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群体犯罪现象发生的一般原理,有效的犯罪对策以科学的犯罪原因论为基础,只有犯罪原因是科学的,犯罪对策才可能是有效的。科学犯罪原因所探讨的对象,主要应当是探讨群体犯罪现象的原因而不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第一节 群体犯罪现象发生概述,一、群体犯罪现象的概念 群体就是一定数量个体的集合。 群体犯罪现象就是一定数量的个体犯罪现象的集合体。 “群体犯罪现象”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总体犯罪现象”的概念。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采用“群体犯罪现象”要比“总体犯罪现象”更合适一些: 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来说,事实上永远存在着犯罪黑数,没有可能掌握和研究实际上的总犯罪数; 与个体相对的概念是“群体”而不是
2、“总体”。,群体犯罪现象与个体犯罪现象的关系: 群体犯罪现象概念是作为与“个体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行为”相对的概念而存在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与个体犯罪现象比较,群体犯罪现象突出表现出量的属性,也就是具有群体性、普遍性;而个体犯罪现象则具有个别性(或单一性)、特殊性。 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 群体犯罪现象由个体犯罪现象所构成,个体犯罪现象包括在群体犯罪现象之中。 它们之间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但是,整体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结构性的有机组合,具有了不同于部分相加为总体的新属性。,二、群体犯罪现象的基本特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进行分析,犯罪现
3、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犯罪现象具有阶级性。 犯罪现象具有相对性。 犯罪现象具有暂时性。 犯罪现象具有社会性。,三、研究群体犯罪现象发生的意义 在犯罪学中, 研究群体犯罪现象的发生,也就是以群体犯罪现象(而不是个体犯罪现象)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这样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利于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 其次,这样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利于揭示犯罪现象产生的根源。 第三,这样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才有可能为科学犯罪学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条件,有利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第二节 犯罪现象根源,犯罪根源回答犯罪的最终产生,关系到寻找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方向,犯罪根源不仅是犯罪原因论
4、同时也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犯罪根源是从犯罪现象产生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上进行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范畴和方法的基本范畴之一。,一、犯罪现象根源的概念 犯罪根源是对犯罪原因的原因的追问。这一概念意味着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层次之分,即引起犯罪产生直接原因的后边还有原因,即在犯罪产生的后边有一序列的因果链条。作为犯罪学核心的犯罪原因论,就是对这序列因果链条的研究。,犯罪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各种社会现象纵横交错、互相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 从横的方面看,犯罪不是由一种而是由多种社会现象互相作用产生的; 从纵的方面看,犯罪有直接产生的原因;犯罪的直接原因还有其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基本原因;犯罪
5、基本原因还有其产生的原因,犯罪根源应当是最深层的犯罪原因 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的终端。,犯罪根源是在它的背后没有什么再需要进行认识了的那种犯罪的终极性原因。 从形式上看,犯罪根源就是指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中的最深层的犯罪原因,是处在犯罪因果链条终端的犯罪的“终极原因”。 从内容(或实质上)上说,犯罪根源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冲突。,二、犯罪根源的特征,犯罪根源具有终极性。根源是最后的原因。引起犯罪产生的背后是个原因序列,犯罪根源处在原因序列的最末端。 犯罪根源的终极性是相对的,不具有绝对性。 犯罪根源具有间接性。 犯罪根源具有现实性。,三、研究犯罪根源的意义,首先,研究犯罪根源有利于认识犯罪本质和犯罪
6、发展变化规律。 其次,研究犯罪根源促进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 再次,研究犯罪根源推进了犯罪的治理和预防。 最后,研究犯罪根源可以为理论和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四、犯罪根源理论的局限性,一般地说,从犯罪根源入手来控制和减少犯罪,针对性不强,短时期难以见效。 对预防犯罪的实践来说,犯罪根源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对犯罪根源的研究要适度,既不要过分地研究其最远的起因即犯罪根源,也不要过分地研究其最近的起因。 在一定意义上说,犯罪根源只是一种理论指向,表明理论的逻辑方向。,第三节 犯罪原因论的系统结构,一、犯罪原因论的概念 犯罪原因论是指阐释犯罪现象产生的整个理论体系,也就是有关犯罪现象产生原因的全部
7、理论。从单因素理论到多因素理论。 所谓单因素理论就是以一种犯罪原因或者以一种引起犯罪的因素占主导地位来说明犯罪产生的理论。 所谓犯罪多因素理论是指认为犯罪是由多种与犯罪没有性质和程度区别的互相没有关联的引起犯罪因素影响而产生的理论。 回答各种引起犯罪因素是如何影响犯罪产生的理论就是犯罪原因论,而不是犯罪原因,这样就出现了犯罪原因论的概念。,犯罪原因论的具体内容则因研究者的观点和方法的不同而互不相同。 在犯罪中关于犯罪产生的不同观点和方法,实际上就是关于犯罪原因论的不同而形成的。,二、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 从科学的观点看,犯罪原因论是个复杂的系统结构,是研究各种主、客消极影响与犯罪产生之间的因果关
8、系和其他关系等的理论,包括犯罪产生的决定性因素,犯罪形成和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犯罪人的个性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等。,研究犯罪原因论要坚持辩证唯物论的科学方法。 必须首先从社会这个宏观角度出发,把犯罪 作为群体社会现象,进行整体的一般研究。同时要对个人的个性和其他的有关方面进行具体研究。 犯罪的产生是社会影响与个人的个性特征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两者在犯罪产生中的作用并不是同等和并列的关系,而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称之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所谓“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
9、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理论体系。,第四节 犯罪原因论中的基本范畴,“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中的重要问题和基本范畴由“犯罪”和“原因”两部分构成。 一、在“犯罪”方面的基本范畴 (一)违法与犯罪 在犯罪学中,违法与犯罪没有严格区别,不是与犯罪相对的含义明确的独立范畴。犯罪学的犯罪包含某些违法行为。这是站在法律之外看犯罪的必然结论。,(二)犯罪的法律概念与社会学概念 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社会学概念是犯罪学一对基本范畴。 犯罪首先是个社会问题,所以,对犯罪问题的真正的科学认识,首先是对犯罪问题的社会学研究而不是法律研究。所以,在传统上只有犯罪的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在进行犯罪的科学理论研究的开始
10、,必须要确定犯罪的社会学概念。,在确定犯罪概念或者说评价什么是犯罪行为的时候,实际上有两个出发点,也是两个标准:一个是法律,另一个是社会。 犯罪的法律概念。从法律出发,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破坏。不仅对犯罪的确定而且包括对犯罪的处理和对待,仅限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意义上认识和使用犯罪概念。 犯罪的社会学概念。从一定的社会(社团或群体)出发,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标准,认为犯罪是对一定社会价值的侵害,是对一定的社会(团体或群体)基本利益的破坏,在社会价值或社会道义上认识和使用犯罪概念。,犯罪概念的这种划分,既符合事实,又有科学方法论的意义。 首先,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虽然不是法律上的
11、规定,却是客观上存在着的事实。 其次,这样划分和确定犯罪概念有利于更深刻地认识犯罪的本质和本源,认清无阶级社会有没有犯罪的问题。 再次,犯罪概念的这种划分,丰富了犯罪原因的研究对象,在预防犯罪等犯罪对策方面深化了犯罪原因论的理论价值。,(三)个体犯罪现象与群体犯罪现象 个体犯罪现象是以个体行为表现出来的具体的犯罪现象,刑法学主要以个体犯罪为研究对象。 群体犯罪现象是一定地方的一定时间内的个体犯罪现象的总和。犯罪学应当主要以群体犯罪现象为基本研究对象。,二、在“原因”方面的基本范畴 (一)按照引起犯罪因素对犯罪产生所起作用的性质,即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横向结构,可以划分为: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和其
12、他引起犯罪因素;如果不对引起犯罪因素的性质进行划分,经常笼统地被称为引起犯罪因素。 1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 2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二)按照系统犯罪原因论层次即纵向结构的构成,关于犯罪“原因”范畴可以依次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个性 1犯罪根源 2犯罪的基本原因 3犯罪直接原因条件 4犯罪诱因 5犯罪人的犯罪个性,(三)按照引起犯罪因素的主、客观性质,可以划分为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和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 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是指引起犯罪行为产生和犯罪人犯罪个性形成的社会条件。 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是指与犯罪的产生有关的各种心理和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在犯罪行为的产生中是互相作用的,而其主导因素是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没有这种因素就没有犯罪的客观因素。但是,如果只有引起犯罪的客观因素而没有引起犯罪的主观因素,犯罪行为仍然不能产生。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来说,两种因素是不可分割的结构整体。,