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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5部分:服务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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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 DB11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DB11/Z XXXXXXXX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第 5 部 分 : 服 务 和 管 理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emote monitoring for electric vehicles Part5: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征 求 意 见 稿 )XXXX-发 布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11/Z *XXXX1目 次目次 1前言 21 范围 3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33 术 语

2、和 定 义 34 管 理 功 能 .35 服 务 功 能 .6DB11/Z *XXXX2前 言DB11/Z 993 电 动 汽 车 远 程 服 务 与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分 为 5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总 则 ; 第 2 部 分 : 车 载 终 端 ; 第 3 部 分 : 车 载 终 端 通 信 协 议 及 数 据 格 式 ; 第 4 部 分 : 平 台 交 换 协 议 规 范 及 数 据 格 式 ; 第 5 部 分 : 服 务 和 管 理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为 DB11/Z *的 第 5 部分。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按 照 GB/T1.1-

3、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由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由 北 京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织 实 施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的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的 参 与 起 草 单 位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的 主 要 起 草 人 : 本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的 参 与 起 草 人 :DB11/Z *XXXX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服务和管理1 范

4、 围本指导 性 技术 文 件规 定 了 电 动汽车 远 程监 控 系统 综 合 监 控和管 理 平 台 ( 简称 监 管 平 台 ) 、 企 业监控和管理平台(简称企业平台)的管理及服务功能。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监管平台和企业平台的管理与服务的规划和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DB11/Z *-2012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

5、理系统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总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19596、 DB11/Z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注册车辆 registration vehicles连接到监管平台和企业平台并且能够正常获取状态信息的车辆。3.2在线车辆 online vehicles在监管平台或企业平台设定时间内,实现上线连接并且处于运营或充电状态的车辆。4 管理功能4.1 监 管平台 管理功 能4.1.1 监 管 平 台 运 行 管 理4.1.1.1 应具备用户、角色、权限、日志和报警管理等功能。4.1.1.2 应 具 备 系 统 运 行 状 态 监 控 功 能 , 并 包 括 各

6、类 服 务 器 的 负 载 率 、 磁 盘 空 间 的 占 用 率 等 资 源消耗情况。4.1.2 企 业 平 台 接 入 管 理4.1.2.1 企 业 平 台 配 置 管 理 : 应 包 括 企 业 平 台 参 数 配 置 、 企 业 平 台 参 数 查 询 及 企 业 平 台 参 数 统 计等基本功能。4.1.2.2 企 业 平 台 信 息 查 询 : 应 包 括 平 台 基 本 情 况 、 平 台 注 册 车 辆 、 平 台 历 史 车 辆 上 线 次 数 、平台运行日志和平台巡检日志等查询功能。4.1.3 车辆监控管理DB11/Z *XXXX44.1.3.1 车辆运行 状态管 理: 应

7、包 括 车辆运行 状态 (运 行/ 充 电) 、 车辆上下 线实时 提醒、 车 辆档位、加速踏板值、制动踏板值、车辆系统故障、里程、空调温度等信息管理等。4.1.3.2 关 键 零 部 件 信 息 监 控 管 理 : 应 包 括 驱 动 电 机 信 息 管 理 ( 电 机 转 速 、 电 机 转 矩 、 电 机 电 压、 电 机电 流 、 电 机温 度 等 ) 、 电池 信 息 管 理( 电 池 组 总电 压 、总 电 流 、 剩余 电 量 、电 池 电压、 电池温度 、电池 充电电 流等 ) 、车 载充电 机信息 管理等 。4.1.3.3 车 辆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管 理 : 应 包

8、括 车 辆 位 置 信 息 ( 经 度 、 纬 度 、 方 向 、 车 速 ) 和 车 辆 轨 迹回放、车辆位置查询等信息管理。4.1.3.4 车 辆 故 障 信 息 管 理 : 应 包 括 车 辆 系 统 故 障 、 电 机 故 障 、 电 池 故 障 ( 高 温 报 警 、 电 池 过 压报警、电池欠压报警、不匹配报警、SOC 低报警等)等信息管理。4.1.4 报表管理4.1.4.1 应 具 备 车 辆 报 表 统 计 功 能 , 包 括 企 业 平 台 总 数 、 平 台 注 册 车 辆 数 、 平 台 在 线 车 辆 数 和 平台车辆报警情况等。4.1.4.2 应 具 备 车 辆 综

9、合 报 表 分 析 功 能 , 包 括 车 辆 上 线 情 况 、 车 辆 故 障 与 报 警 情 况 、 动 力 电 池 故障与报警情况、电机故障与报警情况以及其他关键零部件故障与报警情况的同比 /环比分析以 及车辆信息的在线分析等。4.1.4.3 应包括单 次/ 日均 SOC 值工 作范围、 电 压浮动 范围、 电 压不一致 性的分 布规律 以及 发展 趋势、电池温度的分布规律等电池信息统计报表。4.1.5 预警/报警管理4.1.5.1 应 具 备 故 障 概 率 预 测 分 析 能 力 , 包 括 按 时 间 、 设 备 类 型 、 生 产 厂 家 、 使 用 工 况 等 对 车 辆故障

10、进行多维度分析和关联度分析。4.1.5.2 应根据所设定的预警条件对车辆数据进行处理,并具备警报触发功能。4.1.5.3 出 现 故 障 的 车 辆 应 在 控 制 界 面 上 主 动 优 先 显 示 , 并 可 提 供 预 警 车 辆 的 故 障 数 据 及 车 辆 信息。4.1.5.4 应 具 备 对 车 载 终 端 上 报 的 报 警 信 息 进 行 处 理 的 功 能 , 报 警 处 理 过 程 包 括 报 警 信 息 确 认 、 报 警 处 理 状 态 跟 踪 、 报 警 处 理 情 况 登 记 等 ; 所 有 报 警 及 报 警 处 理 信 息 均 应 记 录 并 提 供 查 询

11、功能。4.1.5.5 应支持将报警信息和报警处理结果信息实时传送到企业平台。4.1.6 安全管理4.1.6.1 数 据 备 份 与 存 储 : 应 具 备 数 据 备 份 机 制 , 并 具 备 数 据 的 还 原 与 自 动 切 换 功 能 ; 关 键 数据、用户密码应加密存储;应至少存储 12 个月的平台操作、数据接收及发送日志。4.1.6.2 平台数据的交互:应具备企业平台权限管理机制,并采用加密方式传输。4.1.6.3 数 据 访 问 安 全 : 具 备 通 过 互 联 网 访 问 车 辆 监 控 数 据 功 能 的 平 台 应 实 行 权 限 控 制 , 并 对移动终端采用加密和认证

12、措施实现安全保密连接。4.1.7 数据交互管理4.1.7.1 车 辆 监 控 数 据 的 交 互 : 应 具 备 与 企 业 平 台 之 间 电 动 汽 车 监 控 数 据 的 交 互 功 能 , 包 括 车辆状态数据、动力蓄电池数据、地理位置信息等的交互。4.1.7.2 车辆报表数据的交互:应定时向企业平台下发车辆综合分析报表。4.1.7.3 平台指令数据的交互:应具备向企业平台下达通知、指令等信息的功能。4.1.7.4 车辆其他数据的转发:应具备与企业平台之间电动汽车其他相关数据的转发功能。4.2 企 业平台 管理功 能4.2.1 企 业 平 台 运 行 管 理4.2.1.1 应具备用户、

13、角色、权限、日志和报警管理等功能。4.2.1.2 应 具 备 系 统 运 行 状 态 监 控 功 能 , 并 包 括 各 类 服 务 器 的 负 载 率 、 磁 盘 空 间 的 占 用 率 等 资DB11/Z *XXXX5源消耗情况。4.2.2 车辆运行监控管理4.2.2.1 车 辆 运 行 状 态 管 理 : 应 包 括 车 辆 上 下 线 实 时 提 醒 、 车 辆 档 位 、 加 速 踏 板 值 、 制 动 踏 板 值、车辆系统故障、里程、空调温度等信息管理等。4.2.2.2 关 键 零 部 件 信 息 监 控 管 理 : 应 包 括 电 机 信 息 管 理 ( 电 机 转 速 、 电

14、机 转 矩 、 电 机 电 压 、 电机 电 流、 电 机 温 度 等 ) 、 电池 信 息管 理 ( 电 池组 总 电 压、 总 电流 、 剩 余 电量 、 电 池电 压 、电池 温度等 ) 。4.2.2.3 车 辆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管 理 : 应 包 括 车 辆 位 置 信 息 ( 经 度 、 纬 度 、 方 向 、 车 速 ) 和 车 辆 轨 迹回放、车辆位置查询等信息管理。4.2.2.4 车 辆 故 障 信 息 管 理 : 应 包 括 车 辆 系 统 故 障 、 电 机 故 障 、 电 池 故 障 ( 高 温 报 警 、 电 池 过 压报警、电池欠压报警、不匹配报警、SOC 低

15、报警等)等信息管理。4.2.3 充/换电监控管理4.2.3.1 动力蓄电 池信息 管理 : 应包 括电池状 态信息 (充 电中、 可服务 、 搁置 ) 、 电池参 数 信息(电池组 总电压 、总电 流、 剩余电量 、电池 电压、 电池 温度、电 池充电 电流等 ) 。4.2.3.2 充电设备 状态信 息管理 : 应 包括车载 充电机 、 非车 载充 电机、 充 电枪等 的运行 状态 (运 行、空闲 、故障 ) 。4.2.4 车 载 终 端 管 理4.2.4.1 注册信息管理:应包括车载终端开户、车载终端销户等功能。4.2.4.2 远程管理:应包括 IP 地址配置、报警参数配置、区域配置和路线设

16、置等参数配置管理以及车载终端固件升级管理等。4.2.5 驾 驶 人 员 管 理应具备对驾驶人员信息管理功能,驾驶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工号等。4.2.6 报表管理4.2.6.1 应 具 备 车 队 或 车 辆 报 警 、 行 驶 里 程 、 车 辆 上 线 率 统 计 分 析 功 能 , 并 以 文 字 或 图 表 方 式形成统计报表。4.2.6.2 应 具 备 车 辆 报 表 统 计 功 能 , 包 括 平 台 注 册 车 辆 数 、 平 台 在 线 车 辆 数 和 平 台 车 辆 报 警 情 况等。4.2.6.3 应 具 备 车 辆 综 合 报 表 分 析 功 能 , 包 括 车 辆 上 线

17、情 况 、 车 辆 故 障 与 报 警 情 况 、 动 力 电 池 故障与报警情况、电机故障与报警情况以及其他关键零部件故障与报警情况的同比 /环比分析以 及车辆信息的在线分析等。4.2.6.4 应包括单次/日均 SOC 值 工 作 范 围 、 电 压 浮 动 范 围 、 电 压 不 一 致 性 的 分 布 规 律 以 及 发 展趋势、电池温度的分布规律等电池信息统计报表。4.2.7 报警管理4.2.7.1 应根据所设定的报警条件对车辆数据进行处理,并具备警报触发功能。4.2.7.2 出 现 故 障 的 车 辆 应 在 控 制 界 面 上 主 动 优 先 显 示 , 并 可 提 供 报 警 车

18、 辆 的 故 障 数 据 及 车 辆 信息。4.2.7.3 应 具 备 对 车 载 终 端 上 报 的 报 警 信 息 进 行 处 理 的 功 能 , 报 警 处 理 过 程 包 括 报 警 信 息 确 认 、 报 警 处 理 状 态 跟 踪 、 报 警 处 理 情 况 登 记 等 ; 所 有 报 警 及 报 警 处 理 信 息 均 应 记 录 并 提 供 查 询 功能。4.2.7.4 应 支 持 将 报 警 信 息 和 报 警 处 理 结 果 信 息 实 时 传 送 到 监 管 平 台 , 并 响 应 监 管 平 台 下 发 的 报警处置请求指令。4.2.8 安全管理4.2.8.1 数 据

19、备 份 与 存 储 : 应 具 备 数 据 备 份 机 制 , 并 具 备 数 据 的 还 原 与 自 动 切 换 功 能 ; 关 键 数据、用户密码应加密存储;应至少存储 12 个月的平台操作、数据接收及发送日志。6DB11/Z *XXXX4.2.8.2 数 据 访 问 安 全 : 具 备 通 过 互 联 网 访 问 车 辆 监 控 数 据 功 能 的 平 台 应 实 行 权 限 控 制 , 并 对移动终端采用加密和认证措施实现安全保密连接。4.2.9 数据交互管理4.2.9.1 车 辆 监 控 数 据 的 交 互 : 应 具 备 与 监 管 平 台 之 间 电 动 汽 车 监 控 数 据

20、的 交 互 功 能 , 包 括 车辆状态数据、动力蓄电池数据、地理位置信息等的交互。4.2.9.2 车辆报表数据的交互:应定时向监管平台上传车辆综合分析报表。4.2.9.3 平台指令数据的交互:应具备向监管平台提出指令请求的功能。5 服务功能5.1 基本数据服务5.1.1 监 管 平 台 和 企 业 平 台 之 间 应 实 现 电 动 汽 车 监 控 数 据 的 共 享 服 务 , 并 按 需 求 和 权 限 开 放车辆的监控数据。5.1.2 监 管 平 台 和 企 业 平 台 应 按 需 求 和 联 网 用 户 的 权 限 实 现 对 车 辆 实 时 监 控 数 据 以 外 的 车 辆信息和

21、统计报表等其他数据的转发。5.1.3 监 管 平 台 应 为 联 网 用 户 提 供 互 联 网 界 面 , 并 为 授 权 用 户 提 供 电 动 汽 车 相 关 数 据 的 下 载 服务。5.2 拓展数据服务5.2.1 报 表 统 计 服 务 : 包 括 平 台 总 数 、 注 册 车 辆 数 、 车 辆 报 警 统 计 、 行 驶 里 程 、 车 辆 上 线 情 况统 计 、 电 池 信息 统 计 , 以 及车辆 故 障与 报 警情 况 、 动 力电池 故 障与 报 警情 况 、 电 机故障 与 报警 情况以及其他关键零部件故障与报警情况的同比/环比分析、车辆信息的在线分析等服务。 5.

22、2.2 车 辆 自 检 和 诊 断 服 务 : 包 括 基 于 监 控 数 据 的 车 辆 状 态 自 检 服 务 以 及 车 载 故 障 在 线 诊 断 服务。5.2.3 故障报警/预警服务:包括车辆预警信息的实时发布、故障处理建议、故障状态跟踪等服务。5.2.4 车辆保养与维修策略指导服务:包括车辆维修与保养的内容、周期等指导服务。5.2.5 充/换电指引服务:包括车辆的充/换电的位置指引和导航服务。5.2.6 车 辆 导 航 与 路 径 规 划 服 务 : 包 括 基 于 充 电 站 布 局 信 息 和 出 行 规 划 信 息 的 路 径 规 划 和 导航服务、充电提醒服务、充电完成提醒

23、服务等。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地 方 标 准 ”) 管 理 , 提 高 地 方 标 准 的 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 审 查 、 批 准 、 发 布 、 备 案 、 复 审 、 修 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 定 ( 含 修 订 , 下 同 )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24、 的 规 定 。 应 当 与 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第四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以 推 进 社 会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为 出 发 点 , 遵 循 科 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第五条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作 为 本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 依 法 统 一 管 理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 组 织 对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标准化主管部门设地方标准审查部,按

25、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和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六条 本 市 各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责 , 负 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 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 织 地 方 标 准 复 审 ;(四)组织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 宣贯培训,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五)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

26、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 县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在 本 辖 区 内 推 动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第八条 鼓 励 企 事 业 单 位 、 科 研 机 构 、 大 专 院 校 , 以 及 标 准 化 组 织 积 极 承 担 或 者 参 与 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第九条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但 又 需 要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制 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从其规定。第十条 地 方 标 准

27、分 为 强 制 性 地 方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地 方 标 准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第十一条 北 京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 是 为 仍 处 于 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 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且不具备制定为地方标 准 条 件 的 项 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

28、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 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三)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四)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第三章 立项第十三条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应 当 立 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制定项目,二类项目为研究项 目。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29、定 ;(二)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市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 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 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四)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五)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六)申请一类项目能够在立项后次年 11 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

30、性不充分的;(三)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未进行风险评估的;申 报推荐性地方标准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依据的;(四)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五)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六)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七)未确定组织实施单位的;(八)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地方标准项目、完成二类项目研究申请转为一类项目的地方标 准项目和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优先立项。第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于 每 年 10 月至 11 月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 制 定 项 目 。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

31、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第十五条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向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收到的立项申请或书面建议,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归集、研 究 与 遴 选 。第十六条 申 请 立 项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一 )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申 报 书 ”) ;(二)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标准前期研究

32、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 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标准涉及专利、商标等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的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知 识 产 权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不 涉 及 专 利 、 商 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在项目申报书中进行说明;(四)申报一类项目的,应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达到能够公开征求意见的成熟 程度;(五)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第十七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提 出 的 项 目 申 请 或 者 书 面 建 议 进 行 归 集 , 合 并 重 复 和 相类似

33、的项目;对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需求按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策划 提 出 重 点 项 目 。对征集项目和重点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遴选和合法性审查,在每年 11 月底 前将通过的地方标准项目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提交完整的立 项 申 报 材 料 (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和 从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交 的 电 子 版 材 料 ) 。 逾 期 未 按 要求提交的,不予立项。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在 11 月底前完成补充手续。第十八条 申 报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涉 及 其 他 行 业 的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34、与 其 他 行 业 部 门 进 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协调可以采取发函征求意见或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进行,协调情况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写 明。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协调会会议纪要应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第十九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提 出 阶 段 明 确 标 准 的 归 口 单 位 和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归口单位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宣贯培训,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 策,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

35、单位限于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一致。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不一致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 立项。归口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立项时统一确定。地方标准制 定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时统一批准确定。第二十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项 目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第二十一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36、 初 审 通 过 的 项 目 进 行 立 项审查,提出立项审查意见。标准化主管部门将行业主管部门以前年度立项项目是否按期完成,是否按期反馈已发 布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作为立项审查重要参考因素。第二十二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召 集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召 开 立 项 协 调 会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协调,确定牵头行业主 管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与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标准的归口单位和组织实施单 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等

37、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 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第二十三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就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公 开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第二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立 项 审 查 、 立 项 协 调 、 专 家 论 证 和 征 求 意 见 的 结 果,批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制定或修订、行 业主管部门、主要起草单位等。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在每年 3 月底前公布。第二十五条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计 划 原 则 上

38、 每 年 增 补 一 次 。 本 市 急 需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重大项目,可以增补地方标准立项。增补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年度立项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同。确需增补的项目,行 业主管部门需提供市政府对相应工作的进度要求文件,并在每年 6 月底前提交立项申报材 料。经批准的增补计划是当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 已 立 项 地 方 标 准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进 行 内 容 调 整 引 起 的 名 称 变 更 、 拆 分 、 合 并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项 目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已 不

39、适 宜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或 无 法 完 成 项目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或由标准化主管 部 门 直 接 终 止 项 目 。一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年 11 月底前完成标准报批工作,二类项目应当在立项后次 年 11 月底前完成转一类项目的申请工作。逾期未能完成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终止 项目(修订项目除外)。行业主管部门对确因实际原因未按期完成的地方标准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和延期时 间,经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批准的时间前保留。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立项。终止的一类项目次年不予 重复立项,终止的二类项目不予重复立项二类项

40、目。第四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 地 方 标 准 的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 , 负 责 标 准 草 案 的 编 制 , 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第二十九条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组 人 员 应 当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 学 者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标 准 化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第三十条 地 方 标 准 的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协助行业主管

41、部门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起 草 标 准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 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 ) 符 合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贸 易 技 术 壁 垒 协 议 ( WTO/TBT) 相 关 原 则 要 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的结构

42、和编写(以下简称 GB/T 1.1)的要求。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 门 ”) 作 为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的 城 乡 规 划 和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设 计 地 方 标 准 ”) 和 工 程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作 为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和房屋管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施工 验 收 地 方 标 准 ”) 应 当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的 要 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

43、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第三十二条 地 方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起 草 计 划 完 成 标 准 草 案 和 标 准 编 制 说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征求意见。第三十三条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强制性标准须写明 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作为推荐性标准或

44、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八)强制性标准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征 求 相 关 方 的 意 见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第三十五条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可 以 采 取 会 议 、 书 面 、 网 站 公 示 等 多 种 形 式 , 听 取 有 关 部 门、企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

45、一 个 月 。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 业 人 员 的 意 见 。第三十六条 被 征 求 意 见 的 单 位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回 复 意 见 , 如 没 有 意 见 也 应 复 函 说 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第三十七条 地 方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对 意 见 进 行 整 理 、 分 析 和 处 理 , 对 不 予 采 纳 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三十八条 地 方 标 准

46、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将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等 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第三十九条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对 标 准 送 审 材 料 进 行 预 审 。 预 审 内 容 包括:(一)标准内容的合法性;(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四)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五)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标准是否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 GB/T 1.1 的要求。工程建设规划设 计和施工验收地方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

47、;(七)标准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八)强制性标准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充分进行风险评估;(九)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十)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第四十条 预 审 通 过 的 项 目 ,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向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标 准 送 审 材 料 。 标 准 送 审 材 料 ( 一 式 一 份 , 含 书 面 材 料 和 从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交 的 电 子 版 材 料 ) 包括:(一)送审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申请审查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 联 合 出 具 ) ;(二)标准送审稿及其电

48、子文本;(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四)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五)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其电子文本;(六)审查专家推荐名单及其电子文本(不少于 10 人);(七)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第四十一条 一 类 项 目 应 在 立 项 当 年 完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预审工作,于立项次年 3 月底前完成意见汇总处理和送审工作。第五章 审查第四十二条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部 应 当 就 送 审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 标 准 与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标准文本编写质量等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

49、规定的,应由地方标准审查部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 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重新提交相应材料。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地方标准审查部应出具初审意见。第四十三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对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的 审 查 。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第四十四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专 家 , 组 成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组 。审查组包括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 家,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将审查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 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材料在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五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标准审查组专家,并在标 准审查会议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提供。第四十五条 标 准 化 主 管 部 门 主 持 地 方 标 准 审 查 会 议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地 方 标 准 审 查会。审查会议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介绍立项需求与目的,听取主要起草单位介绍标准起草 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 查 。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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