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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08-00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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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 : XK08-001水 泥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2011-01-19 公布 2011-03-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4)4.1 申请和受理 (4)4.2 企业实地核查 (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 审查要求 (7)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8)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4 水泥

2、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8 监督检查 (16)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11 附则 (17)附件 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18)附件 2 水 泥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办 法 ( 32)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 4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轻 微 缺 陷 项 汇 总 表 ( 41)附件 5 水 泥 企 业 质 量 控 制 项 目 表 ( 42)附件 6 检 验 报 告 ( 44)附

3、件 7 本 细 则 与 旧 版 细 则 主 要 内 容 对 照 表 ( 48)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40 号)、 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 局 令 第 80 号 公 布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30 号 令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水 泥 产 品 划 分

4、 为 3 个 产 品 单 元 、 24 产 品 品 种 , 通 用 水 泥 产 品 单 元 划 分 强 度等级(见表 1)。表 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产 品 单 元 序 号 产 品 品 种 强 度 等 级1 通用硅酸盐水泥 32.5、 32.5R、 42.5、 42.5R、 52.5、 52.5R、 62.5、62.5R、2 钢渣硅酸盐水泥 32.5、 42.53 砌筑水泥 12.5、 22.54 镁渣硅酸盐水泥 32.5、 32.5R、 42.5、 42.5R、 52.5、 52.5R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32.5、 32.5R、 42.5、 42.5R6 磷渣硅酸盐水泥 32

5、.5、 32.5R、 42.5、 42.5R、 52.5、 52.5R通用水泥7 钢渣砌筑水泥 12.5、 22.51 快硬硅酸盐水泥2 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3 铝酸盐水泥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5 低热微膨胀水泥6 油井水泥7 道路硅酸盐水泥8 硫铝酸盐水泥9 白色硅酸盐水泥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11 明矾石膨胀水泥12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13 彩色硅酸盐水泥1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15 钢渣道路水泥特种水泥16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2熟料 1 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注:1.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高的强度等级覆盖低的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

6、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水泥生产许可证, 允许 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 下)强度等级 的水泥产品 。2.水 泥 厂 申 请 通 用 水 泥 产 品 单 元 , 强 度 等 级 52.5( 含 ) 以 上 的 , 可 覆 盖 第 三 单 元 熟 料 , 允 许企 业 对 外 销 售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熟 料 ; 强 度 等 级 低 于 52.5 的 , 必 须 申 请 熟 料 产 品 单 元 , 才 可 对 外 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3.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每个产品标准

7、为一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获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 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 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 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 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1.2.2 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允许外购熟 料,不允许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1

8、.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 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 应 当 及 时 执 行 , 本 实 施 细 则 将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变 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调 整 , 动 态 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9、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 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日常工作。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 受 全 国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委 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 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 配合各

10、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 业的有关材料。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三 里 河 路 11 号 邮政编码:100831电 话 及 传 真 : 010-57811066 57811067电 子 信 箱 : 联 系 人 : 高 原 刘保秋 李容宽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

11、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 附件 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对 承 担 生 产 许 可 证 检 验 工 作 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3 企 业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基 本 条 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 营 业 执 照 , 经 营 范 围 应 覆 盖 申 报 的 产 品 ;3.2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见 附 件 2);3.3 有

12、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条 件 和 检 验 手 段 (见 5.2、 附 件 2);3.4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工 艺 文 件 (见 附 件 2);3.5 有 健 全 有 效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见 附 件 2);3.6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要 求 (见 5.1、 附 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

13、.7.1 根据 国务院关 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 2005 40 号, 列入 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05 年本 ) 的 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1)限 制 新 建 项 目 : 水 泥 机 立 窑 、 干 法 中 空 窑 、 立 波 尔 窑 、 湿 法 窑 ; 日 产 1500 吨 及 以 下 熟 料 新 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 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 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窑径 2.5 米 及以下水泥 干 法 中 空 窑 ( 生 产 特 种 水 泥 除 外 ) ; 直 径 1.83 米 以 下 水 泥 粉

14、磨 设 备 ; 水 泥 土 ( 蛋 ) 窑 、 普 通 立 窑 。3.7.2 根 据 印 发 关 于 加 快 水 泥 工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发 改 运 行 2006 609), 对 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1)新 上 项 目 (包 括 熟 料 基 地 、 水 泥 厂 、 粉 磨 站 )必 须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 资 源 状 况 和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 4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作为5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 (2)严 禁 立 窑 等 落 后 生 产 工 艺 新 建 、 扩

15、建 和 单 纯 以 扩 大 产 能 为 目 的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3.7.3 根 据 水 泥 工 业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发 改 委 令 第 50 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1)限 制 新 建 日 产 2000 吨 以 下 的 新 型 干 法 水 泥 生 产 线 , 建 设 此 类 项 目 , 必 须 经 过 国 家 投 资 主 管 部门核准。(2)新 建 水 泥 粉 磨 站 规 模 至 少 为 年 产 60 万 吨 。3.7.4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 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 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7

16、.5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 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发 20 09 38 号 ) , 水 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 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组织论证和核准。3.7.6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7 号 ) ,2 012 年 底前,淘汰窑径 3.0 米 以 下 水 泥 机 械 化 立 窑 生 产 线 、 窑 径 2.5 米 以 下 水 泥 干 法 中 空 窑 ( 生 产 高 铝 水泥的除外) 、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 3.0 米以下的水泥磨 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

17、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3.7.7 依 据 国 家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0 年 122 号 公 告 , 淘 汰 以 下 设 备 和 工 艺 :( 1) 淘 汰 窑 径 2.2 米 及 以 下 水 泥 机 械 化 立 窑 ;( 2) 2012 年 底 前 淘 汰 窑 径 2.2 米 以 上 、 3.0 米 以 下 水 泥 机 械 化 立 窑 ;( 3) 淘 汰 水 泥 干 法 中 空 窑 ( 生 产 高 铝 水 泥 除 外 ) ;(4)2012 年 底 前 淘 汰 水 泥 干 法 中 空 余 热 发 电 窑 ;( 5) 淘 汰 水 泥 湿 法 窑 ( 主 要

18、 用 于 处 理 污 泥 、 电 石 渣 等 除 外 ) ;( 6) 水 泥 厂 淘 汰 直 径 2.2 米 及 以 下 的 磨 机 ( 生 产 特 种 水 泥 的 除 外 ) ;(7)2012 年 底 前 水 泥 粉 磨 站 淘 汰 直 径 3.0 米 以 下 的 磨 机 ( 西 部 省 份 的 边 远 地 区 除 外 ) 。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 请 和 受 理4.1.1 企业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 类别

19、”栏填写“水泥”;“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泥”,若是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还应按 水泥厂、 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 例如: “水泥 (水泥厂) ”、 “水泥 (粉磨站) ”; “产 品单元”栏按照表 1“产品单元”填写“通用水泥”、“ 特种水泥”或“熟料”;“产品品种、规 格型号”按照表 1“产品品种”和“强度等级”填写,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品种 和 企 业 生 产 水 泥 的 最 高 强 度 等 级 , 例 如 “通 用 硅 酸 盐 水 泥 42.5”, 申 报 特 种 水 泥 产 品 单 元 的 应 填 写 特种水泥具体品种,例如“铝酸盐水泥”。6集团公司与其所属

20、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4.1.1.3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的 企 业 )。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 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急 发改运行2006609 号 ) 规 定 , 提 交 环 保 部 门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或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

21、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标 准 证 明 复 印 件 。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 向 企 业 发 送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决 定 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22、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 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 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 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 业 实 地 核 查4.2.1 省 级 许 可 证

23、办 公 室 应 制 定 核 查 计 划 , 提 前 5 日 通 知 企 业 。4.2.2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指 派 2 至 4 名 审 查 员 组 成 审 查 组 , 审 查 组 成 员 不 得 全 部 来 自 同 一 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 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 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 。 审 查 组 对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结 果 负 责 , 并 实 行

24、 组 长 负 责 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 和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不 符 合 项 汇 总 表 ( 见 附 件 4) 复 印 件 交 企 业 。74.2.5 企业 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8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6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完 成 对 企 业 的 实 地 核 查 。4.2.7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25、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 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9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不 合 格 的 , 企 业 审 查 工 作 终 止 。4.3 产 品 抽 样 与 检 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 品,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4.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 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 实 地 核 查 合 格 , 需 要 送 样 检 验

26、 的 , 应 当 告 知 企 业 在 封 存 样 品 之 日 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 可期限。4.3.4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不 合 格 的 , 不 再 进 行 产 品 抽 样 和 检 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3.6 企业产品

27、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 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 定 与 发 证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 验 报 告 等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和 审 核 , 并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将 申 报 材 料 报 送 审 查 部 。4.4.2 审 查 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并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40 日 内 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3 全国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

28、日起 50 日内 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 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在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委 托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向 企 业 颁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 不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 应 当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委 托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向 企 业 发 出 不 予 行 政 许可决定书 。 有关省级质量技

29、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5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 9总 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104.5 集 团 公 司 的 生 产 许 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 所 属 单 位 无 论 是

30、 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均 可 以 与 集 团 公 司 一 起 提 出 办 理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 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4.5.4 其 他 经 济 联 合 体 及 所 属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参 照 集 团 公 司 办 证 程 序 执

31、行 。5 审查要求5.1 企 业 生 产 水 泥 产 品 的 产 品 标 准 及 相 关 标 准5.1.1 企 业 生 产 水 泥 产 品 的 产 品 标 准 见 表 2。表 2 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产 品 单 元 序 号 产 品 品 种 执 行 标 准1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20072 钢渣硅酸盐水泥 GB 13590-20063 砌筑水泥 GB/T 3183-20034 镁渣硅酸盐水泥 GB/T 23933-20095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 600-20026 磷渣硅酸盐水泥 JC/T 740-2006通用水泥7 钢渣砌筑水泥 JC/T 1090-20081 快硬硅酸盐水泥 GB

32、 199-19902 中 热 硅 酸 盐 水 泥 低 热 硅 酸 盐 水 泥 低 热 矿 渣硅酸盐水泥 GB 200-20033 铝酸盐水泥 GB 201-20004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GB 748-20055 低热微膨胀水泥 GB 2938-20086 油井水泥 GB 10238-20057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 13693-20058 硫铝酸盐水泥 GB 20472-2006特种水泥9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T 2015-200511产 品 单 元 序 号 产 品 品 种 执 行 标 准10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 JC 933-200311 明矾石膨胀水泥 JC/T 311

33、-200412 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 JC/T 437-200913 彩色硅酸盐水泥 JC/T 870-200014 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 JC/T 1082-200815 钢渣道路水泥 JC/T 1087-200816 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 JC/T 1099-2009熟料 1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1372-20085.1.2 企 业 生 产 水 泥 产 品 的 相 关 标 准 见 表 3。表 3 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序 号 相 关 标 准 标 准 号 备 注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2 水泥包装袋 GB 9774-2002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25

34、73-20084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16780-20075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6-20086 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 GB/T 12960-20077 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5-2008 特种水泥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208-19949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750-199210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 析 法 GB/T 1345-20051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200112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2419-200513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T 8074-20

35、0814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 GB/T 12959-2008 特种水泥1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17671-199916 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JC/T 312-2000 特种水泥17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JC/T 313-1982( 1996) 特种水泥18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JC/T 421-2004 特种水泥12序 号 相 关 标 准 标 准 号 备 注19 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 JC/T 453-2004 特种水泥20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 603-2004 特种水泥21 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 JC/T 738-20045.2 企业

36、生 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 4、 表 5) 。13表 4 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序 号 工 序 设备、设施名称 规 格 要 求 备 注原料破碎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烘干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 煤、 粘 土原料 不 允 许 采 用 晾 晒 工 艺 进 行 烘干处理。原料输送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均化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 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1 原料 处理收尘设备 原料破碎、 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原料破碎、烘干、 均 化 设 备 可 视 进 厂 原 材 料 情 况 及 生 产 工 艺 需 要 进 行配备。水 泥 厂 、 熟 料

37、 厂 必 备*物 料 密 闭 储 库 能满足生产要求。物料输送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配料计量设备 采 用 电 子 、 微 机 控 制 计 量 装置。生料粉磨设备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 料 密 闭 储 库 及 均 化设施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 机 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2 生料 粉磨收尘设备 生料配料、 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经 破 碎 、 烘 干 、 均 化 处 理 后 物 料 的 储 存 不 允 许 采 用露天或棚、 屋堆 放水 泥 厂 、 熟 料 厂 必 备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成球设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立窑立窑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8、1 预热器 采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2 分解炉 能满足生产要求。回转窑 能满足生产要求, 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回 转 窑冷却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熟料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3 熟 料 密 闭 储 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4 熟 料 装 车 设 备 熟 料 装 车 设 备 应 密 闭 并 有 收尘3 熟 料 煅烧收尘设备窑 头 ( 顶 ) 、 窑 尾 ( 底 ) 卸 料部 位 应 采 用 电 收 尘 器 或 布 袋 收尘器收尘。*1 生 产 通 用 水 泥 的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预热器 (铝酸盐水 泥除外) 。*2 新 型 干 法 水 泥 生 产 线 必 须 具 备 分解

39、炉。*3 熟 料 不 允 许 露 天堆放。 临时或季 节 性 储 存 可 采 用 棚、屋储存。*4 销 售 熟 料 企 业 用水 泥 厂 、 熟 料 厂 必 备*1 熟 料 及 原 料 密 闭储库 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熟 料 及 原 料 输 送 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配料计量装置 采 用 电 子 、 微 机 控 制 计 量 装置。*2 熟 料 预 粉 碎 设 备 能满足生产要求。水泥粉磨设备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 水 泥 粉磨收尘设备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粉 磨 设 备 采 用 电 收 尘 器 或 布 袋收尘器收尘。*1 熟 料 不 允 许 露 天堆放。 临时或季 节 性 储 存

40、 可 采 用 棚、屋储存。*2 熟 料 预 粉 碎 设 备 可 视 生 产 工 艺 需要进行配备水 泥 厂 、 粉 磨 站 必 备5 水 泥 水泥输送设备 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 *配 制 厂 及 采 用 熟 水 泥 厂 、14序 号 工 序 设备、设施名称 规 格 要 求 备 注水泥储库 能满足生产要求。*双轴搅拌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配 料 计 量 装 置 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均 化 及 配 制水泥均化设施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 机械倒库、 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 均化设施。 不允许无均化功能 的水泥库单库包装。料 和 混 合 材 分 别 粉 磨 工 艺 的 企 业 必 备 双 轴 搅 拌

41、机 和 微 机 控 制 配 料 计量装置。粉 磨 站 、配 制 厂 必 备散 装 水 泥 装 车 装 置 或水泥包装机 能满足生产要求。6水 泥 包 装 及 散 装 收尘设备散 装 水 泥 装 车 装 置 和 水 泥 包 装机应配备收尘设施。水 泥 厂 、 粉 磨 站 、 配 制 厂 必 备本表中有关“密闭储存、输送”要求系对处于无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提出。处 于有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不作“密闭”要求,但要求采用收尘设备,且达到相 关环保标准要求。表 5 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序 号 仪 器 名 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备 注1 水 泥 电 动 抗 折 试验机 示 值 相

42、 对 误 差 1.0%, 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 1%,灵敏度2%。 通用水泥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 31mm搅 拌 叶 片 的 转 速 : 低 速 档 : 自 转 ( 1405) r/min, 公 转 ( 625) r/min; 高 速 档 : 自 转 ( 28510) r/min , 公 转 ( 1252行 星 式 水 泥 胶 砂搅拌机10) r/min通用水泥振实台的振幅: 1 5.0mm0.3mm振 动 频 率 : 60 次 /602s台 盘 上 装 上 空 试 模 后 包 括 臂 杆 、 模 套 和 卡 具 的 总 重 量 : 200.5kg3 水 泥 胶 砂 试 体 成

43、型振实台台 盘 中 心 到 臂 杆 轴 中 心 的 距 离 :8001mm通用水泥4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上 、 下 压 板 宽 度 : 40.00.1mm 上、下压板长度:大于 40mm、 厚 度 : 大 于 10mm上 、 下 压 板 与 试 件 整 个 接 触 表 面 的 平 面 公 差 为 : 0.01mm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 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 5mm; 间 距 为 41 55mm通用水泥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 21mm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 ( 625) r/min(慢速) ( 12510) r/min(快速) ; 自转 ( 1405) r/min

44、(慢速) , 自转 ( 28510) r/min5水 泥 净 浆 搅 拌 机(高速)通用水泥净 浆 标 准 稠 度 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 300g1g。与 凝 结 时 间 测 试 锥 最 大 偏 离 度 : 使 用 中 的 1.0mm6定仪 试针针头呈平头通用水泥15序 号 仪 器 名 称 量程及精度要求 备 注7 水 泥 安 定 性 试 验用沸煮箱沸煮箱绝缘电阻2M两 根 电 热 管 总 功 率 在 3600 4400W, 小 功 率 电 热 管 功 率 在 900 1100W温控时间:自动升温 30min5min恒沸 1805min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

45、开、闭功能通用水泥用 标 准 物 质 检 定 时 , 筛 子 的 修 正 系 数 C 应在 0.80 1.20 之 间 。8水 泥 标 准 筛 ( 含 水 筛 架 、 水 压 表 ) 或 水 泥负压筛析仪 负 压 筛 负 压 可 调 范 围 : 4000-6000Pa。通用水泥9 透 气 法 比 面 积 仪 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 ,检测结果与 该标准粉的标准值相差不超过 2% 通用水泥10 压力试验机 示 值 相 对 误 差 1.0%,示 值 重 复 性 相 对 误 差 1.0%,示 值 相 对 分辨率 0 .5% 通用水泥11 分析天平 分 度 值 :0.1mg,最

46、大 称 量 100 200g 通用水泥12 电子天平或分 度 值 :1mg,最 大 称 量 200g 通用水泥13 胶 砂 成 型 配 料称量用天平 分 度 值 :2g,最 大 称 量 2000g 通用水泥14 高 温 炉 (热 电 偶 ) 使用温度 0 1000 ,控 温 点 相 对 误 差 1% 通用水泥15 电 热 干 燥 箱 (温度计)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 0 300 , 控 温 点 相 对 误 差 1% 通用水泥16 水 泥 试 体 自 动控温养护箱 温湿度均匀,温度 201 ,相 对 湿 度 90% 通用水泥17水 泥 胶 砂 流 动 度 测 定 仪 ( 跳 桌)圆 盘 跳 动 落 距 :10.0mm0.2mm 跳 动 部 分 重 量 :4.35kg0.15kg 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火山灰质硅酸盐水 泥、砌筑 水泥18 水泥胶砂试模 模 腔 宽 度 范 围 :400.2mm,模 腔 高 度 范 围 :400.1mm,试 模 重 量 6-6.5kg 通用水泥19 水 泥 胶 砂 振 动台 振动频率: ( 46.75 0)H z(2800 3000 次/分)振 幅 范 围 : 0.750.02mm 钢渣矿渣 水泥20 白度计 示 值 误 差 1.0,重 复 精 度 0.2 白水泥21 耐磨试验机 负荷 300N(易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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