同样的构造提出了申请,此时谁能取得专利权? 3假设王在1999年4月5

48、日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什么时间?,241 案例分析,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21岁的意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履行合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因而他与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的。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应以中国法为准据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8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意大利人具有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该意大利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该意大利人不履行合同属违约,判令赔偿其违约给浙江某纺织进出口公司造成的损失。 问: 1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人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251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2本案中意大利商人诉讼行为能力应依意大利法律确定,还是依中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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