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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国税务稽查培训考试-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及案例.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90722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PPT 页数:94 大小:3.0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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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及案例,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 金孟君,一、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的主要知识点,居民企业和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和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所得来源的确定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财税【2008】第159号)境外中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国税发【2009】第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税函2010156号 )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国税发【2008】第030号、国税函【2009】第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二、收入总额的检查及案例,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

2、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的检查及案例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时点的检查,2、收入计量的稽查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和红字冲销额,查证收入项目、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

3、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查看是否有挂账欠款,尤其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检查成本类账户的会计核算,注意红字记录,分析“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账户借方发生额的红字冲销记录,是否存在收入直接冲抵成本、费用的问题。,3、隐匿收入的稽查 纳税人账面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的方式A、产销对转产销对转就是将已收取的产品(商品)价款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其错账表现形式为: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库存商品B、以物易物若其对应账户是“原材料”或“工程物资”账户,一般就是应税产品(商品)换取原材料物资。 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

4、产成本,C、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一般是发生在将一些已完工未入库的产品,代制修理等业务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其错账表现形式为: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生产成本D、以货抵债,直接对转企业进行了以货抵债,未作销售处理。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或应付票据等,E收入挂往来结算账户故意将已经收到的货款不入销售账,而将其挂在“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这种错漏问题,企业在发出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货款时记账为: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F、按销售差额申报增值税。企业按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问题是:从销售额中扣除价外费用、推销奖、手续费、佣金,单独开发票的折扣额、还本支出、旧货物作价

5、款项、随同产品(商品)销售的包装物成本、外购配套件价款等后申报纳税等。,2、销售货物收入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检查(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案例 (2)售后回购业务的案例 (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的案例 (4)售后租回业务的案例,(二)劳务收入收入的检查及案例 1、劳务收入确认时点的检查,2、检查注意点(1)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税法与会计没有差异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案例:甲企业接受乙企业一项产品的安装任务,工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合同总金额为500 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第一年完成总工程的60%,第二年完成剩余的

6、40%,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13年11月1日付款300 000元,余款200 000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第一年末甲企业按规定的工程进度顺利完成了工程任务,实际发生成本240 000元(还会发生多少成本无法估计)。到第一年底,只收回工程款20万。,由于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只能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20万元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其账务处理为:借:预收账款 2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24万 贷:劳务成本 24万,税法在确认第一年的收入时,仍按规定的工程进度的60%确认收入,劳务收入为30万元(50万60%)。,2、检查注意点(1)不

7、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税法与会计没有差异 (2)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案例:甲企业接受乙企业一项产品的安装任务,工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合同总金额为500 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第一年完成总工程的60%,第二年完成剩余的40%,合同约定乙企业于2013年11月1日付款300 000元,余款200 000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第一年末甲企业按规定的工程进度顺利完成了工程任务,实际发生成本240 000元(还会发生多少成本无法估计)。到第一年底,只收回工程款20万。,(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检查及案例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时点的检查,(四

8、)视同销售收入的检查及案例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时点的检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作为企业收入总额,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检查注意点(1) 会计上已做销售的,不重复征税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会计上个不做销售的应做纳税调整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标准: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上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1)具有商业实

10、质的,会计上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2)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五)资产转让收入的检查及案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1、审查财产转让所得(损失)的确认是否正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注意:税收中的

11、资产的净值与会计中的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是不同的概念。账面价值:是指某个科目扣除被抵帐户金额后的净值。 账面余额:是指某个会计科目的余额,不扣除被抵帐户的金额。,固定资产清理 净值 变价收入清理费用 应收赔款相关税费 余额:净损失 余额:净收益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借:银行存款等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贷: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注意:税金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要区分清楚。,2、资产转让所得确认的征税年度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

12、、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股权转让业务的检查重点与方法 (1)审查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正确 国税函【2010】第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审查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有无扣除应当分享的留存收益 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扣除应当分享的留存收益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函【2010】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扣除应当分

13、享的留存收益,财税【2009】第0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案例: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股权成本为500万元。M公司注销分回剩余财产1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共300万元。请问,A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

14、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案例:甲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2013年9月甲公司决定撤资,撤资时M公司留存收益总额为1000万元,甲公司撤资时收回现金1500万元。请问:甲公司应当如何纳税?,(3)注意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调整案例:A企业原持有B企业40%的股权,2010年12月2

15、0日,A企业决定出售其持有的B企业股权的1/4,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470万元。 A企业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 47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43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 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贷:投资收益 500000问: A企业税收认可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注意股权投资分次取得,分次转让情况的股权投资成本的检查案例:A公司2010年1月以1000万元投资到M公司占其10%股份,2012

16、年1月,A公司以2000万元从另一股东购买M公司10%股份,至此A公司持有M公司20%股份。2011年3月,A公司作价3000万元,转让M公司10%的股份,请问此10%股份的计税计税是多少?1、1000万?2、2000万?3、1500万?,(4)审查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扣除时间是否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6号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

17、度一次性扣除。,(5)审查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纳税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

18、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

19、不再调整。,(七)其他收入的检查及案例 1、政府补助收入的检查及案例,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

20、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案例:某公司2014年接受政府补贴100万元,用于环境治理。企业购置专门设施。该设施入帐金额为120万元,预计使用4年,无净残值。(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14年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贷:递延收益 100借:固定资产 120贷:在建工程 120借:递延收益 25贷:营业外收入 -政府补助 25借:管理费用 30贷:累计折旧 30 税收处理:2008年确认收入100万,纳税调增金额填75(100-25),2、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检查及案例 (1)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

21、,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应区别对待。第一,因搬迁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和费用支出,企业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

22、补偿”。包括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档案等的迁置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新建房屋,购置土地、设备等按企业正常经营处理。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搬迁结束时,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因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职工安置费,拟新建资产等结余计入

23、资本公积。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2)审查搬迁收入的范围是否正确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

24、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3)审查搬迁支出的范围是否正确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

25、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4)审查政策性搬迁所得的纳税年度是否正确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

26、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

27、、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三、特定扣除项目的检查及案例 1、利息费用扣除的检查及案例()会计核算设置“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发生的财务费用,贷方登记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列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2)掌握利息扣除的税收政策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

28、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向个人借款利息费用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特别关注:关联方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财税【2008】第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29、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关注2、注意利息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

30、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问题的关键资本化的起点和终点的确认问题?资本化的起点税法规定不明确资本化的终点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2、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扣除检查 (1)职工薪酬的核算与扣除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不 同,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工资薪金扣除的检查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

31、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函20093号不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提1万发3千)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贷方发生数=计提数,借方发生数=实际发放数 年末应付工资余额调增=当年计提数当年实际发放数 注意(1)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2)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32、2年第18号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

33、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检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注意(1)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34、总额2. 5%但:财税2012 27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 5%的比例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注意(2)实际发生额的认定 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35、: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它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

36、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3)社会保险费扣除的检查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

37、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細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3、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检查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人,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人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

38、除的检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人企业筹办费,可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租赁费扣除的检查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39、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

40、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6、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检查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的检查 财税【2009】29号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41、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国税发【2009】第031号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几个注意点 财税【2009】29号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

42、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8、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的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

43、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只要企业间发生借款行为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作为损失扣除,不再限定为金融企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

44、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

45、,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46、。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前年度损失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

47、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9、企业维简费支出扣除的检查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自2013年1月1日起,除煤矿企业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48、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外,其他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本规定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各自的规定处理;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各自的规定处理。,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

49、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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