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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283050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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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梅术文微信(英文名称“WeChat”)是腾讯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推出的一款免费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如“朋友圈”、“公众平台”、“摇一摇”、“漂流瓶”等服务和功能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平台应用体验。1由于微信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每一个开设微信账号的人都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发布信息,所以微信用户兼具自媒体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在这个过程中,有三方参与者: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开

2、发运营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用户是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可能是其他媒体,也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微信用户有两种:公众帐号用户和个人帐号用户。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并不反对读者(消费者)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实质上,只有更多的转发,才会有更多的点击率和商业回报。但是,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进行的转发,往往会与权利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提起诉讼。近年来,我国发生了系列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引起广泛讨论。一、系列案情介绍深圳发生的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是:原告北京优势零壹广告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异见在 2015 年 2 月 2 日发表了文

3、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被告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 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告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同时,被告通过该公众号为自己及关联单位进行推广,为自己直接发布广告和为自己发文来获利。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其自媒体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该侵权行为获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 1.5 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

4、1 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2深圳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的著作权,被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以自己名义发表了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2014 年 11 月 1 日又发表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两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和花边阅读上发表的作品完全相同,且都是“头日才发表,次日被抄袭”。原告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侵犯了其对自媒体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删除其名下微信公众号上的两篇涉侵权文章,并赔偿其损失 2000 元,公开赔礼道歉,在

5、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天置顶发表道歉声明。广东中山市也审理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而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则是“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 年 1 到 3 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被告的“最潮中山”则在 2015 年的 2 月到 3 月间推送了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原告认

6、为,其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1 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 1 元索赔合理有据。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二、争议要点解读上述三件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基本案情相似,也是当前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的典型样态。在微信公众号引发的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1、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类型的著作权?大多数人认为,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

7、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作品,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然,微信公众号互转过程中,也可能掐头去尾,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署名,同样应认为侵犯了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杨延超认为4,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只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微信作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转发者应当特别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在转发过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为即会侵犯微信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很多人认为,微信公众号

8、与普通用户的个人微信或微信群起到的作用相似,都是实现信息自由传播的重要通道。有不少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就认为,目前的微信行业,相关的作品转来转去,符合行业管理,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从促进信息传播,实现公众自由获取多类信息的角度,微信的互转是必要的,也符合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私人之间基本信息传递工具的本质。微信本质上是私人通信工具,通过微信渠道传播作品不会实质上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些微信公众号即便向公众进行推送服务,但是也只是限定那些愿意接受其信息的少数人和粉丝。从某种意义上,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大众传媒那样的社会传播和影响力,因此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粉丝”的出现不是因为作品的影响力,相反

9、,不同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反而提升了作品的影响力。就此而言,是否可以认定微信转发他人作品,应该是一种新形态的合理使用,或者是一种新类型的默示许可,或者应该规定为法定许可,存在不同的看法。杨延超指出,微信朋友圈的作品发布,是否就意味着默示许可他人转发,这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是值得讨论的问题。5事实上,要不要将自媒体中的转发行为认定为构成法定许可,也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3、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目的和类型是否影响到侵权的判定?有人认为,微信互转区分为营利目的和非营利目的两种,微信公众号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推广行为,或者经营性的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因为具有营利目的,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一般并不能认定为属于

10、合理使用;对于学校、政府机构、公益性图书馆等设置的微信公众号,以及私人建立的个人账户微信,因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可以在经过“三步测试法”检验后,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个人账号用户的微信转发他人作品行为,有人认为更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属于在个人社交圈进行的传播,不满足向公众传播的条件;即便朋友圈足够大,已经属于特定的多数人并构成公众,也因为是“个人使用”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有在违背了“三步测试法”时,才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4、如何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护微信互转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微信互转的过程中,很难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以及权利人是否默示同意进行互转,微信公众号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对于微

11、信中的维权问题,著作权人表现出明显的焦虑和不安。首先,法律冗长的流程让无数的著作权人感到恐惧。出于对取证、公证、诉讼、出庭、答辩等漫长过程的不满,权利人担心耗费时间精力过多。加之维权的费用成本不低,而最终的赔偿数额却并不多。最后即便是获得诉讼的胜利,但是对于案件的执行,仍然不容乐观。这些很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精力和钱财。人们已经意识到,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问题。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朱斌律师认为,防止自媒体侵权现象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如果被起诉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那么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微信版权侵权的。互联网实验室创

12、始人方兴东则认为,面对微信公众号的抄袭行为,只靠单一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利益相关方都努力,原创者举报、网络投诉、平台作为,联合建立一种社会化反抄袭机制,才能让抄袭者无所遁形。据报道,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出现了免费协助自媒体人解决维权问题的诉讼主体,他们通过授权协议,接受自媒体人的维权委托,通过网站开通公益维权报名入口,帮助原创者长期维权,同时延揽进行公益诉讼的律师进驻。6腾讯公司在微信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履行“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微信一直以来严格执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在产品问世伊始即通过传统的接收书面纸质通知,线下收取、汇总、评估书面通知并作断开链接操作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13、。7 2015 年年初,微信官方推出了公众号原创认证,同时也制定了针对抄袭行为的惩罚条例。根据新规定,对抄袭别人的微信公号处罚方式,按认定侵权次数而定:如初犯则要求删除并警告,第 2 次要求封号 7 天,第 3 次封号 14 天,第 4 次封号 30 天,第 5 次则要永久封号。由 135 名自媒体组成的“文艺联萌”是一个自媒体联盟。面对抄袭,“文艺连萌”的态度是“不合作”“拉黑”。所谓不合作,就是不转、不推非原创公众号的文章;所谓拉黑,就是大家共享频繁抄袭的公众号名单,拒绝与这些公众号有任何往来。由于不少公众号是凭着在“新媒体排行榜”排名来明码标价广告费,为表达对原创的支持,“新媒体排行榜”

14、剔除了多个“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嫌疑”的账号。三、个人观点述评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构建起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互联网技术不管如何发展,网络空间的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之间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呈现日益严重的态势,加强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同时也应该看到,“微信公众号”毕竟是一种自媒体形态,其保护方式和权利限制都具有特殊性,未来的制度架构中应该体现出必要的创新,进而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规则。首先,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当无疑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15、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权利。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已经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理由在于:(1)它是有线、无线及其他信息网络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微信平台是移动互联网传播的一种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之一种。(2)它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交互性”是指通过信息网络独立接触作品不受时间的限制,

16、公众可在任何时间、地点主动地根据需要而获得作品,这一特征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被称为是“异地异时”获得作品或“按需传播”。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后,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交互式传播。(3 )它是一种公开传播。法国法律把“纯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各种私下和免费的表演”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而德国法律则规定,“向多人传播某部作品即为公开传播,除非这些人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这些人之间或这些人与传播行为人之间私人关系密切。”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通过界定公众来限定公开性,而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加入

17、该公众号,并不局限在私密空间和家庭成员、朋友之间,因此构成公开传播。此外,如果在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过程中,未标明著作权人身份,或者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也会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这与通常情形下的侵权并无本质区别,此处不论。其次,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6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

18、的作品;(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显然,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不能落入到上述 8 种情形之中。此外,即便运用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进行分析,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也不能构成合理使用,理由在于:(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微信公众号原则上只能由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团体

19、才能申请,而公司等团体大都具有营利性质,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具有营利性,同时也不会进行转化性的使用,因此应该做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解释。(2)作品的性质。微信公众号传播的作品,一般是一些深受消费者喜欢或者是关注重大热点的文字作品,当然也不排除创造性创作的影音作品,甚至包括未发表作品。加之不少的微信公众号是不论作品性质一律连续、多次转发,所以这个要素也应该做出有利于著作权人的解释。(3)所使用的部分占整个作品的比例和内容的实质性。一般来说,微信公众号会全文转发,或者转发最为核心的部分,用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所以,这个要素也有利于著作权人。(4)使用行为对作品市场或价值的影响。微信公众好尤其是一些名人

20、、名企的公众号传播范围非常广泛,已经与移动互联网下的公众阅读习惯形成互动,这时传播作品对潜在市场影响较大,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小。总之,从一般条款出发,也不能得出“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同时还必须指出,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和默示许可。2015 年 4 月 22 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再次重申了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互联网转载不构成法定许可和默示许可。这就意味着,微信公众号转发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只要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和

21、时事性文章,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默示许可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权利人虽未明示许可在网络空间传播作品,但是从权利人的行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其对该使用不表示反对,从而认定经由许可而利用作品的许可样态。现行移动网络传播中,不能从权利人行为里推定默示许可的授权,因此在未有明确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不属于默示许可。再次,建立综合性的微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实践中,微信作为信息传递工具,很少有公众愿意为微信上的信息付费,很多微信公众号自己不从事创作,只是从另外一个公众号上转载他人的

22、文章,而该公众号上也没有注明不能转载,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较为严重。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较大的问题也客观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有必要建立综合性的微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具体包括四个层次:(1)技术层次。腾讯公司和微信平台的管理者应该加强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在微信平台上建立更为亲民的数字权利管理机制。该机制既能够更为有效地发现、制止、限定侵犯著作权信息的传播和复制,有便于消费者和权利人进行投诉。同时,该管理机制也应该是便捷的授权通道,可以方便微信公众号合法获得授权。在发生侵权使用时,能够有效进行“通知删除”,确保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2)法律层次。建立完整的民事、

23、行政和刑事保护的互动、衔接机制,在民事保护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判罚力度,适度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行政机关的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威慑力,必要时引入刑事机制严惩违反公共利益的当事人。(3)行业层次。微信所关涉的服务平台提供者、手机生产销售者、微信媒体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和消费者建立起更为主动的行业保护协会,建立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公众帐号原创声明功能、微信品牌维权平台以及公众平台认证帐号名称命名规则。8以腾讯公司为主导的行业惩治机制应该发挥出有力作用,通过黑名单、准入限制等行业规则打击侵权者。(4)维权层次。建立维权援助和保障机制,通过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等帮助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利。畅通调

24、解、行政解决和司法维权通道,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后,不断创新著作权制度规则,更好调整微信平台上的传播者、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微信公众号和普通微信号所产生的影响力会越来越大,在没有出现新的文化消费技术之前,这两种传播平台都将对作品的利用方式产生巨大影响。传统著作权法中,普通微信号在朋友圈进行作品传播,似乎不具有“公开”属性,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当这种传播方式已经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是,也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所以建议将普通微信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也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但是考虑到著作权人并不反对在微信私人账号之间的传播,所以在权利人未

25、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认定为构成默示许可,也就是不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时明确禁止在微信私人账号传播,则不得进行传播。1 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http:/ 年 1 月 20 日访问2相关报道,参见林园:深圳首宗微信公号著作权侵权案,抄袭者赔偿原创 1 万元,http:/ 年 12 月 25 日访问。3陈泳蓓:中山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审结 侵权者赔偿 1 元公开致歉,http:/ 年 12 月 25 日访问。4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5 年第 8 期。5杨延超:与微信平台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5 年第 8 期。6王纳:照搬“花边”文章,“骉马”成被告,http:/ 年 12 月 25 日访问。7 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http:/ 年 1 月 20 日访问8 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http:/ 年 1 月 20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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