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接受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必须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2、。(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受我校学生会的领导,学生会受团委委托,在校党支部、校长室的领导下,教育处、教学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我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其所在的登记机关(团委、学生会)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第七条:我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我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八条:我校学生社团的成
3、员原则上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条: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我校团委,团委授权于学生会进行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
4、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
5、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五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 60 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6、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 10 人的;。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
7、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
8、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五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
9、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九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
10、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 7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 7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
11、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三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
12、十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一条: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明星社团” 和“优秀社团 ”,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3、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30 人的(特殊团体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理由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团委和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学生会共同制定,报上海市田家炳中学党委批准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3 年*月*日起实施。本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条例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我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