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秦皇岛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为各监管科室、监察大队配备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的统称。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
2、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第四条 按照局机关全体执法人员 A 类(3 人/ 台)的配备标准,根据各监管科室(大队)执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设备配备:(一)为具有现场执法职能的科室(大队)配备至少两台能够同时记录图像和音频的记录设备,力争做到每名执法人2员 1 台。(二)在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具有爆炸介质场所执法的处室(单位)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配备外,增配一部防爆照相机。第五条 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
3、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第六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七条 各监管科室(大队)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各科室(大队)负责人为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3人,要安排专人做好设备的保管和养护
4、,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档案室负责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第九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一)故意删除有效
5、证据信息的;(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4改,弄虚作假的;(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七)保管不妥造成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八)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全局通报批评;(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情况严重的,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